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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研究的若干问题/李宝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6:36:59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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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研究的若干问题

李宝明


一、 观念障碍与技术性难题
系统法学是将系统科学与法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法学思想、法学流派和法学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法或法律就是系统,任何法的现象都是具有系统意义的现象,可以运用系统科学方法加以解释和说明。有观点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与系统科学“合流”已经面临急需解决的技术性问题,既不仅要在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而且要利用系统技术学、应用学和科技成果来定量表述法律现象,构造法学研究、法制建设的新图景。法学研究引进系统科学的技术性难题,反映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统一合流的普遍性问题,这就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存在着某些由来已久的“鸿沟”。这种鸿沟主要表现在:第一,两者研究对象的差别,自然科学以某种相对稳定的自然现象或较为简单的机能系统作为研究对象,而社会科学则主要以人和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的巨系统作为研究对象;第二,两者理论体系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理论在可预言方面、可重复方面和清晰性方面的差别。
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区别对待,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存在上述观点所说的“鸿沟”。由于系统科学主要来源于自然科学,而法学又属于社会科学,上述观点无疑隐含着认为系统科学和法学也存在“鸿沟”的观点。这个隐含着的观点无疑构成将系统法学引进到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大障碍。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如何认识系统科学与法学的关系的问题,或者说如何加深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认识的问题。
提出量子论的普朗克(M.Planck)认为,“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部门不是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是取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实际存在着由物理学到化学、通过生物学和人类学到社会科学的连续的链条,这是一个任何一处都不能被打断的链条”。 “系统”、“信息”、“概念”与一切哲学范畴一样具有最广泛、最深刻、最高度的概括性,它们不只是概括物质世界或思维中某一领域或某一比较狭窄的方面,而是概括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的一切现象和一切过程所共有的东西,解释这些现象和过程的一般规律。“以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为中心的系统科学,用整体论的、严谨精细的综合分析方法,将填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冲破因专业划分过细而形成的学科间的屏障。”根据这个论断,我们可以认为,那种认为法学研究中,必须在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作出明确的区分,必须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之间化出一条界限的观点是片面的和不成立的。在这里我们可以说,系统科学与法学不是同一层次的知识体系,法学的研究对象包含于系统科学的研究对象之中。因此,那种认为由于系统科学与法学存在研究对象的差别而构成系统法学研究的一个技术性难题的观点,实质上是对系统科学方法以及系统科学与法学的关系的一种错误理解。
但是,我们还必须承认,相比于系统科学,目前的各种法学理论在理论的可预言方面、可重复性方面和清晰性方面是有距离的,有“鸿沟”的。在某种意义上,系统法学正是为了使传统的法学理论在这几方面有所改观而兴起的。如何使系统法学具有某种程度的可预言性、可重复性和清晰性,确实存在一定的技术性难题。如何解决这些技术性难题,我们可以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移植到法学研究中得到初步的启示。经济学和社会学与法学一样同属于社会科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相当程度上和范围内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重合的、相同的,而且经济学和社会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术语与法学中的一些概念和术语在直观的形式上和实质的内容上具有很强的“亲和性”,这使得经济学和社会学相对容易地移植到法学研究中,并建立相应的法学理论。系统法学研究中,也应当参考这种思路。解决这些技术性问题的过程,也就是一种系统法学理论确立和完善的过程。
二、知识结构与研究方向
一个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决定着其对系统科学的理解和认识。而其对系统科学有怎样的认识和理解,又决定着其如何将系统科学移植到法学,决定着其怎样研究系统法学。系统科学,首先是我国系统科学界的科学研究成果,对于系统科学的具体内容和理论框架,我国系统科学界也有不同的认识。系统科学中包含了很多复杂的数学原理和公式,法学学者是很难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的。也许有个别法学学者有这样的能力,但是如果对系统法学不感兴趣,对系统法学研究也没有任何意义。作为法学研究,法学学者也不必对这些数学知识要到达充分了解和精通的程度。只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只要对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有正确的和一定程度的认识和理解,就可以进行富有成果的系统法学研究。至于什么属于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目前的系统科学学科本身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法学研究者,在进行系统法学研究中,我们既应当尊重目前系统科学研究成果中的“共识”,也很有必要从系统科学研究成果中“各取所需”,充分发挥我们的想象力,形成我们自己的对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的理解与认识。任何学科移植性的研究都不可能是简单的生搬硬套,想象力是必不可少的。
每一个法学研究者都是在一定的知识结构背景下产生一些法学理论观点的,这些观点是先于他们的完整的法学理论而在头脑中就形成了的。这些观点可能是研究者们思辨的火花,也可能是受他人理论或观点的激发而形成的灵感。这些观点一旦确定,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就必然受到相应的影响和指引,或者说受到相应的束缚和制约。在那一层次、那一角度形成这些观点,就在相应的层次上、角度上展开思维。比如,将法的现象视为阶级现象,就自然而然形成阶级分析法学。系统法学也同样对法形成了一个基本观点或定义,既法或法律是系统。系统是个抽象的概念,同时也是容易理解的和接受的概念。因此,这种定义或这种思想,对法学研究的制约最小,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如果我们在法学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两方面到达相当精通的程度,我们的系统法学就可以在“法哲学”方向、“实证法学”方向和“社会法学”方向取得均衡的丰富的发展,使得系统法学成为一个内容极其丰富的理论体系,我们对系统科学方法的运用,我们的思维过程以及理论创新就会呈现出一种相当美妙的景象,可上,可下,可“软”,可“硬”,可大、可中、可小,可定性描述,可定量描述,可局部描述,可整体描述。目前,在系统法学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在我国法学界整体上知识结构有所缺憾的时候,我国法学界系统法学的研究应当侧重于作为系统法学基础的“法哲学”研究方向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在我看来,也就是运用系统科学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和方法进行系统法学研究。
已有的非属于系统法学倡导者的学者的具有系统法学意义的研究成果,应当属于系统法学的“法哲学”研究方向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这些研究成果,相比一些倡导系统法学的学者的“定量分析”、“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等研究方向的研究成果,显然要具有更高的法学理论层次和法律实践应用价值。这说明,系统法学研究,必须首先重视某种“法哲学”和“实证法学”方向的研究。系统法学长期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理论地位和价值,没有受到我国法学界的相当重视,我认为,那些倡导系统法学的研究者没有在“法哲学”和“实证法学”研究方向上深入下去并取得一定成果,而是过多地侧重“法制建设”、“定量分析”和“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这类问题,是重要的原因之一。系统法学倡导者们所进行的很多系统法学研究,由于大量充斥“法制建设”、“定量分析”和“系统工程方法的应用”等内容,并运用一些数学模型来表述这些内容,这构成了我国整个法学界了解和认识系统法学的技术性障碍,实际上也降低了系统法学的理论层次,削弱了系统法学应当呈现的抽象性、概括性和思辨性,容易使我国法学界对系统法学误解为只能研究一些细致末节的法的现象,甚至只是故弄玄虚。我认为,在系统法学研究中,运用系统科学的原理和基本概念解释和说明法的现象,与应用系统工程方法解决或预测立法、司法、执法实践活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是应当区分考虑的。
三、谁会进行系统法学研究
作为一种事实情况,一个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人,没有极特殊的情况,是不会继续另一种自然科学方面的高等教育的,也不会去从事一种专业技术工作。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中坚力量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接受了法学高等教育,而后又直接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其中很少有人具有相当的自然科学的知识,不少人还不能说对哲学以及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有相当程度的理解。我国确实有一些人受过自然科学方面的高等教育后来又接受了法学高等教育,或者从事了法律职业,这些人从事系统法学研究时非常适宜的。不过这一少部分人很少会有进行系统法学研究的动力,这又与我国学术研究的评价和激励体制有关。系统法学研究是一件很辛苦的创造性工作,是一件相当耗费精力、时间和金钱的事情,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即使同时具备良好的自然科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结构,也不一定在这一过程中做到实质性突破。”如果按照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对传统的阶级分析法学进行改造和完善,对西方法学流派进行探讨,甚至是基本没有思想的抄袭,都能获得一定的学术名声、职称和经济利益,那么一部分有潜力的研究者当然就会认为,没有必要去辛苦地冒险地研究起初看起来注定是有些陌生和粗糙的系统法学。系统法学兴起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和法学方法都很“贫困”,科学和科学技术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强调按照科学和客观规律办事,那段时期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都面临很多具体问题,可以说是“百废待兴”。在这些背景下,系统法学研究主要体现在“法治/法制系统工程”方面,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在今天,系统法学研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我们不得不说与我国法学界的总体上的知识结构和法学研究的评价体制有相当关系。
一个受过自然科学领域高等教育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适当的观察与分析,就会发现法学研究本身、法律推理、人类设计的法律制度、法的实际运行、法律制度的演变等许多法的现象都体现了系统科学的原理,这些法的现象都可以进行系统科学的解释。他会认为一些法的现象可以成为系统科学的很好的素材和例证。逻辑上如此,事实上也是如此,几十年来,很多杰出的科学家从数学、物理学、生物学、计算机科学、经济学等方面大大丰富和发展了系统科学,他们的很多关于系统科学的研究成果都论及了法和法律,只不过他们基本上是点到而止,一代而过,没有展开论述。当然,系统科学的合理性与正确性也无需法学的参与和贡献。法学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所有学科的学者都开放,绝不仅仅是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人们的领地,其他学科的学者对法学研究作出了巨大的重要的贡献的事情是很正常的,是常有的。如果我国法学界长期忽视和漠视系统法学,那么有一天,自然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搞出了一个系统法学研究成果,也是很正常的。

作者email:lijingju@public.tpt.tj.cn

参考文献

《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12 月第1版
《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许国志主编,2000年9月第1版。
《系统科学论著选(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系统科学研究会编。
《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葛洪义,著,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4月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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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
深建字〔2006〕214号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
  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已达报废条件、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

  第九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
  第十条 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
  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
  第十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第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
  第十六条 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
  (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

第四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拆卸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拆卸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拆卸单位必须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安装拆卸技术方案,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审查。方案有重大更改的须重新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监督,安装、拆卸区域须设立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监理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活动(包括安装、顶升加节、附着)结束后,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租赁(产权)、使用等单位参加验收,监理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合格后由参与验收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在安装验收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安装验收完毕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3日内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并在验收后10日内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档案,包括:
  (一)安装拆卸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有关资料;
  (五)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第三十一条 安装单位应当跟踪其安装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装质量问题。

第五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检测检验规范标准,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机构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明确,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报告书须加盖检验专用章、骑缝章。
  第三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使用单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向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或参与施工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禁止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销施工起重机械。

第六章 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三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并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三十八条 禁止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擅自对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对施工起重机械结构和传动机构进行技术改造的,应由原生产厂家进行。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紧急情况下,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司机、司索和起重信号工,应当依法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其中塔式起重机每年检验一次,其他施工起重机械整机至少两年检验一次。检验报告应当报该项目安监机构备案。未按期检测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因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或造成施工起重机械修复的;
  (二)连续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采用齿轮锥鼓形渐进防坠安全器的施工电梯每3个月进行吊笼的坠落试验,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对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全面检查,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转工作小时、维修保养、大修理、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数据,各种附件资料归档完整。
  第四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台帐和运行安全技术档案,每个单机单独建立。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随机技术文件及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完毕后,应当向租赁(产权)单位移交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资料:
  (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二)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三)日常维护保养计划、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七条 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

第七章 安全监理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一)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核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证;
  (三)审查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四)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五)对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六)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七)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理职责,发现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使用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安监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区安监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施工起重机械登记情况汇总报市安监机构。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数据库档案,记录施工起重机械的基本资料和安全状况,包括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安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产权单位拒不办理注销手续的,安监机构应予强制注销: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达到安全技术规范或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 市安监机构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跟踪制度,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转场、使用、检验检测情况,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停止使用作报废处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正在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整改,安全隐患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罚,并提请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各课题承担单位:
为加强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重大科技专项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项总体专家组、企业和科研院所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及新产品研究与开发”(以下简称专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旨在通过对节水农业关键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集成与示范,突破制约我国节水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初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促进农业节水技术水平的提升,实现节水农业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为提高我国农业的综合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三条 科技部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作用的基础上,集成全国优势力量,共同推动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设立节水农业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由科技部农社司、科技部计划司、水利部国科司、农业部科教司及科技部农村中心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农社司,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农村中心负责。专项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专项实施的工作方案;
(二) 发布专项申报指南,组织课题的公开申报、评审,落实课题承担单位及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 检查和监督专项的实施,及时提出专项调整目标和任务的建议;
(四) 负责组织专项的验收,并定期向部领导汇报专项的进展情况及阶段性成果。
第五条 成立节水农业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由管理办公室选聘相关领域若干知名专家组成。总体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 提出专项可行性报告、编制专项课题指南;
(二)参与专项检查和监督,根据各课题的进度和监理结果,提出课题处理建议;
(三)编制专项年度报告,并在课题研究创新、技术与设备专利及相应规程和标准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参与专项的验收,负责编写专项验收报告。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课题的管理与协调,定期检查课题执行情况,督促课题组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二)落实配套经费,检查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汇总、上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报表。
第七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主持单位负责课题任务和经费的落实、人员的组织配备、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汇总,以及成果的示范、推广和宣传;各课题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课题任务书条款,认真履行任务书规定的义务,按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
(二)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进行积极有效管理和保护,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立项与检查
第八条 节水农业重大专项课题立项、评审和经费预算评估,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课题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制度。根据本实施管理细则规定,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专家组将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评估。评估工作可根据需要会同财务、法律机构对各课题的进展、技术指标、财务、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十条 专项实行课题执行年度报告制。课题责任人于每年10月底前向专项管理办公室和总体专家组报告课题执行情况,并填报《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与新产品研究与开发”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各课题应不定期向专项管理办公室汇报课题取得的重大突破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课题管理实行年度执行考核制。年度考核由专项管理办公室组织总体专家组根据不同类型课题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滚动支持、动态调整”的依据。
(一)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类课题将着重考核课题的技术创新性,强调技术的原创性、实用性,以及技术的知识产权等;课题研究与开发成果必须在相应的示范区进行田间应用考核与示范,示范规模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的指标执行。
(二)重大产品及关键设备研制与产业化开发类课题,要求承担课题的企业必须按照自筹经费与国拔经费2:1的比例进行配套,设立课题专用财务帐户。课题研制的产品与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在相应的示范区进行示范应用;要对产品与设备研发水平与应用效果,以及产业化开发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核。
(三)技术集成与示范类课题将重点考核技术的集成与应用效果、技术的区域适应性及示范效果、示范区建设情况、1:1配套经费落实情况、组织保障措施、产学研结合情况以及与技术创新类课题、产品研发类课题的结合情况等。各课题要相应成立由省(市、区)政府、科技厅及相关部门组成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对课题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领导;建立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成立技术集成和示范区建设实施小组,具体执行示范区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课题组长出国或因故离岗3个月以上,需报专项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课题的调整、撤销和终止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和总装备部颁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执行。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并保证配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配套经费未足额到位或未按要求设立课题专用帐户者,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终止课题。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评估意见和总体专家组建议,对未达到年度考核要求的课题缓拨和停拨下年度国拨经费。
第十七条 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者,专项管理办公室有权停止拨款直至取消该课题。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期满后30日内向专项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并准备好相关材料。课题验收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课题档案资料验收同时进行。专项管理办公室会同总体专家组审查有关验收申请材料,经审查批准后,依据课题合同进行验收。对于经费数额超过1000万元的课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作为课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的总体验收由科技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和农业部组织验收。总体专家组要为验收做好技术报告、样机、样品、测试等技术上的准备工作。重大专项验收要与财务决算报告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六章 成果与文档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应及时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课题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以及课题资产管理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标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节水农业重大科技专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形成的国家保密技术和成果,按照《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信息与文档管理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系统。

附件: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与新产品研究与开发”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格式与附表)


附件1:


课题编号: 密级: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技术体系与新产品研究与开发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课题名称:
所属重大专项:
所属领域:
课题责任人:
依托单位:
课题起止年限:20 年 月至20 年 月



节水农业专项管理办公室
二○○ 年 月




编 报 要 求


一、格式要求
1.文字简练;
2.报告的密级与课题规定的密级相同;
3.报告文本统一用A4幅面纸,文字内容一律由计算机打印填报;
4.报告文本第一次出现外文名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时可以使用缩写;
5.填写要求可参考863计划网站(www.863.org.cn):《863计划课题信息表填写说明》有关内容。
二、编制程序及时间要求
每年十月,由课题组编制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由课题责任人(课题组长)签字,课题依托单位盖章后,报专项管理办公室。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
现代节水农业课题____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编写大纲)
一、 课题总体进展情况
(包括本年度课题总体进度;取得的重大成果和技术突破;参加课题的全时人数;经费到位情况;人员结构与人员到位情况等。)
二、 课题合同中规定的本年度课题执行计划
三、 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 本年度取得的主要进展和成果
五、 课题目前与用户或有关企业相互联系、信息交流与合作情况
六、 课题组织实施及其管理工作的经验
七、 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八、 签章(课题责任人签字,课题依托单位盖章)


附表1:
现代节水农业重大科技专项课题 年度执行情况信息表
所属领域 所属专项
课题编号 密级 01公开02内部03秘密04机密05绝密
课题名称
课题依托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代码 所属地区 代码
主管部门 代码 课题组长
联系电话 Email
课题活动类型 01应用基础研究 02应用技术开发 03试验发展 04软科学
课题进展情况 01按计划进行02进度超前03进度拖延04进度停顿05项目申请撤消06课题完成07课题通过验收 课题状况 01去年延续02今年新立
课题与应用单位/企业合作状况 01信息交流02技术咨询03合作研发04产业化促动
以下两项结题课题填,未结题课题不填:
课题结题形式 01鉴定02验收03终止04撤消05总结 课题完成情况 01达到预期指标02超过预期指标03未达到预期指标
二、本年度投入情况(经费单位:万元)
本年863计划原定拨款 合同签定863计划总资助额
本年863计划实际拨款 累计863计划实际拨款
本年科技部其他科技计划资助 累计科技部其他科技计划资助
本年国家其他资助(包括部门匹配) 累计国家其他资助(包括部门匹配)
本年地方政府匹配 累计地方政府匹配
本年银行贷款 累计银行贷款
本年投入自有资金 累计投入自有经费
本年到位其他资金 累计到位其他经费
本年累计总到位经费 累计总投入经费
参加单位位数 总人数 其中女性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其他人员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学历 总人年


三、本年度效益情况:
本年度毕业研究生数 本年发表论文数
其中博士以上毕业人数 本年发表专著数
本年申请发明专利项数 本年获得发明专利项数
        其中国外        其中国外
本年申请其他各类专利项数 本年获得其他各类专利项数
        其中国外 其中国外
成果转让数(项) 成果创产值(万) 成果创税收(万)
成果转让收入(万) 成果创利润(万) 成果创出口额(万)

注:各选择项的填写请选择内容最接近一项,并在其序号上划“√”。


附表2:
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现代节水农业课题科技成果简介
成果名称
所属课题
完成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鉴定意见:
成果简介:
应用情况和推广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