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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的生命不容漠视/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52:22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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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丐的生命不容漠视

杨涛


河南报业网6月14日报道:最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几名青年打死一个六旬乞丐的案件发回重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老乞丐死因中有营养不良等,从而对几名被告人从轻、减轻判处的理由不足。
在现代民主自由的社会,保障人权的旗帜为人民所高举,也正式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可以说,今天的社会,以生命权为核心的人权的保护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人有能力、所获取的财富上的事实不平等,但人权是一律平等,对人权的保护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特别是基于弱者在事实上劣势地位,法律与公众把更多的目光投向了对于弱者的保护,对于弱者的权利的侵犯,更为公众所不能容忍。
然而,在今天的中国,关怀弱者、保护弱者的意识远远没有得到张扬和传播,一些人头脑中根本没有这种意识的植根,更有些人是口头上讲关心,实际上却是做着损害弱者的事情。民警问这几位青年作案的动机时,他们的回答竟出奇的一致:“寻开心。”并且当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他们判处了从3年到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的从轻、减轻处罚,他们纷纷上诉,其诉讼请求也出奇的一致:不就是个老傻乞丐吗!在这几个青年的眼中,惨死的、被定位为“傻”的老乞丐的鲜活生命可以忽略不计!
几个20出头的毛头小伙子的冷漠的意识与残忍的行为,给我们全社会敲响了一记沉闷的警钟。当我们的社会经济步入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很大的满足时,我们的社会是否就此也步入了文明的社会,是否物质的进步也就相伴着法律意识与人文关怀的进步。保护人权与关怀弱者的意识应当如何才能深入人心,植根于民众的骨髓?如何从娃娃抓起培养这种意识?简单的道德宣教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呢?我们的下一代会成为堕落的一代吗?
我们尽可以指责这几位青年的愚昧与残忍,但是我们的国家与社会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当我们的法院以老乞丐死因中有营养不良等因素给他们从轻、减轻处罚时,法官的头脑深处是否也有老乞丐生命价值更为低廉的因素在作祟呢?进而言之,是否在法官和某些官员头脑中,本身就把人分为三等九类,用人在社会所能创造的价值来衡量他们的等级,进而区分对他们的保护级别。前些时间讨论的轰轰烈烈的“禁讨区”的设立,也许有它的合理之处,但我们是否更多地考虑过乞丐及其他弱者的生存权利,是否像关注乞丐的乞讨会干扰正常人生活便利一样关注他们在这个世界的生存价值?我们是否考虑过类似“禁讨区”的设立这类政府管理行为,是否会使一些人们头脑中本来可怜的弱者关怀意识进一步丧失?如果政府一边号召民众要关心弱者,一边事实上做着打击弱者利益的事情,这种道德宣教能起多大作用并给政府形象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呢?
生命是天赋的,生命权是受国家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每 个人的生命权都不容漠视,乞丐的生命也不例外。因为,对他人生命的关怀,是体现了对自己生命权的尊重,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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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张政发〔2007〕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张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发挥市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调动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性,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三、市政府及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求真务实,顾全大局;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主持工作。副市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九、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设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绩效评估制度。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十八、下列事项属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制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报告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市政协民主协商的重大事项,以及市政府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审定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大型项目、财政预算、重大支出、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四)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六)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
(九)依法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九、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可以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提出相关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政府决策的,可通过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要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需要可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和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报经市委同意。重大行政事项需经省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十二、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事项内容应当报送决策方案及说明、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风险预测报告或成本效益分析报告、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资料。
二十三、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及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属一般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二十四、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政府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二十五、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市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市政府可以根据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按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市长可直接作出决定。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有关执行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二十六、依法属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政府不予决策。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十八、市政府根据辖区内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据国家、省上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适时制定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上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三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办结率、满意率。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层级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五、实施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市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因故不能按时召开,需要研究的事项可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由市政府发布的公告、通告、决定、规定、规划、意见、办法等;听取县区、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三十九、对于不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一般在会前5日提出,报市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稿件,须经秘书长审定;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稿件,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并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张掖日报、张掖政报和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降低成本,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大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涉及综合性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涉及单项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按照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政府厅局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领导人签发,由副市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市长。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秘书长会签。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公文运行,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文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特别紧急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七、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可自行发文或向县区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涉及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有关部门要协商一致。未经市政府批准,部门不得直接给县区政府行文或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县区政府通知会议或安排接待事宜。
四十八、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规定程序办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涉密的外,应及时在张掖日报、张掖政报和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九章 督查落实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工作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日常工作,各副市长按照分管范围全权负责;涉及工作职能交叉的,由市长指定一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位一体”考核办法,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完善内部绩效评估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层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级签定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目标落实到位,做到优胜劣汰、奖优罚劣,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围绕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各阶段重点工作,督促各部门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凡第一次督查后,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在《督查专报》上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未办理的,在张掖日报上通报批评。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促使各部门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质量。
五十四、市政府工作实行问责制,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严格履行重大决策程序,违反有关原则和规定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不断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无功便是过、不勤政也是腐败”的理念,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五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要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部门正厅(局)级以上领导来张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市长、副市长出席的一般性会议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六十、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带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保〔2003〕284号

关于印发《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河水利委员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水利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的管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规划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我部根据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意见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特点,制定了《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日

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21世纪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效益,根据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意见,以及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管理、计划与资金管理、实施管理、验收与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项目属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治理水土流失为基础,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以促进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
项目建设内容要与《规划》确定的任务和目标一致,保证工程建设达到规划的效益指标。
第四条  规划范围内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由项目实施所在县人民政府出台有关封山禁牧的相关政策,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并确保治理成果长久发挥效益和《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在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有关政策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区群众投工参与项目建设。
第六条 项目包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与水土流失监测两部分,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按照限额以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立项审批手续,推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资金使用报账制,按设计组织施工,按标准严格验收。
第七条 项目在“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与监督下,实行中央、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本项目前期工作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
第九条 本项目可按3000万元以内投资额度将实施小流域或单项工程打捆或拆分,分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进行技术审查后,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国家计委、水利部、中央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海委。
地方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及地方有关基建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以小流域为单元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根据有关规程编制,达到施工要求。
第十二条 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海委审核,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国家计委、水利部、中央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海委。
海委主要负责设计深度、效益指标、投资编制依据、投资规模以及项目的排序等的审核。地方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及地方有关基建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投资估算和概算,执行水利部颁布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十四条 水土流失监测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报告由海委负责组织编制,水利部审批。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客观原因引起工程量和工程规模变化,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内的,要对其变化和增加投资提出分析报告;若超过10%(含10%),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以及上年度工程实施情况,提出下年度水土保持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级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并抄报中央协调小组。
第十七条 中央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下达,减少计划下达、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
第十八条 实行招投标建设的工程,按相应合同进行资金管理;未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工程开工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先给施工单位预拨一定比例的资金,其余部分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向专用账户所在单位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开设专用账户存储,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二十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严格财务制度,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须集中连片,规模治理,以发挥工程建设的整体和综合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开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责任主体已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和管理人员到位;
二、初步设计已批复;
三、年度投资计划已落实;
四、工程所需劳力或承建单位已落实;
五、项目建设所需主要材料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本级配套资金;负责设计、施工和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管理;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工程自验。
第二十四条 种苗、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工程等单项工程,应推行招标投标制。
承建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严禁转包。
第二十五条 水土流失监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作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应加强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综合示范区建设,提高项目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确须变更,属于项目调整、建设规模变化、概算变更等重大变动,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不涉及总投资和治理面积、不降低质量、不影响功能的一般性变更,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报项目责任主体备案。

第五章 验收与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严格验收制度。本项目检查验收实行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年度验收分为初验和复验。初验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项治理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复验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邀请省级计划部门、海委和省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复验以县为单位,逐条小流域进行,对各项措施按20%的工程量进行抽查。对大型沟道工程、集中连片机械施工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复验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报告报水利部,同时,抄报中央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海委。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由海委主持,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由水利部主持。单项工程和项目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主持单位提出验收报告,抄送中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项目的总体竣工验收,并根据规划目标要求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总体评估。
水土流失监测项目竣工验收由水利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各项建设内容的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
定标准;
三、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
度,有无违纪行为;
四、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五、人为水土流失是否基本得到控制;
六、建管机制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第三十三条 加强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5-10年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后评估,对项目建设的目标、措施布局、效益及管护状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