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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律师的启示/骆玉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0:12:10  浏览:8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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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律师的启示

报载,近两年来,一些法院的年轻法官主动辞职,下海当起了律师。在这些法院引起了小小的震动。钦佩、羡慕者有之,惋惜、旁观者有之,讥讽、嘲笑者也有之。对于法官当律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自然有不同的答案。笔者认为,他们的下海,至少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
一、法官当律师,是法律人的角色转换,是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我们知道,法官、律师都学习过法律知识,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是法律人。他们所从事的都是法律工作,只是工作岗位和角色不同而已,其性质都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这一点上来说,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法官当律师,并没有给谁造成什么损失,而是法律人才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我们知道,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才能实现人才价值的最大化。从当事者角度来说,“树挪死,人挪活”。他(她)现在进行角色与岗位转换,是为了实现其自身的人生价值,并无什么不当。
二、法官当律师,体现了这些法官价值观念的改变。在中国,传统的儒家观念认为,人生的价值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用世俗的话来说,主观上就是“升官发财”、“光宗耀祖”。虽然客观上是在为国家和人民做事。法官也是“官”,是手中握有一定司法权利的司法官吏。因此,一旦当了官,就要想升更大的官。就法官而言,法官的“升官”就是由助理审判员而审判员,而庭长,而院长,甚至是上级法院的院长。但是,由于法官“金字塔”型的权利结构,不少法官都不能实现自己的理想与梦想的。虽然他(她)可能比较优秀,由于受机遇、职数、条件诸方面的影响,是不能实现自己追求的。虽然他(她)有时采用并不合法与正当的手段。因此,传统的“升官”之路一旦被堵住,或者自我感觉理想可望而不可及,有的法官就不会“在一棵树上吊死的”了。现在,社会是开放的,个人发展的途径是多元的。这给法官的个人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些法官认为,人生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治国、平天下”,也可以在法律服务的岗位上实现其人生追求与目的。而且,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律师以后也可以当法官。这是西方遴选法官的主要途径。我国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进行了一些成功的尝试。因此,下海的法官们在一番摸爬滚打之后,还有可以重操旧业的机遇。
三、法官当律师,体现了法官队伍管理过程中的人文情怀。法官的成长,除了自己的不断努力,离不开国家与法院的培养,也凝结了法官管理者的心血。法官一旦下海,对法院来说,无疑是一种人才资源的流失。因为一般而言,凡辞职下海的法官,应该说在业务上是比较好的。因此,作为法院和法官的管理机关来说,不轻易允许法官辞职的。然而,人才资源如同水源,是宜疏不宜堵的。如果是因为爱惜人才,而不予批准法官辞职,人虽然是留下来了,但心却是留不下来的。这样,只能造成这些法官“身在曹营心在汉”。这是古人都已懂得的道理。现实中,曾有一些法院和法官的管理机关不批准法官辞职,出现了当事者工作热情不高并进而影响其他法官工作的现象。从这一点上说,准予法官辞职当律师,无疑是法官管理上的一大进步。同时,这也为法院中法官的“能进能出”做出了一种有益的尝试。实践证明,准予法官辞职当律师,这不仅是对辞职法官个人意愿的尊重,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也便于对在职法官的管理和使用。
四、法官当律师,给了法官的管理机关和管理者一个提醒,要切实关心、尊重的法官,从政治上、物质上提高法官待遇。古人云:“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法官之所以辞职当律师,就其个人来说,可能是认为当律师会更适宜实现其人生价值的;从经济方面来说,可能会增加自己的劳动收入。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还不富裕。我国的法官现在虽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但法官队伍的管理仍参照公务员序列标准执行。目前,我国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与行政机关公务员相比,物质待遇还比较低,有的地方甚至连工资都不能确保按时发放。但是,国家对法官的要求却远比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要求高得多。既有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作风纪律方面的要求,也有业务水平方面的要求。这造成了法官所享有的权利与所承担的义务很不对等。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对于中老年法官来说,他们考虑到自身因素和家庭条件,一般是不会随意“跳槽”的,只好将就着熬到退休。而年轻的法官是不会这样想和这样做的。当法官,尤其是当基层法院的法官,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有很大吸引力的。一旦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或取得律师资格,他们中有的人会觉得人生的路还长,不能在这样清贫的生活中虚度了光阴,更不能让自己“献了青春献子孙”的。因此,法官的管理机关和管理者要让法官心甘情愿地“从一而终”,一定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切实提高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物质待遇。如《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津贴及时兑现问题。这样,经过若干年、数十年的努力,让法官真正成为法律人所崇尚、热爱的神圣职业。试想,到了那时候,还有哪个法官去当律师呢?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 骆玉生
联系电话 0563—2515685(办)
电 邮 lus3030685@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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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办法



(1995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以惠府19951号发布 根据2002年7月22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惠州市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缴款管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各种收费管理的决定》的精神,根据《惠州市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款单位是指《惠州市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单位。
  第三条 凡纳入财政部规定的,应实施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其收支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对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一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入上缴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执收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拨付。已委托银行代收费的单位取消收入过渡户,支出统一在基本账户。对违反规定,收费收入不按期上缴国库或上交财政专户,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收费收入款项的,由市财政局依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交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收费单位必须凭市物价局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局办理登记,并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执罚单位到财政部门申领《罚没许可证》和统一印(监)制的罚没款票据。否则,按非法收费、罚款论处。
  第五条 市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规定所取得的收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须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市财政。其缴款办法如下:一是收费单位所取得收入达到1000元时,应及时上缴财政专户,零星部分于次月5日前清缴,市财政局收到各收费单位上缴的收费收入后,拨给当月核准的业务经费;二是收费单位于次月5日前到市财政局核销专用票据,按专用票据所取得的收入额全额上交市财政,市财政局根据年初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收支计划每月按进度核拨业务经费。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发生变化,需追加业务费或专项开支的,收费单位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核准后才能开支。
  罚没收入按财政部、省的有关“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直收费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可收取的抵押金、保证金,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行专户储存,所得的利息收入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开支。否则,由市财政局没收其所得利息,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为调动收费单位的积极性,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收费单位采取奖励的方法。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各收费单位的不同情况核定奖励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从1995年2月1日起执行。市属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3〕41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行业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为提高烟草行业整体科研水平,进一步深化烟草行业科技体制改革,根据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烟草行业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课题制是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立科学研究课题,并以课题(或项目,下同)为中心、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一种科研管理制度。
  二、实施课题制是国家科研计划管理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是我国研究与开发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课题制符合市场经济、科技发展规律和科技体制深化改革的要求,积极促进研发工作中人、财、物的有机结合,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高科研水平和效率。
  三、实施课题制应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实施“科教兴烟”战略,加快以实施项目课题制为主要内容的烟草科技体制改革步伐,按照国家科研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烟草行业逐步建立一套能够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技术创新、提高科研水平和效率,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新型科研计划管理制度。
  四、实施课题制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明确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在研发工作中的法律地位,规范课题运行中各行为主体的责权利,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实现以课题为中心的科研项目管理模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就是要在科技管理体制中引入竞争机制。要在课题的招标投标、评估评审、课题组长的选拔等方面,充分地体现公平、公开、公正。
  五、实施课题制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总体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烟草行业课题制的全面实施。
  六、要重点建设保障课题制顺利实施的政策环境。国家局将根据烟草行业整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研发展目标,组织制定国家局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暂行规定、课题招标投标制度、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等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并形成科学有效的保障实施课题制的政策环境。
  七、要重点建立并完善与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科研管理运行机制。要真正从传统的以单位(部门)为中心的科研管理模式转变到以课题为中心的科研管理方式,建立并完善从课题的确立、管理到验收的课题招标投标机制与评估机制、课题预算评估评审管理机制、课题全过程跟踪管理监督机制、科技人才流动机制等科学有效的新型管理运行机制。
  八、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行行业课题制的实施。首先对国家局管理的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课题制,对行业重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实行面向社会招标制度,建立专家评审和国家局办公会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制度,对重大科研项目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实行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制度。在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总结经验并具备符合课题制要求的各项条件的基础上,国家局科研计划将全面实施课题制。
  九、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科技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等国家关于课题制的文件与规定,充分认识实行课题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认真学习、深入研究、贯彻实行课题制作为当前烟草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并保证思想、行动上的高效统一,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要同步进行,与时俱进,实现平稳过渡。
  十、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实施课题制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快科研管理模式转变的步伐,积极推进课题制。要从有利于科研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科研管理提高效率、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潜能、有利于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出发,制定实施课题制的各项配套政策,确定课题制实施的具体计划、步骤和措施,建立顺利实施课题制的科研管理模式,为课题制的实施提供组织、政策和资金保证。
  十一、要加快烟草科研机构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和完善与课题制要求相符合的科研管理体制。首先要在国家局直属科研机构进行实施课题制试点,改革行政化管理研发活动的运行方式,鼓励打破单位(部门)界限与所有制界限,跨单位、跨行业、甚至跨国界,不拘一格择优聘用课题组长和成员。形成优势组合,发挥科技资源的最大效能,建立以课题制为核心的现代管理模式。各烟草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课题制的工作思路转变观念与职能,积极探索实行课题制管理模式,有步骤、有计划地全面推行课题制管理。
  十二、要充分发挥各类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评估、法律等)在课题的招投标、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处理好科研人员(包括科研机构)与市场的界面关系,促进良好社会分工合作体系的逐步形成,提高全部研发活动的效率。
  十三、要积极营造一个与课题制要求相符合的良好工作环境。积极推进保证顺利实施课题制的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逐步打破阻碍课题制实施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不断推进烟草科研院所改革和烟草科研条件管理体制创新。
  十四、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对行业重大科研项目投入与支持。要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乃至行业各个相关领域的积极性,吸引各方面的资金来源。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并鼓励烟草企业尤其是卷烟工业企业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加大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支持力度。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 件: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