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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1:22  浏览:9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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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工 作 规 则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
(一)接受申请
接受的申请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应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接受口头申请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
(三)补正申请
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处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口头申请的应当面告知。
(五)登记申请
登记接受申请的处理情况,以便统计、存档备查。
二、受理
(一)审核签批
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立案受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审核签批。
(二)制发通知
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送达通知
7日内分别向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直接送达通知书;被申请人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传真送达通知书。
(四)提交答复
被申请人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而决定撤销。第三人在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提交的,依法不影响复议机关的审查和决定。
(五)复议告知
在受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后,市政府法制办应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
三、审理
(一)确定办案人员
市政府法制办指定合适人员组成两人以上办案组,明确主办、协办人员。办案人员应当抓紧时间,严格依法办理。
(二)审理方式
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着重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审理中认为有必要时,办案人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审理要求
办案人员应熟悉了解案情,及时对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加以解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采取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等多种方式,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审理
办案人员认为申请人申请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合理的,报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批准,发出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发现有复议法规定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审理的决定,决定书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签批。停止执行通知、中止和终止审理决定,均应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决定
(一)决定的期限
按复议法的规定,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审结的,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签批最多可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延期审理应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决定的程序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拟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副市长签批。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重大复杂和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在公开听证、当面核实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法制办讨论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和相关人员参加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对特别重大的复议案件,提请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
(三)审查会议的召开
市政府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在法定期限到期前15日内提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安排。根据案件的需要,审查会议可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送达归档
(一)送达
市政府领导签批复议决定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制作文书,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印章,并分别送达给有关当事人。
(二)归档
结案后对在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经办人员应按顺序整理好案卷,按文书处理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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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发[1996]39?

1996-05-1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各分局:
  近来不少地方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路牌、交通工具等载体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扣除。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通过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广告,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案情

2011年8月26日14时许,被害幼女明某(2002年4月29日生)在学校门前玩耍时,在附近租房居住的仝某以食物和玩具为诱饵将明某诱进房屋,让明某观看自己电脑存放的黄色图片和淫秽电影,并让明某吸舔自己的生殖器后,又抠、摸、舔明某会阴部,并将其生殖器插入明某的阴道口处,后其将阴茎插入明某口中射精。当日晚,明某的母亲得知情况后报案,公安将仝某抓获。


分歧

对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按刑法牵连犯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按刑法吸收犯理论,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


评析

本案的定性涉及到对牵连犯、吸收犯的认识和理解以及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分问题。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

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一个吸收行为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5)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6)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7)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而不符合吸收犯的成立条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就是奸淫幼女明某,其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被害人明某实施的淫秽行为,即以食物和玩具为诱饵将明某诱进租住房屋,让明某观看自己电脑存放的黄色图片和淫秽电影,并让明某吸舔自己的生殖器,又抠、摸、舔明某会阴部,在主观上并非是一时寻求精神刺激和性刺激,而是都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具有性满足的目的,属于强奸的一个情节,是实施强奸犯罪而其手段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被告人后来将其生殖器插入明某的阴道口处并将阴茎插入明某口中射精,最终达到了奸淫幼女的犯罪目的。被告人实施的猥亵幼女和奸淫幼女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它们是罪质不同的两个犯罪,且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内在联系,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被告人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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