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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39:03  浏览:9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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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沈瑞康所问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的解答

1955年12月1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接到常委会办公厅转来上海市兴国路67号住民沈瑞康来信,询问关于具体案件中的几点程序问题,我们意见:
一、第一审案件的判决书,应在最后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某某人民法院”。这种判决如果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议,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见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3款)逾期上诉,如无正当理由,不应准许。
二、法院判决书正本在文字上有错误或有遗漏的,可用裁定书予以更正或补充。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1、2两款)
来信所说的案件,是否上海市内法院处理的案件,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我们都难判断,因此不能仅凭来信答复。兹将原函抄给你院,希就近了解清楚,代为答复。上列三点意见,供你院答复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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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

吕政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以及近期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汲取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根据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安排并结合我市成品油市场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安排

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6月底。

二、专项整治的目标

坚决杜绝成品油市场安全事故发生,积极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坚决杜绝未经审批违法违规经营、建设加油站现象,实现成品油市场有序发展。

三、专项整治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各类成品油批发企业、仓储企业,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企业、个人自备油库(罐)和土炼油厂(点)。同时把甲醇添加站和加气站也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辖区内各类成品油经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具备的证照有: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3、工商营业执照;4、消防意见书;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6、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土地使用证或供地文件;10、加油机、油罐的检定证书;11、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证明;12、防雷设施认可证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对照安监、消防、气象、质监、建设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标准的规范要求逐项检查)。对证照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对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土炼油场所要坚决关停取缔。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清理整顿,市政府专项抽查督查的办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县(市、区)排查整顿阶段(11月1日至11月25日),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全面进行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纠正当地成品油市场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该关停的要关停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第二阶段为各县(市、区)验收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0日)。各县(市、区)对当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并将专项整治的情况以书面材料和表格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

第三阶段为市政府抽查复验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1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若干检查组,分赴各县(市、区)检查专项整治情况。

第四阶段为完善整改阶段(2009年1月1日至6月底)。按照成品油市场行业发展规划及部门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保证供应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进度,对规划范围内证照不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要加大整改力度,完善手续,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制定切合实际的监管制度,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专项整治的要求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县(市、区)政府组织,市直职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切实做好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建立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搞好专项整治工作。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哪个县(市、区)由哪个县(市、区)政府负责查处,同时,要完善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等各项责任制,把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2、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及其职责,加强协调,联合行动。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非法加油站实施取缔,负责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油库和加油站的规划确认,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23号)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管理,对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且安全员、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的,坚决予以关闭。

城建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据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负责加油站的建筑施工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的检查和验收。

国土部门负责检查加油站是否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并对违法占地、少批多占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和掺杂使假、经销劣质、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对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标识、虚假宣传或违规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整治。

质监部门负责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油品质量检验、加油机的周期检定和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在油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秤短量和加油机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

税务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重点对破坏税控装置、加油不开发票、不通过加油机售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审批文件及验收文件。

交通部门负责成品油(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对公路运输成品油车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及车辆技术状况等管理与稽查。

气象部门负责核发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公安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成品油市场的执法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防碍公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与各执法部门定期联系制度。消防部门负责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交警部门负责取缔流动加油车。

3、彻底遏制安全隐患,制止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这次专项整治,各县(市、区)要对所有加油站(库、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证照齐全不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安监、商务、国土、工商、质监、气象、消防等部门联合签字,正常经营。对证照不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以及自备油库(罐)、流动加油车等全部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必须指定专人,严盯死守,绝不允许私自经营。对关停加油站库存油品,要实施统一处理,原则上由正常营业加油站收购并销售,同时各县(市、区)要认真查处不符合安全规定和私自存放油品的行为,防止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4、处理好成品油专项整治与市场供应保障工作。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扭转成品油市场混乱的局面,同时还要切实保证全市成品油市场的正常供应,决不允许出现囤积,停供、断供现象。

5、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宣传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有关成品油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优秀企业,报道重质量、讲信誉的典型,及时跟踪报道整治效果,宣传正面的典型和经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和引导成品油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要正确引导舆论方向,防止个别媒体炒作。

6、切实严格责任追究。这次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大整治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到人,防止出现工作中推诿拖拉,敷衍塞责,失时误事;检查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走过场现象。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属于部门负责的,由部门负责,严格责任追究。在这次专项整治中,要坚决杜绝人为干扰,对加油站违法违规经营、建设背后的腐败行为,要严肃查处,从重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成品油市场安全经营的重要性,切实把成品油市场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扎实,一定要把工作落到实处,依法规范经营,建立长效机制。这次专项整治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部门要经常性的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屡查屡犯的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非法经营的企业要露头就打,绝不允许营业,确保全市成品油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吕梁市成品油市场安全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 长:张中生 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吕改莲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赵学安 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学义 市商务局局长

张志刚 市安监局局长

何玉田 市国土局局长

王若东 市城建局局长

贾永岩 市交通局局长

李虎顺 市工商局局长

李瑞峰 市质监局局长

刘玉云 市环保局局长

张光满 市气象局局长

赵 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唐国忠 市消防支队队长

郭丙福 市交警支队队长

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主 任:高学义(兼) 市商务局局长

副主任:杜锋平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东庆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学明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志成 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局长

冯文平 市消防支队副队长

高志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4〕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南通市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稳定商品房价格总体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商品房的价格管理,应当兼顾国家、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价格的管理
  第六条 根据不同情况,商品房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其销售价格按《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04]5号)执行。
  (二)多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价格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下浮幅度不限。底层车库、顶层阁楼销售价格在分别不超过同幢住宅销售价格60%、50%的范围内,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根据朝向、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在销售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住宅商品房、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其销售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推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商品房成本公示制度。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地税、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可以在商品房预售前进行成本预测算,并在销售场所进行公示,指导购房者理性消费。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房屋成本和销售价格,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四)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拆迁安置及各项成本资料、有资质的成本认证机构出具的商品房成本认证报告书;
  (五)楼层、朝向、区位差价调节表。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按套销售或一次性定价(总价不变)销售首次交易的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多层无电梯普通住宅商品房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标价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房,应当将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复一并公示。
  商品房标价表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经营单位名称;
  (二)开发项目名称;
  (三)坐落位置;
  (四)商品房使用性质;
  (五)商品房建筑面积;
  (六)商品房销售价格;
  (七)层次、朝向、区位差价增减系数;
  (八)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预测住宅商品房销售成本后,应当及时通过报纸等传媒向社会公布。购房人购房时,可以就拟购商品房价格等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
  第三章 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和计算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适当考虑区位、朝向、层次、配套、环境、质量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作价。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差价构成:
  (一)成本包括:
  1.土地费: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含拆迁费用);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3.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住宅土建(含地基处理)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5.公共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排污、排洪、绿化、环卫、智能化系统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6.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3%计算;
  7.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2%计算;
  8.财务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建设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以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的30%为基数,并按银行对房地产企业的一年期贷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多层住宅的计息时间不超过24个月。
  9.代收费用:指经有权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住宅小区内营业性用房和与小区无关的设施建设费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不计入住宅商品房成本。
  (二)利润:指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利润,计算基数为土地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公共基础设施费之和。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
  (三)税金:按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执行。
  (四)差价:根据商品房的楼层、朝向、区位确定差价调节系数,所有差价的代数和应各自等于或小于零。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商品房销售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层次差价±朝向差价±区位差价
  第四章 罚则及附则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单位建设的用于销售的房屋,分为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
  (二)"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政府限定销售价格,定向销售给市政建设工程、土地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以及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的家庭及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三)"多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层高三层以上六层以下(含六层)、无电梯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