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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50:32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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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

  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

  (一)主要成就

  1.金保工程经国家正式批准立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将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列为国家电子政务重点建设和完善的十二个业务系统之一。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金保工程在国家整体立项。之后,国家发改委相继批复了金保工程中央本级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西部地区补助方案。

  2.全国系统的总体设计和规划标准已基本完成。劳动保障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或完善了社会保险、劳动力市场等业务系统指标体系以及社会保障卡、劳动保障业务专网IP地址等方面的标准规范;针对全国联网工程、数据中心建设、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建设、示范城市建设等具体建设任务,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了金保工程调度制度、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这些文件、标准、方案和制度,明确了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任务、建设原则以及各项建设任务的具体要求。许多地区根据部里的文件也制定了本地区金保工程实施的具体方案。金保工程建设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轨道,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打下良好的基础。

  3.全国网络框架已具雏形。“十五”期间,劳动保障部与32个省级单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实现了联网;20个省区市实现了与所辖全部地市的联网。在全部地市级以上城市中,80%实现了与省数据中心的联网,市域网覆盖达到65%的经办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已延伸到街道、社区,部—省—市三级网络结构已初步形成。借助部—省—市网络开展了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等联网应用,监测数据分别覆盖到829%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和约100万失业人员,对于及时、客观地采集社会保险决策信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部省间及部分省市间视频会议系统已投入使用。

  4.统一软件开发及应用取得可喜进展。劳动保障部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已经推广到340个以上统筹地区,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劳动99)已经推广到200多个地市。特别是一些省区在上述两个软件基础上,统一进行核心应用软件的全省本地化实施,不仅加快了全省统一软件的推广应用,也对统一标准和业务流程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以社会保险五保合一、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整合工作已经在很多地区开展。

  5.各项建设任务稳步推进。“十五”期间,全国大部分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及177个地级以上城市建成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中心机房,通过数据整理和整合,数据中心的统一程度逐步提高,数据质量显著提高。全国已有140余个地级以上城市开通了12333专用服务号码,其中80个建立了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或依托全省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全国已有120余个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了政府网站。一些地区基于互联网开展的网上职业介绍、网上社会保险申报和查询等业务,为社会公众足不出户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业务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手段。社会保障卡已在近70个地区有序推广使用,持卡人数已达到2000万人。通过示范城市建设,已经出现了一批符合全国统一建设要求,取得一定建设成果和应用效果,能够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的城市。

  6.机构、队伍建设得到较大加强。全国绝大部分省级劳动保障部门、18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专门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信息中心)。尚未建立专门机构的地区,也基本明确了负责信息化综合管理的部门。通过引进和培训,信息化队伍的规模和能力得到较大提高。一支熟悉业务,钻研技术,能够吃苦,甘于奉献,热爱劳动保障事业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队伍已经初步建立。

  通过金保工程建设实践,与“十五”期初相比,劳动保障信息化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系统应用效果初步显现,已经成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重要支持手段。数据集中管理、系统整合、体制创新已成为当前金保工程建设的新特点,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呈现了积极、健康、协调的发展态势。

  (二)基本经验

  “十五”时期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稳步推进,为“十一五”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1.领导重视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一直十分关心金保工程建设,国务院领导专门对金保工程建设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加速推进”。劳动保障部党组将金保工程列为劳动保障部的“一号工程”,各级党委政府也都非常关注和支持金保工程建设。各地区的劳动保障厅(局)普遍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工作机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保证了金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

  2.统一认识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前提。经过几年的不断实践,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系统整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已经逐步成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普遍共识,形成了集全系统之力,共建金保工程大业的良好局面。

  3.健全机制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保证。各地区建立专门的、统一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技术力量进行有效整合,统一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管理、协调和组织实施,为金保工程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促进和保证了信息化建设的完整和统一。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许多地区信息化管理部门、规划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分工明确,紧密协作,共同推进,形成了部门间良性互动,技术与业务相互促进的工作氛围。

  4.体制创新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方向。许多地区利用建设金保工程的契机,按照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信息化管理的特点,通过机构、岗位、职能的调整和业务流程的重构优化,建立了更加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了劳动保障管理服务能力。

  二、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劳动保障事业完善制度、加快发展和提升能力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和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对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被纳入到国家信息化总体发展战略当中

  进入21世纪之后,信息化对经济社会产生着日益深刻的影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将“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电子政务应用和服务体系日臻完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密切结合,网络化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列为国家信息化的重要战略目标。劳动保障信息化作为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到国家信息化的总体战略布局当中。战略规划明确提出了“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多层次、多功能的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就业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改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加快全国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的工作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保障工作、对金保工程建设的高度重视,也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为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要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分配格局比较合理,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发展目标。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要适应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努力满足事业发展中的新要求。这就迫切需要将信息系统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将系统的覆盖人群从城镇参保人员和就业职工扩展到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参保人员等,部分地区的覆盖人群还要从从业人员逐步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甚至全体城乡居民;通过系统整合,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三)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跨地区业务办理需求愈发迫切

  目前劳动力和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地区间迁入迁出的规模日益扩大,劳动者跨地区求职,跨地区进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跨地区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等,都变得愈发迫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间要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探索解决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有效办法。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要与这一要求相适应,为跨地区的人员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跨地区的管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四)社会各界对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保障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势必要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这一理念。通过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和办事程序,为他们提供方便的网上直接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的服务,通过网络架起劳动保障部门与广大劳动者之间联系的桥梁,及时地了解社情民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从面向机构管理向面向社会服务的转变,实现对劳动者“记录一生、管理一生和服务一生”,仍是“十一五”期间需要面对的和完成的重要课题。

  (五)信息安全变得愈发重要

  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管理着数以万亿计的资金和数以亿计的人员信息,牵涉到每一个劳动者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出不得半点问题。“十一五”期间,数据集中管理和各系统的整合将成为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趋势,系统能否安全稳定运行就变得愈发重要。与此同时,随着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系统的用户范围将急剧扩大,通过互联网的访问和信息传递将逐步增多,系统面临的风险逐步增大。我们要主动应对信息安全的挑战,在信息化建设中同步实现信息安全。

  (六)当前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资金短缺。一些地区金保工程尚未得以正式立项,没有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特别是部分中西部地区,资金的短缺已成为制约信息化建设步伐的重要因素。二是人才短缺。据统计,目前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从事信息化建设的技术人员,平均每个城市只有5人,远远满足不了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三是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一些地区尚未设立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其在信息化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地位以及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尚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确保一体化建设的前提下,如何在管理机制上适应各业务分险种办理以及“十一五”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部分省份垂直管理等业务发展趋势,是“十一五”期间需要解决的课题。四是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地区整体信息化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与其他政府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上的关系有待理顺。

  三、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国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任务,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坚持统一建设、应用为先、体制创新的基本原则,努力促进信息技术与劳动保障业务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劳动保障信息化水平。

  1.按照《2006年-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将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纳入到国家信息化整体布局当中,确定“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2.围绕“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认清劳动保障业务的发展趋势,坚持信息化建设服务全局,确保信息化工作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3.适应劳动保障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树立“两个服务对象”的理念。一方面,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为业务经办和政策制定提供支持;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人民群众。要增强劳动保障信息化的服务功能和手段,架起劳动保障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

  4.以需求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资源整合为基础,以建立科学管理模式为方向,注重信息化建设的应用实效。

  (二)总体目标

  以全面提高劳动保障行政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为目标,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劳动保障事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全面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并通过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为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及跨地区协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基本统一的面向社会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包括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预测分析、风险分析在内的多层次的宏观决策支持和基金监督模式,为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覆盖城镇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农村社会保险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覆盖城乡各类参保人员、城镇从业人员以及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等人群。

  2.信息网络覆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各类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并延伸到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

  3.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及劳动保障监察等主要业务系统有机整合,通过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之间的衔接和协同办理。

  4.跨地区业务协作的技术支持环境基本具备,为实现地区间劳动保障业务协作提供支持。

  5.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一体化的、面向社会的、集多种接入方式的劳动保障公共服务门户系统和支撑体系基本形成。

  6.基金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督成为基金监管的重要手段。

  7.宏观决策支持水平提高,实现包括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预测分析、风险分析和精算等在内的多层次决策支持模式。

  8.系统的安全体系基本建立,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进一步加强。

  9.实现与相关部门电子政务系统的衔接,逐步实现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的衔接。

  四、重点任务

  完成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开展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强化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全网整合,突出公共服务功能,切实提高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信息化水平。

  (一)完成中央、省、市三级数据中心建设

  1.完成各级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按照成熟先进、经济实用、持续稳定的原则,配备硬件设备,并实现硬件设备的物理集中,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共用同一个机房。建立健全各项数据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完善专职人员配备,提升数据中心的安全管理级别。充分发挥数据中心的作用,形成搭建一个统一平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从网络管理中心,到数据管理中心,最后到决策支持中心的功能扩展。

  2.实现数据在地级以上城市数据中心的集中管理。社会保险、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数据和决策数据由数据中心统一管理。通过数据整理和整合,建立统一的个人基本信息库、单位基本信息库和机构基本信息库,将各类参保人员及城镇从业人员、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各用人单位和参保单位全部纳入到系统中统一进行管理。取消区县独立设置的工作库,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市范围的数据集中,最终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研究制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情况下的数据分布策略,逐步提高业务数据库的集中层次。根据跨地区业务协作的需要,建立异地数据交换平台。适应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建立,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档案,实现对用人单位守法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重点管理。

  3.进行异地灾备中心建设。完成中央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建设,有条件的省可以省为单位建设全省统一的异地灾备中心,将省内所辖各地市的业务数据全部集中备份到灾备中心。灾备中心应首先实现数据级容灾备份,条件成熟的,可实现应用级的容灾备份。

  (二)完善中央—省—市三级网络

  1.进一步加快市域网建设步伐。地级以上城市数据中心在将网络联接到各类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将就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联接到网络当中,并向街道、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延伸。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各类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纳入市域网的比率达到90%以上,街道、社区纳入市域网的比率达到70%以上,农村乡镇纳入市域网的比率达到50%以上。

  2.进一步提高部—省—市主干网络的性能。实现部—省—市主干网络的三级网络贯通,确保信息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之间以及跨地区间的无障碍传输,满足各项监测数据上传和跨地区业务协作的需要。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保证网络的畅通。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总体部署,逐步实现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的衔接,实现与人口、公安、财政、税务、金融、教育、卫生、民政等业务系统的信息交换。

  3.构建信息系统安全信任体系。结合劳动保障实际业务需求,确定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兼顾安全与应用、兼顾安全与投入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现有安全保护基础,合理利用现有安全设备基础上,采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有效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确保数据、网络和应用安全。完成系统安全测评认证工作,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响应机制。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劳动保障系统PKI基础设施的实施策略,建立全国统一的,基于PKI/CA技术的信任体系和安全体系。

  (三)加强应用系统建设

  1.扩大业务系统覆盖范围。根据扩大覆盖面、做实个人账户、改革计发办法、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工作的要求和“五保合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根据业务发展要求,适时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包括部分地区建立的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的技术支持。全面实现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的对接,实现单位和人员管理的信息流及资金流的有效衔接,在完善以信息管理和记录为核心的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以资(基)金管理为核心的会计核算系统。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确保满足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和职业培训等业务开展的需要。开发劳动关系管理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管信息系统,支持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调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业务的办理。开发农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系统覆盖到所有农村参保人员。逐步支持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各项劳动保障行政业务的电子化,并实现与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和流程衔接。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完善系统功能,实现各项业务之间的有效衔接、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扩大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覆盖面,力争覆盖到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统筹地区。

  2.为跨地区业务协作提供技术支持。适应跨地区人员流动的需要,结合跨地区相关业务政策制定状况和工作条件的成熟程度,研究确定跨地区业务技术支持方案,开发跨地区业务协作信息系统,形成对劳动者跨地区求职、参保人员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续接、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社会化服务和管理、参保就医人员跨地区医疗费用结算、工伤人员及遗属跨地区领取待遇和就医等业务的技术支持能力。

  3.加强基金监管系统建设。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网络,建立多部门网络互联、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支持部、省、市、县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实现微观监管目标(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薄弱环节和疑点问题,加强基金管理)和宏观监管目标(及时了解掌握基金运转情况和支撑能力,实现制度平稳运行),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

  4.加强宏观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全面建立通过网络采集信息的采集机制,形成常规统计、抽样调查、网络采集等多渠道相结合的决策信息采集模式;建立中央、省、地市三级劳动保障宏观决策数据库,对各类统计调查信息及通过网络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提炼和分析;建立模型库、方法库,建立针对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的、制度化的分析、预测机制,实现包括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预测分析、风险分析和精算在内的多层次决策支持模式。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劳动保障统计分析数据指标体系、在线数据采集手段和联机数据分析。

  (四)建立基本统一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

  1.构建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整合,地级以上城市全部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12333公益热线服务,实现全国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互联,形成“一地呼入、全国咨询”的服务模式。加强劳动保障系统政府网站群建设,形成完整统一的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信息门户体系,积极推进基于统一的安全信任体系和互联网技术的自助式网上业务办理,逐步扩大应用的业务范围。建立电话服务和网上服务互为补充,集成多种接入方式和服务手段,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体现劳动保障系统统一的面向社会的整体公共服务形象和品牌。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与业务系统、基金监管系统及宏观决策支持系统的联动机制。

  2.大力开展劳动保障基层信息平台建设。在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立综合的劳动保障信息窗口,实现劳动保障业务在街道社区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将尽可能多的服务功能通过网络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为开发就业岗位、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面向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及其他各项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3.稳妥有序地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劳动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应用。配合跨地区业务协办的开展,实现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通用。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管理。

  (五)切实提高应用水平

  1.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扩大上传数据的覆盖面,其中养老保险监测数据要覆盖到全部参保人员,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覆盖到全部失业人员。努力提高数据质量,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做好上传数据的分析和深加工。

  2.逐步启动其他各项联网应用。研究确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及医疗费用监测、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生育保险管理服务监测、劳动力市场供求监测、劳动关系管理监测、农村养老保险监测等实施方案,适时启动上述联网监测应用。根据跨地区业务协作的需要,适时开展异地业务联网应用,并逐步扩大覆盖地区和人群。探索各项联网应用的整合方案,实现各项联网应用的整合。

  3.加强已建系统的应用。研究建立信息系统应用效果的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系统的使用价值。探索劳动保障各类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模式,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部署,实现与其他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交换。

  五、保障措施

  (一)形成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经费保证机制

  完成金保工程二期立项,将硬件升级、网络扩面、应用软件深度开发、安全加固、公共服务系统全面建设等主要建设任务,纳入到金保工程二期中。各地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将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科目,由各级财政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费用。对部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可在中央财政适度补贴、地方财政主体承担的基础上,通过其他渠道,多方筹集系统建设和维护资金。

  (二)实施三项重点行动计划

  一是实施示范城市建设推进计划。在金保工程一期示范城市建设的基础上,在金保工程二期建设中建立起一批金保工程推进示范样板城市,形成示范带头、整体推进的建设局面。二是实施中西部地区重点援助计划。通过资金补贴、政策倾向、重点指导、对口协助等方式,提高部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水平。三是实施劳动保障系统信息技术基础能力普及计划。对劳动保障系统各类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技术培训,在全劳动保障系统普及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建立业务人员信息系统应用能力考核上岗制度,把掌握和应用信息技术能力作为衡量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纳入人员考核范畴。

  (三)理顺信息化工作机制

  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促进劳动保障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良性互动,努力建立政策制定及业务调整的技术论证制度。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上的协作配合,逐步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

  (四)健全劳动保障信息化标准和规范体系

  根据劳动保障业务发展需要和信息技术发展状况,按照系统建设要求,建立较为完整的劳动保障信息化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修订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指标体系,制定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信息系统、农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指标体系,制定药品及诊疗项目编码,制定并出台个人基础数据库、单位基础数据库、机构基础数据库标准、统一的交换区数据标准、决策区数据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以及跨地区信息交换、与其他业务部门接口、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等。加大标准规范的执行力度,确保劳动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中各类业务代码的标准、规范和统一,确保各业务系统之间、各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根据劳动保障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制定或修订各项业务流程规范,逐步统一和规范各地的业务流程。

  (五)建立和完善信息化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全国性的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制定劳动保障系统部—省—市全国主干网网络运行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和使用制度等;二是建立 IP地址备案制度、应用软件项目验收备案制度,完善技术支持商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卡注册管理、密钥管理及COS核准制度等,对各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控制;三是配合安全信任体系建设,制定电子证书分发、使用和管理制度;四是制定监测数据采集及使用制度,落实信息资源管理责任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五是进一步完善系统建设调度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估体系。“十一五”期间,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金保工程的项目管理。

  (六)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

  坚持多渠道培养与高起点引进并举,壮大劳动保障系统信息化队伍,力争信息技术人员数量在“十五”期末的基础上增加50%以上。建立信息技术培训机制,强化对信息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化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省、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做好对劳动保障业务人员系统应用水平的培训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于劳动保障信息化队伍的奖励激励机制,为信息化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与技术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七)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宣传

  充分利用劳动保障政府网站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结合报刊、杂志及其他各种渠道的信息传播媒体大力宣传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让公众认识和了解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提高社会对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水平,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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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8〕10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办理丧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和组织实施。
公安、建设、工商行政、城管行政执法、监察、卫生、国土资源、林业、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交通、物价、财政、司法、宗教、新闻媒体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建立和改造殡葬设施列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并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成立殡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殡葬执法的组织协调及督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火葬区。石鼓、雁峰、珠晖、蒸湘、南岳五区及县(市)的城区为强制火葬区,农村地区提倡和推行火葬。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逝世后必须火葬,简办丧事。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及外来人员死亡,遗体一律在死亡地火化。对死囚、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无名、无主等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外来人员死亡其遗体因特殊情况要运回原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者生前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经死亡地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前款所列无名、无主遗体所需的火化费用,分别由市、县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暂时不火化的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需要延长保存遗体期限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逾期不作处理的,殡仪馆可在书面告知15日后或者公告60日后将该遗体火化。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可以不实行火葬的少数民族、宗教人士、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死亡后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业务。
殡仪馆应当对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凭殡仪馆的火化证明办理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手续。
第十六条 殡葬管理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监管。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太平间应由医院或委托经批准的殡仪服务单位管理,禁止发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病人死亡之后,医院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及时接运遗体。有太平间的医院对临时停放遗体应建立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火化遗体应当向殡仪馆提交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的骨灰经告知超过30日无人领取,殡仪馆有权处置。
  
第三章 殡葬设施与公墓管理
  
第十八条 兴建殡仪馆、火葬场,由县(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兴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局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
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禁止经营性公墓提供棺葬用地。禁止在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供本村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禁止公益性墓地变相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其他地方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一条 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坟墓;禁止建造超面积大型坟墓;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公墓经营单位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墓穴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墓经营单位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提供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城区内的丧事活动必须在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进行。
市本级每个城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殡仪服务站,以方便市民办理丧事。
禁止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和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区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禁止在城区送葬途中丢纸钱和鸣放鞭炮等。
第二十五条 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丧葬用品销售点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设置在旅游景区、城市主干道两侧。
工商、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工商、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纸钱、冥币、纸屋、纸人、纸马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制造销售棺木、龙头杠具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七条 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
殡仪馆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除按本规定处罚外,另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无照生产、经营丧葬用品或者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平毁坟头或者限期迁出,恢复原貌;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全额承担。
(一)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和建造永固性墓穴及活人坟墓的;
(二)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墓的;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四)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公墓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有责任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前款第(一)项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变相出售墓地从事经营活动,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墓所在地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主管领导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由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遗体运送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及居民区搭设灵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并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区送葬途中丢纸钱和燃放鞭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费用的,由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责成其所在单位收回全部发放金额。对审批发放相关费用的责任人员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殡葬管理人员和殡仪馆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严格罚没款管理,罚没款一律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款收据,所收罚没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 殡葬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 4月1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颁布的《衡阳市殡葬管理规定》(衡政发[1999]24号)同时废止。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1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直行政机关及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县(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县(区)行政机关及各乡镇(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应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情况;
(四)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开展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查阅场所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新闻发布、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的信息收取成本费用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社会评议、定期考核等方式开展。
(一)平时检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二)社会评议是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及群众满意度的评价意见;
(三)定期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社会评议和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等次。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濮阳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直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总分10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推进情况(6分)
(一)确定了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3分);
(二)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3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0分)
(一)建立了新闻发布、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建立并实施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2分);
(四)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2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管理情况(2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20分)
(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五)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4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3分);
(二)实行和落实 “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3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5分)
(一)开通并规范运行县(区)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3分);
(二)政府门户网站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4分);
(三)政府网站具备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并真正发挥作用(5分);
(四)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了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了便利的服务(3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和年度报告编报情况(5分)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二)及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在网站公布(3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3分)。
八、社会评议情况(15分)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度的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为满意等次(10分);
(二)县(区)通过一定形式开展的社会评议情况(5分)。
九、参加会议及培训情况(5分)
积极参加省市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有关培训(5分)。
十、平时检查情况(10分)
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要求。(10分)
附件2
市直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总分10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建设情况(6分)
(一)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三)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安排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5分)
(一)安排落实了工作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2分);
(二)办公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置齐全(3分)。
三、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新闻发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6分)
(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4分);
(二)建立新闻发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30分)
(一)编制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6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完整、准确(10分);
(三)部门产生属主动公开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公开(3分);
(四)办理业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完善准确(6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5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利用情况(11分)
(一)建立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5分);
(二)利用公众信息网、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发布政府信息情况(2分);
(三)开通并规范了公开电话或电子信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及便民服务(2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4分)
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4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6分)
(一)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2分);
(二)按时编写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2分)。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2分)
认真执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有关规定(2分)。
九、社会评议情况(15分)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市直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度的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为满意等次(10分);
(二)市直部门(单位)通过一定形式开展的社会评议情况(5分)。
十、参加会议及培训情况(5分)
积极参加省市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有关培训(5分)。
十一、平时检查情况(10分)
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要求。(10分)

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