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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29:51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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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五月四日

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市委十届三次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时间。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对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核实施。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办法。年终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和年度完成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安委会。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在具体考核工作中,考核组可以查阅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文件资料,并深入基层单位实地考核和抽查。

  六、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七、本办法其它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事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计分办法
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F/P0200807033759460813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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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6〕78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平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已经2006年6月20日第56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平凉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放宽政策,引导人口向城镇聚集,规范城镇人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办法:
  一、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
  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
  二、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条件
  (一)对外省来我市工作的大学(包括大学专科)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口再就业,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登记为常住户口;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并取得省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凭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允许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我市登记户口。
  (三)具有城镇户口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工作的,允许其保留原城镇户口,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四)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系统内正式职工异地调动的,凭本系统人事劳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工作证明,准予迁入落户。
  三、允许对投资、兴办实业和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登记落户
  (一)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和公益事业的人员,通过购买、自建、继承、接受馈赠等途径获取合法产权住宅的个人,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二)凡在我市投资投劳从事种植、养殖、畜牧业以及承包土地荒山进行产业开发的人员,凭与乡(镇)以上政府签订的合同,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三)凡在我市城市、城镇经商务工的人员,在市内或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均可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四、取消对迁入城镇投靠亲属落户人员的条件限制
  (一)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身边有无子女和年龄的限制;子女投靠父母取消未婚子女年龄限制。
  (二)对暂无固定住所的经商务工人员及在校学生,可将本人户口挂靠亲朋好友落户。
  (三)对被赡养或抚养的孤寡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其赡养或抚养关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准予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五、解决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问题
  (一)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申报常住户口,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单位证明,其监护人可申报出生登记;计划外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卡》或处罚证明,可申报常住户口;非婚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乡(镇、街道)政府证明和单位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其监护人可申报出生登记;对尚未落户的收养子女,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可登记常住户口。
  (二)对夫妻一方户口未迁入现居住地而又被原居住地注销的,应准予其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其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三)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的人员,经调查现确已回原籍居住的,可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准予其落户;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由签发证件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办证件。
  六、农民农转非后关于土地的问题
  城郊农村整村农转非的农民和其他农转非的农民,农转非后,都实行承租土地的办法。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管辖和审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管辖和审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8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你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本年6月6日及8月9日两函转给你院,请你院答复,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你院答复时参考。
一、对洪江市人民法院所提第一个问题的意见:根据我院今年3月26日法研字第5931号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和洪江市人民法院来文所说情况,加以研究,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在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法院起诉后,我院和洪江市人民法院的意见原则上都是将案件移送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所不同的只是:我院意见,如原告人表示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进行诉讼,法院即不予移送;而洪江市人民法院办法,则不问原告人愿意前往与否,在经过调查了解后,原则上都予移送。洪江市人民法院主张可以不问原告人愿不愿前往一律都予移送,可能是由于认为原告人无须出庭的原故。但我们考虑到下面几个问题:(1)一切民事案件,原则上原告被告双方都应出庭,而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原则上更需要出庭。(2)原告人既已表示根本不愿前往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起诉,那么,即使将案件移送,原告人不去出庭,离婚问题仍不能解决。洪江市人民法院来函所举原告人可能距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太远,往返不便以及原告人忙于工作不能远离等例子,都是可能有的情况,但这正说明一律移送,实际上并不能解决问题。(3)法院将案件移送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原是为了原告人的便利,免得原告人再行起诉,如原告人决定不愿前往进行诉讼,法院也没有一定要他去进行的理由。因为考虑到上述几个问题,我院在今年3月26日法研字第5931号批复中提出“如果原告人既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不愿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即应驳回其起诉。”这个意见是对一般离婚案件而言的。例外情况,除我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内已指出的例子以外,还有对在执行徒刑中的犯人提起离婚的案件,也应另行考虑。这种案件,原告人可以向自己居住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徒刑执行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洪江市人民法院来函讲到以往在收到函内所指案件后,先进行调查了解,这当然是需要的,仍应照做。
二、对洪江市人民法院所提第二个问题的意见:原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被告人前往进行诉讼,如被告人不去出庭,法院应嘱托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询问被告人的意见和有关的事实、证据,并参照我院印发的“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所指出的“被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经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后一次传唤时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依法判决。

附: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请对我院(57)法行字第50号报告迅予批复的报告 (57)法行字第6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司法工作”第五期第30页刊载你院本年3月26日法研字第5931号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其中有些地方我们不够明确,曾提出几点意见和疑问,于6月6日以(57)法行字第50号报告,请你院予以解答,现为时2月,尚未见复,特再函催请你院查明6月6日报告,迅予解答。(抄报:黔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