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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5:57:43  浏览:8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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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举办五年一贯制和中等职业教育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信息化进程,推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结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希望各有关单位精心组织,明确职责,严格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厅。

联 系 人:任 远
联系电话:0371-69691879 0371-69691878(传真)
E—mail :renyuan@hadoe.edu.cn

附件: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件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水平的有效途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信息化进程的意见》(教职成〔2004〕312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通知》(教职成〔2007〕668号)等文件要求,为了使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及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专部,下同)。上述学校和河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并对全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普通中专、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专部、“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以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各种计划类别的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教育局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省辖市教育局应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学籍电子化管理办法,并由专人负责,负责对所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的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对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进行查询统计,对学校信息进行管理。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四条 “系统”所采集的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信息数据为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其它任何有关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数据均应以此为准,本“系统”所采集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与拥有权限的用户共享。

第二章 系统基础信息管理

第五条 “系统”是基于B/S架构开发的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基于不同的权限来实现不同的管理功能,权限分配依次为:领导查询、一般人员查询、学籍管理员、毕业证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等不同工作角色。其中领导查询是独立于其它查询系统之外的查询系统,领导可以根据不同的查询权限查询不同范围内的数据。其他工作人员角色职责权限依次为:

(一)省级

1.省级系统管理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维护和更新升级;对学校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对全省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数据信息负责,定时离线备份;对学籍信息录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学籍管理员:对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普通中专、五年制和“3+2”分段制计划类别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以及省属职业院校的非普通中专计划类别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进行审核和学籍变动审核;拥有本级毕业证管理员的权限。

3.毕业证管理员:对全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普通中专、“3+2”分段制计划类别的学生以及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种计划类别的学生毕业申请进行审核。

4.一般人员:拥有一定权限的查询功能。

(二)市级

1.省辖市(扩权县、市)管理员:对本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数据信息负责。

2.学籍管理员: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除普通中专的学生学籍进行审核和学籍变动审核;拥有本级毕业证管理员的权限。

3.毕业证管理员:对本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除普通中专的学生毕业申请进行审核。

4.一般人员:拥有一定权限的查询功能。

(三)县(市)级

学籍管理员:对本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信息进行管理;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进行查询统计。

第六条 学校的用户名由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一定原则进行编制,并下发给学校。学校登录后应对学校的基本信息进行维护。

第七条 专业大类及专业管理应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种植类等19个重点专业建设教学指导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03〕99号)的分类要求,另增设体育大类。个别没有归属的专业用“其它大类”表示。学校现开设的专业名称应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标准规范填写。要求在进入系统录入信息前应对学校的专业信息进行编制设置。

第八条 班级管理按照学校现行的班级编制设置,要求在进入系统录入信息前应对学校的班级编制设置,要求班级名称不得重复。

第三章 录入与审核

第九条 初中毕业生、同等学历以及以上的有意于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并且满足报名学校招生条件的人员都可报名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学校应在开学后两个月内为已报到的学生注册正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

补录和错误信息修改时间为每年的学籍正式注册结束至下个录取批次的前一个月,在此期间,学校录入学生和修改学生信息需向学籍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进行操作。所有补录和修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条 “系统”是一个基于B/S架构下的网络在线的软件系统,它支持多用户、多地点同时在线录入。为了便于学校对本校的学生信息的使用,系统还支持学生学籍信息导出。

第十一条 “系统”的学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入学时间;入学方式;招生录取批次;计划类别;生源类别;专业;班级;准考证号;中(高)考成绩;学生身份证号;家长姓名;家长联系方式;家庭详细住址;学籍号;学生图像信息以及其它相关需要扩展的信息。

第十二条 “系统”产生的学生学籍号是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共十三位数,依次为:两位数入学年份+两位数省代码+两位数省辖市(扩权县、市)代码+三位数学校排序+四位数学生自然序号。

第十三条 在学校新生录取和注册完成后,学校学籍审核员应针对学生信息逐一核对,确保无误后将学生信息审核提交备案。

第四章 学籍变更

第十四条 “系统”中的学籍变更包括学籍减少、学籍增加和校内变动三种类型。其中学籍减少包括休学、退学、死亡、转出和其他减少;学籍增加包括复学、转入和其他增加;校内变动包括转班、转专业、留级。任何学籍变动都应在上一级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二)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

(三)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需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学生休学每次为一年,在校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病休学需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者需修满全部课程的60%。

学生休学期间学生的管理有其监护人负责,学校与之签订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二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审查后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二)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四)休学期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六)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七)无故旷课超过两个月者。

(八)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有退学的权利。按本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提出退学申请,经由上级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在网上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退学手续。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学生未修满一年课程的可出具学习证明,修满一年学习课程者可出具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原则上只发给退学证明,不办理肄业证书。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应及时上报,由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对其学籍进行注销:

(一)学生意外死亡;

(二)学生因违法接受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班,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即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管理系统内进行操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进行。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定,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学生和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认可后报请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同意,经网络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我省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市属、县属中等职业学校计划类别为普通中专的学生转学、转专业,须填写纸质转学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市属、县属学校其它计划类别的学生转学、转专业,须填写纸质转学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同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学生跨省(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各自学校所在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生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在系统内增加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成功后,其电子档案自动由原学校转入到新学校,学生新的学籍号由系统自动产生,其它相关信息由学校根据需要及时修改。“系统”记录学生转学的流程,并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中显示。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需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转学。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学籍号。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十七条 不属于休学、退学、转出、死亡等类型的学生减少,由学校在电子学籍“其他减少”一栏中登记,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不属于复学、转入类型的学生增加,由学校在电子学籍“其他增加”一栏中登记。如果学生以前在数据库留有档案,则可以恢复以前的档案,如果没有档案,学校则应详细登记该生基本信息,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级由学校在“系统”中登记留级申请,经上级学籍管理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完成登记。

第五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条 “系统”所显示的学籍信息为颁发毕业证的唯一依据。“系统”内不包含的学生信息,该学生不得取得毕业证。

第三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为一年至三年。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三年以下学制不能提前毕业),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于提前修满本专业课程并考核合格的学生,可允许其继续选修其他课程,经考核合格可取得毕业证书,也可允许其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操行评定合格,修完所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习),经所在学校考核全部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学生可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如下审核通过后,可颁发毕业证:

(一)核对学生毕业申请是否与系统内的信息相符;

(二)核对学生操行评定是否合格;

(三)核对学生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四)核对学生有无其它不符合毕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由学校根据“系统”功能集中打印。

(一)河南省教育厅负责普通中专、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3+2”分段制中专段学生的毕业证验印;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计划类别的学生毕业证验印;

(三)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毕业证验印时,只需根据“系统”产生的当年毕业生库中的信息按毕业证号(即学籍号)顺序核对即可;

(四)毕业证采用的照片和“系统”所采集的照片为同一底版的照片。

第六章 学籍信息数据准确性与安全性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所显示的学籍信息为颁发毕业证书的唯一依据,同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务必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
  第三十七条 在“系统”开始运行的初始化阶段,学校应组织人员录入当前所有在校生基本信息、专业信息、班级信息,为每个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在录入完毕后,学校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每个学生的资料准确无误。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经过学校、上级学籍管理部门两级审核后方可正式备案。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任何改动都要及时备案并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备案,学生各种信息的变更都应在当月完成,以保证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数据根据查询权限向特定人群开放,同时也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信息查询的后台支持。教育厅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部门要作好服务器的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系统安全工作,各用户要管理好自己的口令。为避免多种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技术支持部门要定期对服务器进行异地异机数据备份。对于学生的某些个人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好查询权限。

第七章 软、硬件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条 学校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协助学籍管理员和班主任等使用者作好技术支持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做好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以及辖区内学校的技术支持和学籍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学校应保持网络畅通,并能及时准确上传学籍信息。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提供本系统的服务器等硬件支持、软件的开发和网络维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四十五条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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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顺利实施,省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4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将《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酒类管理部门查处酒类违法案件时,有权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查阅帐册等有关材料。对违法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情况等,应当逐一登记存档。

  二、将《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以及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3万元罚款。其中(一)、(二)、(三)、(四)款内容不变。

  四、将《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承租人未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缴纳租赁金的,出租人应当责令限期缴纳;逾期1年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或者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川省酒类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4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2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典型的高原生态系统和珍贵的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按照国务院划定的面积界定的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保护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其所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在业务上对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保护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保护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定期进行自然资源调查,建立保护区资源信息档案,探索合理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途径;
  (四)审核、办理入区手续,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登山、探险等活动;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自然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破坏保护区资源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七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不同区域的性质,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改善动物、植物的生态环境,促进其生长繁衍。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禁止实施毁坏植被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开矿活动。在国家批准的区域内进行黄金等自然资源有限探采活动的,必须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批准手续后,方可在划定的范围内进行。未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批准手续。


  第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影视片等活动,需要进入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入。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拍摄影视片活动外,应当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的有关副本。


  第十一条 在保护区内开展与保护方向一致的参观、旅游、登山、探险活动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经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开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批准的计划或者方案进行活动,并按照自治区规定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当用于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损害和破坏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未经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内不准迁入新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 对在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保护区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保护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的,除可以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的以外,以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毁坏植被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进行开矿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迁入保护区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迁出。


  第十九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志采集或者拍摄影视片等活动的;
  (二)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登山、探险、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为在保护区非法采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