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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赌博吸毒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32:02  浏览:9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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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赌博吸毒处分暂行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赌博吸毒处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11月1日发布,1993年
 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了杜绝和惩戒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赌博、吸毒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由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国家行政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赌博,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论输赢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吸毒,是指以各种方式吸食、摄入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行政人员参与赌博、吸毒活动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国家行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有赌博或吸毒行为,属于初犯的;
  (二)为赌博或吸毒活动提供条件、场所,属于初犯的;
  (三)包庇或怂恿赌博或吸毒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六条 国家行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多次参与赌博或吸毒活动的;
  (二)庇护赌博或吸毒活动,干扰查处的;
  (三)对检举和查处赌博或吸毒活动的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国家行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因赌博或吸毒被劳动教养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为赌博或吸毒提供条件、场所的;
  (三)在街头、码头、车站、旅店以及车船等公共场所或机关、公司等办公场所进行赌博或吸毒活动的;
  (四)为首聚众赌博或吸毒的;
  (五)因赌博或吸毒行为受过行政纪律处分,重犯、屡犯的;
  (六)挪用公款进行赌博或吸毒的;
  (七)教唆、诱骗或胁迫他人参与赌博或吸毒的;
  (八)有赌博和吸毒双重行为的。


  第八条 国家行政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有赌博或吸毒行为,主动交待的;
  (二)初次参与赌博或吸毒活动,能主动交出赌资、赌具或毒品的;
  (三)参与赌博或吸毒活动,经教育能检举他人赌博或吸毒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参与赌博或吸毒活动的,按本规定从重处分。
  机关、单位负责人对属下人员参与赌博或吸毒活动,知情不报或放任不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 市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等非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与赌博吸毒活动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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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府发[2005]17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人民政府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我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职责任务
(一)各级政府
1、县(区)政府:
(1)县(区)政府对本行政辖区的交通安全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其余领导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方面的安全工作。
(2)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适应人、车、路、船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建设的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3)切实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设施、装备等优先研究和解决,专题研究交通安全工作的县(区)长办公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内容,统筹协调和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其职责义务,每年组织开展1-2次声势浩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5)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每月检查、调研交通安全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6)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及安全工作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7)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时,县(区)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施救、调查,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乡镇政府:
(1)各乡、镇长是本行政辖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其余领导要"一岗双责",共同履职尽责,全面抓好辖区交通安全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上级的指示要求,切实制定出辖区道路、水上交通安全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实施方案,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长办公会,专门研究解决辖区的交通安全工作。
(3)抓好辖区乡、村道路和水上交通建设,全面抓好隐患排查整治,提出整治措施,及时整治、记录到位;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要跟踪整治,落实完善相关备案资料,同时报上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
(4)抓好辖区交通安全基础工作,按道路、车辆、码头、、船舶和驾驶人等交通要素分门别类造册登记,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5)乡镇领导每月有四分之一时间、乡镇安全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每月有三分之二时间上路、上船,开展好辖区日常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维护好交通秩序,其他乡镇领导和干部在检查其他工作时也要检查交通安全,并如实做好工作日志备查。
(6)各乡镇要利用有线广播、电视、图片展板、书写标语等,全面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辖区干部群众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乡镇村社干部走村串户组织村民集中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和常识,每半年不少于1次;每个村要有墙报、板报等宣传阵地,每季度更换一次宣传内容;每年有30%的行政村达到交通安全文明村建设标准,力争3年时间全面达标,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交通安全执法部门
1、安监部门:
(1)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的综合职能作用,在全面统筹监管安全生产工作中重点监管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组织召开好每季度一次的安委会例会,分析安全形势,提出工作对策。
(2)安监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每年要有四分之一时间上道路、上船只、进乡镇、到车站、到码头开展交通安全日常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和治理隐患。
(3)每年代表政府牵头组织大型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1-2次以上。
(4)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农机等执法部门开展交通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每年不少于2-3次,并将检查结果公示社会,通报部门。
(5)牵头组织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安监局长必须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6)依法组织对运输企业进行安全评价,依法对运输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公安部门:
(1)各县(区)公安局要加强对本行政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担负起直接监管工作和组织局际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公安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交警大队、中队长、农村公安派出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局际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解决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指导工作开展,督促工作落实。
(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省县主干道的交通秩序维护和路面监控,负责对农村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各地农村派出所负责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协助公安交警监管省、县主干道。
(3)各县(区)公安局长每年要有六分之一、分管领导每年要有四分之一的时间研究、安排、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其他副局长在下基层检查工作时必须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交警支队领导每月下县区检查指导督促工作不少于10天;大队领导和管理农村道路交通的派出所领导每月上路不少于15天;公路巡警中队长要跟班作业,坚持每月上路不少于20天。
(4)交警车管工作要严格依法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入户、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以及车辆年(季)检审等车管业务,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换证、补证、注销、记分和年审等驾驶证和驾驶人员的业务管理,实行"谁检车、谁考试、谁签字、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制度。
(5)公安交警每年要抓住春运、"五一"、"十一"等重点时节开展路面行车秩序整治,做到有方案、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效果;对特别突出的交通治安乱点和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县区、公安局要全面发动,全力以赴,全面集中开展整治行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6)公安交警要加强路面监控,层层鉴订落实好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责任制,坚持错时导向、时区交叉、巡逻监控、动静结合的勤务机制,特别是要坚持好一级固定执勤点24小时;二级固定执勤点每日12小时以上,三级固定执勤点每日8小时以上的勤务时间,最大程度遏制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7)认真查处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做到赶赴现场及时,认定责任准确,赔偿调解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细致,严厉打击和处罚交通肇事犯罪。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时,交警支队分管领导和交警大队长要立即赶赴现场,参与事故的处理工作。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时,市公安局领导、交警支队长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公安局长、分管副局长要立即赶赴现场;交警大队每月,交警支队每季度要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形势和情况分析,提出相应对策,并书面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供领导和部门决策参考。
(8)各交警大队、农村派出所要切实抓好事故预防工作,每年初对辖区内道路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要逐一照像、建档,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便于采取相应措施;对严重的隐患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治到位;在日常路检路查中要发现一处排查一处,反映一处,建议整治一处;年终要对年初排查出的重大隐患逐一核查,特别是要把省、市列为的事故"黑点"和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作为督查整治的重中之重,并形成书面排查整治报告,分别送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公路巡警中队和农村派出所要建立辖区客运车辆联系制度和驾驶人谈话制度,每年有据可查的谈话记录不少于2-3次。大队要保证80%以上的警力到路面开展巡逻监控,严管严惩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9)交警支队、大队、派出所要认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搞好日常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开展有声势、有特点、有规模的集中教育宣传咨询活动1-2次;要积极向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等提供交通安全宣传稿件和素材,适时印发宣传资料;中队和派出所要坚持对驾驶人的现场教育,对重点驾驶人要有教育记录,同时协助指导相关单位切实搞好交通安全教育"五进"工作。
(10)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法坚持执行好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报废车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交通部门:
(1)各县(区)交通局是道路建设和运输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搞好辖区省、县道的规划、建设、改造、养护;加强对运政、路政、稽征、海事、船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指导乡、镇道路规划、建设、改造和养护,制定乡村道路等级验收标准并参与验收,使乡村道路尽快步入规范化、标准化、有序化、安全化轨道。
(2)交通局长是本部门行业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为具体责任人,运政、路政、海事、稽征、养护等部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辖区内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交通局领导和下属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赶赴现场,参与现场施救 、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3)抓好省、县道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和完善,特别是对临水、临崖6-8米高度的路段要落实好安全防护设施。
(4)组织养护、路政、运管等下属单位人员及时认真排查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对安监、公安部门提出的路面隐患要引起高度重视,一一造册建档,及时整治到位,公告社会,通报有关部门,同时指导乡村道路危险路段的整治方案设计。
(5)牵头组织运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工商、质检、农机部门,加大对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每年不少于1-2次,特别要整顿好1、2级维修企业,严格按开业技术条件审查。
(6)运政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加强对客货运输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强化对客运站点的管理,对三级以上客运车站要派驻运政人员常年驻站监管。要配合客运企业组织对驾驶人的培训教育每年不少于6次;要准确核发客运线路牌,同一线路,特别是超长及长线客车有3人以上申请的,要严格招投标制,严格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要对所有参与营运的车辆的营运线路、资质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排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出市场。
(7)运政机构要组织执法人员坚持到车站、上道路、进企业开展交通安全检查巡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黑车;严格各类驾校的资质和培训质量;加强营运驾驶员的营运安全教育。
(8)路政机构要组织执法人员上路巡查,及时发现道路隐患,加强对施工路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道路畅通,严厉打击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违法行为;严格查处货运车辆"双超"违法行为。养护部门要组织力量上路清扫、养护、管理所辖路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9)航务海事机构要加强对水上交通的航务、船舶、港口、码头、驾员的安全监督;组织执法人员天天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查处违法作业行为,施救和查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建立船舶、码头、驾员等水上交通安全基础工作台帐;对重点河段、码头要落实专人进行专门监管;加强对监管人员和被管理对象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按交通部门规划尽快完成辖区木质船技改任务,确保质量合格;每年派出执法人员深入乡镇不得少于1次,加强对乡镇水上交通业务指导并督促当地政府管理责任的落实。
4、建设部门:
(1)认真抓好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交通规划、标志、标线和防护栏等设施的安装、维护;科学、合理规划客运站,设置停车场、招呼站、停车泊位;在城市三叉路口安装交通信号灯,并负责管理和维修。
(2)协助交通部门制定城市公交车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确定运行线路。
(3)加大对城市道路的违章建筑、占道、堆码作业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检查、整治和处罚,确保畅通;搞好城市"畅通工程"建设,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力争两年内达到二等管理水平。
(4)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建设和整治,严格规范管理。
5、农机部门:
(1)农机局负责农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局长必须赶赴现场;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拖拉机交通事故,分管局长和站所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处置、调查并作好相关善后工作。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在办理拖拉机其及驾驶人的入户、办证手续时,要严把检测考试关和驾驶人资质关。
(3)组织农机管理人员深入乡村道路开展农机交通安全检查,严管严治拖拉机违章作业、非法载人、客货混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乡村道路交通秩序。
(4)组织对拖拉机业主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对多次违法和肇事驾驶人要进行重点教育,每次不少于3天。
(5)协助乡镇政府及时排查整治乡村道路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及时安装完善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
(三)相关部门
1、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部门:
(1)要切实担负起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报社、广播、电视部门要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每周不少于1次,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和标语每周不少于1-2条,电视台要随时预报发布交通出行注意事项。
(2)文化出版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重要内容。
2、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
(1)各县(区)教育部门要把交通安全纳入学生法制、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2)切实抓好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活动,每年要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评比、有表彰,省、县主干道公路沿线学校2005年底全面建成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其余学校力争3年内全面普及达标。
(3)各中小学校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活动,通过开展多种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努力达到交通安全文明学校创建标准,杜绝校内外交通事故发生。
3、保险公司:
(1)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依法开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客运车辆保险率达到100%,其他车辆和船舶达到80%以上,对投保险种、保额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降低保险和减少险种,提高机动车和船舶抗风险能力。
(2)认真做好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和理赔工作,对重特大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配合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并对伤亡人员损失赔偿、医疗费用进行及时赔付、预付,以维护社会稳定。
4、司法、发改委、经贸、医疗、质检、卫生、气象、旅游等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把交通安全法规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并组织人员上街面、进企业、到农村、进社区、到家庭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咨询活动。通过法律援助,协助政府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共同搞好调解和善后工作。
发展改革委: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与市场准入制度,对CNG汽车的改装要严把质量关。
经贸委:加强对机动车销售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报废车解体工作力度,配合公安部门执行好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
工商部门:加强汽车配件市场、报废车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经贸委搞好汽车销售市场的管理,坚决打击市场中的假冒伪劣行为,准确核发营业执照和严格年度审核,开展好对以路为市、以街为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对各种营运车辆的登记管理,严厉打击无照从事营运活动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加强对社会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管,严把检测质量关。每季度深入检测站点抽查机动车检验检测质量,按10%随机抽查,考核检测站点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实行限期整顿或取消检测资格;加强对市场销售的机动车及配件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汽车主要零配件要坚持每半年开展1次市场汽配件的质量检查;加强对CNG车用气瓶的监管,未经登记及未经检验合格的CNG气瓶不得允许充装使用;加强汽车"三表"检定工作,对"三表"检定机构、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切实建立市、县乡(镇)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全力建起120与110的报警救助服务平台,开辟快速抢救绿色通道;组织医务抢救人员及时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实施抢救和救治,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无条件地进行抢救治疗,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
气象部门: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通报交通出行气象信息。
旅游部门:加强旅游区内及旅游道路的规划,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加大旅游行业交通安全教育力度,加强旅游团队用车(船)管理,配合风景区管理部门与交通部门强化旅游景区(点)及旅游道路规划、监督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旅游安全大检查,排查旅游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旅游交通事故。
(四)运输企业、运输维修企业及技术检测单位:
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帮助制定具体可行的安全管理细节,并监督执行。
二、投入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包括人头经费和必需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经费。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等实际问题。(1)在乡镇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做到有机构、有人员。(2)解决好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警力不足和装备不足的问题。(3)运管人员要充实到基层,分流到乡镇强化乡镇客运站源头管理。(4)有船乡、镇要建立管船站,配备1-2名专兼职管船员。(5)抓好安监执法队伍建设,配精配齐执法力量。
三、考核奖惩及责任追究
(一)坚持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分级分部门逐级考核制度,市政府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级职能部门及重点企业;各县(区)考核各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和重点企业。
(二)各级政府目督办会同安监部门围绕上述职责任务,按照组织领导是否到位,工作计划是否制定,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工作措施是否具体、工作绩效是否明显等重点内容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每年开展专项督查不少于2次,并搞好年终综合考评。
(三)每年初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逐级对口签订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目标责任,细化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四)交通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特大交通事故和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政府、职能部门,取消其安全管理全部分值。
(五)各级政府每年度进行一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表彰,对年度交通安全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一年内凡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特大恶性交通事故,依法、依纪追究事故发生地当事人、有关执法人员和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连带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实行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每个月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向县(区)政府报告交通安全情况;每季度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报告交通安全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逐级向上级报告当年交通安全工作总结。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县(区)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8年全国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转入常态以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不断探索监督工作长效机制,有力地维护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但是,由于目前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就医习惯及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危害认识不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采供血机构(特别是单采血浆站)违法违规采浆现象时有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作为今年医疗执法监督的重点工作,继续保持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高压态势,完善有效监督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力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部署工作

  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是进一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性,全面部署今年的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要进一步确定工作范围,明确监管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做到精确、全程、快捷地联合打击,确保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

  要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下,加强各部门间衔接配合,发挥联动作用,逐渐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层层监管、逐级落实的工作体系。认真贯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立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重在建立长效机制,从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三、分析无证行医存在原因,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结合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表现出来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深入分析和掌握当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存在的原因和工作薄弱环节,不断探索治理的有效办法,提出治本措施。要狠抓案件查办工作,将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承办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拓宽举报渠道,畅通举报途径,建立省、市(地)、县三级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建立完善的举报受理工作制度。做好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资料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大打击流动性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力度。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邀请公安机关介入,共同调查、严肃处理,进一步做好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宣传工作。结合群众关心、政府关注的重点工作,组织开展“远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珍爱生命与健康”等主题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社会危害性,普及必要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安全就医意识,震慑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结合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及《暂行规定》,不断加大对医疗执法监督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执法监督人员的法律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执法工作规范和程序,提高医疗执法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执法工作的指导。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或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六、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落实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层层落实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责任,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人。按照《卫生部关于对违法违规采供血液(浆)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09号)和《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卫监督发〔2005〕413号)的要求,严肃追究包庇纵容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责任。

  我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将予以表扬,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不力、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突出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情况、收集相关信息,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请各省(区、市)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汇总表纸质文件与电子版于2009年11月30日前送报我部监督局。

  附件:2009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oo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