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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03:16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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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水运港口函字【201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

7月16日大连新港中石油原油储备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起火事故后,我部发出了《关于切实加强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交安委明电[2010]7号),要求认真吸取教训,确保港口油品接卸作业安全,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辖区内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油品、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过驳、储存等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港口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进行核查、复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装卸作业量大的油品码头和危险化学品码头进行重点巡查,督促港口经营人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要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查,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自检,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立即进行整改。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必须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重点部位、应急从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器材及物资储备.应急救援程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内容。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指挥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演练,提高救援救助能力和事故处置能力。

四、根据《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油品、液体化工、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危睑化学品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每两年开展一次专项安全评价。为切实落实此项安全管理措施,沿海万吨级、内河千吨级及以上的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码头的港口经营人,应在今年底以前,委托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有港口码头安全评价资质)开展专项安全评价。

对于此前已经开展专项安全评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将最近一次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为加强对危险品码头的管理,各单位要尽快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品码头信息基础教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其中沿海地区(含长江南京段以下港口)的万吨缎危险品码头基本情况表(附后),请于7月30日前报部水运局(联系人:燕飞,电话:01 0—6 5.1 9 2 62 6,6 5 2 9 26 2 7传真:6 5 2 92~,4 2)。另,请将本省范围内危险品码头安全运营、隐患排查治理等的检查情况总结于8月底前报部水运局。
二0—o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部内相关司局,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gangkouhangdao/201007/W02010072236991300662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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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决定

(1993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2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修改为: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如
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至一万五千元,
其中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至一万二千元;六周岁至十五周岁者,补偿
三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一周岁至五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至八千元;未满周岁的
婴儿, 补偿一千元至四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补偿费,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比例支付。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为不可恢复)者、痴
呆者,补偿五千元至二万元;其他病员,补偿四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二级乙等医疗
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八千元。

(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至四千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
百元至二千元。

本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修改前的条文: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未满十六周岁
者或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 一周岁以
下的婴儿补偿一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类情况补偿费的
百分之七十补偿。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痴呆
者补偿五千元,其他补偿四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
(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证监会公告[2009]5号


现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 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 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

  (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

  (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

  (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

  (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十一)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第七条 发行人子公司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保荐机构可参照本指引根据重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该子公司单独编制工作底稿。

  第八条 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第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对工作底稿建立统一目录,该目录应当便于查阅与核对。对于本指引中确实不适用的部分,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中注明“不适用”。

  第十条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工作底稿各章节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分隔标识,不同章节中存在重复的文件资料,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起索引关系。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收集整理的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在项目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保荐机构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并归档,并于项目结束时对工作底稿进行统一存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doc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4231514/n4231533/n4696680/n11121895.files/n11121893.doc
附件2:招股说明书验证方法的说明及示例.doc   
 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4231514/n4231533/n4696680/n11121895.files/n1112189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