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03:39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80万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还不少;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严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任务更为艰巨繁重。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1.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国发16号文件)精神,把2012年作为“落实年”,切实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务,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2012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毕业生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困难帮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高校的“一把手”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相关政策,在年底前制定并出台本地贯彻国发16号文件的措施。各高校也要根据国发16号文件的部署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部队建功立业

  3.继续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志愿者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计划”、“农技特岗计划”等项目。同时,各地要根据地方城乡建设需求,在城市社区及农村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积极设立地方项目。要推动出台本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要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切实做好招聘录用、落实岗位、离校服务等工作,确保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

  4.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鼓励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吸纳毕业生的有关政策,积极为中小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搭建平台,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积极拓展服务外包领域,进一步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规模。高等学校要紧密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在所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中聘用高校毕业生,完善并落实协议签订、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

  5.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对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军、科技强军战略,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部门、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做好2011年冬季征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工作。同时,2012年上半年,要及早启动、精心谋划开展“预征工作周”等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毕业生在部队锻炼成长、建功立业的优秀事迹,动员广大毕业生报名预征,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2011年底,2009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将退出现役,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高职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单独考试入读普通本科等政策;参照应届毕业生政策为退役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和迁转户口档案,并提供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努力实现征与用、征与退的良性循环。

  三、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力争实现创业人数进一步增加

  6.全面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基地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普遍建立地方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要探索建立聘用企业家和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创业导师、学校专职教师到用人单位挂职锻炼双向交流的有效机制。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着力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大力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实习和项目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

  7.进一步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在资金、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更多扶持。要设立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工作,配合落实好减税、贴息贷款、培训补贴、落户等政策。要组织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完善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以课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提升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8.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和咨询指导。各高校教务、学生工作、就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深入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研究,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要结合实际,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积极应对就业工作新形势,不断满足毕业生日益增长的对就业指导服务的需要,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和高校示范性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积极争取公共就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教师、新任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培训计划,把西部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培训纳入“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项目。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名师评选”,落实普通高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政策,着力提升就业指导队伍专业化水平。

  10.加强就业市场和信息化建设。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特别要加强与西部地区和县(市)等基层单位的合作。要逐步探索建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需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机制。要大力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信息标准,2012年7月前要全面推广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积极探索使用手机信息报、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

  五、重点帮扶,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

  11.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高校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帮扶台账,指定院系教师开展“一对一”帮扶,优先推荐,提供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技能培训、一次就业补贴”。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12.重点开展高校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帮扶和援助。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摸清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底数,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要积极开发本地社区、农技、双语教师岗位,继续实施未就业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六、加强就业管理,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签约和就业统计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加强管理,引导和规范学生及用人单位诚信签约。高校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不准劝导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统计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积极探索就业统计方式的多元化,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统计和评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院系要逐级开展就业统计核查。

  14.创新就业管理和服务模式。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为毕业生提供更加科学、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要积极探索开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远程面试、网上签约、网上办理就业手续和改派手续等,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档案投递、户口迁移等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就业服务的衔接。

  七、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15.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部署,服务于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的要求,鼓励和扶持高等学校优化专业结构,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培养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十二五”规划要求,超前部署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所需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工作。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机制,对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要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开展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要继续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建立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16.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育人。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系统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要提供和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实践条件,在学期间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育。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比重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50%;要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在校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教育部在部分高校设立的“试点学院”,要在探索人才选拔方式、培养模式等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的基础上,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17.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教育,通过举办形势宣讲会、典型报告会、党团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对青年学生提出的三点希望,引导毕业生树立远大理想,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到基层一线砥砺品质,增长才干。要积极引导和配合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8.切实维护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的规范管理和安保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心理援助,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大力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活动,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9.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要把各项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定期开展就业工作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教育部将适时对地方和高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张三诉李四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
如何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要点提示】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者是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各持一词。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则可以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据以裁判。

【案例索引】
一审: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XXXX号(2010年11月19日)

【案情】
原告张三(女)。
被告李四(男)。
原告张三诉称:李四分多次找我借款现金24万元,后于2008年9月19日出具《借条》,约定年内归还。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我多次找李四索要,李四均以种种理由拖欠未还。为此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四立即偿还借款2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四辩称:张三是我的大姐。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我们都一直住在同一个小区,在同一个商场做生意,两家关系不错。2007年5月,我们决定去XX开厂做家具生意。双方饭桌上商定,李四负责关系和多出力,张三多出钱,如果赚了钱就平分。这应该算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但这次由于没有找到厂房而未能办成。只好返回XX,并商定于2008年继续去XX办厂。2008年3月底,由于我没有资金,需要卖掉住房以筹措资金办厂。在作出卖房决定前,我再三征求张三的意见是否继续办厂,张三满口答应继续办厂。没想到我卖了住房之后,张三不知出于什么想法居然打电话说不去办厂了。我对张三的这种做法很恼火,于是也决定不去办厂了。待我冷静下来后,张三又来到我家中,说又还是要办厂,并要我先去找好厂房,厂房找到之后会马上转资金过去。我知道张三为什么要急着办厂,是因为张三当时正在闹离婚,张三想远离有过严重精神病史的姐夫,怕离婚后纠缠不清,同时也是要为儿子创点业。我于2008年4月11日到XX,5月份就找好了厂房,6月份买图纸开发款式,这时张三来到XX,并住在XX市场。由于张三的存折是用我俩母亲的名字开的,没有母亲的身份证取不出钱,加上其他一些事情,张三经常往返于XX与XX之间,直到8月底处理了儿子读书、XXX门面转让等事宜之后,才于9月3日来到厂里,共同组织参加9月8日-15日的国际家装展销会和安排厂里的各项工作。此后由于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原本红火的展销会寥寥无人,我们新开的厂更是一没客户,二没有商场,展销会结束后几乎没有几套订单。而这个时候我们厂已经投入七八十万元,展销会结束后,则几乎处于一种停滞状态。在这期间,张三让父亲带来XX5万元;6月份转款5万元;7月29日转款9000元,给付现金3000元;8月2日转款63 000元;8月15日转款5000元;8月23日转款3万元;9月5日转款2万元,这样分七次共注入合伙资金23万元。这就是张三投入的全部合伙资金。2008年9月19日,张三称儿子在学校打架,需要回XX处理。我说你现在回去厂子怎么办?现在账上没有一分钱了。张三则说我已经投入了那么多钱,你投入多少我还不清楚。张三也曾经要求过将投资开支明细账交给她,我由于太忙没有交,只是把客户打款的银行卡交给了她。张三说我回去转24万给你,但你必须现在打一张《借条》给我,账就以后再算。我当时由于连日劳累,通晚没睡,就昏昏沉沉地答应了,出具了一张《借条》。张三当天就回了XX,之后再也没有回厂,也没有打过一分钱,我也再没有收过她一分钱。至此,我才知道张三要我出具《借条》,是挖了一个坑让我往里跳,以至于今天她才有机会起诉我。张三给我的资金,除了合伙的资金差不多是24万以外,再未给过我任何钱款。张三说我借款24万元,那么这24万元又是如何给付的呢?总之,我虽然打了《借条》,但张三并没有真正给付过24万元,我也不应归还张三24万元借款。张三给付过23万元,但这是投资入伙办厂的钱,并不是借款。入伙办厂因金融危机亏损80多万,两个人都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张三和李四系姐弟关系。
2007年5月-2008年9月间,张三和李四曾商量一起去XX、XX办厂做家具生意,但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期间,张三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共分七次给付李四共计23万元。
2008年9月19日,李四向张三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借张三现金贰拾肆万元整。年内尽量归还。借款人 李四 2008.9.19日。”
关于《借条》的由来,张三法庭陈述称,双方原来确实商量过合伙办厂做家具生意的事情,张三也曾分七次给付了共计23万元的资金,但合伙本身是张三不情愿的,李四还多次发短息威胁要求张三入伙。头两次给付的10万元,本来都是借给李四的。后来张三觉得既然借了这么多了,干脆就合伙算了,于是继续付款。可待张三要求知晓家具厂的资金账目时,李四却不同意,只是给了张三没有实际价值的客户打款银行卡。张三感觉和李四不可能合作好,要求退出,李四同意张三已给付的投资款算作借款,于是就向张三出具了《借条》。至于借款金额为何是24万,张三法庭陈述称,这24万元中包含了合伙前李四曾经欠着未还的1万元,因而合在一起就是24万。对此说法,李四称此前确实借过张三的钱,但后来都还清了。张三则反驳称,当时李四为了购房向张三借款5万元,后来只还了4万元,还剩下1万元未还,于是与23万元合在一起后,由李四出具了金额为24万元的《借条》给张三。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借条》、手机短信、书面证词及双方当事人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和李四系姐弟关系。双方曾一起合伙办厂做生意,为此张三曾分七次给付李四共计23万元。在双方因合伙事务发生争执、能否继续合作下去难以确定、张三决意退出的情况下,李四就张三已经给付的资金23万元连同此前借钱未还的1万元向张三出具金额为24万元的《借条》,并承诺尽量年内归还。因此,张三和李四之间成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此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李四没有按照承诺的期限和数额归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三要求李四归还借款24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
李四答辩认为《借条》系张三谎称回去后继续转款2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但要求李四先打《借条》,而打了《借条》之后张三一是没有再回厂合伙,二是没有再转过一分钱款,因而李四并没有实际向张三借款24万元,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此答辩理由,法院认为不足采纳,理由如下:因为双方合伙期间就是否应当共掌资金账目而发生争执,张三亦由此心生去意。在此情况下,张三会像李四所称的那样回去再转款24万元作为投资,从日常生活情理上看应为不可能。两相比较而言,张三所称的在张三意欲退出合伙的情况下,李四承诺张三已经投入的23万元资金转为无息借款,并承诺年内归还的说法具有更高的可信度。而从举证证明的角度来看,张三所举证的《借条》,本身即表明了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意;而李四所举证的书面证词,充其量只能证明双方曾经存在过合伙关系,但不能否定双方终止合伙时就张三入伙资金作借贷关系处理的双方合意,因而张三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四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至于《借条》金额为24万元而非投资款23万元,张三对此作出解释是此前李四欠有借款1万元未还,因而这次算作了一起。对此,李四并不否认此前曾向张三借过钱,只是强调已经全部还清了。如此情况表明,张三关于借款金额构成中1万元的由来的说法亦具有合理的可信度。综上,李四关于不成立借款关系的答辩理由难以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李四辩称合伙亏损80余万元,张三应当分担亏损的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循他径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三借款24万元。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李四负担。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规定即为人民法院认证证据的优势证据规则。
优势证据规则,又称“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规则”,即当证据显示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可据此进行合理判断以排除疑问,在已达到能确信其存在的程度时,即使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但也可以根据已有证据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存在的结论。
如何理解优势证据规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证据是否有优势是对证据证明力的评价,而不是单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
2、对证据具有优势的判断必须建立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之上。
3、证据具有优势,必须达到足以令人确信其待证的事实确实存在的程度,但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是一种相对的“法律真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
4、优势证据是认定待证事实的最低限度的证据。证据是否属于优势证据,是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比较的结果,但这种比较必须建立最低限度的基础之上,而不只是简单的比较。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借款,原告未能提供借据等有力证据,而仅由其配偶作为证人提供证词,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即使毫无证据可举,原告也不可能胜诉,因为原告的证据没有达到最低限度。
5、优势证据规则符合认识论规律,具有科学依据。法官对证据是否具有优势的判断是主观思维的结果,得出的结论也只能是主观的,但主观的认识根源于客观事实,因而根据证据内心确信后得出的结论也必然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优势证据规则的确立,是保障诉讼公正的需要,是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的需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要追求客观真实,又要注重速度和效率,因而应当大胆而正确地运用优势证据规则。
本案中,原告张三为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李四为证明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而成立合伙关系,提供了一些书面证词作为证据。
对于张三所举证的《借条》,李四质证称《借条》虽然是李四签名出具的,但张三并未实际给付相应数额的借款给李四,因而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对于李四所举证的书面证词,张三则质证称一开始双方也还是有过合伙关系,但后来在合伙资金的处理中通过《借条》的方式衍生出了借贷关系。
对双方上述所举证进行比较,即可明显看出张三一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四一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从而构成优势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待证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确实存在。因为本案中张三所举证的《借条》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待证事实。本案中的《借条》系李四向张三亲笔签名出具,就足以证明李四向张三借款的事实。而且,《借条》一旦出具,不仅能证明当事人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且能够证明借款人已从出借人受领了与《借条》所载金额相同的款项。本案当事人关于款项往来过程的陈述,亦足以印证李四确实已从张三那里受领了相应数额的借款。李四所举证的书面证词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则属于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以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优势证据规则,完全可以认定张三所举证的《借条》的证明力明显大于李四所举证的书面证词的证明力,从而采信张三的证据,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张三并不否认和李四一开始是存在合伙关系的。但后来《借条》的出具,结合当事人关于合伙过程的陈述,即足以表明双方曾经的合伙关系到后来已衍生出了借贷关系。因此,张三依据《借条》主张借贷关系债权,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至于曾经的合伙关系,如果还存在债权债务未结清,双方是完全可以另行协商或者诉讼解决的,但这与本案《借条》所承载的民间借贷关系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而不能并案审理。
本案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也说明本案中法院运用优势证据规则采信证据和认定事实,并据以作出裁判,是完全正确的。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袁纯清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增加“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虹吸管、人工河道、水泵、水井和水电站”的内容作为第二条第二款,原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应改为第三款、第四款。

  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户的取水量,出具水资源费专用缴款书。”

  第三款修改为:“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四、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取水户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后,7日内到国库代理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责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该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决定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2004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根据2008年10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虹吸管、人工河道、水泵、水井和水电站。

  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免征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但企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取水的除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但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按照地下水高于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区高于一般地区,水资源紧缺地区高于丰沛地区,生产经营取水高于生活、环境取水的原则确定。具体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条 取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量在20%以内的(含2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超计划取水20—40%的(含40%),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3倍计收;超计划取水40%以上的,其超计划部分按征收标准的5倍计收。

  第七条 取水户应当按规定安装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转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或维修更换,逾期拒不安装或不维修更换的,按取水设施连续运行最大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

  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户的取水量,出具水资源费专用缴款书。

  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缴纳。

  取水户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后,7日内到国库代理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水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超越权限收费;不得随意减收、免收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 各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具体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作为资源水价计入供水价格,其他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但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的水资源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第十四条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补缴已取水量的水资源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罚款在3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责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谋取私利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该部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10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