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6年修正)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9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必须遵守、维护宪法和国家法律,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技术水
平。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开业半年内组建工会。
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单位督促指导组建工会。
第五条 各级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职工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200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没有终止时,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把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它工作部门。
第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条 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兼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省、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同级工会派代表参加;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员经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后,参加仲裁活动。
第十一条 省、市、县(区)总工会采取各种形式,为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参与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工会可以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被调查单位应当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及时予以答复、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协商制度。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及时掌握情况,反映职工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和所属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并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招聘和罢免企业厂长(或经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评议、监督企业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交涉、谈判。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其职权为:
(一)听取和讨论董事长、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内部分配方案、职工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和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工会负责人代表职工依法参加本企业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正确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所占用的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或者工作量,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交经费。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未交或者未足额拨交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催交;催交无效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收取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应当每年给工会一定的经费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应当提供同级工会组织用于办公和开展职工文娱、教育、科技、体育等活动必需的场所和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享受疗(休)养等集体福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实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对侵占、挪用和调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同级工会解决。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的企业和事业。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财产不得侵占、平调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离休、退休的工会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离休、退休的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其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解决,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组建工会,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
(二)拒绝向本单位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三)任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的;
(四)擅自调动工会负责人、工会筹建负责人工作或者非因法定事由变更、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的;
(六)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拒交或者拖欠工会经费的;
(八)侵占工会财产或者挪用工会经费的;
(九)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工会,执行《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增加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有职工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200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二、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逾期未交或者未足额拨交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当催交;催交无效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收取补偿金。”
三、增加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解决,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组建工会,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
(二)拒绝向本单位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三)任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的;
(四)擅自调动工会负责人、工会筹建负责人工作或者非因法定事由变更、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的;
(六)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拒交或者拖欠工会经费的;
(八)侵占工会财产或者挪用工会经费的;
(九)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3年9月28日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计委)、财政厅(局)、质量技监局及纤维检验局、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政局、供销社,各试点企业,各试点公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做好2004年度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计划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一、《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草案)》
二、《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三、《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条形码编码规则》
四、《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暂行办法》
五、《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加工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六、《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七、《公证检验棉花仓储监管暂行办法》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代章)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财政部,农业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纤维检验局,中棉工业公司,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中国棉花协会,中国棉纺织协会
附件一:
棉花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
(草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绒棉仪器化检验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证书、包装及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生产的棉包重量为(227±10)kg的细绒棉。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XXXXXXX大容量纤维测试仪测定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GB/T6975棉花包装
GB 6529 调湿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色特征级(Cotton Color Grade)
棉花样品的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测试值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确定的级别。
3.2 反射率(Reflectance)
表示棉花样品表面的明暗程度。
3.3 黄色深度(Hunter’s +b)
表示棉花黄色色调的深浅程度。
3.4 上半部平均长度(Upper half mean length)
纤维长度分布中,中位数以上的纤维的平均长度。
3.5 平均长度(Mean fibre length)
纤维长度分布中,按重量计算的平均长度。
3.6 长度整齐度指数(Length Uniformity)
长度整齐度指数是平均长度和上半部平均长度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3.7 断裂比强度(Fibre Strength)
断裂比强度是束纤维拉伸至断裂时所显示的强度,以未受应变试样每单位线密度所受的力来表示,单位为cN/tex。 注:本标准采用夹头隔距3.2mm,HVICC水平。
3.8 马克隆值(Micronaire)
一定量棉纤维在规定条件下的透气性的量度,以马克隆刻度表示。马克隆刻度是建立在已由国际协议确定其马克隆值的成套“国际校准棉花标准”的基础上的。
3.9 杂质面积(Trash area)
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覆盖面积占测试总面积的百分比。
3.10 杂质数量(Trash count)
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总数。
3.11 棉结(Neps)
棉纤维纠缠而成的结点。
3.12 轧工质量(Preparation)
皮棉表面平滑或粗糙及所含索丝、棉结、杂质多少的程度。
4 质量要求
4.1 色特征级
4.1.1 色特征级的划分
棉花按色特征分为3种类型13个级,色特征级用两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是级别,第二位是类型。
类型分白棉、染污棉、黄染棉。
白棉分6级,代号分别为:11、21、31、41、51、61;
染污棉分4级,代号分别为:12、22、32、42;
黄染棉分3级,代号分别为:13、23、33;
31为标准级。
4.1.2 色特征图
色特征级的分布和范围由色特征图表示,见图1。
图1 棉花色特征图
4.1.3 色特征级的确定
4.1.3.1 棉包两侧样品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检测结果差异超过表1允差要求的,应重新测试,检验结果以重新测试结果的平均值表示,两侧结果差异仍然超差的,同时标注“两面包”。
表1 各色征级允差要求
色征级
11~31
其他
Rd(%)
4.0
8.0
+b
1.5
2.6
4.1.3.2 棉花样品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测试结果,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对应的色特征级,即为该棉花样品的色特征级。
4.1.3.3 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的测试值保留1位小数。
4.2 轧工质量
4.2.1 轧工质量要求
轧工质量仅对白棉1~4级、染污棉1~3级提出要求。根据皮棉样品表面平滑或粗糙及所含索丝、棉结、杂质多少的程度,将轧工质量分为好、中、差三个档次。轧工质量分档见表2。
表2 轧工质量分档表
轧 工 质 量
分 档
皮棉样品表面平滑,索丝、棉结、杂质少
好
皮棉样品表面较粗糙,索丝、棉结、杂质稍多
中
皮棉样品表面粗糙,索丝、棉结、杂质多
差
4.2.2 根据轧工质量要求,选取31级棉花制作轧工质量标准样品,作为评定轧工质量的依据。各档次标准样品均为底线。轧工质量标准样品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4.2.3 轧工质量实行逐样感官检验。
4.3 外观等级
4.3.1 外观等级考核范围
外观等级仅对于白棉1~4级、染污棉1~3级进行考核。
4.3.2 外观等级评定方法
外观等级根据色特征级和轧工质量综合评定。
4.3.3 外观等级代号
外观等级用3个字符表示:第一个字符表示级别,第二个字符是一短划线“-”,第三个字符表示棉花类型。如“1-1”为外观等级1级白棉,“3-2”为外观等级3级染污棉。
4.3.4 外观等级评定表
外观等级的综合评定如表3所示。
表3 外观等级评定表
4.4 长度
4.4.1 用上半部平均长度表示棉花长度,以1毫米为级距,分级如下:
25毫米,包括25.9mm及以下;
26毫米,包括26.0~26.9mm;
27毫米,包括27.0~27.9mm;
28毫米,包括28.0~28.9mm;
29毫米,包括29.0~29.9mm;
30毫米,包括30.0~30.9mm;
31毫米,包括31.0~31.9mm;
32毫米, 包括32.0mm及以上。
4.4.2 长度标准级为28毫米。
4.4.3 长度保留1位小数。
4.5 长度整齐度指数
4.5.1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见表4。
表4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表
长度整齐度指数(%)
分档
<77.0
很低
77.0~79.9
低
80.0~82.9
中等
83.0~85.9
高
≥86.0
很高
4.5.2 长度整齐度指数保留1位小数。
4.6 断裂比强度
4.6.1 断裂比强度分档见表5。
表5 断裂比强度(3.2mm隔距HVICC水平)分档表
断裂比强度(cN/tex)
分档
<23.0
很差
23.0~25.9
差
26.0~28.9
中等
29.0~30.9
强
≥31.0
很强
4.6.2 断裂比强度保留1位小数。
4.7 马克隆值
4.7.1 马克隆值分级见表6。
表6 马克隆值分级表
马克隆值
分级
≤3.4
C1
3.5~3.6
B1
3.7~4.2
A
4.3~4.9
B2
≥5.0
C2
4.7.2 马克隆值保留1位小数。
4.8 短纤维指数
4.8.1 短纤维是指16毫米及以下的棉纤维。
4.8.2 大容量快速棉纤维测试仪给出的短纤维指数为参考指标。
4.8.3 短纤维指数以百分数表示,保留1位小数。
4.9 杂质
4.9.1 杂质是指棉花样品测试面积内的非纤维物质,用杂质面积和杂质粒数表示。
4.9.2 杂质面积是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覆盖面积占测试总面积的百分比,保留2位小数。
4.9.3 杂质粒数是测试面积内样品表面杂质颗粒总数。
4.10 棉结
4.10.1 用规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测试所得的棉结粒数,以粒/g表示。
4.10.2 棉结数量分档见表7。
表7 棉结数量分档表
棉结(粒/克)
分 档
≤100
很少
101~200
少
201~300
中
301~450
多
≥451
很多
5 抽样
5.1按规定对(227±10)kg包型棉花逐包两面抽样。
5.2棉结检验,从同品级籽棉加工的成包皮棉中,对每十包样品分别抽取适量棉花,组成一个试验样品,进行棉结测试,其检测结果为该十包棉花的共同结果。
5.3其它指标逐样检验。
6 试验方法
6.1试验用环境条件按GB/6529标准执行。
6.2试验方法按GB/TXXXXX执行。
7 质量证书
7.1 每包棉花出具质量证书。
7.2 质量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号、检测项目及结果、检测单位、证书编号、证书签发日期、备注。
7.3 质量证书有效期一年,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8 包装及标识
8.1 棉花包装按GB/T6975标准执行。
8.2 标识
在每包棉花的外包装上粘贴或悬挂条码卡,载明棉花产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包号、净重、回潮率、异性纤维含量等。
附件二:
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试点企业棉花加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基本技术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加工企业的管理和资格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GB/T18353-2001 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
GB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8399-2001 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棉花加工工艺
3.1.1 轧花工艺流程
货场籽棉——籽棉重杂物清理机——籽棉卸料器——籽棉自动控制喂料器——籽棉烘干机——籽棉清理机——籽棉配棉装置——轧花机——(气流式皮棉清理机)——(皮棉清理机)——集棉机——(加湿)——打包机——取棉样——棉包计量——棉包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条形码——棉包自动输送系统
3.1.2 棉花加工工艺流程中的物料输送系统应采用气力输送或机械输送方式。
3.1.3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含尘空气应集中除尘,回收有效纤维并打包。
3.2 籽棉清理系统
3.2.1 籽棉应经过特杂、重杂、僵瓣棉和细小杂质的清理。
3.2.2 籽棉清理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清理系统,每套清理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2.3 籽棉清理系统的清杂效率不低于60%,清僵效率不低于70%。
3.3 籽棉烘干系统
3.3.1 籽棉回潮率超过8.5%,轧花时应进行烘干。
3.3.2 籽棉烘干系统的热源不得污染籽棉。
3.3.3 籽棉烘干系统的籽棉总处理量不小于10000kg/h(如有两套籽棉烘干系统,每套烘干系统的籽棉处理量不少于5000kg/h)。
3.3.4 籽棉经过烘干处理后,品质(色泽、强度、长度)应保持不变。
3.4 轧花
3.4.1 加工回潮率6.5~8.5%的标准级籽棉时,锯齿轧花机台时皮棉产量不低于800kg,轧花系统总的皮棉产量不低于3200kg/h。
3.4.2 轧工质量应符合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要求。
3.4.3 加工后的皮棉等级应不低于原籽棉等级。
3.4.4 各级锯齿棉实际含杂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皮棉等级
实际含杂率(%)
先进指标
一般指标
1、2 级
≤1.2
≤1.5
3 级
≤1.5
2.0
4 级
≤2.0
2.5
5 级
≤2.5
3.0
6 级以下
≤4.5
6.0
3.4.5 加工棉纤维过程中不得混入异性纤维和其它危害性杂质。已经存在的,应进行清除。
3.5 皮棉清理
3.5.1 轧花机加工后的皮棉可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皮棉清理。
3.5.2 皮棉清理机应具有棉胎厚度自动检测、反馈装置。
3.5.3 皮棉清理机台时处理量不小于1000kg。
3.5.4 皮棉清理机的清杂效率不小于30%,棉纤维损耗率不大于1.6%。
3.5.5 皮棉清理机排出的杂质中含棉率不大于55%。
3.6 加湿
3.6.1 皮棉回潮率小于6.5%时,打包前应进行加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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