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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03:47  浏览:9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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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1]425号
  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大力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原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为支持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安排的基本原则: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有利于提高电子信息产业研发能力,加快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开发;3.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4.有利于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形成规模经济;5.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基金预算管理,批复基金预算和决算,审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组织验收完工项目。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查工作,同时在信息产业部设立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发展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项目选择与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承担单位。程序如下:1.信息产业部于每年年初组织专家确定当年电子发展基金支持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主要包括产业名称、技术领域、技术目标和国家重点支持的实行招标管理项目等内容;2.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同时将书面材料报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3.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整理申报项目资料,并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中介机构由财政部与信息产业部共同确定;4.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制定项目支持计划草案,报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5.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确定项目计划,报送财政部;6.财政部根据公共财政要求和国家产业扶持政策,批复项目计划和预算;7.信息产业部接到财政部的项目批复通知1个月内将项目下达到承担单位。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法人资格;2.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3.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或生产设备;4.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5.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1.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2.技术经济指标;3.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4.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5.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6.产权归属;7.完成期限;8.共同责任;9.有关附件。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请拨电子发展基金,并在收到款项后按项目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原材料、燃料动力、资料、印刷、租赁费、鉴定验收等费用。
评审和管理费用:评审费用指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指基金管理办公室在管理电子发展基金工作中发生的调研、会议、咨询、网络运行与维护、信息管理等必要支出。评审和管理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金额的3.5%掌握。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有条件的可采取资本投入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并且项目承担单位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一般按照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 100%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资本投入方式,主要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采用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要对国家投资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选择具备条件的合格的投资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电子发展基金时,作以下财务处理:1.对无偿拨款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补贴收入”;2.对贷款贴息方式,冲减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费用”;3.对资本投入方式,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信息产业部负责编制电子发展基金的年度使用决算报表(格式附后),于次年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负责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将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报告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的内容主要是项目的执行过程、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几个方面。
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终止,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电子发展基金已拨未用资金如数上交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预算。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12月30日印发的《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4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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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届全国特殊教育学校(院)学生美术大赛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中国残联


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届全国特殊教育学校(院)学生美术大赛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04〕21号


  为展示我国特殊教育学校(院)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的丰硕成果,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学生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健康成长,以及他们自强不息、刻苦学习、残而有为、心灵手巧的精神风貌,唤起社会各界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关心和支持,教育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举办了以“身残志更坚 巧手绘明天”为主题的首届全国特殊教育学校(院)学生美术大赛暨展览活动。

  由中国美术学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中国美术馆等单位专家组成的评选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遴选的3000多件各类参赛作品进行了认真评选。共评选出一等奖作品53件;二等奖作品143件;三等奖作品334件;优秀奖作品654件。41所特殊教育学校(院)获优秀组织奖;47名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一、二、三等奖作品将于今年全国助残日(5月16日)在北京中国美术馆展出,并将获奖作品集合成册与获奖证书一起送给每位获奖者。

  此次首届全国特殊教育学校(院)学生美术大赛,是对特殊教育学校(院)实施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全体特教师生精神面貌等方面的一次检阅,将对特殊教育学校(院)今后更加注重残疾学生全面发展,让他们掌握一技之能、一技之长,为其走向社会奠定良好基础起到推动作用。希望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院)的干部、教师针对社会需求,继续强化培养学生多种技能的意识,采取各种方式,利用各种条件,使残疾学生真正做到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附件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暂行办法
   

湘财教〔2005〕9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免课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工作步伐,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和任务

从2005年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按新的标准和范围实施。

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38个国贫县和省贫县免杂费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国贫县、省贫县要根据财力情况对贫困寄宿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国贫县、省贫县以外的其他县要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启动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工作。省财政将对工作做得好的地方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奖励。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

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

二、“两免一补”对象的界定和救助标准

(一)“两免一补”对象的界定标准为:

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子女;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的家庭子女;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子女;

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

7、因建设征地导致农村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县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学生;

8、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资助的学生。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湘政办发〔2004〕26号)要求,参照以上标准,结合农村贫困人口的有关标准和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实际情况,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操作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标准,合理确定资助对象,并实行动态管理。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家庭学生要优先予以资助。

(二)“两免一补”的标准为:

1、免费教科书:小学每生每期35元,初中每生每期70元,特教每生每期35元。

2、免杂费:小学每生每期70元,初中每生每期90元,特教每生每期70元。

国贫县“一费制”收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杂费)中由于各年级课本费价格不一,其杂费标准也各同相同,国贫县应按实际标准免除贫困家庭学生杂费。

3、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每生每年不少于50元,到2007年要逐步提高到每生每年不少于200元。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副省长担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湖南省教育厅。 (二)各市州、县(市、区)应设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两免一补”等助学工作;各中小学明确人员,负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

(三)职责分工。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只协调全省“两免一补”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实施。其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地方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负责制定有关“两免一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核审批财政安排的“两免一补”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会同教育部门确定贫困家庭学生的标准和范围,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等。教育部门负责收集涉及“两免一补”政策的有关基础数据,组织确定资助对象,组织发放教科书,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监督机制、学生动态管理机制和学生“两免一补”资金发放管理机制,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等。各中小学要认真做好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的政策宣传,负责贫困家庭学生的资

格初审,及时反馈学生变动情况及统计“两免一补”情况。

县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四、工作程序

1、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两免一补”预算控制数和贫困家庭学生数分解到县;

2、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将贫困家庭学生数分解到校;

3、由贫困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校、村委会(社区居委

会)调查核实,由学校张榜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上报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审批。

4、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学生名单、有关数据和表格并上报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将有关数据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政策落实

(一)加强领导。“两免一补”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党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两免一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社会资助体系进行配套建设。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一部署、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两免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全力以赴推进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实施。

(二)抓好遴选。准确选定“两免一补”的对象,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两免一补”工作的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的界定、公示、审批和上报工作。财政供养人员家庭的学生、农村比较富裕家庭的学生,不得进入救助范围;不得按在校生平均分配“两免一补”资金,坚持杜绝轮流享受“两免一补”资金或将“两免一补”资金拆开分摊到不同学生的做法。各地要立足实际,充分调查研究,制定工作细则,提出明确要求,并根据贫困家庭变化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建立贫困生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及学校要建立“两免一补”工作数据库和台帐,有关数据和情况要按要求逐级上报。

(三)资金筹措。除中央免教科书和省免杂费专项外,各地财政设立的农村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从非贫困生收取的帮困保学费等,要切实用于“两免一补”。同时,各地中小学受援捐赠机构要积极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筹集更多资金用于“两免一补”工作。

(四)加强管理

1、省里下达各县(市、区)的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数,为每个学期必须资助的人数,不得拆分为两个学期的资助人数;

2、中央提供的免费教科书必须是省教育厅规定的必订教材,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省里下达的贫困家庭学生人数、教科书的实际总额,与当地新华书店在结算教材款时予以抵扣,可不考虑是否超过省里下达的免费教科书额度。所有免费教科书款,均由省财政直接与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结算。今后如采购形式变化,将另行通知。

各地自行增加的课本,其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当地负责解决。

3、从今年春季开学开始,凡享受中央免费教科书的国贫县和省贫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必须同时免除杂费,省里按农村小学每生每期7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期90元标准安排免费杂补助资金。省对国贫县的“一费制”转移支付补助中包括了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免杂费补助。免杂费补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贫困家庭学生所在学校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各地不得截留、挪用。

4、由于今年扩大了“两免一补”的受益面,各地在今年春季开学时向贫困家庭学生收取了课本费和杂费的,要坚决退还。其中国贫县按“一费制”标准(小学每生每期96元、初中每生每期156元)予以退还。省贫县和其他县按实际收取的课本费和杂费退还。省贫县已向贫困

学生收取了作业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和其他费(班费、影票费、科技活动费、预防体检费、帮困保学费和有关证书工本费)的,各地也要按实际收取款如数退还给学生。因减少政策性收费形成的缺口由当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将财政资金、帮困保学费(国贫县除外)、社会救助资金等打捆使用,统筹解决。学校及有关部门不得再向“两免一补”受益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教材的费用、杂费和其他费,并不得因贫困家庭学生未交费而采取歧视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学生和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5、各地要做好秋季入学新生的调查摸底工作,尽早确定新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各地不得再向贫困家庭学生收取课本费;国贫困和省贫县不得再向贫困家庭学生收取包括课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免费入学。

(五)整合资源。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免杂费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筹措计划,并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不同来源渠道的扶贫助学资金统筹规划,集中使用。除中央免教科书和省免杂费专项外,对县(市、区)筹集的助学资金除弥补取消政策性收费项目形成的经费缺口外,国贫县、省贫县应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其他县应主要用于免杂费,并逐步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形式和标准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各地要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在2007年底以前落实。

(六)加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监督,加大督查力度,确保“两免一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两免一补”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要相应扣减下年度“两免一补”经费。同时要对当事人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抓好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两免一补”工作的政策,增强社会透明度。通过宣传,充分反映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反映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关怀,在全社会形成关注贫困学生,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各市州、县(市、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实施细则。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