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河北省人口调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6:03  浏览:8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口调查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口调查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1995]127号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实施人口调查工作,提高人口调查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口调查是指对各级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检查和监督性调查。
第三条 各级人口调查机构具体负责人口调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受本级政府委派,检查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对下级政府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考核、检查、监督;
(四)受本级政府委派,调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口调查机构做好人口调查工作。
第五条 人口调查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人口调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市(地)以上人口调查机构培训和考核。经三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应限期调离人口调查机构。
人口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人口调查机构内部可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负责查处人口调查机构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口调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上级人口调查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口调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定期对下级人口调查机构的调查质量进行检查。省人口调查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对各地人口调查质量进行抽查。
第八条 人口调查采取抽样调查与重点解剖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 人口调查机构在调查前,必须按照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制定调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查方案应包括调查的组织形式、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程序、纪律要求等。
第十条 人口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人口调查的方法、内容和程序,力求使调查结果科学、准确。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调查人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
(一)调查样本点在实施调查之前;
(二)调查结果在公布之前。
第十二条 人口调查机构在实施调查前,应将调查所需资料通知被调查单位。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提供调查所需资料,不得刁难、阻挠、抗拒人口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被调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唆使基层干部和群众说假话,提供假材料,或暗示生育对象逃避调查。
第十四条 严禁向人口调查人员馈赠礼品和礼金。
第十五条 被调查单位对调查结果有疑问时,可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示调查结果的人口调查机构申请复核;人口调查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给予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或强制人口调查机构修改人口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泄露调查样本点或调查结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被调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调查所需资料的,由统计执法机构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被调查单位伪造、篡改、销毁调查所需资料的,由统计执法机构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一千元至八千元罚款,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统计执法机构处以二千元至八千元罚款;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刁难、阻挠、抗拒人口调查工作,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人口调查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罚款,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罚款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人口调查机构在人口调查中查出的违反统计、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人口调查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人口调查机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2年11月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2]10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企改〔2002〕42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在原中央所属黄金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由中国黄金总公司依法变更登记组建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包括:原中央所属黄金企事业单位、中国黄金总公司投资的企业(全资企业45个,控股企业11个,事业单位5个),以及原由国家投入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黄金地质勘探基金、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和“拨改贷”资金转为集团公司资本金后形成的权益涉及的企业(具体名单由财政部另行核定)。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核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主要从事黄金等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选冶、精炼,黄金矿石、中间产品的销售和进出口。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黄金产品的深加工,黄金及副产品的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

四、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交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和《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同意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有关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应进一步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物资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成立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黄金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八、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要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内部管理机构。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后,撤销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黄金管理局的有关行政职能继续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深化国有黄金企业改革、完善黄金工业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部门要积极支持。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统计指标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统计指标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了解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情况,加强工作调度,决定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月度统计指标进行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月度统计报表中,增加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统计指标(见附表1)。对进中心并签订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
二、增加补发基本生活费、补缴社会保险费月度统计报表(见附表2)。补发和补缴的对象为进中心签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三、调整后的月度统计报表从今年8月份开始执行,即8月5日前要上报7月份的情况。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布置新的统计报表,确保按时上报,并要附统计分析。对下岗职工人数变化较多、当月发生新的拖欠、补发补缴工作进展缓慢的,要说明原因。
四、从今年第3季度开始,填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及新减员情况季度统计报表(见附表3)。各地要密切关注协议期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对转轨、并轨地区,国有企业新的减员情况,也要一并上报。

附表1

表 号:劳社统就临1表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 号:劳社厅发〔2000〕15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万人
--------------------------------------------------------
|上期末 |本期新增|本期减少 |
|结转下岗|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期末实有---------------------
|职工人数| 人数 | 人数 |再就业|解除终止|下岗职工|
| | | |人数 |劳动合同| 人数 |签协议-----------------
| | | | | 人数 | |人数 |足额发|未足额|未发放|足额代|
| | | | | | | |放基本|发放基|基本生|缴社会|
| | | | | | | |生活费|本生活|活费人|保险费|
| | | | | | | |人数 |费人数| 数 |人数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10 |11 |
------|----|----|----|---|----|----|---|---|---|---|---|
------|----|----|----|---|----|----|---|---|---|---|---|
总 计 | | | | | | |—— |—— |—— |—— |—— |
------|----|----|----|---|----|----|---|---|---|---|---|
#进中心人员| | | | | | |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

--------

--------
未足额|未代缴
代缴社|社会保
会保险|险费人
费人数| 数
---|----
---|----
12 |13
---|----
---|----
—— |——
---|----

--------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报表为月报,报告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报出日期为下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2.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人数只统计进中心签协议人员。
3.栏目关系:(3)≥(4);(3)≥(5);(6)≥(7);(6)=(1)+(2)-(3);(7)=(8)
+(9)+(10)=(11)+(12)+(13)。

附表2

表 号:劳社统就临2表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 号:劳社厅发〔2000〕15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与社会保险费代缴情况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万元
---------------------------------------------------
| 期初累计 | 本期应发 | 本期实发 |
| 欠发欠缴 | 应 缴 | 实 缴 --------| 期末累计欠发
| 总 额 | 总 额 | 总 额 | 补 发 | 欠缴总额
| | | | 补 缴 |
-------|--------|--------|--------|-------|--------
-------|--------|--------|--------|-------|--------
甲 | 1 | 2 | 3 | 4 | 5
-------|--------|--------|--------|-------|--------
-------|--------|--------|--------|-------|--------
合 计 | | | | |
-------|--------|--------|--------|-------|--------
基本生活费 | | | | |
-------|--------|--------|--------|-------|--------
社会保险费 | | | | |
---------------------------------------------------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报表为月报,报告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报出日期为下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2.期初累计欠发欠缴总额指从2000年1月至报告期初,累计欠发进中心签协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总额。
3.本期应发应缴总额指报告期当月应发进中心签协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总额。
4.本期实发实缴总额指报告期内实际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实际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总额,含报告期内补发补缴额。
5.期末累计欠发欠缴总额指从2000年1月至报告期末,累计欠发进中心签协议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总额。
6.栏目关系:(3)≥(4);(5)=(1)+(2)-(3)。

附表3

表 号:劳社统就临3表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文 号:劳社厅发〔2000〕15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及新减员情况
填报单位 单位:万人
------------------------------------------------------
| 本期协议 | 预计下期
| 到期人数 -------------------------------| 协议到期
| | 再就业 | 登记失业 | 离退休 | 内部退养 | 其他 | 人 数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
合 计 | | | | | | |
-------|------|-----|------|-----|------|----|--------
#解除终止合同| | | | ——— | ——— | | ———
------------------------------------------------------
补充资料:转轨、并轨地区因政策调整,国有企业不再安排进中心,直接裁员总数 人,其中登记失业 人,再就业 人。
单位负责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制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报表为季报,报告期为上季度末月21日至当季度末月20日,报出日期为季后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
2.本期协议到期人数指报告期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届满的人员总数。
3.栏目关系:(1)=(2)+(3)+(4)+(5)+(6)。



20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