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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00:08  浏览:9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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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已经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为提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的技术创新,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优化,管理现代化和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是实施技术进步的主体,享有技术进步的自主决策权。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科技进步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技术进步机制,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保障企业技术进步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计划、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企业职责
第七条 企业依法开展技术进步活动,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技术进步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逐步增加技术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大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其他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
第十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根据市场需求提高产品实物质量,逐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同时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进步的重点是以市场为导向,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材料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防治工业污染。
企业技术进步项目中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资金,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增提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采用各种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四条 企业应收集、研究和利用国内外相关的科学技术信息,开展技术创新,加速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降低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的水平。
小型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技术设施和人员,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限期停用污染严重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并禁止转移他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逐步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定级制度,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提高职工素质,充分发挥企业科协组织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企业要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职工发挥技术专长创造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自有知识产权。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优化投资结构,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目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工艺和设备,分别予以限制生产、使用和限期淘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技术信息引导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科技成果所有者或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以其它方式,与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开发科技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一体化经营,并将联合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优先纳入重点项目计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鼓励和引导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保护企业自有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鼓励、引导企业创立和发展国家、省名牌产品,加强对名牌产品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技术进步的统计、分析与考核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增长的幅度,逐步增加企业技术进步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中用于企业技术进步的补助费用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科技三项费用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企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专项资金,分别用于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在管理费中据实列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当年增幅在10%以上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经税务机关核定,免缴所得税。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需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以及配套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第三十三条 经国家、省确认的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从项目投产之日起,国家项目3年内、省重点项目2年内新增效益的所得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先征后返,全部用于企业归还技术改造贷款。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逐步增加用于企业技术进步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安排重点技术进步项目所需资金。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企业技术进步活动实行的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使用禁止和限制的产品、工艺、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各级财政用于企业技术进步经费的,由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企业技术进步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取消该优惠待遇或者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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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概况】
  2011年5月6日,原告王某与某五星级酒店签订《婚宴确认书》,约定2011年10月1日在该酒店举办婚礼,宴席为22桌,每桌5999元,王某当场交付了4万元定金和4万元预付款。酒店方特别约定,婚宴举办日之前两个月之内不得取消或改期,如取消或改期,定金和预付款概不返还,作为赔偿酒店损失的费用处理。但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合等原因,王某与赵女在婚宴前一个月选择了离婚。无奈9月14日王某电话通知酒店取消婚宴。随后又持离婚证到酒店书面确认,并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酒店方称不能退款。王某认为离婚是不可预估的意外,自己并非故意违约,而且也及时通知酒店取消婚宴了,酒店没有理由扣留定金和预付款。协商无果后,王某起诉到了法院。
  【律师分析】
  王某认为离婚属于不可预估的意外,非故意违约,自己无过错,应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个观点是否成立?对此,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不存在无过错无责任的说法,合同法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王某的观点不能成立。
  既然王某的观点不能成立,那么就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何减少赔偿责任才是关键。杨东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基于已经提前通知,且酒店实际损失有限,因此王某可以主张对损失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而实际损失明显小于违约责任的话,裁决自然对王某就更有利。
  【法院判决】
  最后法官综合案件情况酌定将赔偿数额调整为2.8万元。据此判决酒店退还1.2万元。

(作者系上海资深婚姻房产律师杨东13482524414)
从支持公诉的角度看侦查阶段之证据收集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李俊敏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由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职能构成的。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由检察长或其指派的检察员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所谓支持公诉,就是检察人员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诉讼主张,揭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监督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最终使被 告人获得应有的刑事惩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均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不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提出证据证明自已的诉讼主张并要达到一定的证明程度,具体表现为:a、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b、讯问被 告人;c、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d、出示物证、宣读书证和末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检查、勘验笔录及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院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e、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f、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g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证明;h依法从事其它诉讼活动。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公诉人)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公诉人举证应围绕下列案件事实进行:a、被告人的身份;b、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c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d、儿罪集团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 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e、被 告人有无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过失、动机、目的;f、有无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g、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去向和数量;h被告人若全部或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其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i、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查清上述案件事实,是公诉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而完成任务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向法庭举证和论证所举证据的证明作用。证据是支持公诉的基础。公诉人用以支持公诉的证据基本上都是来自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询问、检查、勘验、搜查、聘请专家鉴定等手段获得。能否成功地支持公诉,取决于侦查取证质量的高低,高质量的侦查取证是成功地支持公诉的基础,归根结底就是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应符合支持公诉的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既对公诉证据提出了质的要求,也提出了量的要求。同时该法第43条还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因此,支持公诉对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确实、充分、合法。所谓证据确褥,就是指证据如实地反映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客观存在的,是与犯罪事实关联的、具有明确针对性,对犯事实的全部或某个部份有其证明作用;所谓证据充分就是指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即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齐备,能够证明构成犯罪事实的一些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动机、目的、行为、情节、结果等。证据确实充分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从证明个案来说是质和量的统一。但是,无论如何确实、充分的证据,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其来源还必须合法。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顺利实施的法律。如果取证程序违法,势必影响所取证据的客观性,必然要加入侦查人员的主观成分,这样得来的证据,其可信度就会大打折扣,从而起不到其应有的证明作用。
侦查阶段收集证据时应注意:
1、树立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均要收集的观念。由于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相当多的侦查人员一般只强调收集有罪证据,忽略“无罪证据”的收集,有的甚至回避收集“无罪证据”,省得给自已添乱。这样做是很不利于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因为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和个体差异性,有时侦查人员认为是“无罪证据”而公诉人可能会认为是极其重要的有罪证据,即使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罪证据,如果末收集,那也是不利于公诉人对案情的了解,从而作出正确的判断的,若该无罪证据被辩方出示,往往会造成毫无心理准备的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被动。
2、 言词证据的收集要注意创造取证的环境,只能稍加提示,
让证人(疑犯、被害人)自然流露心迹。切忌套取证供,更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逼取证供,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刑讯逼供。逼、套取的证供对于案件的侦破也许有点作用,但公诉人是不能拿逼 、套取的证供作证据便使用的,更何况在多数情况下,证人(被告 人、被 害人)是会被要求出庭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哪怕是有一点套取证供的倾向都会遭到辩方的反对。 因此,侦查人员切不可套取、逼取证供,更不可将套取、逼取的证供经加工后放在案件材料中,这样做容易误导公诉人作出不利于支持公诉的判断,进而有损支持公诉的效果,甚至会使公诉活动遭到全面的失败。
3、对证供所作的文字记录,应详略得当,应注意体现取证环境,切忌生硬,不应省略的地方如省略了,没有逻辑性,就会给人造成一种突兀感。断章取义,为我所用,是取证的一大忌。这样的证供笔录是靠不住的,给翻供、翻证留下了可趁之机,其合法性、真实性往往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4、对证人的取证时间,往往滞后于案发时间,这期间证人的情况可能会发生很多变化。因此,侦查人员不但要了解取时的证人情况,更要了解证人在案发时的基本情况。若笔录过于简单,也会造成支持公诉的被动。如某证人为女性,案发时住在某地其父母家,取证时已出嫁,住在另一地其夫家,若开庭时该证人末能到庭的话,公诉人宣读只记明其住址为其夫家的证言笔录时,则辩方可能会提出此人不具备证人资格,其理由是此人与XX证人只是同名而已。中国人同名同姓者实在是太多了。由于公诉人并不知道该证人因出嫁改变住址的情况,就会造成该证词无效,从而影响支持公诉的效果。
5、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物证、书证、鉴定结论,检查、勘验笔录为我国刑事证据的重要种类,这些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各不相同,但在法庭上成为辩论焦点的原因却几乎一致——即物证、书证、和用于鉴定的检材、样本的提取及检查、勘验活动是否公正合法,具体操作上是否有纰漏,证物的提取、保管、笔录的制作,这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瑕疵,都可能导致公诉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被采信。美国辛普森一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例。因此,为了保证公诉人举证有力,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提取证物、制作笔录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要有见证人、证物保管人或其近亲属在埸,提取的证物要用证据袋(最好是透明的)封装好,制作好搜查笔录,笔录应详细载明证物特征,用于鉴定的消耗性检材应留有备份,证据袋一经封装好,就只有到开庭出示物证时才能开拆,案件移交时,对证物应细心核对,然后办理交接手续,严格区分责任。侦查人员要秉公执法,不能将任何私心杂念带入侦查工作,要认真执行回避制度,尽可能避免出现工作上的纰漏,避免对侦查工作可靠性的怀疑。
6、侦查和支持公诉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实践证明:侦查是为支持公诉服务的,反过来公诉人员又可根据出庭支持公诉的经验和需要指导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对此,实践中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公诉人员提前介入侦查。这个办法的实施,可使公诉人员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并以支持公诉对证据的要求来指导侦查阶段的取证工作,使侦查人员少走弯路,避免做无用功。鉴于侦查和支持公诉目前的体制状况,加强侦诉联系,充分发挥机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作用是达到侦诉共同目的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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