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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1:27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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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加强我省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使以工代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范围、投向和建设重点
第一条 以工代赈是指赈济对象通过参加劳动(工作),取得相应的赈济物资或资金,政府以劳务报酬或工资的形式对特定人群进行救济的一种方式。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农业生态环境,实现脱贫致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工代赈着力解决“出不了门、吃不饱饭、喝不上水”的问题。
第三条 我省以工代赈的扶持范围为14个国定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作为安排项目及资金投放的重点。同时对跨县区工程所涉及的个别省定贫困乡的相关项目可酌情列入实施范围。
要根据各贫困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扶贫重点,把有限的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最贫困、最艰苦、最边远的地区。
第四条 以工代赈建设重点是基本农田,修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建设农村牧区县、乡、村道路,进行草场基本建设,造林种果,进行片区综合治理等生产性基础性建设项目。
第五条 以工代赈道路建设根据我省财力和地方道路状况,县乡道路原则上按四级砂砾路面,乡村道路按等外公路标准安排。
二、计划管理
第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省级管理。
第七条 各级计划部门是以工代赈的主管部门。以工代赈资金由计划部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以工代赈工作。以工代赈办公室设在省计委。
第八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安排,按照贫困状况、扶贫难度、项目前期工作,及以往以工代赈工作成效,按项目定投资,不搞层层切块。计划安排和项目建设,要坚持连片开发,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做到扶贫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机结合。
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下达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和有关要求,根据全省和本地区扶贫重点,由省计委(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有关州(地、市)、县计委,协调同级各有关部门,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编制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由项目所在县计委根据国家对以工代赈的要求和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的情况,商县各有关部门编制,并逐级上报省计划部门。省计委根据各地上报的项目建议计划,商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省上年度建议计划。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抄报国家有
关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给我省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由省计委商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并由省计委负责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各地下年度以工代赈资金规模,按上年度省计委实际下达的总投资的120%编制。编制以工代赈计划要根据各地区的规划,择优选择符合以工代赈建设范围和重点的项目。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下年度计划由各县在当年10月底前上报州(地、市)计委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州(地、市)计委于12月20日前上报省计委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省项目计划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1个月内下达到州(地、市)计委,同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对以工代赈计划的编制与实施负直接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和计划进度。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待省计委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要依照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管理。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列入以工代赈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建设总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计委(以工代赈办)批准。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州(地、市)计划部门评审和批复。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计划部门逐级上报上级计划部门,并抄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由相关的主管部门分级组织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州(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设计文件抄送同级和上级计划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部门必须加强对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积极实行投标招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和施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除技术要求比较高的,一般必须由地方政府、建设单位组织当地群众投劳修建,取得相应的赈济物资或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台帐、项目库。坚决杜绝重复建设、资金使用不合理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要建立各项施工责任制,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业的工程施工和技术质量管理,对工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项目批准权限,分级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凡属省上验收的项目,应先组织初验,在初验的基础上,提出验收报告。验收前对项目投资要认真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能验收。以工代赈项目必须设“国家以工代赈项目标志”。
四、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资金是国家政策性扶贫专项资金,包括国家安排的以工代赈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配套资金和州(地、市)、县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六条 由地方各级财政、各级行业部门配套的以工代赈资金,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列入资金预算并按比例配足。
第二十七条 以工代赈资金分配计划和项目计划由计划部门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有关要求,负责资金的拨付。县级财政必须在同级银行开设以工代赈专户,做到下达资金与配套资金专款专户,专款专用,并按同级计委提供的项目建设进度拨款。
不得随意改变以工代赈资金投向和建设内容。不得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工作,及时通报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设计费、咨询费等费用按照国家对扶贫项目费用收取的有关要求收取,不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能增项收费。任何单位不得收取以工代赈工程管理费。
五、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以工代赈监督检查重点是对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项目负有管理责任,必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制度和项目结算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督审计,严肃财经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计划、财政和有关业务部门、工程施工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挪用、挤占以工代赈资金、违犯财经纪律和不按照以工代赈管理规定执行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计划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制度。项目计划下达后,各级计划部门负责每月5日前上报以工代赈工作执行情况和工程形象进度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 各级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地区间开展自查和互查。
六、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对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能认真完成工作,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单位,由省计划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对于资金能按时到位、能按计划及时验收,且工程质量好的单位,省计划部门在下年度安排计划时给予倾斜。
对以工代赈管理不严,任务完成不好,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等问题的地区,要追究其责任,减拨其下年度及以后计划安排的资金规模。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以往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负责解释。州、地、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备案。



199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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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侵权法上过错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影响

陈旭东 王增根


  侵权法理论界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争论多在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展开。然而,争论最为激烈的三要件和四要件说,都是在无法否认过错与因果关系同时存在的前提下各持己见。事实上,不独于一般侵权行为领域,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中,并非因果关系独领风骚,过错的考量亦难以断然排斥在外。因为,在侵权行为要件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人仍然可以被免除责任,但这绝非仅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其尚需结合当事人的过错进行全面考察。文章正是基于过错对因果关系认定所具有的渗透性影响,考察因果关系认定中存在的过错因素。

  一、过错侵权责任中过错对因果关系确定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历程,已经呈现出从逐步抛弃所谓的传统理论——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到充分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态势。因为,在必然因果关系说下,条件与损害之间的偶然的联系便不构成原因,因而在特定条件下有可能不适当地开脱本应归责的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补偿。但是,大陆法系的通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由于不排斥原因和结果之间所有的可能性的联系,往往使行为人难以被适当地免除责任。笔者赞同应当兼采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优点,采用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按照过错责任的要求,有条件地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在行为人有过失的情况下,所有那些行为人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事实范围,均可构成法律上的原因,而条件不构成原因。但在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时,条件亦可转化为法律上的原因。

  推定过错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在损害并非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是否完全由被告所致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为保护受害人利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常采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有关联就认定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同时,我们不难发现,在需要推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往往也难以证明行为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此时,若行为人不能反证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过错,即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可见,在无法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对行为人过错的推定与对因果关系的推定实质上合二为一。只要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那么就认定行为或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反之,只要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就可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

  二、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过错对因果关系确定的影响

  学者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界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认为无过错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另一类是,无过错责任仅是不考虑加害人过错而让加害人承担责任,受害人的过错仍应当考虑。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要建立一种有利于社会弱者的调整规则,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充分的救济。但这种法律上的偏惠,并不是以衡平或者补偿的形式出现,而是借助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则进行,与责任相连。这就使得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方面要回避对于过错的考察,另一方面又要借助以过错为基础建构的侵权行为法体系来解决损害补偿问题,可谓矛盾重重。因而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很多时候亦实现了对过错的判断。如,在无过错责任领域,原本适用过错相抵来解决的问题被原因力比较所替代,这实际上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名,行过错责任之实。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主张加害人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而是主张加害人不得以证明无过错而免责,此时,亦无需再区分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因果关系,只要是损害发生的条件,都可以作为引起损害的原因加以苛责。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而必须通过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责。由是观之,表面上无过错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实则法律是以有无法定免责事由,确认加害人有无过错,在加害人无法定免责事由时,法律默示地推定加害人有过错。

  三、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通说认为,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将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果关系中断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在判定因果关系时发生了介入原因,使该行为与损害之间原本存在的因果关系产生被阻隔的效果。例如不可抗力、第三人的故意行为等通常被认为可以使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个规则,第三方过错的介入并非必然会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一般而言,第三方的故意行为将导致原有因果关系的中断,对于第三方的过失行为,若对最后损害的发生该第三方有重大过失,则原有因果关系中断。同理,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者主观上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原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效力。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商综发[2007]472号)


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国内外市场,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决定在山东、河南、四川三省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现将《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字[2007]710号)及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并制订本省家电下乡的具体操作方案,切实将这项政策落到实处。


商务部
财政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按照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同时对农民消费给予适当的补贴。经研究,先选择既有利于改善农民生活,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彩电、冰箱和手机三大类产品进行试点。对农民购买试点家电产品,由中央和试点地区财政以直补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二、试点产品标准
  根据国内产能状况和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民消费水平,三类试点产品的价格标准为:(1)彩电:单价1500元以下(含1500元,下同);(2)冰箱(含冰柜):单价在2000元以下;(3)手机:单价在1000元以下。
  为使产品符合农村消费特点、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商务部、财政部将制订家电下乡的产品标准,在节能、环保、耐用、安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主要是:(1)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较高,企业具有较强的开发和生产农村家电产品的能力和经验;(2)节能设计、模式、效果等具有较高水平;(3)符合国家环保标准;(4)适应农村消费环境;(5)质量和功能适合农民使用;(6)企业具有较强的维修服务能力,维修网点覆盖试点地区所有县(市),能够满足农民对售后服务的要求。
  商务部、财政部将按上述标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产品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

  三、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
  承担销售任务的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农村市场网络健全,既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基本条件是:(1)企业年家电产品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一般应在5亿元以上;(2)资信状况良好;(3)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4)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试点地区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也可以按上述条件组成联合体(每个联合体成员最多不超过6家,每个企业只能参加一个联合体),向试点地区省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向商务部报送推荐企业,推荐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各试点省承担销售任务的流通企业,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需向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备案。试点产品及流通企业的招标文件另行发布。

  四、时间安排
  (一)试点时间: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间,购买人在本省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任务的销售网点购买的试点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二)购买人申报试点补贴资金截止时间:2008年6月15日。超过此时间管理部门不再受理。
  (三)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应在2008年7月15日前,核实汇总家电下乡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五、组织实施
  (一)试点地区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制订本省家电下乡试点具体操作方案,内容包括农村家电普及情况、流通及服务网络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试点总体思路、工作重点、资金测算、政策措施等,于2007年11月30日前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二)试点地区商务部门负责向参与试点的企业提供本地农村的家电普及情况、农民的购买力以及消费特点等方面的信息,引导企业组织好研发、生产和销售。省级商务部门要与参加本省试点的流通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企业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基层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大力宣传家电下乡政策,采取多种方式让农民了解政策,懂得政策。
  (三)生产企业要对每个试点产品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流通企业须严格禁止不带标示卡的产品进入试点范围。试点地区农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购买试点产品,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两台。生产企业及流通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生产和销售信息登录在家电下乡信息网络系统中。流通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设立专门柜台,配备专销人员,做到送货上门、免费安装、及时维修,要热情、周到。对偏远地区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统一购买的,要集中送货下乡,统一负责安装调试、使用辅导和维修保养等。流通企业不得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四)试点地区商务部门要以彩电、手机大规模普及为契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农村电视、手机信息网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发一些适合当地农民的文化知识、农业技术、农产品经营管理和农村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信息产品,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和市场信息服务。

  六、监督管理
  试点地区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进程的管理和调控,制订详细的进度安排和应急预案,把握好节奏。加强对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协调好生产企业产品的供应及流通企业的网点布局和建设。建立举报投诉及查处机制,通过举报电话等受理农民及企业的投诉,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加强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
  试点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县(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试点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定期将评价结果和使用情况逐级上报上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意义重大,时间短、任务重,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跟踪试点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商务部、财政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