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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8:20  浏览:84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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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1999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7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及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具有独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艺术。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开发、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协调;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其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历史悠久;

(二)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

(三)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湛;

(四)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五)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七条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认定;对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省级报刊公布。

第八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的历史;

(二)传统工艺美术的品种、质量和近两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三)技艺队伍情况;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和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第十一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在省级报刊公布。

第十二条设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其作品上使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一)能够独立完成设计或者制作关键工艺;

(二)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具有高级技师、工艺美术师以上职称或者掌握一定的绝技。

第十三条设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技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可以向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的申请,由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第十四条对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授予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申请,经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关心、支持工艺美术大师(以下简称大师)的创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其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为大师带徒弟传授技艺创造便利条件;

(三)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

(四)大师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推迟。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销售或者冒用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和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名人印记。

禁止制作、销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

第十七条依法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向县以上工艺美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但艺术价值较高而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宝石、玉石等珍稀矿种,应当依法加强保护。

禁止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珍稀矿产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珍稀矿产品。

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规定的珍稀矿种核发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的卓越作品,其创作单位可以向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选工艺美术珍品的申请,经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通过后,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命名为河北省工艺美术珍品(以下简称珍品)。

珍品禁止出口。

第二十一条本省及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产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珍品馆或者珍品陈列馆(室),有偿征集珍品,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珍品。

第二十二条传统工艺美术研究、教育和生产单位应当坚持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理论和技艺的研究,积极开发传统工艺美术名品和新品。

对濒临湮灭的技艺,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对有价值的技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工作,并对研究开发的成果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禁止非法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发掘和研究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品被评为国家或者省级珍品,以及在国内外重大评比活动中获奖的;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四)其他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繁荣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珍稀矿产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珍稀矿产品的;

(二)私运珍品出境的;

(三)泄露或者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伪造、销售、冒用;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制作、销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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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0]84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工资统一发放,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当前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就是要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加强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效益。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做好本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实施工作;财政、人事、编办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搞好协调;代发银行要加强网点设施建设,切实搞好服务,确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2000年10月1日启动实施。现将《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九月十五日





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资统一发放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单位编报人员工资、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标准、财政核拨经费、银行及时足额将工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收入均衡入库,在资金调度上保证工资发放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工资统一发放人员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财政全供给工资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所有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和上述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 工资统一发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第三章 单位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成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资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负责实施工资统发的部门为:编制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代发工资的国有商业银行。

第九条 市编制部门按照“超编按编制、编内按实有”的原则,审核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各单位的性质及行政、事业编制。

第十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市级单位编制内实有职工人数(含离退休)的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及基金、离退休金,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十一条 市财政负责对工资统一发放实行全面动态管理,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预算安排、资金审核和资金拨付,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如实提供涉及编制、人事、财政的各种基础资料,积极配合编制、人事、财政、代发银行搞好有关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及各项津贴、补贴的审定工作,准确核算发放工资数和各项代扣代缴业务,做好工资发放帐务和财务结报工作。

第十三条 代发工资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经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发放清单,负责将工资及时、准确发放到职工个人工资帐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各单位和财政部门出具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工资发放汇总表、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为单位和个人出具工资条。


第四章 工资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根据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工资办的有关要求,在每月20~27日将发放本单位下月人员工资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单位必须按行政、事业、离退休分别填报“单位信息表”、“人员档案表”、“工资明细表”(首次必须填报上述完整数据,以后逐月填报增减变动情况),同时对工资办还必须报送相应软盘和表格(有主管部门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由市编委审核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由市人事局对工资构成、工资标准逐人逐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签章后送人事部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送工资办。

第十六条 工资办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工资统一发放汇总表,汇总单位的各种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市财政按工资发放清单将工资款项拨付到代发银行。

第十七条 代理发放工资的银行必须是国有商业银行,由市财政局根据银行经济效益、服务质量、软硬件设施、网点分布情况择优确定。

第十八条 代发银行收到市财政拨来工资款项的三日内,按工资办提供的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于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将在职职工工资、离退休金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上,并为单位职工开设个人储蓄帐户,提供个人工资“银行卡”和存折,实行“一卡一折”并用。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根据其统一代扣款项(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及异地职工邮寄汇款工资额划入单位原开设的经费帐户,同时为单位出具特种转帐传票、工资发放明细表、个人工资条。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由市工资办于次月7日前将税款核对正确后,代税务部门从“工资专户”中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工资办审核代发银行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和特种转帐传票,按有关科目登记入帐,同时将代发银行划入本单位经费帐户的各项扣款核对后,及时划入有关部门帐户,对异地职工工资通过邮寄汇款方式汇入职工个人所在地。

第二十条 工资办逐月按单位按预算科目登记工资增减变化备查帐,每月生成工资增减变化情况表送预算科及有关业务科,与代发银行通过微机联网建立工资管理和数据传输系统,通过分层次编制预算科目、单位(所属部门)、个人代码,形成完整、科学的单位工资代码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增人增资,严格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的有关政策,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审批手续,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并持《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增人计划卡》、《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新增人员有关材料复印件,分别送市编委、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经工资办核验、汇总生成工资发放清单后转入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及时办理个人工资卡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减人减资填写市人事局印制的《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增减通知单》一式六份,报编委和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办理人员工资基金有关手续。调出人员和其他减员,单位要收回工资卡,并到工资办和代发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职工正常工资变动,单位应填写《曲靖市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曲靖市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六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后,由人事部门核准工资,送工资办调整工资帐户中的有关项目。

第二十四条 工资办、代发银行、各单位在次月5日内,按照工资办提供的“×××月×××单位工资发放对帐清单”分别进行对帐,并签字盖章认可,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工资预算由财政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预算单位要按月登帐,年终与银行、财政核对一致,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汇入决算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工资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工资办专设工资审核汇总人员、工资校验监督员、计算机管理服务人员,负责工资发放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接受财政、编制、人事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上报人员数字及标准不实,对离退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拨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代发银行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事项,对于未完全履行职责义务的,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工资业务。

第三十条 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确保工资统一发放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论该案的保证承诺性质及债权债务的具体负担

田永伟

保证,是《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方式之一,常见于各类债权担保中,因为其手续简单,可操作性强,以农村借贷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虽然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进而转变为实际行动,处处运用法律,但由于绝大部分运用法律者对《担保法》知知甚少,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下面以一案例试论保证承诺的定性问题。
甲乙为一村之民,彼邻而居,关系甚洽。一日,甲红运当头,获体彩奖金若干,呼乙至家同庆,膳前,甲曰:“近日,木材市场走势强劲,何不大发特发?”乙颔首击节,甲取来笔墨,乙欣然写道:“吾甘为甲担木材交易之全责,违法犯罪亦同”。后甲经营数日,债台高筑,锒铛入狱,问乙之保证有无效力?
此案例相对较为简单,但案件的关键焦点,是如何认定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债权债务具体的问题,本人从下几个方面试加分析。
一、保证不应囿于直接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大部分人都会得出,如果没有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书面约定,保证合同或保证行为将不会成立。如《担保法》第6条规定内容是:“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但是,就案件中甲与乙签订的保证书性质而言,合乎合同成立的要件,甲发出要约,乙提笔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债权人知道这一情形,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保证人对债权人作出的单方要约,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一成立,即视为债权人接受这一条件,保证合同即自行生效。这也符合《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当发生债务人不能清偿之事宜时,债权人即可追究保证人之责任。
二、甲乙签订之合同部分有效。保证人乙为保障交易安全,愿为甲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事行为生效的三大要件即主体,意思,内容均是合法的。而保证人乙为甲违法犯罪提供的担保则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条款,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故此保证书为部分有效。而合同效力又需司法机关等特殊主体以《合同法解释》的第四条为依据进行确认。
三、债务的具体承担不能同一而论。从甲乙订立的合同而言,并没有约定具体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乙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即可以向主债务人甲主张债权,也可以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乙主张相关权利,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保证人而言,此时保护自己利益不损的惟一办法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内容,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收集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对甲乙约定并不知情的证据,由此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同时,债权人与甲之间合同没有约定乙承担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乙在主合同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主张抗辩权,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单方的保证、保函在债权人认可、接受的情况下为保证的特殊形式,建议签定此类合同的人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地防范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