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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59:53  浏览:9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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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技术援助贷款(下称技援贷款)的管理,确保技援贷款达到预期的目的,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参照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功做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技援贷款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帮助受援对象为项目开发的前期费用提供贷款支持,通过技援贷款增强项目开发水平,提高项目开发质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第三条 开发银行技援贷款适用的地域主要是我国西部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条 技援贷款重点支持的开发项目主要是:综合开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保及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第二章 技援贷款的用途
第五条 技援贷款是开发银行为项目开发前期工作费用提供的贷款,该项贷款为零利率。在发放贷款时一次收取贷款发放额0.5%的手续费。
第六条 技援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发起阶段,包括与项目开发有关的综合开发规划、项目筹划、项目论证、技术和市场等专题研究、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七条 技援贷款资金的用途限定为:选择设计院、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费用;中介机构咨询人员的服务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用款单位为项目开发举办的专题研讨会、论证会等会议费;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使用单位为改善工作手段,用于办公自动化、电子化等小型设备的采购费用(此项支出不得超过10%)。第八条 技援贷款纳入开发银行信贷总规模,其规模在年度信贷计划中安排。申请开发银行技术贷款的单个项目所获得的技援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技援贷款的借款人及申请
第九条 技援贷款的借款人为省、地(市)政府的计委、经委或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发起人。
第十条 申请技援贷款的借款人应向所在省、区、市开发银行分行提出申请,未设分行的省、区、市可向管辖该地区业务的分行申请。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技援贷款时应提交申请贷款书面报告,并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请技援贷款的用途的书面说明;
二、关于开发项目初步设想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先进性及市场前景、项目估算总投资、预期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等;
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的资料;
四、地(市)计委、经委申请项目开发技援贷款时还需提供省计委、经委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技援贷款项目的受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 技援贷款受理主体是项目所在省、区、市的开发银行各分行。各有关分行受理技援贷款的申请报告后,对其内容进行初审,认为基本符合技援贷款条件,即上报总行审批。负责填写《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申报、审批表》(表式附后),并附借款人的申报材料送总行综合计划局。
第十三条 总行综合计划局将《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申报、审批表》以及借款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送总行有关评审局审核。
第十四条 总行有关评审局经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后,总行综合计划局复审,并将评审局和分行的意见汇总后报送主管行长、行长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使用技援贷款的项目,由总行综合计划局负责通知有关分行,并据此下达技援贷款计划。
第十六条 技援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开发银行的信贷政策;市场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有关分行、评审局主要就以上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初审、审查意见,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申报、审批表》的相关栏中填写意见。

第五章 技援贷款协议的签订及担保
第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技援贷款的项目,由所在地分行通知借款人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申报、审批表》(复印件),签订开发银行技援贷款协议。
第十八条 技援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初步名称、项目开发目标、申请(借款)单位、用款单位(可为中介机构)、借款金额、资金用途、用款计划、完成期限、违约责任、借贷双方商定的其它事宜。
第十九条 技援贷款协议按总承诺额一次签订,贷款分年、分期支付使用。
第二十条 技援贷款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开发银行提供的技援贷款可免于担保。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协议》的文本框架由开发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局负责统一制定。

第六章 技援贷款的发放及回收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分行应为借款设立技援贷款专户,资金的请领、调拨、汇划,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调拨管理暂行办法》(开行发[2000]14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贷款发放与结算原则上采取直接支付的办法,由借款单位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协议》中的用款计划,提出“用款申请单”,经有关分行审单确认后,据以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用款单位。
第二十五条技援贷款项目开发成功,经批准开工建设,该笔技援贷款即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中,项目建设的第一笔资金到位后即应一次偿清技援贷款,技援贷款项目结束。用于综合开发规划的技援贷款由当地政府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在以后年度自身掌握的经费中一次偿还。
第二十六条技援贷款项目未开发成功,且借款单位确实无力偿还,则由申请(借款)单位提出报告,说明项目开发失败情况与原因,并经有关分行签署意见,经总行相关部门审核报主管行长、行长审批同意后,该笔贷款用开发银行财务费用冲抵代还,技援贷款项目结束。
第二十七条 对技援贷款的发放、使用、回收情况要单列统计科目统计、考核。

第七章 技援贷款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总行综合计划局负责技援贷款的总量控制,编制技援贷款计划,统计分析技援贷款执行情况,提出技援贷款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有关分行负责对技援贷款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对技援贷款的管理,并对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督借款人选择设计院、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情况,是否采取国际金融组织通常的做法,实行招投标公开竞争方式,确保符合资质等级。
二、派专人参与技援贷款项目的开发培育工作。
三、监督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保证技援贷款专款专用。
四、按统计要求定期向总行综合计划局报送有关技援贷款项目执行情况。
五、对重要技援贷款项目可不定期进行延伸稽核。
六、贷款项目完成后,应提出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包括成功的项目和不成功的项目),连同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一并报送总行。
第三十条 技援贷款的使用如违背双方签订的协议,有关分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回收已发放的贷款,并按同期同档次基本建设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并应及时通报总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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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8〕113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其他有关公司:

  为了保证我国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加强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与管理,国家商检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国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信誉,维护国家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和管理。

  对外援助物资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以下简称“援外物资”)。

  第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主管检验的业务司与外经贸部对外援助司成立“对外援助物资检验联合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处理援外物资的检验事宜以及有关对外联系工作。

  第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设立在各地的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援外物资实施检验。

  对于援外物资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第五条 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是援外物资检验的基本原则。

  商检机构须在生产厂厂检合格且总承包企业已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援外物资进行最终检验。

  第六条 援外物资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口岸查验合格的,不准启运出境。

  因国家特殊需要,经外经贸部对外援助司出具证明,商检机构据此对援外物资简化手续或免予检验。

  第七条 援外物资在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所供物资的质量和商检条款,包括全部物资的数量、规格以及质量标准和包装标准。

  外经贸部援外司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连同“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见附件)提交国家商检部门。

  对于成套项目下的援外物资,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确定具体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外经贸部援外司至少应在产品投产前七日内将填写齐全的“一览表”传递给国家商检部门。

  上述一览表的任何更动或补充均须报外经贸部援外司批准,并由外经贸部援外司通知国家商检部门。

  第八条 国家商检部门在接到第七条中所述文件后,立即通知有关商检机构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援外物资的检验流程和时限应参照国家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在安排生产(或采购)时,对于援外物资中凡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于未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总承包企业应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证或国际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总承包合同等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对于援外物资内的法定检验商品,商检机构依照《商检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检验;其它援外物资商检机构将按照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质量和商检条款实施检验,总承包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国家标准检验或由“对外援助物资检验联合协调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经检验符合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援外物资,由产地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签发换证凭证,或由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检验机构签发检验证明,经口岸查验合格后,一律由口岸商检机构换发检验证书。

  各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外经贸部向总承包企业结算货款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罚款的主要依据之一。

  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并由国家商检部门在接到该单后七日内将不合格情况反馈外经贸部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与国家商检部门应建立定期信息反馈制度。

  第十三条 援外物资检验收费参照国家规定的商检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外经贸部对违反本规定的总承包企业或工厂,分别按《商检法》及外经贸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

 

┌────┬─────┬──┬──┬────┬────┬───┬────┬───┬────┐

│产品名称│数量、规格│金额│产地│厂商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出厂日期│出口港│检验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承包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日期:           (盖章)






国家商检局关于全国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全国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秘密〕国检监〔1993〕128号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衔接到货检验工作,国家商检局于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一日在哈尔滨召开了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座谈会。会议介绍了与日本自动车工业会有关进口汽车、摩托车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谈判及技术交流情况;研究、学习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做法;研究了获证汽车、摩托车到货检验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探讨了边贸进口汽车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获得安全质量许可证并已加贴CCIB安全标志的汽车和摩托车,到货检验的项目和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执行。

  二、日本各汽车厂家目前正在进行申请中,对其汽车已采取的一些灵活措施依然有效。

  三、对未获准进口的汽车,凡一合同到货超过20辆或进口单位从1990年5月1日起累计进口超过100辆者,要报国家商检局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处理;一合同到货在20辆以下,进口单位累计100辆以下的,由各口岸局依法处理,并对已到货的汽车进行许可前的补验(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一);对边贸进口单位累计进货在20辆以下的,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经批评警告后,可接受报验。

  四、对旧车到货,要进行正常的安全检验,发现重大问题的,要报国家商检局;对假旧车(即合同上为旧车,实为新车)和走私车,要严加管理,不论数量多少,都要进行许可前补验。

  五、对于在口岸已进行许可前补验的车辆,口岸局在初检单上加注已获安全许可字样,以便到货地商检局检验把关。

  六、许可前补验由口岸商检局抽样,原则上送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商检实验室检测;从香港进口的汽车,由中国(香港)检验有限公司汽车检测中心负责。

  附件1:汽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附件2: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附件1:         汽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

│序│ 项  目 │车型│ 95年底前 │ 96年以后 │获证后到│ 许可前 │

│号│      │  │      │     │ 货检验 │ 补验 │

├─┼──┬───┼──┼──────┼─────┼────┼────┤

│ │  │   │  │93年底前:厂│     │安全标志│ 同左 │

│ │  │   │  │牌、型号、出│     │、商标、│(指同获│

│ │  │   │ 全 │厂编号   │与94年后相│铭牌、发│证后到货│

│ │  │3-1铭 │  │94年后再加:│同    │动机和底│检验,下│

│ │  │牌  │  │出厂年、月,│     │盘、型号│同)  │

│3 │汽车│   │ 部 │总质量或载人│     │出厂编号│    │

│ │标记│   │  │数     │     │及防更改│    │

│ │  ├───┤  ├──────┼─────┤措施  │    │

│ │  │   │ 车 │可提供文件说│当无位置(│    │    │

│ │  │3-2终 │  │明:位数、字│已打满)可│    │    │

│ │  │止号 │  │形     │不打印,否│    │    │

│ │  │   │ 型 │      │则须打印,│    │    │

│ │  │   │  │      │形状不限 │    │    │

├─┼──┴───┼──┼──────┼─────┼────┼────┤

│ │ 外形尺寸 │全部│按附件2第4条│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      │     │    │长、宽、│

│4 ├──────┼──┼──────┼─────┤    │高后悬长│

│ │ 后  悬 │全部│按附件2第4条│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1)     │去除 (1) │    │    │

├─┼──────┼──┼──────┼─────┼────┼────┤

│ │      │全部│      │     │    │特种车的│

│5 │ 侧翻稳定角 │车型│按附件2第5条│同95年底前│    │侧翻稳定│

│ │      │  │      │     │    │角   │

├─┼──────┼──┼──────┼─────┼────┼────┤

│6 │自动变速器操│全部│按附件2第6条│同95年底前│    │    │

│ │纵装置   │车型│      │     │    │    │

├─┼──────┼──┼──────┼─────┼────┼────┤

│ │      │  │      │     │按GB7258│加3.6转 │

│7 │ 转向装置 │全部│按附件2第7条│同95年底前│3.1,3.2,│弯半径 │

│ │      │车型│      │     │3.3,3.5 │    │

│ │      │  │      │     │检查  │    │

├─┼──────┼──┼──────┼─────┼────┼────┤

│ │      │  │按ZBT24007中│按ZBT24007│ O型、剩│O型、剩 │

│ │      │  │:      │中:    │余制动性│余制动性│

│ │      │  │O型试验: (2)│O型试验: │能的空载│能的空载│

│ │      │  │5.1.1,   │去除 (2) │试验驻坡│试验、驻│

│ │      │  │6.6.2.1,  │5.1.1,  │度,   │坡度  │

│ │      │  │6.6.2.2,a  │6.6.2.1,a │ 如条件│    │

│ │      │  │I型试验:  │6.6.2.2,a │不充许也│    │

│ │      │ 全 │5.3,6.8,  │I型试验: │可用  │    │

│ │      │  │剩余制动性能│去除 (3) │GB7258相│    │

│ │      │  │:      │5.3 6.8  │应条款 │    │

│ │      │ 部 │5.2.1,6.7.4.│剩余制动性│    │    │

│ │      │  │3      │能:    │    │    │

│ │      │  │如达不到要求│5.2.1,  │    │    │

│ │      │ 车 │,只要有双管 │6.7.4.3  │    │    │

│8 │ 制动装置 │  │路也可   │驻车制动 │    │    │

│ │      │  │驻车制动:  │5.6.1~  │    │    │

│ │      │ 型 │5.6.1~5.6.5│5.6.5   │    │    │

│ │      │  │6.11.1~  │6.11.1~ │    │    │

│ │      │  │6.11.4   │6.11.4  │    │    │

│ │      │  │在满载单车状│     │    │    │

│ │      │  │态下,驻车坡 │     │    │    │

│ │      │  │度可为18  │     │    │    │

│ │      ├──┼──────┼─────┼────┼────┤

│ │      │  │应急制动性能│     │    │    │

│ │      │轿车│: (4)   │同95年底前│    │同95年底│

│ │      │  │5.2.2,   │     │    │前   │

│ │      │  │6.7.2.2a  │     │    │    │

├─┼──┬───┼──┼──────┼─────┼────┼────┤

│ │  │ 9-1 │  │   免   │按附件2第 │    │    │

│ │  │   │  │      │9-1条   │    │    │

│ │制动├───┤ 全 ├──────┼─────┼────┼────┤

│9 │软管│ 9-2 │ 部 │   免   │按附件2第 │    │    │

│ │  │   │ 车 │      │9-2条   │    │    │

│ │  ├───┤ 型 ├──────┼─────┼────┼────┤

│ │  │ 9-3 │  │   免   │按附件2第 │    │    │

│ │  │   │  │      │9-3条   │    │    │

├─┼──┴───┼──┼──────┼─────┼────┼────┤

│10│驾驶员前方视│M1类│   免   │按附件2第 │    │    │

│ │野     │  │      │10条   │    │    │

├─┼──┬───┼──┼──────┼─────┼────┼────┤

│ │  │   │全部│左、右外后视│同95年底前│    │    │

│ │  │ 装备 │车型│镜     │     │    │    │

│ │  │ 要求 ├──┼──────┼─────┤    │    │

│ │  │   │M1类│内后视镜 (5)│同95年底前│    │    │

│ │  ├───┼──┼──────┼─────┤    ├────┤

│ │  │   │M1类│外后视镜按 │外后视镜同│    │    │

│11│后视│   │  │85/205/EEC │95年底前内│装备要求│    │

│ │ 镜 │后视野│  │86/562/EEC │后视镜按 │    │    │

│ │  │ (6) │  │内后视镜不 │JB4186第 │    │后 视 野│

│ │  │   │  │检查    │2.1.5条  │    │    │

│ │  │   ├──┼──────┼─────┤    │    │

│ │  │   │M1类│按JB4186按 │同95年底前│    │    │

│ │  │   │以外│2.1.4条   │     │    │    │

│ │  ├───┼──┼──────┼─────┤    ├────┤

│ │  │后视镜│全部│   免   │     │    │    │

│ │  │技术要│车型│      │     │    │    │

│ │  │求  │  │      │     │    │    │

├─┼──┼───┼──┼──────┼─────┼────┼────┤

│ │  │   │  │原则上全部车│     │    │    │

│ │  │ 装备 │全部│型装备,但N2 │     │    │    │

│ │  │ 要求 │车型│、N3、M2、M3│同95年底前│    │    │

│12│除箱│   │  │用户提出不装│     │    │    │

│ │除雾│   │  │时可免装  │     │装备要求│ 同 左 │

│ │  ├───┼──┼──────┼─────┤    │    │

│ │  │ 性能 │  │只要求除雾性│除箱、除雾│    │    │

│ │  │ 要求 │轿车│能,按附件2第│均按附件2 │    │    │

│ │  │   │  │12条    │第12条  │    │    │

├─┼──┼───┼──┼──────┼─────┼────┼────┤

│ │  │装备 │全部│全部车型装备│同95年底前│    │    │

│ │  │要求 │车型│      │     │    │    │

│ │  ├───┼──┼──────┼─────┤    │装备要求│

│13│刮水│刮刷 │轿车│按附件2第13 │同95年底前│装备要求│、刮刷频│

│ │器 │面积 │  │条     │     │    │率刮刷面│

│ │  ├───┼──┼──────┼─────┤    │积   │

│ │  │性能 │全部│   免   │按附件2第 │    │    │

│ │  │要求 │车型│      │13条 (12)│    │    │

├─┼──┴───┼──┼──────┼─────┼────┼────┤

│14│  洗涤器  │轿车│只装备要求 │按附件2第 │装备要求│ 同左 │

│ │      │  │      │14条 (12)│    │    │

├─┼──────┼──┼──────┼─────┼────┼────┤

│ │照明及信号装│全部│只要求数量和│     │    │    │

│ │置的数量、位│车型│光色,按   │按附件2第 │    │    │

│ │置、光色  │  │GB4785   │15条   │检查数量│    │

│15├──────┼──┼──────┼─────┤、目测光│ 同左 │

│ │照明和信号装│全部│按附件2第15 │同95年底前│色,96年 │    │

│ │置一般要求 │车型│条,示宽灯不 │     │以后查位│    │

│ │      │  │符合的可缓和│     │置   │    │

│ │      │  │1年     │     │    │    │

├─┼──┬───┼──┼──────┼─────┼────┼────┤

│ │  │   │  │按GB7258第 │同95年底前│    │照射位置│

│ │  │照射 │  │5.3条,只要能│     │    ├────┤

│16│前照│位置 │  │调到规定位置│     │    │    │

│ │灯 │   │  │即可    │     │照射位置│    │

│ │  ├───┤全部├──────┼─────┤    │配光性能│

│ │  │配光 │车型│按日本JIS的 │按附件2第 │    │    │

│ │  │性能 │  │反向品   │16条   │    │    │

├─┼──┴───┼──┼──────┼─────┼────┼────┤

│17│转向信号灯 │全部│配光性能免 │按附件2第 │目测闪光│闪光频率│

│ │      │车型│      │17条 (12)│频率  │按标准做│

├─┼──────┼──┼──────┼─────┼────┼────┤

│18│位置灯和制动│全部│配光性能免 │按附件2第 │    │    │

│ │灯     │车型│      │18条 (12)│    │    │

├─┼──────┼──┼──────┼─────┼────┤    │

│19│倒车灯   │全部│配光性能免 │按附件2第 │    │    │

│ │      │车型│      │19条 (12)│    │    │

├─┼──────┼──┼──────┼─────┼────┼────┤

│ │图形标志  │全部│符合ECE、ISO│按修订后的│ 检查 │ 同左 │

│20│      │车型│、或日本标准│GB标准  │    │    │

│ │      │  │中之一即可 │     │    │    │

├─┼──────┼──┼──────┼─────┼────┼────┤

│21│喇 叭   │全部│按附件2第21 │同95年底前│测量声级│ 同左 │

│ │      │车型│条     │     │    │    │

├─┼──────┼──┼──────┼─────┼────┼────┤

│22│车速表   │全部│按附件2第22 │同95年底前│ 测量 │ 同左 │

│ │      │车型│条 (7)   │去除(7)  │    │    │

├─┼──┬───┼──┼──────┼─────┼────┼────┤

│ │  │标记 │全部│按附件2第23 │同95年底前│    │    │

│ │  │   │车型│条     │     │    │    │

│ │  ├───┼──┼──────┼─────┤检查标记│    │

│23│轮胎│   │轿车│按附件2第23 │同95年底前│、外观质│ 同左 │

│ │  │   │  │条     │     │量   │    │

│ │  │性 能├──┼──────┼─────┤    │    │

│ │  │   │轿车│按附件2第23 │同95年底前│    │    │

│ │  │   │以外│条     │     │    │    │

├─┼──┴───┼──┼──────┼─────┼────┼────┤

│24│门 锁   │全部│按附件2第24 │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条     │     │    │    │

├─┼──────┼──┼──────┼─────┼────┤    │

│25│门铰链   │全部│按附件2第25 │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条     │     │    │    │

├─┼──────┼──┼──────┼─────┼────┼────┤

│26│客车车门  │M2、│按附件2第26 │同95年底前│检查  │ 同左 │

│ │      │M3类│条 (8)   │     │    │    │

├─┼──────┼──┼──────┼─────┼────┼────┤

│27│座椅强度  │全部│   免   │按附件2第 │    │    │

│ │      │车型│      │27条 (12)│    │    │

├─┼──────┼──┼──────┼─────┼────┤    │

│28│内饰材料  │全部│   免   │按附件2第 │    │    │

│ │      │车型│      │28条 (12)│    │    │

├─┼──────┼──┼──────┼─────┼────┤    │

│29│门窗玻璃  │全部│按附件2第29 │同95年底前│    │    │

│ │      │车型│条     │     │    │    │

├─┼──────┼──┼──────┼─────┼────┼────┤

│30│安全带   │20座│只装备要求, │按附件2第 │装备要求│ 同左 │

│ │      │以下│按附件2第30 │30条 (12)│    │    │

│ │      │或车│条 (9)   │     │    │    │

│ │      │长6m│      │     │    │    │

│ │      │以下│      │     │    │    │

├─┼──────┼──┼──────┼─────┼────┼────┤

│31│燃油系统其排│全部│按附件2第31 │同95年底前│ 检 查 │ 同左 │

│ │气管    │车型│条 (10)  │     │    │    │

├─┼──┬───┼──┼──────┼─────┼────┼────┤

│ │  │32-1 │M1、│   免   │按附件2第 │汽油车: │ 同左 │

│ │  │工况法│N1类│      │32-1条  │测怠速排│另加曲轴│

│ │  ├───┼──┼──────┼─────┤放   │ 箱排放 │

│ │  │32-1 │全部│按附件2第  │同95年底前│柴油车: │    │

│ │  │怠速法│车型│32-1中怠速排│     │测自由加│    │

│ │  │   │  │放要求   │     │速烟度 │    │

│32│汽车├───┼──┼──────┼─────┤    │    │

│ │排放│32-2曲│全部│按EEC只测负 │同95年底前│    │    │

│ │  │轴箱排│车型│压法    │     │    │    │

│ │  │放  │(汽 │      │     │    │    │

│ │  │   │油车│      │     │    │    │

│ │  │   │)  │      │     │    │    │

│ │  ├───┼──┼──────┼─────┤    │    │

│ │  │32-2自│全部│按附件2第  │同95年底前│    │    │

│ │  │由加速│车型│32-3条   │     │    │    │

│ │  │烟度 │(柴 │      │     │    │    │

│ │  │   │油车│      │     │    │    │

│ │  │   │)  │      │     │    │    │

├─┼──┴───┼──┼──────┼─────┼────┼────┤

│33│加速噪声  │全部│按附件2第33 │同95年底前│    │ 测量 │

│ │      │车型│条 (11)  │去除 (11)│    │    │

└─┴──────┴──┴──────┴─────┴────┴────┘

  注:(1)95年底前,3轴车的后悬达到日本保安基准规定也可以。

  (2)对M3、N2、M3类车,空载制动时,允许车轮在速度大于10km

/h时抱死,但不能偏出3.7m宽车道。

  (3)M和N1类车,93年底前不符合者不予审查,94年1月1日起补充

审查。

  (4)从94年1月1日起适用。

  (5)对不能提供任何后视影像的车,可以不装备。

  (6)M1类车在1年内达到要求,M1类以外的车在三年内达到要求。

  (7)对个别车可缓和1年后适用。

  (8)装有常锁机构的车门(从内侧不能打开的车门)也可在汽车左边。

  (9)对个别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缓和1年。

  (10)立式排气管口不得朝右的要求,日本96年后达到。

  (11)M1,N1类车不符合者可缓和1年,1年后复查。

      M2、N2、M3、N3类车,94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若

不符合者,95年1月1日后复查。

  (12)96年后不符合者,作为悬案再次协商。

附件2:        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

┌───┬──────────────┬───────────────┐

│序 号│      项  目     │    获证后到货检验     │

├───┼──────────────┼───────────────┤

│2.1  │标记            │检验             │

├───┼──────────────┼───────────────┤

│2.2  │车速里程表         │检验             │

├───┼──────────────┼───────────────┤

│2.3  │安全防护装置        │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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