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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22:36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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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深圳市体育发展中心应按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体育市场管理的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调体育市场管理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三)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对全市体育经营项目的规划、布局提出方案和意见;
(五)对《规定》第二条第(二)至(四)项进行审批;
(六)监督、检查体育市场中的经营活动,建议、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七)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照。
第三条 《规定》所涉及的管理范围包括高尔夫球、保龄球、健身健美、武术、散打、搏击、螨拳道、拳击、气功、网球、游泳、潜水、花样游泳及其他水上运动、体育舞蹈、足球、排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棒球、垒球、田径、体操、摔螃、柔道、射击、射箭、滑冰(人工制冷
冰场、轮滑)、赛车、赛马、信鸽、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热气球、攀岩、门球、桥牌、龙舟、壁球、钓鱼、自行车、体育游戏、航空、航海、无线电运动等具有体育特点的经营性项目和活动。

管 理
第四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对全市体育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市体育发展中心与区体育管理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一)市属体育企业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进行管理,其他体育经营企业由所在区体育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二)在各区所在范围内举办的市级以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由各区体育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报市体育发展中心备案。跨区或市级以上的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审批和管理。
(三)《规定》第九条所载项目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实施执行。
第五条 气功经营性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体育企业或其他综合性项目中的体育经营项目,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提出意见,然后由负责立项审批的部门审查或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其他应办的手续。
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中含有桌球项目的,可由市体育发展中心与其他体育经营项目一并提出意见,然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 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持和安全维护,主办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公安部门报送治安秩序维护和安全维护方案,经公安部门批准后与保安单位具体商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每年对体育企业进行检查,年检的内容是:
(一)经营项目和器材设备;
(二)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合格证照。
第九条 在前条所规定的检查中对违反《规定》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对经营性体育活动的管理可依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所有经营性体育活动必须依法纳税。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审批:
(一)凡国家和省体育管理部门安排在我市进行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和市级各类正式比赛均由市体育发展中心直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此类活动。
(二)由企业和其他单位发起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活动必须向市体育发展中心申报批准,申报的文件和资料是:
1、举办活动的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应载明举办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活动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参加活动的人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
2、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3、竞赛规程;
4、场地情况的说明及使用证明;
5、观众组织方案;
6、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7、经费预算及筹资情况;
8、合作者之间的合同、协议书副本;
9、主办、协办单位法人代表证明。
(三)须经市政府、省、国家体委审批的竞赛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呈文上报。
(四)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发给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对体育表演活动的审批:
(一)凡经营性体育表演均需报市体育管理部门审批。
(二)申报的文件和资料:
1、举办表演的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应载明表演名称、时间、地点、活动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表演者情况、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情况;
2、表演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3、场地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
4、表演的节目表;
5、观众组织方案;
6、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公安、交通、城管、环保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7、合作者的合同、协议书副本;
8、主办、协办单位或举办者个人情况的证明。
(三)同意举办的表演活动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发给批准文件。
在市属体育场馆和市区重要公众场所进行表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直接管理;在其他场所进行表演,由所在区体育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体育技术培训的审批:
(一)凡举办体育项目的培训班,均需经市、区体育管理部门审查。
(二)申报的文件和资料:
1、举办培训班的申请表:应载明培训班名称、时间、地点、培训内容、主办单位情况证明;
2、教师或教练员资料:举办项目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或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或当地省级体育部门的资格证明;本专业业务工作简历、原单位介绍信、其他有关证明证书;
3、教学或培训计划,收费标准的说明;
4、教学场地情况的说明;
5、必须的教学资料、教材和器材的情况;
6、其他有关资料。
(三)体育培训班每期教学不得少于20学时,每次课不得少于2学时。
(四)同意举办培训班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专业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专业岗位培训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由所属业务部门或委托市有关专业协会进行。
第十六条 培训对象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人员、教师、教练员、应急救护人员。
第十七条 培训内容:
(一)公共理论:体育理论、体育管理、运动生理和运动医学常识;
(二)专业理论:单项运动理论和技能;
(三)专业技能测验;
(四)理论考试。
第十八条 凡从事该经营专业并已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国家一级以上等级运动员称号的人员,可免于岗位培训,直接核发岗位合格证书。救护、救生人员均须经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合格者由市体育发展中心核发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奖 惩
第二十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制订和实施对体育经营中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条件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第九条,即未经合法手续注册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营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的,市体育发展中心可责令其停止活动;拒不执行者由市体育发展中心提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体育场馆和其他营业性演出场所接纳未经批准取得举办资格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有关规定追究该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未经批准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利用举办体育项目开展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体育经营者雇用或聘用未经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照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项目教练、技术培训和应急救护等工作的,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者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按《规定》第三十一条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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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与标准

王瑜


“三流企业做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级企业卖标准。” 这句话非常的流行,但是标准是什么东西,其实人们并不了解,而在农业领域人士谈标准似乎更是天方夜谈,不知所云,作为农业生产的绝大多数人,农民与他们谈标准那是无意义的事情。

那么请随我到超市看看,同样是水果,进口的“洋水果”有整齐漂亮的外观和轻巧坚固的包装,而国产的水果一堆堆污头垢面、大小不整堆放着,两种扮相的果品在消费者面前必然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身价。也许消费者抱怨,其实进口的水果味道并不如国产的,为什么价格卖那么贵?那是因为别人在生产、加工乃至包装的每个环节通通采用了一套叫做“标准化”的管理技术!

  美国、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在现代化农业建设中,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标准化工作,从产前的生产资料供应,到产中的每个技术服务环节,再到产后的农产品分级、加工包装、储运,都制定有系列标准,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规范操作。日本的农产品生产从播种到收获、加工整理、包装上市都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如农民种西瓜,用什么品种、何时下种、何时施肥、施多少肥、何时采摘,都有严格的规定。如对出售的黄瓜,它的长短、粗细及弯曲程度都必须符合标准,否则宁可扔掉。

加入WTO,我们的农户无法过着自给自足虽然不富裕但是很安逸的日子,我们的农业封闭的小农生产经济将被国外的农产品打破,我们原来粗放的种植方式,农产品流通基本上处于自由贩卖,看货论价的无序状态,没有任何包装或者是非常简化“网袋”包装将无法抵御国外农产品的竞争。在农产品方面,我们没有工业领域的低价优势,相反我们农产品的生产成本高于国外,我们将如何面对国外农产品的竞争?唯一的出路是实现标准化,农业标准化既是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绿卡”,也是在国内市场迅速构筑我们的“防御工事”。

其实我国农业品标准化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制定有关的基本标准、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外贸商检还有自己的一套果品标准。但这些标准无论在标准数量和宽严尺度上存有浓厚的内外贸二种体制的计划经济色彩,而且与国外先进标准存在很大的差距,标准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成了形同虚设的空文。

我国的农业有自己的特色,生产单位极度的分散,土地被以分为单位平均划分到每个农村家庭,也使生产单位变得极端的小。在流通环节也是散兵游勇,或者由农户自发组织的临时团体进行销售,有的特色农产品有相对较大的龙头企业在进行加工。国家已制定的标准几乎是不可能贯彻到各家各户,即使可以贯彻也无法进行监管,农户更没有能力去制定任何的标准。

我们无法改变我国农业方面标准的现状,没有力量去推动相关部门去修订农业方面的标准,我们不能去消极等待,面对国外农产品的竞争,不能束手就擒,否则在国外农产品的凌厉攻势下,我们的农产品毫无市场,那么我们的农民就只有上街乞讨的份,在现有的状况下,我们必须抓紧时间采取措施,要进行自救,寻找解决的方法。

天无绝人之路,办法总是有的。我们可以在政府推导的农业产业化框架下来推行,当地成立农产品协会,将农户、销售人员和龙头企业集中到协会里,当然协会还是没有能力来制定任何的标准,并保证标准的很好的执行,但是协会可以集中当地的力量聘请专门的中介机构来制定标准,并让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标准很难,还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作为农产品没有必要囿于这些条框的规定,因为我们制定标准的目的是提高农产品的品质,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确实提高自己的收入,而不是为了政府的政绩,所以形式是无关紧要的,不等不靠,我们自己亲自来参与制定。制定标准我们一定要实际,从最基础开始,从最简单的开始,从最好执行的开始。我们不是做秀美文章,不用担心“专家们”嘲笑,我们可以做得非常的粗糙,但是我们的标准非常的实际,完全可以执行,我们可以一点一点来改进,可以每年都修订,每一个修订都是一个提高。我们知道农产品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制定完善的标准,但是我们现在无法一一去制定,并且让最普通的农户也马上按照标准来执行。那么我们制定标准就先易后难,先从产业链索的末端开始,比如先制定销售的标准,统一进行分级,采取统一的包装,这样销售商获得了实惠就有积极性去执行标准,销售商第二年就可以拿着标准来要求农户,这样从末端倒逼前端,由执行者自己去推动,因为有获得利益者的现身说教,以及主动强制推行,那么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我们比较容易来完善标准体系。

只要我们有标准的意识,我们就会不断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标准水平,不断完善各项标准,并且严格执行标准,以不标准带动农产品的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销售价格,那么我们的农业将与世界农产品进行竞争,我们的农户也将提高收入。

※:本文作为农业产业化系列之一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利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编报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利用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编报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一)总则
一、根据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规定,为了负责建立、健全统一的利用国外贷款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借国外贷款的转贷办法、预决算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经国务院授权,代表我国从外国政府(含政府金融机构),国际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借入的各项贷款,发行的外币债券,以及由国家批准并委托国内金融机构从国外借入1年期以上的专项商业贷款,均属于中央统借国外贷款。在国家的国外贷款计划内,地方政府直接或委托国内
金融机构从国外借入的各项1年期以上的贷款,属于地方统借国外贷款。其他部门以各种形式借入的国外贷款为自借国外贷款。
三、中央和地方统借国外贷款的借入、支用和对外还本付息,均按现行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和年度财政预决算。自借国外贷款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所有国外贷款的借入和使用,都必须按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审批和管理,特别要加强自借国外贷款的宏观控制,提高贷款使用的经济效益,保证按时还本付息,维护国家信誉。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外贷款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协助各有关单位管好用好国外贷款。
六、本办法适用于借入和使用国外贷款和各级政府、部门和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公司和企业。
七、中央的地方的统借国外贷款,按人民币偿债责任划分为统借统还国外贷款和统借自还国外贷款。

(二)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管理
八、统借统还国外贷款是指偿债的人民币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和归还的统借(包括中央和地方统借,下同)国外贷款。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按一般预算管理方式,统一收付和管理。
九、使用国家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用款部门)应在每年九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下年度使用国外贷款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批复给用款部门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统借统还国外贷款年度预算,在
十月十五日前报财政部。
十、国外贷款用于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项目的外币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和建设项目用款进度通过指定的银行向用款部门办理拨款或转帐。没有预算,财政部门不拨款。没有财政部门的通知,经办银行不付款。
十一、直接对外承办国外贷款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借款部门)提出的还本付息通知经审核和支付后,财政部门定期将为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项目支付的贷款利息和费用通知用款部门,列入有关建设成本。
十二、年度终了各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的用款部门应编制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的年度决算,连同文字说明,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统借统还国外贷款年度决算,于年度终了后40天内报财政部。

(三)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预决算管理
十三、统借自还国外贷款是指偿债的人民币资金由用款部门自行筹措的统借国外贷款。统借自还国外货款的预决算制度由借款部门执行。在履行规定的预决算手续后,国外借款的各项收支和还本付息由借款部门与用款部门直接结算。
十四、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用款部门应于每年九月十五日以前,向经办该项贷款的借款部门编报下年度使用国外贷款预算。各借款部门按国家的国外借款计划以及国外资金的供给情况,以同样的格式汇总编制本部门归口的统借自还国外贷款和还本付息年度预算,于九月底前报同级财政
部门一式二份。各级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分别汇总编制中央和地方统借自还国外贷款年度预算,并下达各借款部门执行。
十五、每月终了,各借款部门将贷款的月份执行情况与用款部门核对无误后,编制国家统借自还国外贷款预算执行月报表,于月终后10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列入财政国外借款有关收支项下。
十六、年度终了,各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用款部门编制国家统借自还国外贷款年度决算(以十二月份月报代),连同文字说明,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有关借款部门。各借款部门审核后于同月三十一日前将本部门的统借自还国外贷款年度决算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决算说明应包括
以下内容:
(1)借款与还本付息预算的执行说明;
(2)使用贷款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经济效益及存在的问题。
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汇总编制的中央和地方统借自还国外贷款年度预算,于上年十月十五日前报财政部,每月执行报表于月终后15天内,年度决算于年终后40天内报财政部。

(四)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国内转贷
十八、统借自还国外贷款,在国内都应按国外借款条件与国内转贷条件脱钩的方式实行转贷。国内借贷双方没有签定转贷协议的,借款部门不得从国外借入资金。
十九、在签定转贷协议前,借款部门必须落实贷款的使用部门、建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以及还本付息的债务担保部门(以下简称债务担保部门)。
二十、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不同行业按不同的原则实行转贷:凡国家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和智力投资等,可享受最优惠条件;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等,可享受较优惠条件;一般加工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旅游设施等其它项目,按普通条件转贷。
二十一、转贷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五)国外贷款的财务管理
二十二、为保证国外贷款的有效使用和按期还本付息,各借款和用款部门均应在本部门的财务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国外贷款的借、用、还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
二十三、国外贷款的借款和用款部门应设置国外贷款会计帐簿,对每笔国外贷款的借入、使用和还本付息,根据需要分别按原币、美元和人民币记帐核算,并对有关的原始单据、记帐凭证、贷款协议等妥善保管。
二十四、用国外贷款安排的新建项目,用款部门应对国外资金和国内资金分别核算;凡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用款部门应对投资、生产、成本、利润等项财务指标作专项辅助记录和核算。
二十五、各借款部门和用款部门在国外贷款借入前到还清贷款期间,必须密切注意国内外资本市场汇率和利率行情变化,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风险。
二十六、统借统还国外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还本付息人民币资金。所有自还国外贷款(包括统借自还和自借国外贷款)均由用款部门负责归还。自还国外贷款的还款资金来源,除有特殊规定和批准者外,新建企业要尽量先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和提留的折旧基金归还,不足部分,用缴
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归还;非新建企业用缴纳所得税后企业留利和自有资金归还。
二十七、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新建项目,建设期间应支付的国外贷款人民币利息,在国内基建配套资金中支付。个别确无资金来源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由同级财政垫付;项目投产后,从所得税后利润和折旧基金中限期归还。非新建项目建设期间的国外贷款利息,由企业或主管
部门筹集资金垫付;项目投产后,从企业的自有资金和所得税后留利中归垫。
二十八、各种自还外债的用款部门应在对外支付本息前,在银行开立专项存款帐户,将还本付息所需资金按期存入该户,保证对外还本付息。用款部门到期无力归还本息时,由债务担保部门负责归还;债务担保部门无力偿还时,由借款部门对外归还。凡由于外债管理和经营管理的原因
,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九、国外贷款的其他财务管理,按国内贷款和基本建设有关的财务、税收和外汇制度执行。

(六)财政监督
三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国外贷款的财政监督工作。财政监督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对外开放的方针,维护国家信誉,提高使用贷款的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三十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按《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规定的职责权限,积极参与国外贷款计划的编制和审查;会同各级计划部门审查和批准申请为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条件(包括贷款期限、利率、货币种类、还款方式等),以及使用统借统还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
三十二、对外签订统借国外贷款协议后,各借款部门在按规定的格式报送外汇管理局的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一份。在使用统借统还国外贷款前,各用款部门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项目登记表(附表四)。各级财政部门应据此建立相应的国外贷款和建设项目的资料档案,经常监督
与检查。
三十三、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的预决算报表,要认真监督和审查,对不按规定报送预决算或弄虚做假的单位,财政部门要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罚款,直至停止或扣减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财政性拨款的处罚。
三十四、各种自还外债的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必须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范围,截留国家利润和税金,或非法占用其它财政资金归还国外贷款的,按违反财政纪律论处。

(七)附则
三十五、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三十六、地方各部门、单位经批准自借自还的国外贷款,应由本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保证有效使用,按期还债。每项国外贷款借入时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每年年度终了应将当年借、用、还的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执行结果报告。对不按规定报送的
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三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文件或规定,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98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