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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27:53  浏览:9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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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中央银行对金融性公司的监督,促进金融性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金融性公司派驻员(以下简称派驻员)是中国人民银行派驻金融性公司的监督人员,其职责是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法规和制度,对派驻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条 派驻员的任务是:
一、督促派驻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金融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派驻单位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三、定期向派出行报告派驻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的情况;
四、定期向派出行报告派驻单位在执行金融政策、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及时反映派驻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对所管辖的金融性公司派出派驻员的人数,应根据派驻单位资产总额和人员数量而定。
第五条 派驻员的权限:
一、参加派驻单位的决策性会议,但不参与决策;
二、随时询问和监督派驻单位的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有权查阅其有关的文件、帐表、资料,但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
三、对派驻单位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及各项金融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在派驻单位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又不听从纠正意见时,可建议派出行暂时中止该公司业务。
第六条 派驻员应由具备金融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高政策水平的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七条 派驻员的任期为二年,一般不得连任。派驻员的任免人选由派出行稽核部门提出建议后,再由同级行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由派出行稽核部门归口管理。
第八条 派驻员的日常行政关系及生活福利由派出行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均由派出行发给。
第九条 派驻单位要为派驻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应自觉接受派驻员的监督。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派驻员正常行使职权。对拒绝监督或阻挠派驻员工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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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出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出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 证监会计字[1999]8号)


  最近,我们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在实施配股过程中,存在国家股股东及其他大股东承诺的配股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投入的股份特别是以实物资产投入的股份不到位或不能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中介机构在资金明显不到位的情况下仍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众投资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虚假出资和虚假陈述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加以制止和纠正。请各上市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凡存在大股东资金不到位、公司股本不实问题的,必须立即解决。

  一、此次自查的内容包括本公司在历次增资扩股、配股、资产重组及公司设立时参与出资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在公司筹资活动中已经承诺按公司的募集资金方案以一定数量的资金或实物资产出资,但到缴款截止日期其承诺的出资未及时或未全部到位或未及时办理实物资产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经自查确实存在大股东资金不到位情况的,要积极与相关的股东单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按原方案承诺的资金全部到位。需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应按照产权清晰的原则尽快办理。此项工作务必于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结束。

  三、到中期报告公告截止日期,如本通知第一条所列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必须在中期报告中如实反映,说明情况和原因以及准备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上市公司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公司未到位资金的数量、时间、股东名称、未到位的原因、中介机构的披露情况、这次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情况、资金到位的时间及其他有关内容。总结报告于八月底以前报当地证监会监管机构。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于九月二十日前连同上市公司的总结报告一式两份报证监会会计部和上市公司监管部。

  五、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要督促各上市公司高质量地完成这项工作,必要时帮助上市公司做好与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六、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原来存在的资金未到位问题仍未解决或出现新的资金未到位情况的,证监会将在分清各方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查处。

  请转发辖区内各上市公司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2]71号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宝来系列小汽车,经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上述小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缴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名称、型号及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减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 注
1 奥迪 AUDI A6L 1.8 2000.01.01
2 奥迪 AUDI A6L 1.8T 2000.07.01
3 奥迪 AUDI A6L 1.8TAT 2000.07.01
4 奥迪 AUDI A6L 2.4 2000.01.01
5 奥迪 AUDI A6L 2.4AT 2000.01.01
6 奥迪 AUDI A6L 2.8 2000.01.01
7 奥迪 AUDI A6L 2.8AT 2000.01.01
8 捷达 FV7160CiX 2000.01.01
9 捷达 FV7160GiX 2000.01.01
10 捷达 FV7160Ci 2000.01.01
11 捷达 FV7160Gi 2000.01.01
12 捷达 FV7160ATi 2001.07.01
13 捷达 FV7160GTX 2000.01.01
14 捷达 FV7160GT 2000.01.01
15 捷达 FV7160CT 2000.01.01
16 捷达 FV7160CTX 2000.01.01
17 捷达 FV7160AT 2000.01.01
18 宝来 BORA1.8 2001.09.11
19 宝来 BORA1.8AT 2001.09.11
20 宝来 BORA1.8T 2001.09.11
21 宝来 BORA1.8TAT 2001.09.11


200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