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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强化国际结算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9:54  浏览:9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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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强化国际结算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发展国际结算业务强化国际结算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在1996年年初的全行工作会议上,总行领导对发展我行的国际结算业务给予了高度重视,要求各分行大力支持国际结算业务,从人民币配套资金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与此同时,要求对国际结算业务加强管理,严格制度,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为此,总行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强化集约化经营管理思想,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
1.认真贯彻我行“以依托大行业、大企业为核心”的战略指导思想,抓住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卓著和经营效益好的一批基本结算客户,培养国际结算业务稳健经营和快速发展的客户基础。
2.各分行应根据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需要,为国际结算业务配备相应的人民币资金,以保证国际结算业务综合效益的实现。
3.努力提高国际结算业务的服务质量,强化优质服务、客户至上的意识,提倡上门服务、限时服务,稳定基本客户,吸引潜在客户。
4.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不等于盲目延伸机构。由于国际结算业务对人员素质要求很高,目前应集中在一级分行和发达地区二级分行办理,以实现规模效益和控制风险。总行原则上不再批准经办国际结算业务的二级分支机构。
二、严格遵守国际惯例,维护我行信誉
作为国际性商业银行,我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惯例,把握银行立场,不能迁就客户而置国际惯例于不顾,损害我行声誉。在此,总行重申,各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必须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版)第500号出版物;办理托收业务时要
遵循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第522号出版物。严禁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提出不符点,特别禁止在承兑到期后拒绝付款或拖延付款;不得介入进出口商双方商务纠纷,更不能因客户关系而按进口商要求寻求拒付或迟付理由。如
有特殊原因确需延迟付款,必须向总行报告。
三、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1.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严禁违章操作。国际结算业务是牵涉商务、银行等多方面的业务,业务关系复杂,操作程序要求高,而且资金、信誉高度相关,如果管理不严,操作违规,极容易造成业务纠纷、经济损失甚至于引发案件,这方面我们已有深刻教训。特别是国际诈骗的渗透及
国内不少企业钻银行空子搞变相融资,套取银行资金,更使我行时刻面临巨大资金风险。为此,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手册》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求各行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各个操作环节,严禁不经总行允许私自在境外开户、违章开立远期信用证、盲目授信及变相融资等违章行为。
2.加强结算人员队伍建设。各分行国际结算业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国际结算知识和经验,上岗之前需进行全面、严格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为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健康、迅速发展,总行将对各分行国际结算业务人员队伍、制度执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组织定期检查,并将结果作内部通报。
4.针对近期国际结算业务出现的一些问题,各行应对国际结算业务作一次自我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所属系统的结算业务、境内外帐户开立及代理行控制文件管理等。发现与总行现行管理制度不符的要立即补救,有重大问题的立即上报总行,隐瞒不报者将严肃处理。除严禁分行在境
外私自开立帐户外,同样禁止在境内系统内开立帐户,已在系统内分行开立帐户的要立即关闭并上报总行。
5.鉴于地市行严重事故频发,各省级分行必须制定对所属二级分行的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对其国际结算业务履行绝对管理权并负全部责任。所有二级分行一律不准对外联系帐户和代理行,已有代理行控制文件限期收归省行,已开帐户立即着手关闭并报总行备案。



199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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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

财建〔2011〕34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促进我国小城镇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十二五”期间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重要意义
  小城镇是中国特色城镇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战略实施,我国小城镇得到了较快发展,积聚人口规模不断增加,有效促进了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了区域协调发展。但当前,我国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存在着在资源能源利用粗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不完善、人居生态环境治理滞后等突出问题。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有利于引导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增强节能减排能力,缓解大城市人口压力,推进城镇化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小城镇居住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提高人口和经济集聚程度,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增强城乡居民消费能力,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扩大内需,推进经济结构调整。
  二、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特色鲜明的总体要求,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通过加强政策扶持与引导,创建一批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人居环境优良、管理机制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的绿色重点小城镇,切实为提高小城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提供示范,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小城镇建设发展模式积累经验。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中央政策引导,试点示范带动。通过中央支持试点示范、完善评价体系、明确建设要求等,带动和引导绿色小城镇建设,克服大拆大建和贪大求洋等不良倾向。二是地方责任主体,统筹规划推进。地方政府承担小城镇建设发展的主要责任,抓好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效果;地方政府要按照中央政策导向要求,认真修编辖区内重点镇规划,并完善配套管理机构和政策措施,予以稳步推进发展。三是加强绿色建设,夯实发展基础。推动小城镇发展,要做好完善基础设施、培育发展经济、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权益等各项工作。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从加强城镇薄弱环节入手,为更好地推进其他各项工作奠定基础。四是注重机制探索,积累工作经验。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通过开展试点工作,检验政策效果,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制度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积累经验。
  三、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工作内容
  (一)设立评价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建立绿色重点小城镇评价指标体系,对人均建设用地、污水处理率、绿化面积、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指标实行量化考核。根据东、中、西部区域的不同,评价指标将有所区别。试点示范镇要根据评价指标相应明确有效利用土地和其它资源、合理布局建设用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覆盖能力、引导产业和人口有序集聚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
  (二)探索建设模式,体现特色发展。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特点、资源和环境基础,分类探索小城镇建设发展模式。要保持地方和小城镇特色、保护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避免千篇一律。大城市郊区及城镇密集地区试点镇,要积极探索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融入城市发展的有效途径;历史文化及旅游景观的特色试点镇,要在挖掘资源优势、统筹保护和开发方面形成好的机制与办法;位于中西部及农村地区的试点镇,要在增强产业聚集功能与综合承载能力,更好地发挥“以城带乡”作用方面积累经验。
  (三)完善规划编制,落实建设任务。根据试点示范目标任务及发展模式,编制完善绿色重点小城镇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试点示范镇建设要把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居住功能与公共服务功能作为主要任务,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类相关建设。制订实施方案,要细化建设任务,提出重点建设项目规模、施工方案、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把规划建设要求落到实处。
  (四)突出绿色生态,保证重点工程。试点示范镇要切实增强节能减排能力,重点开展以下绿色生态设施建设,一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建设项目;二是太阳能及浅层地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建设项目;三是商贸流通设施、镇内道路、园林绿化及供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落实县级责任,统筹项目建设。试点示范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推进绿色重点镇负总责,按照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各类项目建设。要落实规划建设管理和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积极筹措资金,将更多的政策资源向绿色重点小城镇倾斜;切实抓好工作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绿色重点小城镇的建设。
  四、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支持政策
  (一)财政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利用现有的资金渠道支持试点示范镇建设发展,在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向绿色重点小城镇倾斜,支持绿色重点小城镇开展相关工作,完成相应建设任务。地方财政也要切实加大投入,与中央财政资金形成合力,更好地支持绿色重点小城镇的建设发展。
  (二)城乡建设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试点示范镇纳入项目带动规划一体化实施试点,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整合现有各类支持小城镇建设的项目和资金,向试点示范镇倾斜。
  五、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的组织实施
  (一)循序渐进、逐步推开。2011年将率先在部分积极性高、工作基础好的省份选择少量试点示范镇,并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2011年试点申报组织工作另行通知。
  (二)加强指导,协同推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组对试点示范镇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质量控制、绩效考核评估等全过程予以指导。地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联合有关部门协同推进试点实施。
  (三)绩效评价,加强监督。将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纳入财政绩效考评范围和重点镇动态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对工作开展较好、试点效果突出的试点示范镇加大支持力度,并作为示范样板予以推广。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建设项目实施效果。
  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以上实施意见,制订推进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工作的具体办法。试点示范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推动落实。《通知》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高校毕业生是一个特殊群体,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大局,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要落实“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时间表和路线图。各高等学校要建立招生、教学、就业、学生工作等机构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通知》要求,针对本地本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加强对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检查的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抓紧开展政策宣传,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和用好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及时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宣传的同时,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做好校园宣传。高校要在校园网上及时转载《通知》全文和政策解读稿;要通过编发政策手册或宣传页、举办政策宣讲会等各种方式,广泛宣传《通知》的主要精神和具体政策内容,使每一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理解政策,帮助毕业生切实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

  三、抓好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通知》有针对性地从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和中西部等地区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援助等五个方面出台了新的政策措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贯彻实施的政策措施,明确教育系统要落实的相关政策及任务职责,创造性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高校要尽快制定相应办法,在人员、机构、经费、场地等方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给予充分保障。

  四、抓好重点工作落实,确保完成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通知》要求,着力做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以及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要与当地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招募、派遣工作。切实做好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以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吸纳优秀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帮助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实现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要持续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抓紧组织各类网络招聘和现场招聘活动,确保场次和岗位数量比去年有明显增长。要努力为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服务,有条件的高校应给予求职补贴,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五、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校园和谐稳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落实《通知》精神,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思想政治教育。要组织广大高校毕业生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给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的回信、温家宝总理在东北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来信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对到基层就业创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开展内容丰富的毕业教育,举办庄严、隆重的毕业典礼,进一步培养高校毕业生爱校荣校的情感。要对离校前尚未落实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集中培训,让他们了解离校后的求职渠道、服务系统和保障政策。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