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9:30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废止理由: 已被《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代替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劳人计局〔1984〕10号、劳人字〔1987〕29号、劳力字〔1988〕22号、劳力字〔1989〕10号等文件中,有关劳动合同鉴证的一些规定互不协调,给具体工作带来了困难。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劳动部门是主管劳动合同的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是劳动部门管理劳动合同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劳动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按劳力字〔1989〕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依照法规规定自愿协商;已签定的劳动合同一律送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三、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1989年8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国家统计局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国家统计局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局、节约用水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我们组织编制了《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按照《指南》要求,指导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对标达标,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国家统计局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


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

(见: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n15668901.files/n15668841.pdf)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 2005〕27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雨情的收集上报工作,实现雨情服务的实时性、准确性、连续性,特制定本 办法 。

一、雨量监测网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一)市、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本辖区内人工雨量 监测 点的管理部门,市、县(市)气象部门为本辖区内自动遥测雨量 监测 点的管理部门,各县(市)、区的乡(镇)政府负责所属乡镇雨量 监测 点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观测 。

(二)每个雨量 监测 点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观测员,明确责任,严格按照气象部门的要求观测、上传雨量数据,做好雨量 监测 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雨量 监测 设备正常运行和雨量数据及时准确上传 。

(三)市、县(市)气象部门负责接收当地各雨量 监测 点上报的雨量数据,经过分析处理,传输给有关单位,并负责对各雨量 监测 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二、雨量 监测 点的观测、上传和处理

(一) 市气象局设立 乡镇雨量监测网 中心处理站,各县(市)气象局设立 乡镇雨量监测网 分中心处理站,负责接收、处理各雨量 监测 点数据,并分别向当地政府、防汛等部门传送雨情,提供雨情服务。

(二)各雨量 监测 点在每年的 4月1日至10月31日向气象部门上传雨量数据。

(三)各自动遥测雨量 监测 点每小时向当地处理站上传 1次雨量数据,特殊时期按气象部门的要求加密上传雨量数据。

(四)各人工雨量 监测 点观测员每天早 5时量取前一天5时至当天早5时的降雨量,通过电话于早6时前将雨量数据向当地气象部门报送。 发生强降水时( 30分钟内降雨量达10毫米以上),随时将 雨量数据 上报当地气象部门,并每半小时上报 1 次,直至降雨结束。 特殊情况要按气象部门的要求加密观测、上报雨量数据。

(五)各县(市)气象部门收集、汇总、整理各雨量 监测 点数据后,于每天早 6时30分前通过气象部门内部网络上传至市气象台。

三、 雨情资料的共享

牡丹江市辖区内各雨量 监测 点(包括牡丹江市乡镇雨量监测网、各级防汛部门所属的水库雨量 监测 点及市水文部门所属的水文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部门管理,气象部门协调,实现资料共享。根据需要,各系统要互相提供雨情数据,从而实现全市雨情资料的共享。

四、雨量 监测 点的日常维护

(一) 各雨量 监测 点观测人员负责 雨量点的日常维护,每周对雨量设备进行清洁,注意清除承水器内的昆虫、尘土、树叶等杂物。

(二) 各雨量 监测 点观测人员要尽职尽责,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发现有丢失、损坏或仪器故障时要立即上报当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迅速上报各县(市) 管理部门 协调解决,尽快恢复运行。

五、其他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地实施细则,落实人员及运行经费,确保乡镇雨量监测网稳定运行,并于 2005年8月10日前将实施细则上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乡镇雨量监测网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随时通报,年末进行评比、考核和奖惩,对因运行不良或漏报、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