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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秋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9:46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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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秋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秋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正值中共十五大召开前后,将有11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陆续进行。认真、细致、周密地组织并实施好这些考试,对维护社会安定,庆祝十五大召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与专业主管部门通力协作,加强团结,共同对考前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地专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考试管理机构,从系统和行业内,对参与考试工作和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
考前教育,重申考试纪律,提高思想认识。
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增强保密意识,落实保密措施,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认真做好试卷的运送、保管、分发、评卷、登分等环节的保密工作,确保试题、试卷在启用前的绝密状况。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周密制定考务工作各环节的计划和
要求,保证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三、要加强对资格考试主考、监考和巡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帮助他们熟悉和掌握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他们对考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厉打击违纪行为。要从组织管理入手,严格考核下一级考试管理机构的工作,对制度不落实和考试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
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加强对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强化和完善资格考试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资格考试监督工作。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认真落实考试管理各环节的工作。
资格考试工作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面大,事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中共十五大召开和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创造良好条
件。
各地在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中,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19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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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部等五部门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1996〕残联办字第25号),落实1996年召开的全国残疾人就业专题会上提出的工作目标,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研究决定,根据国
家关于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针,“九五”期间安置60万城镇残疾人就业。为此,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就业的整体规划。各级劳动部门要与残联密切配合,全面落实“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制定本地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计划,并做好残疾人就业统计工作。
二、各地残联要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并将其作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其特殊职能,承担推动和组织实施各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服务工作。
三、各地劳动部门要与残联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指导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促进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1996年出台本地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方案》,1997年完成试点工作,1998年至2000年在全国普遍推开。在那
些经济尚不发达,失业人员较多,工作开展确有困难,暂不具备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另一方面继续做好多渠道、多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四、要支持福利企业,在国家政策扶持下,使福利企业成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方式,继续发挥其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优势。
五、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帮助个体开业的残疾人选择项目,安排技术培训,并在申办营业执照、确定经营场地、筹集资金等方面落实优惠政策,形成“国家大力扶助,个人自主就业”的新机制。
六、要加大残疾人就业培训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培训机构,积极开展残疾人的就业训练和职业培训,逐步将残疾人的就业训练和职业培训纳入劳动部门的培训计划之中,形成就业培训、职业指导、技能鉴定一体化的培训制度。同时,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有计划、有
针对性地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组织残疾人进行就业培训。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加大资金的投入,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50%以上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与劳动部门就业信息服务网络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的软件,互通信息,全面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各地劳动部门要在联网过程中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八、各级劳动部门、残联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重要性的认识,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自谋职业工作的开展,全面完成“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




1996年5月17日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中开展竞争,保证重点工程的建设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机电设备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市、地区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其所需的机电设备可以用招标办法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的,都必须采用招标的办法进行。
技术引进项目需要的进口机电设备,应道先在国内招标,国内招标解决不了的,可由有关部门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条 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参与招标和投标活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招标单位的招标活动,可以委托省招标办进行,并签订委托合同,规定违约责任。省招标办在接受招标委托时,委托方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实行机电设备招标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国家和省、市、地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
2、具备审批项目机关批准的主要文件(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3、建设项目的投资已经落实。
第六条 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整个项目所需的全部成套设备的总招标;
2、单项工程所需机电设备的分项招标;
3、单台机电设备招标;
4、从项目的设计、设备制造、供应和安装调试到试车投产的工程技术设备成套招标。
第七条 招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主持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刊播招标广告,进行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主持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后,向具有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至少应在三个以上单位中进行。
对某些复杂的机电设备以及工期紧迫的项目所需设备,可以选择有承包能力的生产单位进行议标。
第八条 招标程度:
1、招标主持单位刊播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2、招标主持单对投标企业进行前期资格审查;
3、招标主持单位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4、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5、招标主持单位当众开标,组织评标、询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第九条 招标广告和招标邀请书应明确招标的内容、要求及投标者的资格、日期、方法和保证条件以及开标日期。招标广告和招标邀请书没有纳入的招标内容,可以写入其他招标文件之中。招标文件由招标主持单位制订。
第十条 委托省招标办进行招标的,应由省招标办会同委托方参考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及设备的现行价格确定招标设备的评标测算价或标底。对评标测算价和标底,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保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凡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和具有工程技术总承包能力的设计院和设备成套部门等单位(统称投标单位)都可以单独或联合参加机电设备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填报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期限内将投标文件派人送交或挂号邮寄到招标主持单位,并应领取收条或挂号邮寄回执。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以及在招标截止期后送交的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者外,允许投标单位就部分招标内容或全部招标内容进行投标。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须向招标主持单位提交下列投标文件:
1、投标申请书;
2、投标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3、投标报价单;
4、机电设备的制造实施方案(含商务、技术条件的有关说明);
5、银行保函(投标的报价总金额的2%);
6、投标履约保证书。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须按招标项目所提机电设备的数量报出机电设备的单价及总价(不允许有选择价或浮动价)。所报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第十六条 投标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单、机电设备的制造实施方案、投标银行保函必须密封,并在招标专用信封上写明投标项目、提供产品称以及投标单位的全称、地址、电话、电挂、电传和联系人,注明“开标时启封”的字样。
投标申请书、投标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等不必密封,在投标时交招标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 投标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四份投标书应同时提交招标主持单位,作为投标的依据。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可以在开标前对投标文件加以修改,并及时送交招标主持单位。投标文件的修改部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主持单位应妥善保管收到的投标文件,严禁遗失、损坏或在开标前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程序:
1、招标主持人宣布开标;
2、在评标委员会和投标单位参加的情况下,由公证部门验证标箱无讹后启封;
3、招标主持人通报本次招标情况,公布评标原则和评标注意事项;
4、公证部门核实投标文件,并做出书面记录;
5、由招标主持单位指定的拆封员、唱标员、记标员进行拆封、唱标、记标。记标员记标后须由投标代表当场签字;
6、公证部门公布公证结果;
7、投标单位退席,等候询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后由招标主持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享有定标推荐权。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可以询问投标者与投标有关的情况,听取投标者对投标书有关事项的说明,但不接受投标者对投标书的修改。评标委员会为维护国家和招标单位的利益,可以建议招标单位拒绝所有的报价,对投标单位的最低报价不做中标保证。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应自开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由招标主持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对中标者由招标主持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按中标内容,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拖延或拒签。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在签订合同时,应规定按设备制造进度拨付设备预付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开标之前和宣布中标之前,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定,以及关于选标建议等情况,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省招标办在进行招标工作中,可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九条、二十七条规定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在定标前撤标的,应向投标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中有违约处罚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超期签订合同或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表示拒签合同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每日向对方支付中标总价1‰的违约金;拒签经济合同的,还要向对方支付中标总价
1.5%的违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