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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16:11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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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肝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8月16日)


根据全国疫情信息统计报告,近年来,我国病毒性肝炎(下称肝炎)发病已占全国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的第一位。肝炎在我国的流行严重地威胁和损害着人民的健康,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肝炎的防治工作,卫生部第二届肝炎防治领导小组于今年7月召开了第五次会议,研究讨论了当前全国肝炎防治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对当前肝炎防治工作的重点提出了要求。现根据会议精神,就进一步加强全国肝炎防治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各有关
单位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一、要坚定不移地把推广新生儿乙肝疫苗免疫接种作为重点,为实现我国控制肝炎战略目标打好坚实基础。
自1992年1月在全国推广新生儿乙肝疫苗免疫接种工作以来,总的形势是好的,进展是顺利的,在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各地卫生防疫部门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绩
,根据今年6月卫生部组织的全国接种评价情况表明,1992年全国大部分城市城区的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已达80%以上,许多地区在做好城市免疫接种推广工作的同时,在农村甚至边远地区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取得了进展和经验。
但是,一些地区还存在没有优先保证新生儿接种的用苗现象,其他人群开的口子多,面铺的大,接种率重点不突出,计划欠严密,缺少监督检查措施,疫苗供应时有脱节,供应渠道还不稳定等问题,为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乙肝疫苗免疫接种领导工作。各级卫生防疫、医疗
保健部门要紧紧围绕新生儿乙肝疫苗免疫推广工作这个重点,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把新生儿免疫接种放在首位,不断提高新生儿的接种率,要有长远打算,决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谁给钱就给谁种,甚至为了一点眼前的利益而犯战略性错误,在今后的推广工作中特别是疫苗的供应安排上,一
定要首先考虑新生儿的免疫,不断提高新生儿全程接种率。要进一步强化对疫苗销售的管理监督。对非法经营甚至制造假劣疫苗、牟取暴利者一经发现,要依法及时查处,同时各级卫生部门要不断完善工作规范、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逐步纳入EPI管理。为了进一步推广乙肝疫苗接种工
作,卫生部决定,今年底明年初开展对城市新生儿乙肝疫苗免疫推广先进单位的表彰活动。其目的是进一步推广和巩固城市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并促进在农村的推广。表彰活动以省会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评选出36个先进单位,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负责筹集15万人份乙肝疫苗用
于表彰奖励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支持贫困地区农村新生儿乙肝疫苗免疫推广工作。
二、加强对甲肝疫苗的试生产和人群免疫效果考核和管理工作。甲肝减毒活疫苗是经浙江省医科院、昆明医学生物研究所和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两个协作组多年研究的成果,并于1992年先后被批准发给了“新生物制品证书”,由昆明所、长春所、浙江省医科院
试生产,试产期为2年。为考核此疫苗的安全、有效性和有效期,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继续抽验其样品的同时,组织部分省市15个单位进行了免疫效果考核,上海医科大学牵头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该疫苗的流行病学调查,浙江省卫生防疫站也做了一些工作,通过以上工作反映出,该
疫苗虽然对人群免疫有一定效果,但在分装量、滴度、稳定性甚至免疫效果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同时,当前疫苗销售、使用、价格等相当混乱,直接影响了疫苗的考核工作,疫苗的质量也得不到保障,鉴于以上情况,甲肝疫苗目前尚不具备批准转入正式批量生产条件。为此,卫生部决定
,甲肝疫苗试生产单位及承担现场考核的单位要重新按照试生产的规程,严格管理,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疫苗中试工作,同时,卫生部将于近期召集有关司局和单位专题研究解决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
近几年来,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逐渐普及,一次性医疗用品在控制传染性疾病、预防医源性交叉感染、减轻医护人员部分劳动负担等方面确实起着很大的作用。随着人们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的普遍接受和使用,随之也带来了一些令人担心的问题:其一,无证生产厂家众多,产品质量合
格率低。其二,流通领域混乱,大量的无证、假冒、质量低劣的产品,通过不正常的经济手段,如拿回扣等,进入医疗机构,而医疗采购部门又没有严格的验收管理制度。其三,大量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不能完全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医源性交叉感染隐患难以消除。
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首先从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着手,加强对生产、供应和使用各个环节全面管理。为此,必须重申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的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消毒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统一管理,各级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把好进入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的卫生质量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的产品,并应定期监督测消毒效果。
四、加强对血源的管理
目前我国丙型肝炎感染严重。根据调查表明: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血库、医疗是造成丙型肝炎流行的高危单位;供血、输血、静脉吸毒、经常静脉注射的人群等为高危人群,一旦感染和发生病毒性肝炎,极其可能导致慢性肝炎、肝硬化、肝癌等严重后果。目前全国有血站167家,单
采浆约400多家,据不完全统计,献血员献血前体检320万人次,实际献血228万人次,采血量68万立升。献浆前体检800万人次,献浆420万人次,采浆量167万升。除了进行乙肝监测外,已有12个省(市)进行了丙肝监测。卫生部已于今年2月17日发出通知,提出
对健康人采血的体检标准,其中规定,对所有献血员进行丙肝检测,该文件从7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创造条件,完善各项制度,认真实施对血液及其制品监督和检测,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丙肝试剂的质量控制,保证检
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人民群众用血安全。



199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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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届全国特殊教育学校(院)学生美术大赛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中国残联


教育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届全国特殊教育学校(院)学生美术大赛评选结果的通知



教基厅函〔2004〕21号


  为展示我国特殊教育学校(院)素质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的丰硕成果,让全社会了解残疾学生在党和国家的关怀下健康成长,以及他们自强不息、刻苦学习、残而有为、心灵手巧的精神风貌,唤起社会各界对这一特殊群体的关心和支持,教育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举办了以“身残志更坚 巧手绘明天”为主题的首届全国特殊教育学校(院)学生美术大赛暨展览活动。

  由中国美术学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中国美术馆等单位专家组成的评选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遴选的3000多件各类参赛作品进行了认真评选。共评选出一等奖作品53件;二等奖作品143件;三等奖作品334件;优秀奖作品654件。41所特殊教育学校(院)获优秀组织奖;47名教师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一、二、三等奖作品将于今年全国助残日(5月16日)在北京中国美术馆展出,并将获奖作品集合成册与获奖证书一起送给每位获奖者。

  此次首届全国特殊教育学校(院)学生美术大赛,是对特殊教育学校(院)实施素质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全体特教师生精神面貌等方面的一次检阅,将对特殊教育学校(院)今后更加注重残疾学生全面发展,让他们掌握一技之能、一技之长,为其走向社会奠定良好基础起到推动作用。希望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特殊教育学校(院)的干部、教师针对社会需求,继续强化培养学生多种技能的意识,采取各种方式,利用各种条件,使残疾学生真正做到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附件略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主权不能自主的开始
(一)领事裁判权概述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一个完整的封建社会逐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半殖民地,指形式上独立、实际上为帝国主义国家所控制的国家。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朝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从此,清朝的司法主权开始遭到破坏,对在中国领土上发生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受到分割。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外国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被告时,只受本国领事或其在居留国所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它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于半殖民地国家的特权之一。是清朝司法主权不能自主的开始。
(二)领事裁判权对清朝司法主权的危害
列强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在香港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条约第十三条规定:英人在中国犯了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政府也不得过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大大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年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其中第五、六款对领事裁判权又作了补充规定,不仅英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犯罪,中国政府不得过问,即使英、华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亦得“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英国人违反禁令“擅到内地运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并不许中国人民对这种目无中国法律、心怀叵测的人“擅自殴打伤害”。这不是只让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横行无忌而不许中国人起而自卫,给予应有的处罚吗?
根据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当时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为:
一、原、被告均系有约国人(依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人),由其驻华领事审判,中国官员无须过问也不得过问。
二、原、被告,一方为有约国人,另一方为第三国人,由有约国领事按照其与第三国订立的条约办理,中国无须过问。
三、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有约国人,由该有约国领事衙门审判。
四、原告为有约国人,被告为中国人,案件由中国地方官员审判,但得通知该国领事派员“莅审”。
五、原、被告一方为无约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或均系无约国人,其案件虽由中国官府受理,但须邀一有约国领事会同裁判。
六、为外国人船上服务的中国人犯案,中国地方政府也无权单独审断,须通过就近税务司转告该船领事官派员前往观审。
以上六点,表明清王朝的司法主权支离破碎,失去了司法管辖权,真正的司法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已被有约国人把持。至第二次鸦片战争时签定新约,领事裁判权被延伸,所有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都享有这种特权。

  领事裁判权在华确认之后,作为战败国的清政府,对于洋人在中国犯罪或洋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完全失去了司法管辖权。在国际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都必须遵循民族自决和维护主权完整的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浦天之下,莫非王土”,封建中央王朝大多拥有完整的领土主权和司法审判的主权。直到清朝中期,凡在中国领土上发生的涉外案件,仍然由清政府审理。清朝对外国侨民犯罪,规定只适用属地主义原则,防止其逃避罪责,并针对犯罪行为科以重刑。“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而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确立,使这一制度开始发生根本改变。外国侵略者可以在中国的土地上任意横行,清朝的法律对其没有了约束力。
(三)领事裁判权的行使机构---领事法庭
为行使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列强还依不平等条约先后在中国设立了各自的司法机构。以英国为例,它在华设有审理其侨民案件的领事法院、英国驻华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
 领事法院设于每一领事区,由领事兼任审判官。它审理领事管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和刑罚在徒刑一年以下、罚金在一百英镑以下的刑事案件。英国驻华高等法院常设在上海,它除了作为第二审法院外还有权审理在华侨民的一切民刑案件,并是各地海事、破产、离婚与谋杀等重大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诉讼标的在二十五英镑以上)的上诉案件。诉讼标的在五百英镑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还可向伦敦枢密院上诉,但刑事案件的判决,不经枢密院允许,不得上诉。
  以上可知,列强不仅在中国设立了行使领事裁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公然确认为其本国法院的下级司法机关。明目张胆地破坏了清朝司法组织的完整和统一。可以说,列强在华设立的领事法庭,是对清政府司法管辖权和司法组织的双重侵犯,使之更加半殖民地化。
二、观审制和会审制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一)观审制
为了扩张领事裁判权,资本主义列强还蓄意谋取观审权。观审制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7]观审双方似乎是平等的,其实大不相同。外国领事以战胜者自居,其观审名之曰“莅审”,中国官员应以“礼相待”。而中国观审的官员处于半殖民地之地位,更不懂外国法律,其观审只是一种形式,甚至有少数人因漠视或不屑卑躬屈膝而不前去领事衙门观审。所以,这种“观审”,实际上是享有此特权的外国领事发号施令,操纵审判,为所欲为。
虽然这项特权起初只有英、美两国,但因清政府对各国列强均有最惠国待遇,故各列强纷纷借口利益均沾而取得了观审特权,清朝司法主权遭到更严重践踏。列强在华观审制的取得表明,其不但利用领事裁判权使本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并开始利用这一制度插手清朝的审判制度,甚至对中国人民定罪,这就将领事裁判权又向前迈了一步,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二)会审制和会审公廨
所谓“会审”制度,指在列强霸占的中国领土“租界”内,由中国政府所委派的官员与驻该地的领事馆派遣的官员组成会审衙门,审理“租界”内案件的制度。是列强在租界中强行实行的殖民主义制度之一。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明文规定:“两国交涉案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1864年,清政府命上海道与英、美、法驻上海租界领事达成协议,设“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作为中国派驻租界的常设司法审判专门机构。在上述三国领事参加下,专门负责审理“租界”内的英美人为原告、中国人及无约国人为被告的民刑案件。会审制度于此开始。
为了把中外会审的组织和方式确定下来,1868年,英美领事又与上海道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改“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为会审公廨,进一步确立了会审制度。
根据会审公廨章程的规定,原被告均为外国人的案件,只能由外国领事审理,中国政府无权干涉;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只能派会审官员前往“观审”。虽然观审官员如果认为审理不当,可以逐细辩论,实际上意见往往不被采纳。至于被告为中国人的案件,只有钱债、斗殴、盗窃等在枷杖以下的罪,才允许中国官员判决,其余较大的案件,均由外国领事与中国官员“会审”,实权却由外国领事掌握。其所适用的法律,由外国领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中选择。会审权的范围,最初只限于一般民事案件,随着帝国主义列强侵略的深入,逐渐扩展到涉外纠纷和海关争议案件。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帝国主义乘机占领会审公廨,将其改由各国驻上海领事团全权控制。通告确认租界内纯数中国人的民刑案件,外国领事亦可直接派员参加审判,刑事可判十年、二十年的重刑,民事案件只以一审为终审;不承认上海道为上诉机关;凡与外国人有关的案件,即使发生在租界外,或被告居住在租界外,只要洋人告发,会审公廨也可越界捉拿审讯犯人。
中外官员会审制度,是外国侵略者侵犯中国司法主权、迫害中国人民更为狡猾和隐蔽的手段。如果观审制尚不能满足侵略者,那么,会审制则让侵略者堂而皇之的在中国做起了法官,各国领事已由陪审、会审,发展到主审。进一步践踏了清朝的司法审判主权。总之,这种所谓会审是:对外国人犯罪是否科刑,中国官员“例不过问”;而对中国人,不仅钱债、斗殴、盗窃等在枷杖以下的罪可以判处,而且外国领事可以超越权限,“径定监禁数年者”。在中国领土上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现象。更进一步加深了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程度。使得中国人民在涉外纠纷的审理中处于受侮辱和被歧视的地位,露骨地践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三、资本主义列强对清朝司法主权的武力干涉
在清朝末年发生的一系列“教案”中,资本主义侵略者通过外交和军事手段对清朝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清政府按照列强的意愿对中国人民定罪,干涉清朝的司法主权,笔者认为,这类事件也可视为清末司法主权不能自主的表现。本文以此作为对这个论题的补充。
教案是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侵略中国,引起中国人民反抗而酿成的案件。鸦片战争后,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派遣天主教和基督教新传教士深入中国内地,进行非法活动。因传教士经常强占土地,包揽诉讼,欺压人民,挑起教徒和非教徒纠纷,因而激起公愤,各地先后发生捣毁教堂或殴杀有民愤的传教士事件,于是列强向清政府施加军事或政治压力,提出种种无理要求。
  1860年,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在天津望海楼设立教堂,吸收恶棍入教,拐骗人口,强占民地,激起民愤。1870年6月21日天津人民因育婴堂虐待死婴儿数十名,聚众到教堂说理。法国领事丰大业持枪往见北洋通商大臣崇厚,并开枪恫吓,又在路上向天津知县刘杰开枪,击伤随从一名。群众怒不可遏,打死丰大业,焚烧法、英、美教堂及法领事署。事件发生后,法、英、美等七国军舰集结天津、威海一带示威。清政府对侵略者屈服,将天津知府和知县革职充军,将爱国人民当作凶手查办,杀死20人,充军25人。赔偿教堂洋楼修造银二十一万两,殡葬银两二十五万两。

  还有一例,1895年5月28日,成都人民过端午节举行掷果会,英美传教士将掷果小孩捕入教堂,民众派三人到教堂交涉,亦被扣押,激起众怒,当晚即将英美传教士住宅及教会医院焚毁,并将天主堂内埋藏的尸首送官府检验。接着有数十地发生反洋教斗争。法、英、美各国派军舰在长江示威,并向清政府恫吓。清政府媚外投降;将四川总督刘秉璋,乐山、灌县、大邑、冕宁及新津等各县知县撤职,又将朱瑞亭等六人杀害,其他17人充军。并赔成都各教堂银七十万两、川南各教堂银二十万余两、四川其他英、美各教堂十万余两。另外,比较著名的还有扬州教案、曹州教案、清浦教案、酉阳教案等,结局大致都是如此。

  弱国无外交。今天看来,这一系列教案给我们感受最深的可能是清政府的软弱无能。但在这一系列教案解决的同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内外交困下的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问题。以天津教案为例,法国侵略者无法亲自对中国人民定罪,但在尝到战争带来的甜头后,早已摸透了清政府的心理。便动用军事力量,强行要求清政府惩办“凶手”,对中国人民定罪,达到掠夺钱财、谋取更大利益的目的。而清政府为取悦侵略者,更置家国主权和司法主权于不顾。

  关于民众聚众事件,嘉庆十五年(1810年),嘉庆为有效弹压不法闹事,通过颁布条例,严厉规定:“刁民……约会抗粮……借事罢考、罢市,……(或)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为首“斩立决”,为从“绞监侯”。[11]刑法也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侯),故杀者,斩(监侯)”。[13]那么,即便打死了激起民愤的法领事,至多也就是“斩监侯”,还要待每年秋审与朝审后在决定行刑与否。也决不可能“即行正法滋事人二十人,发配安置二十五人”,并“所杀领事及英法各国人以殡葬银两二十五万两”。二者之间相差可谓不小。

  对于爱国民众焚烧的教堂洋楼,根据《大清律例》“并记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锉赔偿,还官给主”。那么,烧毁的几座教堂和洋楼价值又怎能高达银二十五万两?显然是侵略者在趁机明目张胆的掠夺钱财。对于将“天津知府和知县革职充军”,我们先来看看《大清律》是怎么规定的,“至刁民滋事,其同城武职不行捉拿,及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者,俱革职;该管之上司文武官徇庇不即申报,该督抚、提镇不行题参,俱交部议处”。[12]即何处出现聚众滋扰闹事,主管该处的督抚、文武职官均应承担职务连带责任,但充其量也不过革职。而在天津教案中,天津知府和知县却被处以仅次于死刑的发配充军。以上无理和过分的片面要求,是法国侵略者通过清政府强行达到的。在外交和军事巨大压力下,清政府根本无法按照清朝律例审判,完全按照法国侵略者的要求草草结案。清政府和其司法机关再一次充当了列强的工具。可想而知,清政府连国家主权都已丧失贻尽了,司法主权更无从谈起。

  领事裁判权和观审、会审制是帝国主义统治和奴役中国人民、侵犯中国司法主权的制度。在中国一直存在了一百年之久,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数不尽的苦难和耻辱。在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了坚苦卓绝的斗争,建立了新中国之后,才永远废除了这种反动制度。总之,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是生产力落后的结果,是清政府腐朽没落、屈膝投降的结果。现在我们研究和学习这段历史,就一定要以史为鉴,发展经济,富民强国,加强军事力量和军事防御,确保我国独立主权的完整。在认识和处理国际问题时,一定要以国家的主权完整为前提,牢记只有国家的强大和独立,才有司法的独立。也使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努力发挥党员的先进性,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毕生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