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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28:32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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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61号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公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公众的公益性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图书、期刊、报纸、视听资料、电子媒体等出版物及网络信息资源。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扶持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设立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并参加各级公共图书馆网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公共图书馆事业。
  财政、计划、规划、人事、价格、建设、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电、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是本行政区域图书馆网络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服务、学术研究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建设与经费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省、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应当在文化站内设立图书室,有条件的也可单设公共图书馆。
  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市、县(市、区)设立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有条件的高校、中学实行共建共享。
  鼓励在社区、村设立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区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并优先安排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保证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的要求,适应现代化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其具体建设标准,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文献资料购置费和设施、设备添置修缮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予以增加。
  公共图书馆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图书馆建设。鼓励单位、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设备、文献资料。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料,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的用途。

  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服务与读者权益
  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读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免费进行文献检索;(二)凭借阅证免费借阅普通书刊;(三)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四)参加各种读者活动;(五)向公共图书馆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六)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读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阅文献资料,超过借阅期限的,按规定交纳滞还费;(三)遵守公共图书馆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一)省图书馆,杭州、宁波、温州市图书馆74小时以上,其他市图书馆64小时以上;(二)县(市、区)图书馆56小时以上;(三)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48小时以上;(四)少年儿童图书馆43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的日常开放时间应当公告;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事先公告;因特殊情况确需闭馆的,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完备的书目数据库,逐步实现自动化、网络化检索和开架、网络化借阅,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创造良好、便利的条件。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通道,并根据条件设置残疾人阅览室或者阅览专座。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文献展览、知识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等活动,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取多种服务方式提高文献信息资源利用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送图书下乡活动,为农村、农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务。
  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服务时,可以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标准应当合理制定,并予以公示。服务费收入用于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资料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文献资料;但对珍本、善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限制使用。

  第四章 文献信息资源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采用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基础的自动化管理技术,有步骤地实现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不断拓展虚拟馆藏资源。图书馆的数字化、网络化、自动化建设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工作,建立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制度。地方文献资料的呈缴范围: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和其他单位编撰、绘制、印刷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省图书馆是全省地方文献资料呈缴样本收藏单位,各市、县(市、区)图书馆是所在地地方文献资料呈缴样本收藏单位。
  地方文献资料呈缴单位应当在地方文献资料出版、编印之日起30日(非合订本报纸在出版之日起7日)内向省图书馆及所在地市、县(市、区)图书馆送缴样本一册(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各种类型、各种载体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或专题系列。
  第二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献资料管理制度,加强文献资料的保存和防护工作。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分编和整理,并在文献资料到馆之日起30日内投入使用。对严重破损或者失去利用价值的文献资料,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在文献资料采编、利用和开发等方面进行协作,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省、市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县(市、区)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与图书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省、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的专业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乡镇、街道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出版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照应缴出版物样本定价的5至10倍处以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或者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其他资料样本送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遗失、损毁所借文献资料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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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 ]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l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家禽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有力条件。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纳税服务,并切实加强家禽业企业增值税印征即退的税收管理,充分利用征管系统中家禽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退税等相关信息,结合纳税人实际生产能力和销售数据,对家禽业开展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投入产出关系和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分析,防止出现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的现象。评估中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5] 166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后的交通执法前景

按照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的统一部署,笔者有幸参加了高速公路管理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录入培训班的学习培训,对于新系统建立后的交通执法前景,谈谈自己的看法。
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建立后,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发放将首先进行计算机录入,从总队领用录入开始,在高速公路交警系统中,经过管理处、支队、大队、民警的五级计算机录入,到达民警手中。每一起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各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中,都可以直接查到使用人。在执法文书使用的过程中,一本文书使用完毕后才能重新领用下一本文书。也就是说,文书使用完毕后,录入中不能缺少一份,否则,该民警将无权再次领用这些执法文书,该民警将失去执法资格。
目前,在执法中大量存在着民警随意作废执法文书的现象。表现为:1、罚款不开处罚决定书;2、随意降低处罚额度;3、重处罚轻记分,只处罚不记分;4、作废执法文书,放弃法律规定的处罚行为。由于以上的这些执法行为,造成了民警执法行为不统一,同样的违法行为经过执法者后,出现不同的结果,有些时候,差别巨大!引起人民群众对交警执法的不满,严重时,怨声载道。
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后,为有效杜绝执法不统一的顽症找到了有效的途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当多的违法行为在处罚时,都有相当的自由裁量,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在《山西省实施办法》中,相应地规定了每一种违法行为相应的处罚标准,而且这个标准是唯一的,例如: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按照《山西省实施办法》第71条第4项的规定,处罚的标准是:罚款50元,记1分。当这个违法行为的代码“1101”输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系统会自动弹出“罚款50元,记1分”,有效地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由于实施了罚缴分离,也就彻底杜绝了罚款不开票据和多罚款少开票据的顽症。在计算机录入后,罚款与记分并重,减少了执法随意性,使用计算机录入,强化了对民警的执法监督,为净化公安交警道路交通执法环境提供了平台。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
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的目的是要杜绝违法处罚的随意性,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目前,在遇到交警处罚时,违法嫌疑人一般的思路是:找熟人,找关系,寻求免于处罚或者是减少处罚,实在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寻求免于记分。这个过程在相当程度上消除了民警执法不规范造成的后果。由于计算机介入,致使执法的人情味大大降低,加上罚缴分离,给了当事人15天缴纳罚款期限。对于一些有争议的违法处罚,由于人情失去了作用,必然有一部分违法嫌疑人会寻求法律的保护,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当违法嫌疑人被执法民警拦截,告知必须接受处罚时,违法嫌疑人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当争议进入行政诉讼后,由于目前执法活动中缺乏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违法嫌疑人又没有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认可违法行为,所以,必然导致行政诉讼败诉。为此,为了适应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的新形势,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强化民警执法的取证手段,增添摄象机等设备及时取证,以维护法律尊严,使民警正常的执法活动不受恶意诉讼的侵犯。
多年来,我们交通民警路面执法的模式都是重结果,轻程序。由于惯性思维的推动,在大额处罚时,面对严重的处罚结果,就更容易引发违法嫌疑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例如:营运客车超员50%以上,不足100%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601B。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1条3款、5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罚款1500元,记6分。当民警按照规定扣留车辆后,乘客会在极短的时间内自行疏散。一旦违法嫌疑人不承认超员50%以上,不足100%的违法事实时,由于证据没有及时固定,这样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将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严重时,民警还要承担错误扣车导致的赔偿。为此,就必然要求在增添摄象机等设备及时取证的情况下,在违法现场制作笔录,及时履行法律程序,完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般程序的制作过程。
所以,为了适应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的新形势,必须完善公安交警的执法模式,进一步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
当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后,还会带来一些新问题:违法嫌疑人为了逃避处罚,主动要求扣车、扣证不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甚至阻拦民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求达到逃避处罚的目的。在简易程序处罚中,虽然法律规定不能扣留违法嫌疑人的驾驶证、行驶证,但是,违法嫌疑人主动要求民警扣留驾驶证、行驶证,主动要求不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为了逃避处罚,启发、纵容民警违法的现象将更加隐蔽,由于这些行为相当隐蔽,对民警的腐蚀性相当强,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和民警的高度关注。

2005-6-2



作者: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处四支队十大队 邵军 程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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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haojun081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