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消防局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消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避雷装置检测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是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的认证、年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气象局归口管理本市防雷设施的技术检测工作。
第四条 经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审查合格的各避雷装置安全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独立地开展检测工作,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第二章 审查认可
第五条 所有检测机构均需取得市劳动局、市消防局共同审查合格颁发的《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
第六条 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二)具有规定技术职称的专业、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检测级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所有检测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具有完善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包括:
1.年工作计划,总结、汇总、报盘制度;
2.各类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避雷装置的检测、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4.检测报告的填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5.检测用仪器的使用、保管、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并有完善的操作规程;
6.原始数据和其它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7.检测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8.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申报程序和处理制度;
9.各类人员的培训进修、业务考核制度;
10.勤政、廉政制度。
第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该检测机构应向市劳动局、市消防局提出换证申请。审查合格者,换发新的《许可证》;审查不合格者,限期三个月整改后重新对其进行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检测资格。
第八条 《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年审。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况者,将不予进行年审,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检测资格。
(一)超出标准的检测范围和等级进行检测的;
(二)检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
(三)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时报盘,报工作总结,不接受抽查复检的;
(四)未按时完成当年检测率的;
(五)经抽检,检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超出收费标准乱收费的;
(七)转借、转租《许可证》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北京市气象局成立“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各检测站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全市检测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三)承担未建站地区和各检测单位检测级别以外的避雷装置的安全检测;
(四)对各检测站的检测质量进行抽查复检,抽查比例为5-10%;
(五)对各检测站上报的检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并组织有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技术交流工作;
(六)负责制定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七)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发现的重大或疑难问题组织专家评议或研究;
(八)组织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非标检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并负责督促各检测机构检测仪表的校验检定工作;
(九)承担北京地区避雷装置质量争议或事故的仲裁检验;
(十)完成市劳动局、市消防局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各检测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避雷装置安全检测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按时完成各自范围内的检测率,并保证检测质量,按时报盘;
(三)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检测时需向受检单位出示《许可证》副本,并持证上岗,严格按检测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并如实填写检测报告。检测时,检测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中不得弄虚作假。检测结果除按规定向受检测单位出具或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外不得泄漏。对查阅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检测级别和范围进行检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3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11〕69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决策部署,现就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的重要体现,是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风险事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
保险业历来重视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利用保险机制优势分散社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实践表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是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需要,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创新政府管理、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抓手。目前,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仍然存在深度不足、覆盖面不广,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等问题。全行业要深刻认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改进产品服务,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努力满足社会风险管理需求,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正确方向,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以满足人民群众保险需求为中心,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进保险服务,不断增强群众信任感和满意度。
——坚持立足实际、改革创新。深入研究国情民情,探索创新保险产品、销售渠道、承保方式和服务模式,有效满足社会管理需要和市场需求。
——坚持科学管理、务求实效。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有效防范化解经济社会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规范高效运作,力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把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激发行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加强参与社会管理制度、体制、机制、能力建设,完善参与社会管理的工作格局。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深入参与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风险防范体系,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社会良好秩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三、加强实有人口保险保障,积极参与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一)完善流动人口保险保障与服务体系。扩大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积极开发适合流动人口特点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补充工伤等保险产品。研究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推广家政人员保险,做好促进流动人口就业的保险服务工作。积极为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群体提供保险服务。逐步建立保单个人信息数据库,推进实有人口动态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深入推进“三农”保险。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进老少边贫和有关重点区域农业保险试点,探索推进农房、农机具、渔业保险以及农户综合保险,继续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较为全面的保障。完善农村基层保险服务体系,规范市场运作,保护农民利益。积极推动“三农”保险与扶贫机制相结合。
(三)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总结推广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扩大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保经办服务。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继续推进税收递延型个人养老保险试点,积极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探索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相结合,试点直接参与养老和医疗产业发展,服务国家医疗卫生体制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四、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提高社会风险管理能力
(一)发挥费率杠杆作用,促进社会行为规范。推广车险费率与严重违章记录合理挂钩,提升全社会的安全驾驶和交通守法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企业财产险、责任险等的费率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行为挂钩,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二)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增强社会抵御风险能力。总结推广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全委托试点经验,健全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加强防灾防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风险识别和监控水平,为投保人提供专业的风险防控服务,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三)发挥保险增信作用,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探索开展国内贸易信用险、小额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积极参与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将保险诈骗和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大对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防范惩治力度。
五、健全市场化损失补偿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一)进一步发挥保险应急管理功能。健全保险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案和处置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主动加强保险服务,科学安排查勘理赔,确属保险责任的及时预付一定赔款,帮助恢复生产生活。
(二)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提高公共风险损失补偿能力。推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等业务,改革完善交强险制度,稳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建立公共风险社会共担和补偿机制,减轻政府压力,促进事故顺利处置。
(三)广泛开展治安保险,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总结推广山东聊城等地的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河北“护城河工程”有益经验,建立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一体化的群防群治保险工作机制,提升城乡基层治安防控能力。推动开展警务司法工作人员保险,为警务司法队伍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六、参与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社会公众保险利益协调机制。完善重大保险政策公示、听证、咨询论证制度,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关心的保险业务政策制定和调整,要多方听取意见、充分论证、及时向公众进行解释说明。
(二)健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完善保险信访、投诉、仲裁、调解等机制,畅通和拓宽保险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被保险人合理诉求。虚心听取新闻媒体、群众组织、相关协会意见建议,加大监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保险公司对重要产品、重大经营活动的信息披露。
(三)参与重点领域社会调解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大调解,支持相关部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发挥保险的第三方咨询和协调功能,重点推动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领域的调解,发挥交强险、医疗责任险功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四)做好保险业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加强保险业群体性事件风险评估,防范重大案件和非正常集中退保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妥善处置,防止风险传染和扩散。
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加强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
(一)有效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建立健全行业统一的销售、承保、回访和理赔服务标准。严格执行保单售后回访制度,健全保单及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机制,建立欺诈误导销售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开展服务测评,督促落实服务承诺,加强对保险服务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完善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机制。兼顾不同投保群体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险条款费率调整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反映强烈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及时改进。积极稳妥推进车险等领域的费率市场化改革。加强行业信息平台建设,积累数据基础,支持风险细分和产品差异化。
(三)合理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建设良好的保险舆论环境。大力宣传保险射幸原理和运行规律,以及保险业防范道德风险的必要措施,培育正确的保险消费意识,防止和减少社会公众误解。规范使用网站、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宣传,善用博客、微博等新兴媒体与客户保持沟通。加强保险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消息,做好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一)党委领导,高度重视。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党委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要纳入重点工作统筹考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总结报告。
(二)加强协调,共同推进。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当地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领导,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协调解决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参与,拓宽思路,扎实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争取地方政策支持。
(三)加强培训,提高能力。积极组织开展社会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业干部职工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新形势下社会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学习,掌握相关理论和方法。
(四)积极动员,广泛参与。要注重发挥保险业基层党组织作用,利用保险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广泛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努力实现保险业务与社会管理工作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