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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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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预[2002]61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近期内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缓解财政困难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最基本的需要。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力求公平、公正。资金分配考虑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操作。二是循序渐进。中央财政逐年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逐步实现转移支付目标。三是适当照顾老少边地区。在增加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同时,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给予照顾。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转移支付范围。此外,对难以按统一公式量化但又必须解决的特殊问题,增加特殊转移支付。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该地区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构成。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各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扣除各地区对中央的上解)按财政部核定数确定。
  (一)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税基按增加值、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二)营业税。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营业收入等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税基按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收入之和计算,税率按实际有效税率计算。其中,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资源税。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实际产量计算,单位税额分别按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定;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基按各地商业性用房占地面积计算,单位税额在平均有效税额基础上,根据各地区人均GDP水平调整确定。
  (六)农业特产税。按烟叶、原木、水产品、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等应税品目分别计算。其中,烟叶的税基按计划产量和国家计划价格计算,税率采用法定税率;原木税基按计税总值计算,税率采用法定税率;水产品税基按实际产值计算,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的税基用实际产量替代,水产品、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等税率采用平均有效税率。
  (七)屠宰税。税基按猪、牛、羊等牲畜产量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
  (八)个人所得税。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按各地人均应税工资、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状况等因素计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按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计算,税率参照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其他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九)企业所得税。税基按营业盈余调整计算,税率参照平均有效税率确定,并参照各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的实际比重调整。
  (十)房产税。税基按房产价值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
  (十一)印花税、农业税、牧业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二)中央对各地区的税收返还以及原体制定额补助、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财力转移支付,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按财政部核定数计算。


  四、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支出主要为该地区行政公检法标准支出等经常性支出项目之和,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国统一支出水平等因素,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经常性支出项目分别计算确定。
  (一)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由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和标准离退休人数构成。标准在职职工人数按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分别计算确定,选用的因素包括总人口、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市辖区人口,可居住面积及人口密度等。标准离退休人数在1999年各地实际数基础上,参照地方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比例调整确定。
  (二)行政和公检法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支出标准核定。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县乡级分别核定。
  2.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按车辆燃修费、取暖费和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计算。
  车辆燃修费。车辆燃修费包括燃油费和维修费。燃油费根据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燃油单位价格、高原燃油消耗系数和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维修费根据车辆数与单车年维修费支出定额及路况调整系数计算确定。
  取暖费。按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标准计算。人均取暖费标准按照各地冬天平均气温和相关地区取暖费支出水平分类确定。
  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按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核定。人均支出水平根据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三)教育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教育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事业费。事业费包括公用经费、校舍修缮费等,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事业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事业费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3.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4.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经费。
  (四)农林水等其他部门支出
  农林水等部门包括农林水利气象、文体广播(含计划生育)、卫生、工业交通、流通、科学、税务、抚恤社保和其他部门等。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各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3.事业费。事业费根据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水平参照平均支出水平计算。
  4.卫生部门标准支出还包括地方病综合防治经费支出。
  (五)城市维护建设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城建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3.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以及城市住房建设等方面支出,按城区人口、城市建成区面积、城市实有铺装道路面积、道路因素分配率等因素计算。
  (六)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标准支出、国有企业下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和下岗职工取暖费支出。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根据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人均养老基金补贴支出及赡养率等因素计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根据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实际人数和地方人均下岗职工保障补助支出等因素计算;下岗职工取暖费支出按照各地区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和核定的各地区取暖费标准计算确定。
  (七)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
  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主要包括伤残抚恤费、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定期定量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按照优抚救济对象人数和人均定额计算。
  (八)离退休经费
  离退休经费根据标准离退休人数与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其中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确定。
  (九)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地方配套部分)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按照中央安排的各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数额及各地区配套比例计算确定。
  (十)支援农业生产支出
  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分项目计算。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支出按耕地面积计算;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和农村开荒补助支出按乡村人口计算;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支出按粮食产量计算;农村草场改良补助支出按各地实际支出数计算;畜禽保护补助支出按牧业产值计算;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支出按林地面积计算;农村水产补助支出按水产养殖面积计算;粮食自给工程资金按粮食产量计算。


  五、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收支差总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确定。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适当提高转移支付系数。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省、市级政府要承担起分级管理的应尽职责,除了中央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外,还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和专项拨款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力求公平、公正,要通过公式化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转移支付的形式要力求简化,并相对稳定。对原体制补助、原体制上解等较为确定的转移支付要进行归并。省、市级财政要采取措施保证安排给县、乡的转移支付资金落到实处。各地要将本年度省对下的转移支付办法、转移支付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上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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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3月30日

 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继续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和切身权益等突出问题,以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为重点全面推进。
  一、大力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一)认真实施食品药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强化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责任,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要在清理整顿食品加工小企业和儿童食品、农村食品市场整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等区域,八小时以外、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小型、分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等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保证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要揭露和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优秀企业、优质产品的正面宣传,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四)具体工作安排,另行印发。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延续到今年年底。要按照既定部署,一件一件做实做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制度,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今年内要完成地市一级政府部门办公软件正版化的任务,经济发达地区争取普及到县。国务院将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专项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巩固成果。
(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依据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严厉查处大要案,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推进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和防范跨境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沟通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
(七)做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工作。提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行政能力,解决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服务。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注册、使用自己的商标,培育和维护商标信誉,形成和增强以自有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竞争力。
(八)加强对内教育和对外宣传。大力宣传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立场和取得的成绩,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组织好2005年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在“四五”普法总结验收中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在“五五”普法中继续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教育,培养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具备实际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加强对公务员、企业管理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
  三、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九)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虚假药品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同时研究制定规范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敛财行为的措施和办法。具体行动方案,另行印发。
  四、结合行业和地方特点,搞好其他专项整治
  (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农机及其配件、汽车配件、建材、卷烟和贩卖私盐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和传销及变相传销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开展重点稽查和专项整治,坚决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偷逃骗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加强金融监管,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开展土地、文化、房地产、建筑、建材等市场及价格秩序和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十五)各地区还要针对本地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五、探索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
  (十六)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制。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建议。继续细化相关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与案件移送机制,凡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积极探索和推行多种形式的综合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效率,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争利等问题。运用现代技术强化执法手段,推进执法技术创新,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监管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查处在市场监管中失职渎职案件。切实防止并纠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行为,对内外勾结、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纵容犯罪的执法人员,要依法严厉查处。
(十七)推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依法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排斥外地商品和服务、对本地商品和服务予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公文。把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作为打破地区封锁的重要手段,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实现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的跨地区发展,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十八)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合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开展全国范围的诚信兴商活动,普及信用知识,增强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部门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和信息共享制度,促进信用信息公开,推动企业和行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
(十九)加强基础建设,促进整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时完成整规三年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整规队伍和机构建设,进一步落实整规工作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各级整规办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级整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重视整规工作,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完善联合督查、沟通协调、案件督办、新闻宣传、调查研究等工作制度。



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吴金成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你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赢下官司也就不成问题了。但是,许多当事人常常因为各种原因,而举不出证据,结果只能是承担败诉的风险。
其实,在有些时候,提供不了证据,并不代表就一定会输掉官司。因为,还有另一个途径可以解决证据的提供问题。那就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遇到以下几种情形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遇到证据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不对外开放的档案时,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去调取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或其他组织是不能查阅和复制的。比如,工商登记信息、土地管理档案等。
  2、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是无法直接获取的,只有通过人民法院才能调取,并且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行。否则,就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
  3、当证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时。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的、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比如,产品配方、客户资料、制作工艺等。这些商业秘密关系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生存之道,他们是不可能轻易透漏出来的。这时候只有人民法院通过合法的程序才能调取。
  4、当证据涉及他人的隐私时。隐私是一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信息,当事人想要得到并提供,当然会遇到阻力。如果确实有关案件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
  因为客观原因,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