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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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业经1994年11月1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下同)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下同),必须依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由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征收。
第四条 生产《规定》第三条所列农业特产品(烟叶和牲畜产品除外,下同)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在生产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五条 收购下列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环节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
(二)牲畜产品;
(三)原木;
(四)水产品(含贵重食品,下同);
(五)银耳、黑木耳。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具体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表中未列,但收益大、获利高并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特产品,认为确有必要征税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征。
第七条 有《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纳税人要求减税、免税的,应当向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
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所列免税情形,属生产周期长、非一次性收益的,免税2至3年;属生产周期短、当年见效益,非一次性收益的,免税1年;对一次性收益不予免税。
第八条 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对实际收入不易计算的农业特产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评定产量,按照当地中等收购价格核定实际收入。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产成品,应当折算成原产品核定实际收入。为保鲜、防腐所进行简单加工的初级产品除外。
第九条 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烟叶的收购金额,还应当包括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收入和补贴性收入。
第十条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在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当将农业税扣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期限,由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评定产量的税目,为产品收获的当天;
(二)其他税目,为产品出售的当天。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的当天。
第十二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除远洋捕捞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缴纳农业特产税外,均在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等多种方式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的委托证书。受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委托证书的要求,代征税款。
第十五条 生产林木、水产品的纳税人,应当为地方税务机关扣缴收购者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
第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征收工作经费中给予1%至5%的手续费。具体比例由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全部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县地方税务机关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总额中提取30%作为农业特产品生产建设基金;提取7%作为征收工作经费。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业、林业、水产等有关部门制定。
农业特产品生产建设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业特产品生产,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0年4月21日发布的《辽宁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辽宁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税 率(%) ││ 税 目 ├───────┬──────┤│ │ 生产者 │ 收购者 │├───────────────────┼───────┼──────┤│一、烟叶收入 │ │ │├───────────────────┼───────┼──────┤│ 1.晾晒烟叶 │ │ 31 │├───────────────────┼───────┼──────┤│ 2.烤烟叶 │ │ 31 │├───────────────────┼───────┼──────┤│二、园艺收入 │ │ │├───────────────────┼───────┼──────┤│ (一)水 果 │ │ │├───────────────────┼───────┼──────┤│ 1.苹 果 │ 12 │ │├───────────────────┼───────┼──────┤│ 2.梨 │ 12 │ │├───────────────────┼───────┼──────┤│ 3.葡 萄 │ 10 │ │├───────────────────┼───────┼──────┤│ 4.桃 │ 10 │ │├───────────────────┼───────┼──────┤│ 5.山 楂 │ 10 │ │├───────────────────┼───────┼──────┤│ 6.杏 │ 10 │ │├───────────────────┼───────┼──────┤│ 7.李 子 │ 10 │ │├───────────────────┼───────┼──────┤│ 8.沙 果 │ 10 │ │├───────────────────┼───────┼──────┤│ 9.海棠果 │ 10 │ │├───────────────────┼───────┼──────┤│ 10.樱 桃 │ 10 │ │├───────────────────┼───────┼──────┤│ (二)干 果 │ │ │├───────────────────┼───────┼──────┤│ 1.大 枣 │ 10 │ │├───────────────────┼───────┼──────┤│ 2.核 桃 │ 10 │ │├───────────────────┼───────┼──────┤│ 3.板 栗 │ 10 │ │├───────────────────┼───────┼──────┤│ (三)蚕 茧 │ 5 │ │├───────────────────┼───────┼──────┤│ (四)果用瓜 │ │ │├───────────────────┼───────┼──────┤│ 1.西 瓜 │ 8 │ │├───────────────────┼───────┼──────┤│ 2.甜 瓜 │ 8 │ │├───────────────────┼───────┼──────┤│ (五)花卉苗木 │ 10 │ │├───────────────────┼───────┼──────┤│ (六)草 莓 │ 8 │ │├───────────────────┼───────┼──────┤│三、水产品收入 │ │ │├───────────────────┼───────┼──────┤│ (一)芦 苇 │ 5 │ 5 │├───────────────────┼───────┼──────┤│ (二)水产养殖(含幼苗生产) │ │ │├───────────────────┼───────┼──────┤│ 1.海水及滩涂养殖 │ │ │├───────────────────┼───────┼──────┤│ (1)对 虾 │ 8 │ 5 │├───────────────────┼───────┼──────┤│ (2)贝 │ 8 │ 5 │├───────────────────┼───────┼──────┤│ (3)海 带 │ 8 │ 5 │├───────────────────┼───────┼──────┤│ (4)裙带菜 │ 8 │ 5 │├───────────────────┼───────┼──────┤│ (5)海 参 │ 8 │ 25 │├───────────────────┼───────┼──────┤│ (6)鲍 鱼 │ 8 │ 25 │├───────────────────┼───────┼──────┤│ (7)干 贝 │ 8 │ 25 │├───────────────────┼───────┼──────┤│ 2.淡水养殖 │ │ │├───────────────────┼───────┼──────┤│ (1)鱼 │ 8 │ 5 │├───────────────────┼───────┼──────┤│ (2)珍 珠 │ 8 │ 5 │├───────────────────┼───────┼──────┤│ (3)河 蟹 │ 8 │ 5 │├───────────────────┼───────┼──────┤│ (4)林 蛙 │ 8 │ 5 │├───────────────────┼───────┼──────┤│ (三)海淡水捕捞 │ 8 │ 5 │├───────────────────┼───────┼──────┤│四、林木收入 │ │ │├───────────────────┼───────┼──────┤│ (一)木 材 │ │ │├───────────────────┼───────┼──────┤│ 1.原 木 │ 8 │ 8 │├───────────────────┼───────┼──────┤│ 2.杂 材 │ 8 │ │├───────────────────┼───────┼──────┤│ 3.薪 材 │ 8 │ │├───────────────────┼───────┼──────┤│ (二)林产品 │ │ │├───────────────────┼───────┼──────┤│ 1.柳 条 │ 7 │ │├───────────────────┼───────┼──────┤│ 2.槐 条 │ 7 │ │├───────────────────┼───────┼──────┤│ 3.荆 条 │ 7 │ │├───────────────────┼───────┼──────┤│ 4.藤 条 │ 7 │ │├───────────────────┼───────┼──────┤│ 5.杏 条 │ 7 │ │├───────────────────┼───────┼──────┤│ 6.杏 仁 │ 10 │ │├───────────────────┼───────┼──────┤│ 7.沙棘果 │ 10 │ │├───────────────────┼───────┼──────┤│ 8.黑豆果 │ 10 │ │├───────────────────┼───────┼──────┤│ 9.猕猴桃 │ 10 │ │├───────────────────┼───────┼──────┤│五、牲畜收入 │ │ │├───────────────────┼───────┼──────┤│ (一)畜 皮 │ │ │├───────────────────┼───────┼──────┤│ 1.猪 皮 │ │ 10 │├───────────────────┼───────┼──────┤│ 2.牛 皮 │ │ 10 │├───────────────────┼───────┼──────┤│ 3.羊 皮 │ │ 10 │├───────────────────┼───────┼──────┤│ (二)毛 绒 │ │ │├───────────────────┼───────┼──────┤│ 1.羊 毛 │ │ 10 │├───────────────────┼───────┼──────┤│ 2.兔 毛 │ │ 10 │├───────────────────┼───────┼──────┤│ 3.羊 绒 │ │ 10 │├───────────────────┼───────┼──────┤│六、药材收入 │ │ │├───────────────────┼───────┼──────┤│(一)植物药材(含野生药材) │ │ │├───────────────────┼───────┼──────┤│ 1.人 参 │ 10 │ │├───────────────────┼───────┼──────┤│ 2.辽五味 │ 10 │ │├───────────────────┼───────┼──────┤│ 3.辽细辛 │ 10 │ │├───────────────────┼───────┼──────┤│ 4.平贝母 │ 10 │ │├───────────────────┼───────┼──────┤│ 5.其 他 │ 5 │ │├───────────────────┼───────┼──────┤│ (二)动物药材 │ │ │├───────────────────┼───────┼──────┤│ 1.鹿 茸 │ 10 │ │├───────────────────┼───────┼──────┤│ 2.其 他 │ 5 │ │├───────────────────┼───────┼──────┤│七、食用菌收入 │ │ │├───────────────────┼───────┼──────┤│ 1.银耳、黑木耳 │ 8 │ 8 │├───────────────────┼───────┼──────┤│ 2.香菇、蘑菇 │ 8 │ │└───────────────────┴───────┴──────┘
关于批准河北省栾城县等地为第五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33号
关于批准河北省栾城县等地为第五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申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河北省栾城县等57个地(市、垦区)、县(市、区)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五批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二、江苏省滨海县和盐都县纳入盐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泗洪县纳入宿迁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金湖县和盱眙县纳入淮阴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高邮市、邗江县和仪征市纳入扬州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烟台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资源县、灵川县和全州县纳入桂林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不再单独批复。
三、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四、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环保局的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和试点单位建设规划,各试点单位应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有关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附件:
第五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河北省
栾城县 正定县 涿州市
辽宁省
沈阳市东陵区 大连市旅顺口区 海城市 建平县
吉林省
辽源市 长春市净月潭开发区 长春市双阳区 集安市 德惠市 通榆县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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