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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0:07:36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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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监函[2004]786号

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全面履行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质检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主力军作用,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好,确保食品安全。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专项整治和无证查处的工作要求,抓好“5个重点”:一是重点产品,粮、肉、菜、果、酒、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及当地群众对质量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食品;二是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及长期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区域;三是重点企业,中小型企业,非法加工窝点、小作坊,生产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和儿童食品等风险性较大食品的企业、有过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企业;四是重点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五是重点案件,涉及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
通过此次专项整顿要达到“三个一批”:扶持一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监督抽查连续合格、信誉度好、知名度高的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此基础上,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提升食品生产加工业生产力水平,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三、明确任务,落实措施
(一)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按照《关于进一步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4]549号)要求,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醋等7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必备条件的要提请相关部门并报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到2004年底,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确保在本辖区内遏止无证生产上述7类食品的违法行为。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无证查处中发现企业存在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要及时向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二)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1.坚持准入标准,严格条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绝不发证;严格企业标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严格监督企业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2.加快肉制品等10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进度。今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3.启动茶叶、挂面等其他13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各地在完成挂面、糖果(含巧克力)、果脯蜜饯、淀粉、酱腌菜、啤酒、葡萄酒和黄酒等8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专项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档案。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快相关技术法规的制订工作,在年底启动茶叶、挂面等其余13类食品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三)加大食品监督抽查力度。
按照扶优治劣、两翼推进的原则,强化食品监督抽查的威势,一要认真完成小麦粉等5类食品及其他食品的质量监督专项抽查;二要将食品作为重中之重列入当前的监督抽查计划;三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监督抽查频次,实施定期检验。重点检验涉及安全健康和重要性能的指标。凡抽查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必须立即整改,并由指定检验机构对其实施加严检验。对抽查结果及时总结分析,扶持一批质量好的企业和产品,曝光一批质量差的企业和产品。
(四)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
1.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巡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托辖区打假责任制,确定专人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巡回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原料把关、食品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标签和质量安全标志使用等重点环节,以及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等。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企业整改,并要有文字记录。重点监管的企业至少每月巡查一次,对夜间生产的要突击巡查,其他企业要制定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2.及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访。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组织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承担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获证企业进行回访,对基本符合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帮助企业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指导其整改。回访情况和发现问题的处理要有文字记录,纳入企业质量档案,动态管理。
3.严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年审工作。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便捷、高效的工作原则,切实将年审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按规定及时上报年审情况。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要监督其整改;对未按时进行年审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4.坚持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对农村和小城镇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专项调查表明,家庭作坊式、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要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要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对每一个生产加工企业从生产销售方式、生产加工能力、供应对象和区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监督、引导生产加工企业遵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要重点监控生产加工能力增长较快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通过监督、引导、服务,使其质量安全保证条件同步提高。在专项整顿中,要切实注重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切忌重处罚轻引导或只处罚不引导,坚决纠正以罚款为目的的查处行为。
(五)强化企业法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1.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培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加强法律法规、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明确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与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逐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标准管理、卫生安全管理、生产设备设施管理、检验管理等要求,明确遵守法律法规和不制假的承诺。加强对承诺书落实情况的检查,使责任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对企业名称、地址、代码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营业执照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法人和质量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法、企业经济类型、企业规模、企业人数、生产能力、实际产量、产品种类、执行标准、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设备、原材料把关、出厂检验、监督检查情况、名牌和免检产品情况、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质量投诉及处理情况等详细记录,及时将企业变更、生产销售、吊撤销许可证、行政执法及对其监管情况等信息载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4.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实行加严检验,对安全指标不合格的企业严格停产整顿;对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一律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载入企业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六)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监督和执法,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在地方政府协调下,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坚决打破任何形式的阻碍监督执法和为不法企业提供的保护伞,查办案件坚持“五不放过”。
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举报制度,通过“12365”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等,受理群众举报,落实举报奖励。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坚持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
按照国务院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政府组成的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充分发挥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的主力军作用。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质监部门采取的食品安全工作措施、大要案查处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分析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状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需要政府统一组织或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经费,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业专项整顿工作的落实;要积极主动与农业、工商、卫生、食药、公安等部门进行沟通,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精心部署,明确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小组,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精心部署,迅速行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全面整顿食品加工业。把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的任务逐级分解,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具体落实到人。要严格追究许可准入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无证查处不到位、行政执法不到位、辖区打假不到位、检验检定不到位、区域质量建设不到位等责任。
(三)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
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点引导有力、服务发展大局的方针,协调配合新闻媒体做好扶优治劣、两翼推进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及成效,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消费信心,提高我国食品信誉;同时要坚决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不法分子。
(四)严格督查督办。
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工作的检查。在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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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关于“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都应当依法征税的原则,特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本规定缴纳农业税。
二、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
(二)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三、对农林特产按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过去对农林特产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征税,负担过轻的,应当改变过来。各种农林特产收入的核定计算方法及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在此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林特产产品的获利情况,在不低于粮田实际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15%。在制订税率时
,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行协商,使相同产品的税率在地区之间大体一致。
五、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黑河市城区贯彻落实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和老年服务机构优待意见》(黑政发〔2008〕79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各项老年优待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老年事业发展,切实提高老年人福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老年人优待范围。本细则中的老年人是指具有黑河市区常住户口并年满60周岁的公民(以下称老年人),可申领《敬老优待证》,享受本意见的全部优待。
第二条 老年服务机构优待范围。本细则的老年服务机构,是指黑河市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公办、民办、集体和个人办的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街道的养老助老服务机构,可享受本意见的全部优待。
第三条 《敬老优待证》申领。《敬老优待证》统一为橙红色,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编码登记、办理证件,统一到市老龄办加盖钢印,最后由社区统一免费下发。
《敬老优待证》工本费由市政府给予补贴,首年度工本费补贴按黑河市区老年人总数拨付,以后按新增老年人口数拨付。
老年人遗失或损坏《敬老优待证》需申请补办的,程序与申领程序相同,其工本费自负。
第四条 老年人优先。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航运机场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候车(船)室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乘坐车、船、飞机,优先购票、进站、检票。
各银行、储蓄所、保险公司、邮政、电信、联通、移动、电业、供排水、供热、供汽、有线电视、商场(超市)、定点公园、旅游风景区、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险、税务、房产、工商、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文化馆、体育馆等单位应在服务窗口设置明显的“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待”的标志,或单独设立老年人优待窗口。
此项工作由市、爱辉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五条 老年人医疗。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在黑河市人民医院、黑河市中医院就医,优先办理就诊和住院等手续,并免收普通门诊的挂号费。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爱辉区卫生局负责。
第六条 老年人维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给予优先受理。在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在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减半收取公证费。此项工作由市司法局、爱辉区司法局负责。
对涉及老年人的侵权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执行。此项工作由市政法机关、爱辉区政法机关和市信访部门、爱辉区信访部门负责。
第七条 老年人困难救济与医疗救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给予困难救济、医疗救助。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爱辉区民政局和市卫生局、爱辉区卫生局负责。
第八条 老年人住房救助。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优先解决廉租住房。由社区将符合优先解决廉租住房条件的老年人向房产部门提出申请,由房产部门审批。此项工作由市房产局、爱辉区房产局负责。
第九条 老年人旅游。老年人进入五大连池风景区、孙吴胜山要塞、中俄民族风情园、旅俄华侨纪念馆、爱辉国家森林公园、锦河影视基地、五道豁洛影视基地,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和身份证免购门票;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和身份证减半收取门票费。市区范围内的公园、旅游风景区(个人开办景点和游乐场除外)适用本条款。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进入市、区内政府投资主办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一律免门票;持《敬老优待证》免费办理图书借阅。
以上工作由市旅游局和市文化局负责。
第十条 入老年大学学习。老年人入本地老年大学学习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老年大学负责审核批准,减免本人学费。
第十一条 老年人的义务工和社会性集资。市区内全部取消老年人的义务工、社会性集资。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和市老年协会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老年人的交通费补贴。市区内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60元。以老年人户口和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每年上半年进行统计,统计工作结束后交通补贴款项由市财政局拨入市老龄办。
每年年初由各街道、社区向所在地居民发布通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携带《敬老优待证》到所在社区填写申请表,社区审核后在所在地进行公示,最后一并上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进行审核并统一汇总,并将交通补贴拨付至各街道、社区,由各社区发放到老年人手中。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领取交通补贴,领取后签名并按指印。社区要有专人负责发放交通补贴,统一在“领发交通补贴登记页”盖负责人名章。
本年度过期未领交通补贴的老年人,可在下一个年度领取,补领程序与正常申领相同,但不可超过两年领取。
交通补贴发放和领取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
第十三条 老年人特殊优待补贴。市区内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特殊优待补贴。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政府或老年人所属单位负责,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 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加发。市区内60至69周岁(含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在其享受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原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加发2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爱辉区民政局负责。
第十五条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优待。老年服务机构新办理供热入网、有线电视初装,热力供暖公司、有线电视公司在办理手续时给予30%收费减免。由老年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减免单位审核批准并减免。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核定减免,电话及宽带等电信业务资费、供(排)水、供热、供电、供气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规定执行。由老年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税务、电信营业部门及水、热、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
此项工作由市老龄办、爱辉区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对老年服务机构的奖励。市政府从民政福利彩券公益金中拿出10万元,对服务优质的民办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进行奖励,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第十七条 对老年体育协会的经费补贴。市政府每年给予市老年体育协会2万元经费补贴,经费补贴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先下拨到市老龄办。市老年体育协会做出本年活动支出经费预算上报市老龄办,由市老龄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经费划入老年体育协会账户。资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市老龄办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出资,在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安排公益性就业岗位。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就业局和市老龄办负责。
第十九条 老年事业发展专项活动经费。市政府以全市老年人口总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元拨发市区老年事业发展专项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上半年拨发到位。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本细则情况的监督与指导,对实施本细则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本细则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