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10月底止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30:30  浏览:9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10月底止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10月底止的决议

(1989年9月4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姬鹏飞主任委员的建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1989年10月底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招用人员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招用人员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可依法自主确定招用人员的时间、方式、条件和数量。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实行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并做到先培训、后就业。
第四条 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所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掌握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信息,并公开发布,同时在劳动力市场设立窗口,统一办理申报、招收录用等手续,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服务。
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应派员深入劳动力市场,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帮助本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含新建单位在筹建期间招用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有关证件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单位用人申报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按《登记册》要求据实申报拟招用人员等情况。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空岗情况,应提前通过函件、电话、计算机网络等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空岗信息,组织开展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劳动力余缺调剂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拟订招工简章,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招工简章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招用人员的时间、方式、条件、数量、对象和范围;
(三)工种、岗位要求;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拟订的招工简章有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应予纠正。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在劳动力市场进行。
禁止在非法劳务市场招用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信息不得与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招工简章相违背。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在本厂、本店门前等场所散发、张贴招工信息。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优先招用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新建单位招用人员,应按规定比例招用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招用人员,应优先招用本单位裁减人员。
招用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及市外、境外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审验被招用人员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在招用人员工作结束后15日内,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试用的,也应在培训或试用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包括履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20日内,将用人情况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办理录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
用人单位录用的劳动者的档案管理与转递,按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二)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押金;
(三)扣押个人身份证或具有抵押性质的物品;
(四)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招用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未成年人;
(六)招用未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劳动者;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有关招用人员的投诉,依法查处招用人员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人员,给求职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招用人员未办理劳动用工申报手续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招工简章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劳动力市场外私招滥雇的,责令改正,并可按每招用一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依照《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15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书、动物检疫标志等样式以及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应用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目前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可并行使用到2011年2月28日。

上述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生产订购原则上按照《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农牧发[1998]6号)执行。各省也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选择一家其他企业订购。所选的企业由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我部备案,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后,方可生产相关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具体印刷要求由我部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各生产企业需定期向我部报送有关证明生产及发放情况等。



附件: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样式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104/P020110407373953659694.doc
   2.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3.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104/P020110407373954123728.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2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我部统一设计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样式。为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填写和使用,特制定本规范。
一、填写和使用基本要求
1.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者,并经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2.严格按适用范围出具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混用无效。
3.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涂改无效。
4.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晰。
5.不得将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6.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5天,用汉字填写。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
用途:视情况填写,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启运地点: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市、县、乡、村名。
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牲畜耳标号:由货主在申报检疫时提供,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核查。牲畜耳标号只需填写顺序号的后3位,可另附纸填写,并注明本检疫证明编号,同时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用汉字填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1.适用范围
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
检疫标志号:对于“带皮猪肉产品”,填写检疫滚筒印章号码;其他动物产品按我部有关后续规定执行。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六、检疫处理通知单
1.适用范围
用于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发现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
2.项目的填写
编号:年号+6位数字顺序号,以县为单位自行编制。
检疫处理通知单应载明货主的姓名或单位。
检疫处理通知单应载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名称、数量,数量应大写。
引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具体到条、款、项。
写明无害化处理方法。
七、检疫申报单
1.适用范围
用于动物、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申报。
2.项目的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动物和动物产品种类:写明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牛”、“羊”等,“猪皮”、“羊毛”等。
数量及单位:数量及单位应以汉字填写,如叁头、肆只、陆匹、壹佰羽、贰佰张、伍仟公斤。
来源:填写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地乡镇名称。
启运地点 :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名和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省、市、县、乡、村名。
启运时间:动物和动物产品离开经营单位或生产地的时间。
到达地点: 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名。



附件3
动物检疫标志样式及说明

动物检疫标志分为检疫滚筒印章和检疫粘贴标志类两种种。
一、检疫滚筒印章
用在带皮肉上的标志。沿用农业部1997年规定的原有的滚筒验讫章规格样式。
二、检疫粘贴标志
(一)用在动物产品包装箱上的大标签:外圆规格为长64mm,高44mm漏白边的椭圆形,内圆规格为长60mm,高40mm的椭圆形,外周边缘蓝色线宽2mm,白边2mm,标签字体黑色,边缘靛蓝色。上沿文字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9号,“检疫合格”字中有微缩的“J Y H G” 大写字母,中间插入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案;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字体为黑体四号;喷码下沿印制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字体为黑体,字号为9号,背景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放入多层团花中制作的防伪版纹。 ¬¬









(二)用在动物产品包装袋上的小标签:外圆规格为长43mm,高27mm漏白边的椭圆形,内圆规格为长41mm,高25mm的椭圆形,外周边缘蓝色线宽1mm,白边1mm,标签字体黑色,边缘靛蓝色。上沿文字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2号,“检疫合格”字中有微缩的“J Y H G” 大写字母,中间插入动物卫生监督标志图案;下沿为喷码各省简写字开头后加6位行政区域代码,字体为黑体小五号;喷码下沿印制各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字体为黑体,字号为8号,背景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放入多层团花中制作的防伪版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