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2:43:59  浏览:8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19821220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必须保证安全畅通。但几年来,有些地区的农村社队和厂矿企业,在铁路两侧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盲目开山采石采矿,随意弃碴,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曾不断发生崩坍、滑坡等重大灾害,中断铁路行车,甚至酿成列车脱轨颠覆的行车重大事故,使铁路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为了切实防止今后发生这类事故,保护铁路设施的完整,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通知如下:

一、凡是铁路部门按一九五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注解:该条例已经废止,现按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理。)的规定,合法留用和征用的土地,均属铁路用地,由铁路部门管理。铁路用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严禁随意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铁路部门同意,不得在铁路用地内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

各地在编制城建规划时,要注意铁路的发展规划,考虑铁路用地的需要。

现已被外单位和个人占用的铁路用地,由铁路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二、《铁路留用土地办法》中对铁路两侧留用土地,作了规定。这些留用的土地是修建排水系统,日常取土修路,造林绿化,稳定、巩固路基用的。任何单位都不得在铁路地界内(如地界不明,在距路堤护道坡脚十米范围内)和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的自然山坡上开垦种植和挖渠修塘。

三、凡在铁路路基边坡、护道上、水沟中以及铁路两侧的滑坡禁耕区种上农作物和果树的,限期在收获以后一律禁种,并将果树迁出铁路地界。在铁路用地界内的坟墓,亦应限期迁出。未迁出之前,占用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铁路路基稳定。

四、在铁路两侧山坡地带,由于盲目开山采石采矿,随意弃碴,人为地造成或正在形成泥石流灾害的地点,由铁路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解决,以保证铁路运输安全。

五、有山区铁路的省、市、自治区,应把铁路两侧的山区作为重点,纳入省、市、自治区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逐年进行整治,有关铁路局要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综合治理的分工原则:铁路用地范围内为保证安全所必不可少的工程措施由铁路部门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外的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的陡坡地的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由地方负责。

六、铁路用地界内两旁种植的林木,是为巩固路基、防止自然灾害、美化环境和生产路用木材的国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任意砍伐、毁坏。

七、在铁路桥涵上下游一定范围内保持河床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桥涵的安危。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桥梁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桥长一百米以上的大桥为五百米,桥长二十至一百米的中桥为三百米,桥长二十米及以下的小桥为二百米)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集沙石,以及修建其它工程设施,以保证铁路桥涵安全。已经发生上述情况的,由铁路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八、铁路沿线有质量问题危及铁路安全的水库、塘坝,其所属单位要尽快加固整治,一时无法整治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和控制蓄水,确保安全使用。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因违反本通知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造成铁路设施损坏,中断运输或酿成行车事故的责任者,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试行)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试行)

津质技监局质监[2004]70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是定期监督检验、统一监督检验之外的一种监督检验的主要方式,分为定期监督抽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两种。定期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三条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管理、组织和协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在市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五条 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前,要制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明确监督抽查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抽查的范围及抽查经费预算等。各区、县局开展定期监督抽查须在每季度开始之日的15日前(如:12月15日前报1季度计划、3月15日前报2季度计划);开展不定期专项监督抽查须在实施计划之日的15日前,将经主管局长批准的实施计划、方案报市局并经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计划、方案若与上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发生抵触时,各区、县局应调整计划、方案,以保证上级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要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向被检验者收取检验费,不得增加被检验者不必要的负担。

第八条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查人员在抽样前必须向被抽查单位出具《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书》和《抽样员证》等证件,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应当与监督抽查任务书一致;监督抽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否则企业可拒绝监督抽查,并可向上级部门反映举报。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3个月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遇到下列情况时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所列产品的;

(2)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企业自行使用而非用于销售的;

(4)产品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制作的;

(5)出口制作的产品,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6)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7)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8)上级质量监督部门已对被检查者的产品进行过抽查,自抽查之日不到六个月的。

第十一条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做好样品的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被检验者对产品质量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十五日内向下达检验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被检查者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后,应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时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检验机构对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于七日内通知被检验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检验机构未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复检任务委托书,不得擅自对被检企业进行抽样、复检。复检结论确认原检验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作出原检验结论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担;原检验结论正确的,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者负担。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原则。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严重质量问题是指:

(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4)失效、变质的;

(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认证标志等标志的。

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质量问题的,要先教育、再整改、后处罚。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和按季度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并对抽查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做好后处理工作;后处理工作在三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到六个月。各区、县后处理工作情况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市局对各区、县产品质量抽查后处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 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履行职责,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对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责任人,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监[2004]253号)文件要求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及检验工作,保证监督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按时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瞒报、虚报,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给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应对特殊情况或者突发事件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适用本规定,具体工作由市局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佩尔韦兹·穆沙拉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11月23日至26日对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二、胡锦涛主席同穆沙拉夫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胡锦涛主席还会见了总理肖卡特·阿齐兹、参议院主席伊拉希·巴赫什·苏姆罗和国民议会议长乔杜里·阿米尔·侯赛因。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三、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巴基斯坦社会各界人士广泛接触。胡锦涛主席在伊斯兰堡就中巴关系发表了题为《弘扬传统友谊 深化全面合作》的演讲,会见了巴基斯坦工商界人士和友好团体。胡锦涛主席及其代表团还访问了旁遮普省拉合尔市,并出席了传统的拉合尔市民招待会。

四、两国领导人满意地回顾了中巴关系55年的发展历程。双方一致认为,全天候友谊和全方位合作已成为中巴关系的显著特征。中巴友好合作关系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友好相处的典范。

五、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继续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中巴加强睦邻友好、开展互利合作、深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

六、中方强调,巴基斯坦是中国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好兄弟。中巴关系是中国“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将继续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中巴关系,愿与巴方共同努力,推动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再上新台阶。中方感谢巴方在台湾、西藏、人权等问题上给予中方的宝贵支持。

七、巴方强调,对华关系是巴外交政策的基石,对华友好是巴举国上下的共识。巴方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巴经济建设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对华友好政策,不断拓展和深化双边各领域互利合作。

八、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为促进南亚和平与稳定、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所做的努力。巴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重申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完全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九、双方重申2003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对深化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其顺利实施表示满意。双方高度评价2005年4月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认为该条约的签署和生效为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合作,积极落实条约有关规定,推动双边关系务实发展。

十、双方一致认为,两国领导人保持高层互访和接触对双边关系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强政府各部门、议会、政党、知识界、思想库、军队和人民之间的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全面合作。双方同意继续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两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十一、双方同意有必要加强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计划委员会之间的定期磋商。

十二、双方认为,两国经贸合作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双方对瓜达尔港等各类经济合作项目取得的进展深感满意,决定积极推进已经商定的合作项目。

十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相信该协定将推动双边贸易均衡发展。双方决定加快服务贸易谈判,使关于商品和服务业的自由贸易协定更加全面。双方同意今后五年将双边贸易额提升到150亿美元以上。

十四、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经贸合作五年(2007-2011)发展规划》的签署,相信该协议将为两国在农业、制造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矿业、能源、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教育和技术合作等领域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发挥重要作用。

十五、双方决定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上述协定,确保不断提升中巴经贸合作水平。

十六、双方注意到两国在制造业领域的合作成果和潜力,决定进一步加强在家电、汽车、纺织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对中巴企业合资在巴建设“海尔-鲁巴经济区”表示欢迎和支持。在此背景下,双方愿进一步探讨在互利基础上建设其它工业和高科技园区的可行性。

十七、双方满意地回顾了2006年2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石油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能源领域合作框架协议》以来,双方在能源合作方面所取得的积极进展。中方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兴建炼油厂、油气储备设施等领域与巴方开展互利合作。中方企业愿意在平等互利、合作双赢基础上参与瓜达尔能源经济区建设。双方还同意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加强在矿物燃料、煤炭、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领域以及采矿和资源领域的全面合作。

十八、双方愿意进一步深化农业领域的全面合作,分享两国农业发展的经验,加强农业技术,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农药、滴灌和渔业等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科技企业到巴投资。

十九、双方同意加强信息产业领域的合作,中方愿与巴方分享中国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在技术、装备、服务等方面向巴方提供支持。双方决定在巴合作建设软件产业园区,并就铺设中巴光缆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十、双方愿意进一步加强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中方愿与巴方分享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积累的经验,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巴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双方高度重视扩大人文领域交流与合作,包括文化、人力资源开发、教育、职业培训等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中方愿意向巴方拟建的一所理工大学和传媒大学提供教师、管理人员等支持,逐步扩大互派留学生及访问学者的规模。中方决定今后五年内邀请500名巴基斯坦青年赴华交流。

二十二、双方认识到加强金融领域合作对于推动中巴各领域合作的重要意义,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多种形式的金融合作。巴方邀请中方银行在巴基斯坦开展业务。双方欢迎两国金融机构设立中巴联合投资公司。

二十三、双方注意到旅游业是两国快速发展的重要行业之一,合作潜力巨大。双方一致同意加强旅游领域合作,共同开发旅游市场。

二十四、为进一步促进中国西部地区与巴基斯坦的人员往来和经贸合作,中方同意巴方在成都增设总领事馆。

二十五、双方对近年来两国防务部门和军队之间进行的多层次、多领域深入合作感到满意,积极评价2006年2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防部合作框架协议》对促进两军合作的重要作用,决定继续开展包括团组互访、防务磋商、人员培训等全方位合作。

二十六、双方认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重申决心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开展实质性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

二十七、双方广泛讨论了国际和地区形势,一致认为,世界各国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应充分保障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应该通过对话和合作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而不应任意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联合国改革旨在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团结,应当优先重视发展问题。安理会改革应充分考虑广大会员国的利益;通过广泛和深入的协商找到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二十八、双方承诺继续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进行有效配合与合作,共同致力于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全球化进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繁荣。

二十九、双方积极支持对方参与亚洲的跨区域、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中方欢迎巴基斯坦成为亚欧会议成员,巴方欢迎中国成为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观察员。双方表示愿以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洲合作对话、东盟地区论坛、上海合作组织、亚欧会议等区域性和跨区域组织为平台,扩大互利合作,共同推进区域合作进程。
三十、访问期间,双方签订了以下合作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巴基斯坦在成都开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友谊中心项目的立项换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地震灾区援建学校、医院的立项换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瓜达尔港一期工程竣工交接证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00七至二00九年执行计划》;

9、《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巴基斯坦财政部关于设立中巴联合投资公司的谅解备忘录》;

10、《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巴基斯坦财政部关于双边合作融资保障的框架协议》;

11、《喀喇昆仑公路修复改造项目融资备忘录》;

12、《喀喇昆仑公路雷科特至红其拉甫段改造项目合同协议书》;

13、《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与巴基斯坦塔克西拉重型工业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14、《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和巴基斯坦石油资源部关于授予巴斯卡和东巴哈瓦普尔区块勘探许可证的协议》;

15、《华为公司与巴基斯坦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关于GSM900/1800扩容项目深化合作谅解备忘录》;

16、《巴基斯坦山达克东矿体勘探开发协议》;

17、《中国轻骑集团与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关于总统就业计划的合作协议》;

18、《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与巴基斯坦安格鲁化学公司关于聚氯乙烯(PVC)联合装置项目合同》。

三十一、双方高度评价胡锦涛主席此次访巴取得的丰硕成果,认为访问对巩固中巴传统友谊、深化全面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十二、胡锦涛主席感谢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的热情友好款待,并邀请穆沙拉夫总统方便时再次访华。穆沙拉夫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伊斯兰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