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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7:54:21  浏览:8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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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0 号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已于2003年5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予以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本地区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依法无偿收回或者依法补偿收回后纳入储备:
(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纳入储备: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四)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指令收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收购的土地。
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费用测算,提出收购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六)、(七)项规定收回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
第九条 储备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可以临时出租,经依法批准后也可以临时改变用途使用。
储备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
第十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储备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供应后,其有偿使用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储备土地开发成本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清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支付给土地储备机构。
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储备土地收益或者其他方式筹措。
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将不少于20%的储备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充作土地储备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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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关于向三亚市商品住宅提供按揭贷款的暂行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三亚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关于向三亚市商品住宅提供按揭贷款的暂行办法
三亚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国



一、为了加快三亚市的住宅建设,推进住房商品化,三亚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与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决定,向三亚市内投资住宅建设并已完成主体50%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提供全面的按揭贷款业务。
二、商品住宅按揭贷款是指购房者因资金不足,以所购住宅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提供一定数额与期限的贷款支付给发展商,购房者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商品住宅按揭贷款是一种住宅消费贷款。
三、贷款对象。
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购买三亚市商品住宅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商品住宅按揭贷款。
四、贷款条件。
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三亚市工作的职工或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
(二)有稳定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持有同房地产发展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四)房地产发展商已收到借款人支付30%以上的房价款,并已全部存入房地产发展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五)同意以所购商品住宅的权益和产权作为贷款抵押,并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
(六)同意按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和要求的险种、期限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上注明贷款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七)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要对发展商进行资信审查,并要求发展商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或影印件备查: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资信等级证明等;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土地使用证;
(三)有关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的计划、规划、报建等正式批准文件;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六)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六、贷款银行与发展商签订销售商品住宅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明确发展商接受贷款银行的服务与监督,在贷款银行设立销售商品住宅存款专户,专款专用。
七、贷款额度最高为购买商品住宅合同售价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为15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借款人归还贷款银行的贷款本息,采用月均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九、贷款申请人在贷款银行有一定数额的存款。
十、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三亚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办理“按揭贷款”的结算银行。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1月29日

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邮电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197号文《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相继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固定资产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对技术改造贷款,仍然按季结息,对不能按季支付的利息,要计收复利。人民银行专项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技术改造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按季支付的利息,要计收复利。
二、对国家计委计资[1989]383号文《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工业等十三个行业及农业、盐业的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继续实行差别利率,其利率水平详见附表。对实行差别利率的贷款,也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对已经挂帐的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三、粮棉油贷款(从收购贷款到库存贷款,不论平价、议价)一律执行同一的优惠贷款利率,即:年利率8.28%。对粮食财务挂帐所占用的贷款,不加息(挤占挪用的除外)。粮食贷款在合理库存期内不加息。合理库存期由人民银行省分行会同粮食部门协商确定。粮棉油贷款,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0.72%的利差,给予补贴,补贴办法不变。补贴时间从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执行(下同)。
四、外贸企业出口超亏挂帐所占用的贷款,按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年利率8.28%执行,一律不加息。对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人民银行按年利率0.72的利差,给予补贴,补贴办法不变。
五、原商业、供销社一二级批发站的部分储备商品贷款由人民银行按年利率0.72的利差,给予补贴,补贴办法不变。
六、一个月和九个月期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可以年利率3.24%和7.56%为基础向上浮动。
七、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不包括其它金融机构)开办的特种存款,其年利率由原来的一年期13.05%、半年期10.08%调整为一年期11.70%、半年期9.36%,并从此次利率调整日起分段计息。
八、一九八七年以前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发放的黄金设备贷款,人民银行按年利率1.8%的利差,给予补贴。
九、活期存款,从利率调整日起实行分段计息。提前支取、过期不取的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定期存款以及各种基金会定期存款、“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返还性人寿保险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开办的退休养老基金保险和职工待业保险金的计息办法,仍按人民银行银发[1990]65号、83号和银传[199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20%执行。
十一、流动资金贷款三个月、六个月期限利率,应掌握在临时性周转资金贷款的范围内使用。
十二、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调整范围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通知》下发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利率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差别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行业项目 │ 一年以上│ 三年以上 │ 五年以上
│ 至三年 │ 至五年 │
│ │ │
农业(含支农工业中的化肥和│ │ │
磷、硫、钾矿山)、煤炭(不含独│ 7.56 │ 8.10 │ 8.64
立核算的洗煤厂)、原油开采、节│ │ │
能措施、港口、盐业和劳改劳教 │ │ │
电力、交通(不含港口)、 │ │ │
铁道、邮电、民航、建材、车船 │ 8.64 │ 9.36 │ 9.54
飞机购置、森工和钢铁、有色两 │ │ │
行业中的独立矿山项目 │ │ │
│ │ │
钢铁、有色、化工 │ 9.72 │10.44│ 1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