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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24:57  浏览:92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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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劳动人事部


关于印发《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
机械行业特点和技术工人队伍的实际状况,拟定了《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曾以(85)机劳字76号文印发了《评定工人技师职称的若
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机械行业的大、中型国营企业进行了试点。经过三年的实践,效
果较好,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受到了企业和广大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拥护,调
动了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今后技师聘任制工作,应按照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
暂行规定》和《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进行。现将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的工作,先在国家经委部署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
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中进行试点。试点企业中已按照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评定工人技
师职称的若干规定》评定了工人技师职称的,可在这次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聘任技师比例限
额内,进行技师聘任工作。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二、对在国家经委部署试点的二百个大、中型企业以外按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今年部署,
已经进行工人技师职称评定工作的企业,可按一九八五年原机械工业部印发的《评定工人技
师职称的若干规定》进行工人技师职称的考评工作。

  三、各地区已成立的技师考评组织,要继续搞好此项工作。原有组织不健全的,可按《实
施意见》进行补充、调整,没有成立的应尽快成立起来。

  四、关于技师合格证书问题,在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发布之前,暂继续
使用原机械工业部印制的技师证书。

  请将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人事劳动司和劳动人
事部培训就业局。

附:
  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
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
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
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
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
从事技术复杂工种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名称

  机械行业技师职务名称统称技师。

  三、工种范围

  技师聘任制要在技术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机械行业首先在技术等级标准为高级
工(或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非技术工种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中级工到顶的工
种,不实行技师聘任制(具体工种见附表)。

  四、比例限额

  技师是生产中的技术骨干,是技术精湛的能工巧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
管部门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要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工人总数的2%以内。
企、事业单位的比例限额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组织情况、技术复杂程度和技术
工人素质等实际情况核定。各单位在上级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各工种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五、任职条件及考核要求

  考评技师要以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生产经验、工作成就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为依据,
具体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有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职业培训、自学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本专业工种规定的高级工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上有高超的技艺,解决过某些关键操作
技术问题,对产品、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过重要的改进意见,并取得了明显
成果,在省市系统组织的高级工操作比赛中成绩优异。

  (五)刻苦钻研技术,热心培养中、青年技术工人,并能无保留地传授个人技艺、经验
和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考评组织

  (一)根据《暂行规定》和《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的
要求,技师考评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统一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考评工作。为此,各地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办应建立技师
考评组织,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机械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

  企、事业单位也应建立技师考评组织,根据企、事业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生产设备
等实际情况,负责推荐本单位考评技师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技师考评组织进行考核评定,
或负责进行技师的具体考评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考评组织的成员由主管领导和劳资、教育、技术、总师办、工会等
部门的领导和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操作技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员组成。

  七、职务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按每人每月平均二十元核定。具体津
贴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范围内,根据不同工种的生产岗位、劳动条件、责任
大小等实际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其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脱离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
工作或被解聘后,不再享受技师职务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八、执行其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
门的实施意见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国防科工办,可以根据本《实施意见》制
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人事劳动司。

附:机械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名称表

通用工种: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一、熔炼、铸造部分 || 6 |炼钢工
1 |铸造工 || 7 |电炉配电工
2 |化铁工 || 8 |粉末冶金压制工
3 |有色金属熔炼工 || 9 |粉末冶金烧结工
4 |筑炉工 || | 二、锻造部分
5 |炉料工 ||10 |锻压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三、热处理表面处理部分||31 |无损探伤工
11 |热处理工 || | 九、电工部分
12 |电镀工 ||32 |内外线电工
13 |油漆工 ||33 |维修电工
| 四、机床加工部分 ||34 |有线电维修工
14 |车工 || | 十、动力部分
15 |镗铣工 ||35 |热工仪表检修工
16 |齿轮工 ||36 |管道工
17 |磨工 ||37 |起重工
18 |刨工 ||38 |制氧工
19 |电火花加工工 ||39 |煤气工
| 五、钳工部分 ||40 |锅炉工
20 |钳工 ||41 |空气压缩机工
21 |工具钳工 ||42 |乙炔工
| 六、冷作、铆、焊部分 || | 十一、检验部分
22 |铆工 ||43 |模型检查工
23 |电焊工 ||44 |铸件检查工
24 |气焊工 ||45 |锻件检查工
25 |冷拔工 ||46 |机械检查工
| 七、木工部分 ||47 |热处理检查工
26 |木工 ||48 |电镀、油漆检查工
27 |模型工 ||49 |铆、焊检查工
28 |制材工 ||50 |计量鉴定修理工
| 八、理化实验部分 ||51 |电工仪表修理工
29 |工业化学分析工 || | 十二、机动车部分
30 |物理金相实验工 ||52 |机动车修理工
---------------------------------



专业工种(一)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机械工业专业工种部分 ||10 |调速器装配工
| 一、电机制造 ||11 |辅机电气装配工
1 |绕线工 ||12 |电机装配检查工
2 |浸渍工 ||13 |电机试验工
3 |路圈绝缘工 ||14 |电气检查工
4 |铁芯装配工 || | 二、汽轮机制造
5 |换向器装配工 ||15 |汽轮机装配工
6 |嵌线工 ||16 |试车工
7 |压铸铝工 ||17 |装配试车工
8 |电机装配工 ||18 |叶片铣工
9 |水轮机装配工 ||19 |叶片轧钢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三、锅炉制造 || | 八、变压器制造
20 |弯管工 ||56 |硅钢片冲剪工
21 |弯卷工 ||57 |铁芯装配工
22 |批磨工 ||58 |变压器绕线工
23 |压力焊工 ||59 |线圈压装工
24 |装配工 ||60 |真空浸溃工
| 四、电机车制造 ||61 |变压器装配工
25 |机械装配工 ||62 |绝缘部件制造工
26 |电器装配工 ||63 |互感器绕线工
27 |机械装配检验工 ||64 |互感器装配工
28 |电器装配检验工 ||65 |水泥电抗器制造工
| 五、电焊机制造 ||66 |产品试验工
29 |电器设备制造工 || | 九、开关电器
30 |电气检查工 ||67 |高压开关装配工
31 |电焊机装配工 ||68 |低压开关装配工
32 |产品试验工 ||69 |高压电器试验工
33 |控制设备装接工 ||70 |低压电器试验工
| 六、电炉制造 ||71 |自控装置装配工
34 |装配钳工 ||72 |配线工
35 |液压装配工 ||73 |弹簧制造工
36 |感应器制造工 ||74 |绝缘铣工
37 |电气试验工 ||75 |绝缘车工
38 |电气装配工 || | 十、真空开关电器
| 七、电工仪器仪表、继电器制造 ||76 |玻璃封接工
39 |塑料成型工 ||77 |真空氢保护焊接工
40 |压铸工 ||78 |排气工
41 |电气计量检定工 ||79 |陶瓷金属封接工
42 |实验室仪表装校工 ||80 |蒸铝涂复工
43 |开关板仪表装校工 ||81 |老练测试工
44 |电度表装校工 || | 十一、电力电容器
45 |直流仪器装校工 ||82 |电容器装配工
46 |电子仪器装接工 ||83 |真空浸溃工
47 |电子仪器调试工 ||84 |电容器产品试验工
48 |实验室仪表检查工 || | 十二、电力整流器
49 |开关板仪表检查工 ||85 |扩散工
50 |电度表检查工 ||86 |制版工
51 |直流仪器检查工 ||87 |欧姆接触工
52 |电子仪器检查工 ||88 |表面造型工
53 |继电器装置装配工 ||89 |陶瓷金属焊接工
54 |续电器装置校验工 ||90 |金属玻璃珐琅焊接工
55 |继电器装置检查工 ||91 |封装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92 |硅元件检验工 ||130|铝杆连铸连轧工
93 |变流装置、装配、配线工 ||131|拉线工
94 |变流装置调整试验工 ||132|制模工
| 十三、电碳制造 ||133|软化工
95 |备料工 ||134|绞线工
96 |金属粉末制造工 ||135|连续硫化工
97 |混料工 ||136|切纸工
98 |压制工 ||137|绞线纸包工
99 |焙烧工 ||138|成缆工
100|石墨化工 ||139|真空浸油工
101|加装工 ||140|压铅工
102|产品试验工 ||141|装铠工
103|检查工 ||142|高压附件工
| 十四、电瓷制造 ||143|电缆修理工
104|制料工 ||144|同轴屏蔽工
105|真空挤料工 ||145|挤塑工
106|石膏模型工 ||146|交联绝缘工
107|成型工 ||147|绞缆工
108|修坯工 ||148|压铝工
109|上釉工 ||149|通讯纸包工
110|装出窑工 ||150|漆包工
111|烧窑工 ||151|绕包工
112|瓷件研磨工 ||152|浮体冲压装配工
113|电瓷装配工 ||153|产品试验工
114|熔断器装配工 ||154|电解酸洗工
115|质量检查控制工 ||155|镀锡工
116|大套管装配工 ||156|编织工
117|产品机电试验工 ||157|硫化纵包工
118|避雷器电阻体制造工 ||158|混橡工
119|避雷器装配工 ||159|涂胶工
120|电火塞焙烧工 ||160|混塑工
121|电火塞装配工 ||161|纸浆绝缘工
122|电火塞成品检验工 || | 十六、绝缘材料
123|电火塞制坯工 ||162|硅有机合成工
124|玻璃绝缘子配料工 ||163|绝缘漆树脂工
125|玻璃绝缘子熔化工 ||164|压塑料制造工
126|玻璃绝缘子成型工 ||165|纤维上胶漆布工
127|玻璃绝缘子钢化工 ||166|卷、压制品工
| 十五、电线电缆制造 ||167|云母制品工
128|熔铸工 ||168|绝缘检查工
129|压延工 ||169|复合制品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170|薄膜制造工 || | 二十二、自动化仪器、仪表、材料、
| || | 元件制造
171|合成纤维纸制品工 ||206|自动化电气仪器仪表装校工
172|绝缘用料合成精馏工 ||207|自动化机械仪器仪表装校工
173|绝缘污水处理工 ||208|玻璃仪表工
| 十七、电焊条制造 ||209|特种合金熔炼工
174|电焊条制造工 ||210|特种合金热轧工
| 十八、铅蓄电池制造 ||211|特种合金冷轧工
175|铸型工 ||212|特种合金热处理退火工
176|制铅粉工 ||213|特种合金制(修)模工
177|生极板制造工 ||214|贵金属制品工
178|化成工 ||215|湿法冶金工
179|装配工 ||216|永磁造型工
180|混橡工 ||217|永磁热处理工
181|橡胶制品成型硫化工 ||218|永磁磨削工
182|微孔橡胶隔板工 ||219|永磁检验工
183|蓄电池试验工 ||220|永磁制粉工
184|蓄电池检验工 ||221|波纹管成型、整形工
185|橡胶制品检验工 ||222|膜片膜盒工
| 十九、光学仪器制造 ||223|平面宝石轴承制造工
186|粗磨工 ||224|槽型宝石轴承制造工
187|平面工 ||225|通孔宝石轴承制造工
188|球面工 ||226|人造宝石制造工
189|磨边工 ||227|专用磨料磨具制造工
190|胶合工 ||228|宝石轴承检验工
191|真空镀膜工 ||229|掩膜原版制造工
192|刻度工 ||230|外延工
193|照相工 ||231|氧化扩散工
194|仪器装校工 ||232|光刻工
195|仪器检验工 ||233|测试工
196|零件检验工 ||234|典型试验工
| 二十、实验室仪器制造 || | 二十三、分析仪器制造
197|天平装校工 ||235|元件制造工
198|传感器装校工 ||236|炉焊工
199|应变仪类调试工 ||237|机械装校工
200|试验箱电气装调工 ||238|电器装校工
201|试验箱体制作工 ||239|总机校验工
| 二十一、光学玻璃制造 || | 二十四、汽车制造
202|耐火材料制品工 ||240|装配工
203|焙炼工 ||241|装配调整工
204|光性测试工 ||242|散热器制造工
205|热性、化稳性测试工 ||243|轴瓦双金属带浇铸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244|机械加工生产线调整工 ||280|树脂磨具成型工
| 二十五、轴承制造 ||281|橡胶磨具硬(硫)化工
245|锻 工 ||282|涂附磨具工
246|车 工 ||283|涂附磨具检查工
247|磨 工 ||284|有机磨具成型工
248|热处理工 ||285|有机磨具素烧工
249|装配工 ||286|有机磨具烧成工
250|钢球磨、研工 ||287|橡胶磨具混成工
251|锻件检查工 ||288|有机磨具检查工
252|热处理检查工 ||289|有机磨具制块工
253|零件、成品检查工 ||290|有机磨具合成工
254|仪器检查调整工 ||291|有机磨具提纯工
255|轴承试验工 ||292|有机磨具分选工
256|砂轮主轴修理工 ||293|有机磨具磨粒检查工
| 二十六、汽车电器制造 ||294|有机磨具配混料工
257|汽车电器装配工 ||295|硅炭棒成型工
258|汽车电机装配工 ||296|硅炭棒烧成工
259|汽车电器试验工 ||297|硅炭棒镀粒工
260|汽车电器检查工 ||298|硅炭棒精加工工
261|钨触头(白金)制造工 ||299|硅炭棒制品检查工
| 二十七、标准件制造 || | 三十、拖拉机制造
262|冷镦工 ||300|拖拉机机械加工生产线工
| 二十八、空分设备制造 ||301|拖拉机装配工
263|钣装钳工 ||302|拖拉机检查工
264|氩弧焊工 ||303|拖拉机试验工
265|盐浴炉钎焊工 || | 三十一、内燃机制造
266|试车钳工 ||304|内燃机机械加工生产线工
| 二十九、磨料、磨具制造 ||305|内燃机装试工
267|焙烧配料工 ||306|内燃机装试检查工
268|修炉分级工 || | 三十二、排灌、喷灌机械制造
269|刚玉冶炼工 ||307|水泵装配工
270|碳化硅冶炼工 ||308|水泵装配检查工
271|磨料制粒工 ||309|水泵装配试验工
272|微粉工 ||310|喷灌机试验工
273|普通磨料、原材料检查工 || | 三十三、畜牧机械制造
274|付料工 ||311|颗粒饲料机装配工
275|无机磨具成型工 ||312|牧草收获机械装试工
276|无机磨具浇注(热蜡铸)成型工 ||313|牧草收获机械装试检查工
277|无机磨具烧成工 ||314|农牧车辆装试工
278|无机磨具加工工 ||315|养鸡成套机械设备装配工
279|无机磨具检查工 ||316|养鸡成套机械设备装配检查工
----------------------------------------------



续表5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三十四、收获机械制造 || | 四十、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
317|谷物联合收割机装试工 ||329|茶叶机械装试工
318|谷物联合收割机装试检查工 || | 四十一、拖拉机、内燃机配件制造
| 三十五、场上作业机械制造 ||330|冷挤压工
319|脱粒机装试检查工 ||331|冷镦工
| 三十六、耕作机械制造 ||332|花健工
320|机耕船装试工 ||333|齿轮箱试验检查工
321|机动插(拔)秧机装试工 ||334|液压元件装试工
| 三十七、运输机械制造 ||335|弹簧制造工
322|拖车装试工 ||336|偶件检查工
| 三十八、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制造 ||337|油泵油咀装试工
323|装载机装试工 ||338|组合机工
324|花键工 || | 四十二、测试设备及其他行业
325|线切割工 ||339|工具铲齿工
326|装载机检查工 ||340|齿轮工具磨齿工
| 三十九、植物保护机械制造 ||341|增压器装试工
327|机动植物保护机械装试工 ||342|线切割工
328|机动植物保护机械检查工 ||343|平衡工
| ||344|测试设备试装工
----------------------------------------------
专业工种(二)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兵器工业专业工种部分 ||16 |发动机调整试验工
| 一、坦克车辆 ||17 |发动机鉴定工
1 |坦克车辆总装配钳工 ||18 |发动机修理钳工
2 |坦克车辆部件装配钳工 ||19 |发动机曲轴车工
3 |坦克车辆电器装配工 ||20 |发动机总装配检验工
4 |坦克车辆武器光学仪器装配工 ||21 |发动机附件检验工
5 |坦克车辆武器试射工 || | 三、火 炮
6 |坦克车辆冷作钳工 ||22 |深孔钻镗工
7 |坦克车辆车身体炮塔组合钳工 ||23 |拉线工
8 |坦克车辆总装配检验工 ||24 |电解工
9 |坦克车辆部件装配检验工 ||25 |火炮装配钳工
10 |坦克车辆电器装配检验工 ||26 |火炮随动系统装配钳工
11 |坦克武器、光学仪器装配检验工 ||27 |火炮随动系统调试工
12 |装甲试验弹道测速工 || | 四、枪
13 |坦克火工装配检验工 ||28 |枪管打眼工
| 二、发动机 ||29 |枪支装配工
14 |发动机装配钳工 || | 五、弹 雷
15 |发动机附件装配试验工 ||30 |液压机工
----------------------------------------------



续表
----------------------------------------------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序 号| 工 种 名 称
---|------------------||---|------------------
| 六、枪 弹 ||68 |单基发射药胶化工
31 |多工位自动机工 ||69 |单基发射药压伸工
| 七、引 信 ||70 |单基发射药第一联动机工
32 |联合机工(联合钻工) ||71 |硝化甘油硝化工
33 |压电陶瓷烧结工 ||72 |硝化甘油接料工
34 |压电陶瓷研磨工 ||73 |双基发射药吸收工
35 |压电陶瓷极化工 ||74 |双基发射药压延工
36 |压电陶瓷测量工 ||75 |双基发射药压伸工
| 八、光 学 ||76 |梯恩梯硝化工
37 |陶瓷熔烧工 ||77 |奥克托金硝化工
38 |陶瓷制品工 ||78 |黑索金硝化结晶工
39 |炉料准备工 ||79 |泰铵硝化粗制工
40 |光学玻璃熔炼工 ||80 |二硝基萘硝化工
41 |浇注压延徐冷工 ||81 |火炸药理化分析工
42 |玻管、玻壳、玻璃熔炼工 ||82 |火炸药标准溶液配制与标定工
43 |石英光学玻璃熔炼工 ||83 |火炸药计量仪器鉴定工
44 |真空熔炼工 || | 十、火 工
45 |等离子焰熔炼工 ||84 |氮化纳制造工
46 |石英玻璃灯工 ||85 |三硝基间苯二酚(二硝基重氮酚)制造工
47 |不透光石英器皿制造工 ||86 |氮化铅制造工
48 |粗磨工 ||87 |黑火药制造工
49 |平面精磨抛光工 || | 十一、防毒器材
50 |球石精磨抛光工 ||88 |混合压伸工
51 |定中心磨边工 ||89 |活化工
52 |真空镀膜工 ||90 |烟雾试验工
53 |精密照像工 ||91 |防毒性能试验工
54 |精密刻度工 ||92 |药板制造工
55 |光学仪器装校工 || | 十二、塑 料
56 |光学零件检验工 ||93 |树脂合成工
57 |光学仪器检验工 ||94 |塑料压型(卷管工)
58 |光学测试工 ||95 |B—201合成工
59 |精密测量检定工 || | 十三、其 他
60 |精密量具、仪器调修工 ||96 |火炮验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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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1995年)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5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增强两国的友谊,加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干达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同意派遣第七批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
  中国医疗队将由八名人员组成,其中包括:
  (a)医生五名(内、外、针灸、麻醉和耳鼻喉科各一名)
  (b)翻译、司机、厨师各一名

  第二条 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抵达乌干达之日算起。

  第三条 医疗队的职责包括协助乌方医务人员开展医务工作(验尸除外),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地点在金贾医院。

  第五条 乌干达政府的义务如下:
  (1)根据乌干达的现行法律规定,向医疗队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
  (2)对医疗队需要从中国进口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免征税款,并为医疗队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向医疗队提供住宿、家具、水、电、交通工具、燃料、医疗费和工资。月工资标准为:
  主任医师和医疗队长:相当于200美元的乌先令。
  主治医生:相当于180美元的乌先令。
  其他人员:相当于150美元的乌先令。
  上述费用由乌干达政府按每月底美元对乌先令的官方汇率向医疗队拨付。

  第六条 中国政府的义务如下:
  (1)每年向乌干达政府赠送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药品器械。这些药品器械将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2)负责承担医疗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往返乌干达共和国的国际旅费和机场税。

  第七条 在乌工作期间,医疗队将享受乌干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每工作满11个月,医疗队享有一个月的假期,工资照发。

  第八条 医疗队应遵守乌干达法律和尊重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将由中乌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两年(二十四个月)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政府授权人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在恩德培签订,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徐 英 杰         詹姆斯·马昆比
    中国驻乌干达大使      乌干达卫生部长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证人。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采取作证。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第二、审查证人的人品。证人是否诚实,对证人证言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一个人习惯说假话,那么,此人提供的证言可信度如何,自然不自然的都会在人们心目中打个问号。因此,证人品质如何,应是法官判定证言是否可采信的因素之一。

第三、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下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真实性较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对外干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