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处置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处置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11月2日以粤交规〔2011〕139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处置因国省道改建(含路线调整等原因,下同)而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维护路产路权,节约用地,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国省道改建已经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的处置,以及因国省道改建即将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的预先处置。
第三条 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根据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重新确定等级和编号后,按公路管理权限确定管养责任。
对属于农村公路(包括县、乡、村道)的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归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管养。
对不属于公路,但需继续使用的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划归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养,具体划归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旧线公路处置
第四条 已明确由其他单位接养的旧线公路,由接养单位按规定管养。现暂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 对按规定重新确定公路等级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旧线公路,由原公路管养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原公路管养部门填写附表一,提出移交方案,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形成申请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
(二)省公路管理局复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移交申请报告后,由当地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其接养单位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六条 对不属于公路管理范畴,但仍需继续使用的旧线公路,由原公路管养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原公路管养部门填写附表一,提出移交方案,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形成申请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
(二)省公路管理局复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移交申请报告后,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接养部门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七条 对已被占用、建设、复耕或者已不通达、不使用的旧线公路,原公路管养部门在报请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发布相关公告后应采取设置警示牌等措施禁止该公路通行,并及时与当地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办理旧线公路产权移交手续。
第八条 对已不通达、不使用的旧线公路,原公路管养部门在报请同级规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报备当地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后,可继续使用,直接综合利用为治超站、苗圃基地等公路管理设施。涉及新增用地或调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在未重新确定管养部门之前,旧线公路仍由原管养部门负责管养。
第十条 旧线公路上的桥梁处置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须按照第三章规定。
第三章 旧线桥梁处置
第十一条 旧线桥梁包含旧线公路上的桥梁和独立桥梁。
第十二条 已明确由其他单位接养的旧线桥梁,由接养单位按规定管养。现暂未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的旧线桥梁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旧线公路移交时,该公路上的桥梁应一并移交,并按照附表一、二规定填报旧线公路和桥梁附属信息。
第十四条 对按规定重新确定公路等级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旧线桥梁,由原公路管养部门提出移交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一)原公路管养部门填写附表二,提出移交方案,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形成申请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
(二)省公路管理局复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移交申请报告后,由当地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其接养单位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重新确定公路等级后,不属于公路管理范畴,但仍需继续使用的旧线桥梁,由原公路管养部门提出移交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一)原公路管养部门填写附表二,提出移交方案,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形成申请报告报省公路管理局;
(二)省公路管理局复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移交申请报告后,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接养部门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对已不通达、不使用的旧线桥梁,原公路管养部门应立即采取强制性封闭措施禁止通行,并按规定程序制定拆除方案后进行拆除。
对已被占用、建设的旧线桥梁,原公路管养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对旧线桥梁采取强制性封闭或拆除措施。
强制性封闭措施是指在桥梁两端设置禁止通行警示牌,同时设置混凝土墙或其他形式的构筑物,能有效阻止车辆、行人通过桥梁的措施。
第十七条 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旧线桥梁,如需继续使用,须改建或加固达到一、二类桥梁标准后才能使用。
桥梁改建、加固工作和费用由接养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在未重新确定管养部门之前,旧线桥梁仍由原管养部门负责管养。
第四章 旧线公路和桥梁的预先处置
第十九条 新的国省道改建工程,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即将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提出处置意见,逐级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局初审同意后,一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
第二十条 国省道因各种原因需要调整线路走向时,应在调整线路的申请报告中明确提出对即将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的处置意见。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日常解释工作委托广东省公路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全国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决定2002年进一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2002年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范围。按照中央提出的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2002年中央财政对扩大改革试点的财力安排和近年来各地的试点情况,国务院确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试点省是进行全省试点还是局部试点,由有关人民政府慎重决定。上海、浙江、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省(直辖市),如果认为今年进行全面改革试点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地方财政能够安排相应的财力支持改革,可以自费进行扩大改革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不再扩大试点范围,继续在2001年确定的试点县(市)搞好试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的有关规定,请今年扩大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2年4月15日前将改革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二、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包干使用。为了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2002年中央财政增加了用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照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的原则,中央财政用统一和规范的办法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上述16个新增扩大改革试点的省,实行包干使用。对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改革试点省及其试点县(市),中央财政按照既定的补助范围和数额继续给予转移支付补助。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
三、努力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是衡量农村改革试点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各地在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过程中,必须全面贯彻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继续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件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要素,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严格村内“一事一议”程序,坚决杜决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是我国政权建设的基础,要合理确定县、乡政府事权和财权,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留给乡镇政府,保障乡镇机构履行职能所需支出。农业税附加收入要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及时划转,不得截留挪用;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县级财政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地方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切实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四、扎实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是国家与农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也涉及到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变革。试点地区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必须相应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合理控制人员编制,压缩乡镇干部,优化教师队伍,努力节减开支。
五、加强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千家万户,试点地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工作,真正使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加强干部的培训工作,建立一批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干部队伍,确保中央各项改革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改革中要特别注意教育广大干部,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进一步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关心群众疾苦,严格执行政策,及时化解矛盾,把中央的各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六、认真做好未扩大改革试点地区的有关工作。今年尚未进行全省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抓好局部试点工作,注意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有关政策,为全面推进改革做好准备。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农村税费政策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做好今年农村税费的征缴工作;同时要注意做好对试点毗邻地区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七、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试点地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督查。督查的重点是,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属实,确定的农业税常年产量是否合理,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否得到农民认可,农民负担是否减轻,农村乱收费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就学、农村用电、农民建房乱收费和报刊摊派是否得到有效治理,村内“一事一议”是否符合规定,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理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试点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各地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