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6号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8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的使用,加强对援外标识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援外标识包括对外援助物资标识(以下简称援外物资标识)和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建筑物标识)。
援外物资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助"中文字样和"中国援助"外文译文组成,外文在上,中文在下,国旗两边为橄榄枝叶图案。
援外建筑物标识上方为中国结图案,下方为"中国援助"的外文译文。
第三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和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援外标识使用人对援外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尊重和爱护援外标识。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援外标识。
第五条 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对援外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使用援外物资标识:
(一)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最大外包装上的明显位置;
(二)原则上征得受援国同意后,在对外提供援助的飞机、车辆、船只、电脑、机械、设备等物资的适当位置;
(三)商务部举办或经商务部批准举办的援外活动;
(四)商务部认为应使用援外物资标识的其他情况。
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按商务部提供的标识规格自行制作援外物资标识或印制在援外物资外包装及产品表面。
第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使用援外建筑物标识:
(一) 征得受援国同意后,在援外建筑物上;
(二) 援外工程项目工地标志牌上的明显位置;
(三) 在项目开竣工及建设过程中,项目工地和项目组驻地悬挂的旗帜上;
(四) 商务部举办或经商务部批准举办的援外活动;
(五) 商务部认为应使用援外建筑物标识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商务部出版或经商务部同意出版的有关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使用援外标识。
第九条 经商务部同意,其他部门、单位主管或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可以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条 援外标识应按照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标识图案制作说明》(见附件)制作。
援外标识中,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应根据规定式样使用援外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援外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式样等。
第十二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所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其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援外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标识的过程中应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商业形象。
第十三条 援外标识不得用作商业用途。
第十四条 援外标识不得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其他与对外援助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未经商务部同意,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十六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 污损或侮辱援外标识的;
(二) 未经商务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援外标识的;
(三) 将援外标识用作商业用途的;
(四) 将援外标识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活动的;
(五) 在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后或援外活动结束后仍使用援外标识的;
(六) 未经商务部同意,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对外援助物资标识图案制作说明
2、对外援助物资标识图案
3、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图案制作说明
4、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图案
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规划字[2003]319号
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程序,部综合规划司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自2004年1月1日取消特定产品管理,2005年1月1日取消配额管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仍将保留。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部综合规划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附件: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八月七日
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规范办事规则,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交通机电产品系指与交通建设、运输、管理直接相关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三条 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机电办)负责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机电产品除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均应按本程序办理。
第五条 部直属单位(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六条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集团)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称申请进口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可向相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非部直属单位进口机电产品,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 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
第九条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没有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申请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一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按照《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所需的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转报国家机电办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上加盖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印章后送国家机电办。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的程序
(一)申请进口单位向部机电办提供以下文件:
申请进口报告;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二)机电办承办人员对上述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拟同意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报经处领导和主管司领导批准后,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上述机电产品若采用国际招标进口的,还应提供相应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或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单位在申请进口老旧船舶时,除按上述程序提供有关文件外,应同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署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对进口老旧运输船舶,应出具交通部签发的《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或《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同时应严格执行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令)的有关船龄标准。
第十五条 本程序由交通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doc
附件: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IMPORT APPLICATION FORM OF MECHANICALAND ELECTRONIC PRODUCTS
1.进口商 Importer 3.经办人(进口用户签章)Name of Operator(Stamp of consignee)电话Telephone
2.进口用户 Consignee 4.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 年 月 日 Year Month Date
5.贸易方式 Terms of trade 8.贸易国(地区) Country/Region of trading
6.外汇来源 Terms of foreign exchange 9.原产地国(地区) Country/Region of origin
7.报送口岸 Place of clearance 10.商品用途 Use of goods
A.项目类型:□基建项目 □技改项目 □其他项目 项目行业:□□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H.S) 设备状态 Description of goods Code of goods Status of equipment
12.规格、型号 Specification 13.单位Unit 14.数量Quantity 15.单位( )Unit price 16.总值( )Amount 17.总值折美元Amount in USD
18.总 计Total
19.备 注 Supplementary details 进口用户所在地区(部门)意见:(签章)Area/Department of Consignee’s Notion(stamp)
受理日期Date
说明:申请进口“单机”不需要填写第A项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