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转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07:50  浏览:8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扩大出口创汇,加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步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的管理,并对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为鞍山行政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进出口自营权企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同年度已经获得国家及省同类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此资金支持。
第五条 申请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一)公开、公正、规范、高效运作;
(二)突出重点,确保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六)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
第七条 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支持高新技术及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其他出口企业的出口新产品研发;
(三)支持境外资源开发、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项目。
第八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属及中省直企业申报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分别上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县(市)、区属企业申报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由同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分别上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二)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提出审批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对确认支持的市属及中省直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对确认支持的县(市)、区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九条 申报资金支持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一)使用外经贸发展资金的申请;
(二)填报《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审批表》(见附件);
(三)当年度《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支持项目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四)外经贸局和财政局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资金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外经贸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将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收回违规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鞍山市外经贸发展资金审批表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二00五年四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政务诚信建设摆上日程,使之与行政工作、发展经济软环境建设、加强自身廉政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对群众的服务有机结合起来,严格要求,加强监督,努力树立政府新形象,确保政务诚信建设取得实效。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

为确保建设诚信政府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制定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办法如下:
一、考核评比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按照全市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确定专人负责;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加强对公务员的思想教育,培养他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坚持检查考评,把政务诚信建设与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目标挂钩。
(二)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政务活动公开透明。政府重大决策,尤其是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事项的决策,推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所有政务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公开,便于查询;执法主体合法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政策依据、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布,实行全方位的透明服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查处结果实行公开。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完善制件程序,增强制件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依法行使职权,职责到岗,责任到人,防止推诿、扯皮行为发生;行政处罚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原则,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严禁态度粗暴,以权压人;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做到无错办、私办、违纪、败诉案件,行政执法主体合格率、错案追究率、首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一把手”出庭率均达到100%。
(四)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行政理念,实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事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规定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落实首问负责制、首席代表制和全程代理制,方便群众;主动服务、热情服务、跟踪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队伍建设。坚持逢进必考制度,严把进入政府机关入口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吃拿卡要现象;注重培训教育,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加强队伍管理,无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严格奖惩,对在政务诚信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失信行为给予相应惩戒。
(六)注重求真务实。树立服务理念,竭诚为群众和相对人办实事、办好事;按月足额发放社会保障金,千方百计创造就业岗位;吸引外资,加强城市改造,坚持亲商、富商、爱商,为软环境建设服务;清理“四乱一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树立政府执政为民新形象,群众满意率高。
(七)创新诚信机制。健全政府自身的诚信机制,使政府政策稳定、公共权力运用合理、健全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使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防止行政恣意和滥权行为发生;建立奖惩机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办事。
三、考核程序及考核办法
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考核按照归口管理、联合检查、共同审核、社会公示、报送审批的程序,采取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看公示栏及网站公开内容和质量、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向社会发放诚信测评表、召开相对人座谈会等办法,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一并进行。2005年进行初评,2006年进行总评。
考核实行百分制,凡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诚信建设先进单位”。考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政务诚信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尚杰洪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马立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隋显利、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金华担任,成员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市精神文明办主任李长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委员耿庆文、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刘义、市政协社会民主法制委主任萧世星、市监察局局长常伟、市人事局局长申泽谦、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王贵忱。
  
附件: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附件:

辽阳市政务诚信建设考核评比细则

项 目 内 容 扣 分 标 准
加强组织领导(10分) 领导重视政务诚信建设活动,列入日程,确定专人负责;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坚持检查考评,与本单位、本部门工作目标挂钩。 没有专人负责扣3分;没有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目标扣4分;没有检查考评扣3分。
实行政务公开(15分) 政务活动公开透明,办事内容、程序、依据、时限、收费标准、结果向社会公布;政务信息及时公开,便于查询;重大决策运用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查处结果公开;执法主体合法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没有实行透明服务扣5分;重大决策没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扣5分;违法行为查处结果没有公开扣3分;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持证上岗扣2分。
坚持依法行政(20分) 完善程序,增强制发规范性文件民主性和透明度;行政处罚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秉公执法;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制度;加强层级监督,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行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做到无错办案件、无私办案件、无违纪案件、无败诉案件,行政执法主体合格率、错案追究率、首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一把手出庭率达到100%。 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一起扣5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制、一把手出庭应诉等制度没有很好落实扣5分;违法行政没有依法进行赔偿的一件扣5分;赔偿款额超过5万元的一件扣10分。
转变政府职能(15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项目;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理,落实首问负责制、首席代表制和全程代理制,方便群众;主动服务、热情服务、跟踪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没有按规定进驻公共服务中心办理的一项扣2分;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不高一件扣3分。
加强队伍建设(15分)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吃拿卡要现象;抓好培训教育,提高公务员素质和执法能力;严格队伍管理,杜绝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搞好奖惩,鼓励诚信建设中突出公务人员,对失信行为,给予惩戒。 行政执法人员有吃拿卡要现象一件扣5分;出现重大违法案件一件扣5分;出现失信行为一件扣4分。
注重求真务实(10分) 坚持服务至上,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坚持亲商、富商、爱商,为软环境建设服务;清理“四乱一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树立政府执政为民新形象。 出现“四乱一难”现象一件扣5分;群众满意率低于80%扣5分。
创新诚信机制(15分) 健全自身诚信机制,保证公共权力合理运用;健全责任制,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使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奖惩机制,加强考核评比。 责任制不健全扣5分;行政执法程序不健全扣5分;无奖惩机制扣5分。




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


(2000年4月2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实行源头控制、回收利用、逐步禁止、鼓励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综合协调管理。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所在区域内一次性塑料饭盒销售、使用和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办理登记)
本市生产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核发后30日内,向市市容环卫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在本市销售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登记情况报市市容环卫局备案。
第六条 (公告名录)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公告经登记的生产、销售单位名录。
第七条 (缴纳费用)
已经登记的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应当在每月15日前按照上个月的生产量或者销售量,向登记机关缴纳回收处置费用。回收处置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制订。
第八条 (对生产、销售单位的要求)
未经登记的生产、销售单位,不得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饭盒。
本市生产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应当在产品上标明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在本市销售的,销售单位应当在产品上标明销售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应当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建立台帐制度,并实行产销联单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订。
第九条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向已经登记的生产、销售单位购买一次性塑料饭盒。
本市宾馆、饭店、饮食店、盒饭供应点等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的餐饮业单位,应当设置回收容器,清洁整理后予以回收,严禁任意丢弃。
第十条 (生产、销售单位的回收)
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可以组织回收一次性塑料饭盒。
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组织回收的,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回收比例返还回收处置费。
第十一条 (专门单位的回收)
市市容环卫局应当组织落实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回收工作,并确定具体的回收单位,由回收单位从事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回收工作。
回收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置若干回收点。
第十二条 (处置)
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后,除直接送至再生利用企业外,应当送至市市容环卫局指定的场所,严禁任意丢弃。
第十三条 (财政和审计监督)
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部分区域禁止)
本市范围内的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国家旅游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具体范围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市容环卫部门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及其所属监察队伍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向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登记,或者未缴纳回收处置费用,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在本市销售,销售单位未在产品上标明销售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销售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帐和实行产销联单制度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单位向未经登记的生产、销售单位购买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餐饮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回收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回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置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区域内使用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生产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未在产品上标明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者销售单位销售不标明名称和地址的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街道监察队的行政处罚)
街道监察队对辖区内任意丢弃一次性塑料饭盒,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溯及力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本市已经生产一次性塑料饭盒的,或者外省市生产的一次性塑料饭盒已经在本市销售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后30日内,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