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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1:05  浏览:86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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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关于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住房开函[20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是全面反映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最直接、最及时的数据之一,也是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房地产市场信息、实施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部分地区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数据上报不及时,致使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数据失真,有的省、市甚至未能及时上报快报数据,严重影响了全国房地产市场分析的准确性。以统计快报中“各地区住宅施工、竣工、销售面积”表为例,2001年1-2月统计快报中,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自治区)没有上报统计数据,辽宁、山西、内蒙古3省(自治区)数据不全;2001年1-3月统计快报中,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数据不全。为了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

  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是及时、准确进行市场分析的重要依据。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从规范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积极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统计快报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一方面要利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年检、项目管理等手段,指导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快报报表,并根据汇总结果及时了解市场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另一方面要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在每月上报快报数据之前,要与统计部门认真核实数据真伪,发现问题及时核实,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二、认真分析2001年1-4月统计快报反映出的问题

  2001年1-4月房地产开发总体情况较好,但部分地区个人购房比重情况不很理想,具体情况如下:

  1、商品住宅销售面积中个人购房比重情况。1-4月,全国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比重为91.22%,但河北(76.89%)、福建(85.53%)、山东(80.14%)、广东(89.26%)、山西(64.07%)、江西(77.81%)、河南(58.38%)、湖北(89.28%)、云南(63.71%)、陕西(87.04%)、甘肃(77.40%)、宁夏(85.74%)等12个地区的个人购房比重低于90%;

  2、商品住宅销售额中销售给个人比重情况。1-4月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额中销售给个人比重为90.46%,但北京(89.52%)、河北(66.36%)、福建(85.38%)、山东(74.17%)、广东(85.10%)、山西(64.71%)、安徽(85.23%)、江西(84.41%)、河南(53.17%)、湖北(86.69%)、云南(74.35%)、陕西(88.95%)、甘肃(86.67%)、宁夏(88.72%)等14个地区的比重低于90%。

  请以上地区对上述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如属实,要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在6月底之前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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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计委 等


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国进口管理体制,保证对外贸易有序地顺利进行,决定对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种类的调整
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机电产品《配额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以及1992、1993、1995年发布的《取消部分商品进口管理的公告》,对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管理进行调整。调整后,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26种减少为16种;实行
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由18种减少为15种;农药、粮食、碳酸饮料、复印机调整为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根据国发(1994)5号文件,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对商品分类和顺序按照一般商品和机电商品目录进行了归类,调整后实行进口
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53种减少为36种,税目由742个减少为354个(详见附件)。
二、关于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证商品的调整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洗衣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像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
色机等15类商品,由省级发证机关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机电商品,暂由所在地的省级发证机关签发进口许可证。
食糖由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调整为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
三、关于进口许可证的发证依据
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凭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审核签发进口许可证。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商品(共15种),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凭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章的《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属于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及易货贸易进口的成品油、化肥(共16种),外经贸部各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管理机关签发并盖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不含成品油)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暂按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外经贸部对外公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
品而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和机电产品,各发证机关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成品油,发证机关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四)对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的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务院关于加强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属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接受单位隶属关系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发证机关凭《一般商
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五)对以补偿贸易和租赁贸易方式进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均须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对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其中对属配额管理的商品,应按项目承建单位的隶属关系办理《进口配额证明》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七)对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和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补偿贸易和租赁贸易、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进口农药、粮食、复印机等非配额管理的许可证商品,各发证机关凭进口登记部门签发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或国家
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进口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八)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凭化工部的批准文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九)碳酸饮料(包括成品和浓缩液)调整为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各发证机关凭国家经贸委签发的《进口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十)对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因故需内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由进口使用单位按(一)、(二)条一般贸易方式规定办理。
(十一)对国际组织政府间无偿援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其中机电产品,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发证。
四、各进口配额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3年1号令),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号令)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签发《进口配额证明》和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各进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应按外经贸部授权、并严格核对有关《进口配额证明》及其所附订货卡片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发证、无批件发证以及超配额发证。
五、对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附件),各海关要严格凭授权的发证机关(附件)签发的许可证验放,其中对需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的许可证管理产品,各海关凭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同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第一
联(交海关作验货凭证),如一次进口未使用完的,海关留存复印件。
六、对于违反进口许可证发证、更改和申领规定的发证机关和企业,外经贸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海关拒绝验放。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经贸(1993)563号文附件一《配额产品目录》和计经贸(1994)421号文附件三《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税号)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机关停止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一般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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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编号|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单位
--------------------------------------
1 成品油 27100011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0012 汽油型喷气燃料 公斤
27100013 石脑油 公斤
27100021 煤油 公斤
27100031 轻柴油 公斤
27100032 重柴油 公斤
27100040 其他燃料油 公斤
2 羊毛 51011100 未梳含脂剪羊毛 公斤
51011900 其他未梳含脂羊毛 公斤
51012100 未梳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公斤
51012900 其他未梳脱脂羊毛,未碳化 公斤
51013000 未梳碳化羊毛 公斤
51031010 羊毛落毛 公斤
51051000 粗梳羊毛 公斤
51052100 精梳羊毛片毛 公斤
51052900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公斤
3 涤纶纤维 54022000 聚酯高强力纱 公斤
54023310 聚酯弹力丝 公斤
54023390 其他聚酯变形纱线 公斤
54024200 部分定向聚酯纱线, 公斤
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4300 其他聚酯纱线,未加捻或 公斤
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5200 聚酯纱线,捻度每米 公斤
超过50转
54026200 聚酯多股纱线或缆线 公斤
54041000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 公斤
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
合成纤维单丝
55012000 聚酯长丝丝束 公斤
55032000 聚酯短纤,未梳或 公斤
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2000 聚酯短纤,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公斤
55092100 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单纱 公斤
55092200 含聚酯短纤85%及以上的 公斤
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51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 公斤
仅与人造纤维短纤混纺的纱线
550952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 公斤
仅与羊毛或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550953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主要或 公斤
仅与棉混纺的纱线
55095900 含聚酯短纤85%以下与 公斤
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

--------------------------------------
4 腈纶纤维 540239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变形纱线 公斤
540249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未加捻或 公斤
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54025900 其他合成纤维长丝单纱, 公斤
捻度每米超过50转
54026900 未列名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或缆线 公斤
5501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 公斤
5503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63000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
550931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及以上的单纱
550932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及以上的多股纱线或缆线
550961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85%以下主要或仅与羊毛、
动物细毛混纺的纱线
550962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的纱线
55096900 含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烯腈短纤 公斤
85%以下,与其他纤维混纺的纱线
5 聚酯切片 3907601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切片 公斤
6 橡胶 40011000 天然橡胶乳,不论是否予硫化 公斤
40012100 烟胶片 公斤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公斤
40012900 其他形状的天然橡胶 公斤
7 汽车轮胎 4011100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条
40112000 客运机动车辆或货运机动车辆 条
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40119100 其他新的人字形胎面或类似胎面 条
的充气橡胶轮胎
40121010 汽车用翻新的橡胶轮胎 条
40122010 汽车用旧的充气轮胎 条
40129020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 条
可互换的橡胶胎面及橡胶轮胎衬带
40131000 机动小客车、客运机动车辆或 条
货运机动车辆用橡胶内胎
8 氰化钠 28371110 氰化钠 公斤
9 食糖 17011100 甘蔗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公斤
17011200 甜菜原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 公斤
17019910 砂糖 公斤
17019920 绵白糖 公斤
10 化肥 31021000 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 公斤
31022100 硫酸铵 公斤
31022900 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公斤
31023000 硝酸铵,不论是否水溶液 公斤
31024000 硝酸铵与碳酸钙或其他无肥效 公斤
无机物的混合物
31025000 硝酸钠 公斤
31026000 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公斤
31027000 氰氨化钙 公斤
31028000 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的 公斤
水溶液或氨水溶液
--------------------------------------

--------------------------------------
31029000 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包括 公斤
上述编号未列名的混合物
31031000 过磷酸钙 公斤
31032000 碱性熔渣 公斤
31039000 其他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 公斤
31041000 光卤石、钾盐及其他天然粗钾盐 公斤
31042000 氯化钾 公斤
31043000 硫酸钾 公斤
31049000 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 公斤
31051000 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 公斤
不超过10公斤的本章各项货品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 公斤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公斤
31054000 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 公斤
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
31055100 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 公斤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5900 其他含氮、磷两种肥效元素的 公斤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 公斤
或化学肥料
31059000 其他肥料 公斤
11 烟草及制品 24011010 未去梗的烤烟 公斤
24011090 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公斤
2401201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公斤
24012090 其他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 公斤
24013000 烟草废料 公斤
24029000 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 千支
24039100 “均化”或“再造”烟草 公斤
12二醋酸纤维丝束 54033310 二醋酸纤维丝束 公斤
13 棉花 52010000 未梳的棉花 公斤
52030000 已梳的棉花 公斤
14 植物油 15071000 初榨的豆油 公斤
15081000 初榨的花生油 公斤
15089000 其他花生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11000 初榨的棕榈油 公斤
15119000 其他棕榈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21100 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 公斤
15122100 初榨的棉子油,不论是否去除棉子酚 公斤
15122900 其他棉子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41000 初榨的菜子油或芥子油 公斤
15149000 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15152100 初榨的玉米油 公斤
15155000 芝麻油及其分离品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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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酒 22051000 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味美思酒 升
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
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59000 装入2升以上容器的味美思酒 升
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
用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7100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 升
80%及以上
2208100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升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升
22083000 威士忌酒 升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 升
22085000 杜松子酒 升
22089000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 升
浓度在80%以下;未列名
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16 彩色感光材料 37013090 其他未曝光的硬片及软片, -
任何一边超过255毫米
37019190 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 -
用硬片及软片
37023190 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 米
用无齿孔胶卷,宽度不超过105毫米
37024190 非科研专用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 米
无齿孔胶卷,宽度超过
610毫米,长度超过200米
37024390 未列名未曝光的无齿孔胶卷, 米
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不超过200米
37024490 未列名未曝光的无齿孔胶卷, 米
宽度超过105毫米,但不超过610毫米
37025190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胶卷, 米
宽度不超过16毫米,长度不超过14米
37025290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胶卷, 米
宽度不超过16毫米,长度超过14米
37025490 其他未曝光的非幻灯片用 米
彩色摄影胶卷,宽度超过16毫米,
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米
37025591 未曝光的彩色电影胶卷,宽度超过 米
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37025599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的胶卷, 米
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
35毫米,长度超过30米
37025691 未曝光的彩色电影胶卷, 米
宽度超过35毫米
37029190 其他未曝光的其他胶卷, 米
宽度不超过16毫米,长度不超过14米
37031010 未曝光成卷的摄影感光纸及纸板, -
宽度超过61毫米
37032010 其他未曝光的彩色摄影用感光纸及纸板-

附二: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机电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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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 |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
---------|---------------------|---------
编号|商品名称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单位
-----------------------------------------
17 汽车及其底盘、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辆
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10 30座及以上装有柴油 辆
、车壳(或驾驶 发动机、驱动桥车
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
室) 87021090 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装有 辆
87029010 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辆
87029090 其他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的机动客车 辆
8703100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 辆
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辆
8703211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装有点燃 辆
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机动小客车
87032121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 辆
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129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 辆
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21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212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213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21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其它机动小客车
8703222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22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1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1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12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辆
87032313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

-----------------------------------------
8703232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32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3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32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越野车
87032333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34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34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 辆
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41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辆
87032412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辆
87032413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41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42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42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 辆
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31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 辆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
(4轮驱动),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 辆
(9座及以下),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辆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整套散件,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 辆
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 辆
(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 辆
(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辆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

-----------------------------------------
870332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3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 辆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 辆
(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 辆
(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辆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的整套散件, 辆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 辆
小客车的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9000 未列名机动小客车 辆
870421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 辆
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21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 辆
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 辆
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
其他货车
87042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整套散件
8704222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 辆
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整套散件
870423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3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 辆
20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31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1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的
整套散件
870432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2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的
整套散件
87049000 未列名货运机动车辆 辆
-----------------------------------------

-----------------------------------------
87052000 机动钻探车 辆
87053000 机动救火车 辆
87054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辆
87059010 机动无线电通讯车 辆
8705902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辆
87059030 机动环境监测车 辆
87059040 机动医疗车 辆
87059050 机动电源车 辆
87059090 未列名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辆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的货车底盘, 台
装有发动机
87060022 车辆总重量在14吨以下的货车底盘, 台
装有发动机
87060030 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底盘, 台
装有发动机
87060090 编号8701至8705所列其他车辆装有 台
发动机的底盘
84079000 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台千瓦
8408201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 台千瓦
以上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90 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台千瓦
87071000 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台
84143090 非电动机趋动的压缩机(汽车空调器用)
*87079000 编号8701、8702、8704、8705所列 台
车辆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85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个
*87085020 30座及以上机动客车用装有 个
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40 编号87042110及87042211所列车辆 个
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50 编号87042212及87042310所列车辆用个
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9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个
18 摩托车及其发动 87111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机、车架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
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2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3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500毫升的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4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500毫升,但不超过800毫升的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5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 辆
超过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发动机的脚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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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141900 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 -
84073100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车辆用往 台千瓦
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200 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 台千瓦
2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300 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 台千瓦
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19 彩色电视机及其 85281010 彩色视频监视器 台
显像管 85281020 彩色视频投影机 台
85281030 家用型卫星电视接收机 台
85281081 显像管屏幕尺寸不超过42厘米的 台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2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42厘米,但不超过 台
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3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52厘米的 台
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90 彩色电视接收机的整套散件 套
8540110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含显示管) 只
20 收、录音机及其 85199910 激光唱机 台
机芯 85203100 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 台
盒式磁带录音机
85203900 其他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 台
磁带录音机
8527111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 台
8527112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的 台
整套散件
85272100 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台
8527311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 台
8527312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的 套
整套散件
8527190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台
85272900 其他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 台
无线电收音机
852732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台
85273900 未列名无线电收音机 台
85299060 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用零件(机芯) -
21 电冰箱及其压缩 84181010 容积超过500升的冷藏- 台
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机有单独外门
84181090 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冷藏-冷冻 台
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
8418210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台
841822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台
8418301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 台
冷冻箱,容积不超过800升
84183021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 台
容积超过500升,但不超过800升
84183029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 台
冷冻箱,容积不超过500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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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8401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立式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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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遗体捐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遗体捐献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呼和浩特市遗体捐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引导遗体捐献行为,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事业,造福人类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将角膜等器官、组织、细胞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遗体捐献执行人,是指捐献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监护人。
第四条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与临床角膜等器官、组织、细胞移植。
第五条禁止买卖捐献的遗体和角膜等器官。
第六条自然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遗体捐献的管理和监督。
市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交通、园林以及司法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捐献登记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捐献人捐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捐献人生前自愿捐献遗体的,其近亲属原则上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
第十一条市和旗、县、区红十字会设立的遗体捐献登记站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向社会公布各登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办理遗体捐献手续时应当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遗体捐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二)遗体捐献执行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负责通知遗体捐献接受单位的时限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三)捐献人自愿捐献遗体全部或者角膜等器官、组织、细胞及其用途;
(四)遗体捐献的接受和利用单位;
(五)遗体利用后的处理;
(六)捐献人可以注明遗体捐献保密的要求;
(七)其他事项。
捐献人在登记表中未注明可以公开的事项,登记机构、利用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告知捐献人和执行人有关遗体捐献的程序与事项,指导填写表格,并颁发捐献卡和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第三章利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市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体或者角膜等器官、组织、细胞,不宜捐献:
(一)捐献人死于甲、乙类传染病的;
(二)遗体毁损不能利用的;
(三)捐献角膜失去移植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利用捐献遗体的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应当是有开展医学教学、科研业务能力的医学高等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和医疗机构,并有专门从事遗体利用工作的机构、人员和与开展遗体利用工作相适应的设备、场地。
第十八条利用单位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利用捐献遗体的资格,方可开展对遗体捐献的利用工作。
第十九条捐献人死亡后,遗体捐献执行人应当按照遗体捐献登记表中约定的时限通知利用单位。执行人因故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及时通知原登记机构或利用单位。
因突发因素和意外因素导致死亡,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处理中发现死亡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原登记机构或利用单位。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支持执行人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执行人提交的有关遗体捐献的证明材料,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利用单位收到接收遗体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接收遗体。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签订后,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捐献的遗体运回单位利用。
第二十二条在接收、运送捐献遗体时,公安、交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利用单位接收遗体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登记机构,并向原登记机构和遗体捐献执行人出具遗体捐献接收证明。遗体捐献执行人持捐献人死亡证明和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卡等资料到原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纪念证书。
第二十四条利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捐献人的生前意愿,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遗体无偿用于医学教学、科研和临床角膜等器官、组织、细胞移植。
第二十五条利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的遗体,利用完毕后,由利用单位送殡葬单位火化,所需的运输与火化费用由利用单位承担。
用于角膜等器官、组织、细胞移植的遗体,角膜移植后,其遗体由遗体捐献执行人负责处理。
利用单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方式,对捐献人的遗体采取集中纪念。
第二十六条利用单位应当建立遗体利用专门档案,完整记录捐献遗体的利用情况,并报市红十字会备案。
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遗体捐献执行人有权查询遗体的利用情况,利用单位应当答复。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收、利用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收、利用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实行规范、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遗体捐献登记、接收、利用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开展遗体捐献利用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违背捐献人意愿利用遗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开展遗体捐献利用工作的资格;
(三)利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买卖捐献的遗体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取消其遗体利用资格,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实施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接收、利用和处理捐献的遗体,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遗体捐献申请登记表、遗体捐献卡和遗体捐献纪念证书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