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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1:15  浏览:8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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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六、各地不得擅自提高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扩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各地已出台不符合上述政策的规定,应一律停止执行。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规定,对计税工资扣除政策调整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进行测算,据此及时调整每个企业今年7月一l2月的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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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现发布《绍兴市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鲁志强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三日
绍兴市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浙江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增强企业活力,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决定招收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劳动部门不下达招工计划,不审批招工简单,不办理录用手续。企业录用职工后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和核发《劳动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招收新职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当地、后外地的原则。经劳动部门同意,可以招收不迁户粮的农民、外地合同工、轮转工、季节工等。
  第四条 持蓝印户口的待业人员,在招工就业、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养老保险方面与城镇待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条 企业自主确定用工形式,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先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化管理。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企业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履行。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再按规定程序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条 企业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实行公开考核,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可以从生产服务人员中选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到生产服务岗位上工作,待遇按聘用岗位享受。
  企业应建立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评议等工作程序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七条 对不能组合上岗的职工,企业可以采取培训、试岗、待业的办法。
  第八条 企业富余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予以安置,提倡企业以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或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独立核算、属第三产业的企业,经批准可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
  第九条 允许富余人员停薪留职和自谋职业。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签订有关协议,缴纳基本养老金,可以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富余人员自谋职业开办资金确有困难,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可按规定将其待业后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条 对接近退休年龄(离真正退休年龄不足五年)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离岗退养”,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职工属企业在册职工,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纳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劳动管理,在严格定员定额的基础上,可采用考评竞争、择优上岗等方式,优化劳动组合,搞好劳动力的合理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强职工培训,建立健全面向市场、符合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需要,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体系。
  第十三条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和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厂规厂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除名、开除职工。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随意辞退、开除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职工流动可不受原所有制身份的限制。对参加同一养老保险机构的企业之间的职工流动,由企业自行决定,不再办理其他审核报批手续。凡经流动的职工,均需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鉴金手续和接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低于”)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控办法。
  第十八条 凡经批准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第十九条 转换经营机制试点企业,仿“三资”企业、投入产出总承包和“税利分流”等试点企业,根据“两低于”的原则,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办法,工资总额按经济效益和挂钩比例浮动,原则上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两低于”和工效挂钩的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纳入挂钩的工资总额,随企业的经济效益浮动,逐步取消挂钩总额之外的提取工资项目,同时,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工资总额包干数提取工资并自主使用,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第二十三条 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可以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定额工资、质量工资、提成工资等。企业内部分配应向科技人员以及苦、脏、累、险一线岗位倾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以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条件和时间,自主决定工资奖金的分配档次。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对企业提出发放奖金和晋级增薪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董事会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和董事会可以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确定厂长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调入企业人员`再次就业人员以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的工资,由企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自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是10%的数额,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一年工资总额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或其他分配制度改革的企业,可以从效益工资或奖励基金中,按人均月15元至此20元的增量,用于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可以把部分津贴、补贴纳入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完善职工群众民主参与管理的制度。企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方案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规定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增发工资`奖金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多得的不正当收,应当限期扣回。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资金统一筹集的原则,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绍市府发(1993)6号文《关于印发绍兴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实施意见的通知〉,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第三十三条 改革工伤、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劳动保障社会化程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逐步实行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离退休费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运输、商业、外贸、物资、农林、科技等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市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体改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林办发〔2007〕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国家林业局党组和各级林业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林业政务信息报送力度明显加大,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大事要事督查督办明显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明显提升,为全面促进现代林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这四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中央的要求,与局党组的要求,与林业发展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会议和文件及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林业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当前林业政务信息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信息化是当今时代的最新特征,是社会进步的集中体现。现代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靠资源,二靠能源,三靠信息。谁抢占了信息制高点,谁就赢得了主动权。同时,信息和水、电、气一样,已成为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批示要求加快推进国家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中央成立了专门组织机构并制定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将信息化作为实现国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聚以重力积极推进。中央也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等纳入国家战略工作部署,特别是国务院刚刚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贯彻落实好中央这一系列重要精神,迫切要求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政务信息等工作。
从林业工作的实际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特别是当前,林业建设正处于一个十分关键的战略机遇期。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做出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的战略决策,目的就是要紧紧抓住林业发展机遇,不断拓展林业发展空间,给林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现代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对政务信息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
(一)巩固提高林业地位,迫切要求大力提升政务信息等工作水平。政务信息是林业部门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反映林业情况的便捷途径,是争取理解支持的关键渠道,是做好林业工作的有效措施。实践证明,往往一条重要信息就可以解决一个关键问题,漏报或迟报一条信息,就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甚至有可能影响林业发展全局。巩固提高林业的地位,充分发挥林业的重要作用,要求必须做好政务信息工作,只有使决策层全面深入了解林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才能不断加大对林业的支持,有效解决林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增强林业内部活力,迫切要求大力提升政务信息等工作水平。现代林业,是充满活力的林业,是追求高效率、高质量的林业。目前,世界林业发达国家都已走上了现代林业发展道路,将现代信息手段运用到了整个林业管理过程中,实现了林业工作数字化、网络化。相对而言,我国林业发展的条件和手段还比较落后,许多领域还处于“刀耕火种”的状态。改变这种局面,迫切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用现代信息手段管理林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林业,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林业,充分发挥信息手段的倍增作用,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树立林业外部形象,迫切要求大力提升政务信息等工作水平。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改善林业形象,对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林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面对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特别是林业改革,既有农村改革的广泛性,涉及几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又有国企改革的艰巨性,涉及几百万林业职工的根本利益,还有行政改革的复杂性,涉及到许多方面的直接利益,迫切要求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努力形成林业部门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增强改革的透明度,促进林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今后工作的基本思路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和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林业中心工作,积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采用现代信息手段,利用现代技术装备,加大政务信息工作力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加强大事要事督查督办,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力争到2010年各项工作都有新突破、都上一个新台阶,为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当前,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为本。紧紧围绕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这个中心,始终把充分发挥林业三大效益、完善林业三大体系作为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和政务公开工作。及时掌握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对林业建设的最新要求,从全局高度来认识和把握这几项工作的任务和重点,更加自觉地为推进现代林业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二)坚持统筹谋划,适度超前。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四项工作各自优势,形成整体合力,努力从不同层面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中,要适度超前,更好地满足林业发展需要。
(三)坚持突出重点,带动一般。善于抓主要矛盾,分清工作主次和轻重缓急。工作重点一经确定,就要集中精力,抓出成效。善于处理重点与一般的关系,既狠抓重点工作,又兼顾一般工作,以重点带一般,以一般促重点。
(四)坚持开拓创新,务求实效。解放思想,积极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适应新形势。要善于借鉴先进经验,坚持内外结合,重在应用的原则,既要注重挖掘自己的好做法,又要大胆引进外面的好技术。要雷厉风行、注重实效,树立强烈的效率观念,真抓实干,确保高质高效完成任务。
三、切实加大政务信息工作力度
政务信息工作要始终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宗旨,努力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数量并举型转变,不断增强政务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加大向中办、国办报送信息的力度。各地各单位要把向中办、国办和各级党委政府、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信息作为政务信息的首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特别是要下大力气抓好向中办、国办报送信息工作,要加大报送频度,提高报送质量。国家林业局每个工作日至少向中办、国办报送1条动态信息,每周至少报送1篇综合信息;各省区市林业部门通过省委省政府力争每月向中办、国办报送1篇综合信息。国家林业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要通过局办力争每周向中办、国办报送1条动态信息,每月至少报送1篇综合信息。
(二)提高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政务信息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加政务信息报送数量,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继续保持优势。工作还有差距的单位,要切实予以重视,迎头赶上。各地各单位每周至少向国家林业局报送3条动态信息,每月至少报送1篇综合信息。各地各单位还要努力提高信息质量,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准确把握涉及全局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领导关心的大事、要事和急事,精心组织,精心选题,精心撰写,确保更多更好的林业政务信息进入领导决策视野,使信息服务真正“参”到点子上,“谋”在关键处。报送的政务信息被采用率要力争达到80%以上,重要信息被中央和局领导批示率要达到50%以上。
(三)加快政务信息的报送速度。要在第一时间采编,在保证“准”的基础上,做到第一时间报出。森林火灾、重大沙尘暴、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重大森林资源破坏事件等敏感工作的政务信息,要争取在1个小时内报出。涉及林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信息,要在1个工作日内报出。其它信息要在3天内报出,确保领导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同时,要加强信息归口管理,严把审核关,确保所报信息真实准确。
(四)扩大政务信息来源。既要注重从政府渠道收集信息,也要注重从国内外媒体、国际互联网上获取资料,还要注重收集专家学者的研究意见,更要关注人民群众的各种反应,同时要通过开展调研,提高信息报道的深度和广度,努力为领导决策提供全方位更科学的参考依据。
(五)加大政务信息组稿力度。各级林业部门要围绕重点工作,共同做好信息工作。国家林业局每个季度发布一次组稿要点,各地各单位要紧紧围绕要点精心组织报送工作。国家林业局将采取每月集中约稿和随时约稿的方式,根据工作重点,约请有关单位撰写深度分析、趋势预测和重要建议类的信息稿件,各地各单位要对约稿高度重视,要在第一时间保质保量完成。
(六)办好政务信息刊物。按照“吃透三头”的要求,丰富信息刊物内涵,提升办刊质量。国家林业局信息刊物所设栏目,包括中央领导指示批示,各省区市领导同志关于林业的重要言论和活动,法规规范出台,重要工作进展,主要工作经验,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国内外林业重要情况等。各省级林业部门也要加强信息刊物建设,包括网络舆情信息刊物建设,每个省级林业部门要争取办一份林业网情刊物。刊物除在林业系统发送外,要尽可能地扩大发送范围。省级林业部门的信息刊物,包括工作简报、报刊图书、汇编材料等,要及时报送国家林业局,同时要做好对党委政府领导、有关部门的发送工作,积极争取对林业工作的支持。
四、不断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
电子政务建设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基础,以增强服务为目标,以网络安全为保障,努力推动外网建设从信息上网向服务上网转变,推动专网建设从功能单一型向功能多元型转变,推动数据库建设从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争取到2010年,建成信息贯通,互为依托,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覆盖全行业的林业电子政务共享平台。
(一)加强林业门户网站体系建设。门户网站关系到林业形象,影响到林业发展。没有建立门户网站的省区,要力争1-2年内建成。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丰富网站内容。要做好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增强网站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增加在线办事和互动内容,开办在线访谈、在线直播等栏目。要按照信息发布、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评价指标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全国林业网站评估活动。要加强网站建设审批与管理,各地各单位要本着统一规划、资源优化的原则,加大对现有网站的整合力度,改变重建轻管、重复建设的状况,除门户网站外,各级林业部门内部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网站。要加强网站链接,各地要把上下级林业网站放在突出位置予以链接。到2010年,实现省级林业部门建站率100%,市级达到80%,县级达到60%以上。形成国家—省—市—县4级林业部门互联互通、互为补充的网站体系。
(二)加强电子办公系统建设。电子办公系统是基于各单位局域网实现内部办公电子化的重要工具,系统建设滞后是当前制约林业电子政务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主要瓶颈,各地要加快建设速度,逐步实现公文、签报、会议、归档等主要业务在网上办公,主要业务数据和内部动态信息都能在网上查询,力争2010年基本实现机关办公数字化和网络化。
(三)加强政府专网建设。加大综合办公系统应用力度,要在继续使用简报、信息子系统的同时,全面启用公文、值班和会议3个子系统,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和县4级林业管理部门的数字通讯,对于接收不及时的,要进行通报批评。但在安装普通密码设备之前,不得利用该系统传递涉密信息。要充分利用全国林业视频会议系统,减少会议经费支出和会议时间,各地召开的视频会议应占跨区域性会议的30%以上并逐年提高。要落实林业系统IP电话建设有关事宜,尽快做好资金筹备与建设工作。要依托电子认证、电子印章、数字签名等技术,积极推进林业档案数字化工作。
(四)加强数据库建设。要认真研究各种应用需求,加速建设和完善一批林业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要科学制定数据库建设规划,分清轻重缓急,避免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增强建设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要加强对现有数据库的整合,减少信息孤岛,促进全国林业系统数据资源共享。
(五)加强共建共享机制等基础建设。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究信息数据发布与共享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其他单位和地方开放数据,逐步建立起互为依托、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林业信息共享平台,满足政务公开和公众信息服务的需要。要加强电子政务标准建设,改造和整合关系林业发展全局的业务系统和基础数据,实现业务协同。要进一步强化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防范措施,各地各单位应配置必要的防毒软件和防火墙,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要严格上网信息保密审核程序,坚决杜绝涉密信息上网。
五、全面加强大事要事督查督办
督查督办是确保林业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的根本措施,必须充分利用督促检查这一有效手段,认真解决工作执行不力、行动迟缓的问题,把林业决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人,使各项工作实实在在地抓出成效。
(一)抓好重要会议和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要围绕林业中心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督查活动,凡是重要部署,都要本着“快办快查快结”的原则,使之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抓好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的任务落实,并不定期地进行督促检查。督查过程中,要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准确反馈督查结果,不打“埋伏”,不弄虚作假。
(二)抓好对领导批示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对中央领导、国家林业局和省区市领导的重要批示,要及时登记,迅速办理。对上级机关转来的领导批示件,一般要在2小时内按程序送达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领导阅批或组织研究后,及时传给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办理,并跟踪督查批示件的传送情况,确保文件传送高效无误。对领导同志批示的紧急事项,要立即办理,及时上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规范程序,认真办理。要建立台账,跟踪监督。严格按程序登记、请示领导、交办催办。对催办中发现落实不力或办理难度较大的事项,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做好协调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认真整理上报材料,送领导审签后上报。
(四)限期办结,及时反馈。对被督办的事项,要限期办理,及时反馈。一般批件,在一个月内办结。急办件,一个星期内办结或按领导批示时限要求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五)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部门在督办件办理过程中,主要督办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研究,督促办理。要注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推动工作落实。要搞好决策实施后的调研,把实施的结果反馈给领导,以便采取新的对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工作落实。
(六)创新方式,务求实效。要在督查形式上求活,可采用下发督办单、电话催办、派员跟踪、建立督查工作联系点和派驻督查组、设置督查联络员等方式方法进行督办,准确及时地向领导报告决策落实情况。在督查中坚持举一反三,注意剖析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切实解决问题。对于全局性、涉及多方面的督查事项,要积极协调,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抓好落实。
六、大力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认真学习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意见》和国家林业局《意见》,按照“统筹管理、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这一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提高林业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大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一)科学界定政务公开范围。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都要及时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开。要突出行政审批行为、政府决策行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开服务职能情况的公开。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现象的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各地要尽快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梳理工作职能,准确确定公开内容,明确公开形式,全力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准备工作。
(二)规范政务公开程序。国家林业局力争年内出台《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林业政务公开操作程序。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坚持预先审查,各地各单位决定重大事项,要把能否公开、怎样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等,作为必须的审核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全面真实。坚持主动公开,凡林业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地各单位都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坚持依申请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宜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依申请公开事项及公开对象,明确受理申请的部门、方式及工作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三)拓展政务公开形式。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报、林业发展白皮书、林业年鉴、报刊杂志等政务公开形式,大力推行新闻发布、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建设现代林业要求的公开形式。要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共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要进一步借助于政府门户网站专题栏目,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网络的独特优势,不断增强政务公开的时效性。
(四)转变政务公开方式。在制定林业法律法规、林业发展战略和林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要通过林业门户网站、报刊杂志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社情民意。在决策林业重大事项前,要举办社会听证、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科学合理。通过上述工作,积极推动政务公开由静态的信息公开向动态的工作运行过程公开转变,由事后公开向事前公开转变,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做好保密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文件、信息起草人员,要按照《保密法》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文字综合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对因公共安全、经济稳定等原因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事项,要建立公共利益评估机制,通过依法合理评估,决定是否公开。
(六)开展评议考核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依法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部门政风和行风的考核范围,在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方面,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评议和监督,促进林业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
七、切实加强基础保障工作
要紧紧围绕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和政务公开工作,努力做到六个加强。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做好政务信息等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政务信息等工作作为政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地方林业部门办公室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每年要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分别担任信息员和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联络员,确保四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积极探索首席信息官、首席督查官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积极参加中办、国办和国家林业局组织的培训活动,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充满活力,作风优良的工作队伍。
(三)加强资金投入。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项经费,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电子政务等建设经费至少以10%左右的比例逐年递增。切实改善工作条件,配齐计算机、打印机等必需设备。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地各单位要做好各方面的沟通协调,通过工作汇报、反映情况、征求意见等,加强与上下级的交流,积极争取支持。加强横向交流,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工作水平。国家林业局力争每年召开一次省级林业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座谈会,一次司局、直属单位办公室负责同志座谈会,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加强工作交流。各地林业部门每年也要召开不同形式的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五)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实行AB岗工作制,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工作做得好的,通报表扬,对工作做得不好的,要予以批评,对于全国排名最后3位的单位将给予全国通报。应将工作成绩与干部的考核、使用挂钩,确保人才各尽其能,各得其所。
(六)加强调查研究。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开展好两方面调查。一要开展林业工作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林业工作的重点,及时了解林业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二要开展政务信息等工作研究,既要深入本系统进行调查,还要到别的行业、别的部门开展调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全面分析和准确把握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每个单位每年要至少开展两次专题调研并撰写出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