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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09:31  浏览:87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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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政办发[2006]20号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充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城建、社会发展等领域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核准立项、审批备案、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县(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具体工作,并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其工作职责范围,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十政办发[2005]98号、99号文件规定承担城市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具体工作。
  国家对档案的验收、移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移交等工作,配备必需的档案库房和设备,统一管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有效利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本市实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建档和档案验收制度,确保档案的收集、整理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确定为重点项目后,填写《十堰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表》,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附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反映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按照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执行。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具体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验收人员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委派的专家评委和相关人员组成。
  在进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时,可以邀请接收档案的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有关业务咨询和协助验收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前进行档案自检,做出自检报告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档案验收。申请档案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自检报告;
  (三)反映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进度情况的文件材料。
  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予以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审查不合格的,不予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采取实地察看、逐项认定、专项验收的形式进行,并形成综合评价结论。经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档案验收提出的意见整改后,在一个月内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和竣工验收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归档。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利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行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项目档案验收的申请或验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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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74号
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

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市金融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为梅州“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发展战略作出更大贡献,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梅州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州分行,梅州市辖区内信用担保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金融贡献奖。

1、金融机构对全市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5‰予以鼓励。

2、金融机构对全市企业核销呆帐贷款,按全年实际核销额的1‰予以奖励。

3、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对全市担保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1‰予以奖励。

(二)金融创新奖。

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首次在梅州市范围内推出新的金融服务产品,对我市金融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奖项奖金总额为10万元,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视情况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奖金分配

奖励资金50%用于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机构主要负责人。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梅州办事处的奖励方法:按全市各信用联社所得奖励金额总和的20%给予奖励。

四、奖金的负担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五、奖励申报

各金融机构分别申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核实后,再由评审组(组成单位:人行梅州中支、银监梅州分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签署评审意见,最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8年开始实行,暂定三年。原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2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外商投资企业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2000〕40号)收悉。来函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有关规定,1994年1月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
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已征增值税款给予退税;而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类似业务税务处理问题,未予明确。对此,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国内采购的用于修理修配的零
部件、原材料等,按照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适用的退税率办理退税。请遵照执行。



200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