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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24:05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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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黄石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控制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妥善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初级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各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众多人数病亡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
(三)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原则和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并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建立并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日常、专项和突击的食品安全监管行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企业、场所、区域及相关食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
(五)加大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力度,构建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统一规范发布行为。
(六)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质调配、人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从农田到餐桌食品链“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市政府赋予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积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五、六、七条,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事权和责任划分,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经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阻碍、干涉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
(四)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因渎职、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第九条 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急救援或调查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应急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
(二)泄露调查处理秘密,影响事故查处。
(三)索贿受贿。
(四)包庇事故责任者。
第十条 监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延长20天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调查报告中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自接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之日起20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市监察部门可以直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 对特别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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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图字[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提高地图内容审查质量,规范地图内容审查行为,推行地图内容审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国家测绘局制定了《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申请表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管理,规范地图内容审查行为,提高地图内容审查质量,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岗证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图内容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考核认定,具备地图内容审查资格的证明。
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上岗证。
第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地图审核行政许可时,应当以持有上岗证的地图内容审查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签署的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为依据。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上岗证的制作、颁发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证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上岗证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个人照片、发证机关、国家测绘局印章、发证日期、编号、持证规定等。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TSC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六条 申请上岗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地图内容审查机构在编在岗人员并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
(二)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三年以上;
(三)两年内参加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内容审查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上岗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申请表;
(二)具有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测绘局审核(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国家测绘局)。
第八条 持证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测绘局有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对上岗证实行考核注册制度,每两年考核注册一次。未经考核注册或者被注销的,上岗证失效。
第十条 持证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注册: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加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内容审查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并注销其上岗证:
(一)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持证条件的;
(二)在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以欺骗手段获取上岗证的;
(四)在地图内容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擅自将送审的地图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六)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至第(六)项被注销上岗证的,不得再次申请。
其他情形致使上岗证失效的,地图内容审查人员可在两年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上岗证考核注册工作由国家测绘局统一组织进行。国家测绘局可以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岗证的考核注册工作,并按要求将考核注册结果报国家测绘局,由国家测绘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上岗证,防止遗失和损毁。
遗失上岗证或者损毁的上岗证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情况。需要申请补办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片
出生年月 从事地图内容审查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学 历 专 业
专业技术职务
工作简历
何时何地接受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地图内容审查业务培训
本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章)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章)
国家测绘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章)
备 注 (申请补办地图内容审查上岗证的,请在此栏注明)
注:除本表外,还应当提供同底1寸照片一张。

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

建行总行


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
建行总行



注解: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的《关于建设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
“一、建设银行经办行为其客户出具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签章确认。二、申请保函单位应按银行外汇牌价将外汇金额等值的人民币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的资金,属于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和财
政预算拨款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存款、清理资金存款等)不计存款利息,其它各种资金(包括“拨改贷”资金),可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上述存款以及利息在进口货款未结清前,不得从结算保证金存款户转出。三、如因汇价变动,申请保函单位转入的结算保证金存
款不足支付货款时,申请保函单位对不足部分,应立即向经办行补存资金。四、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建设银行信用担保函格式内容进行修订,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信用担保函格式相应废止。五、我行为客户出具不可撤
销的信用担保函,暂不收取手续费。”
根据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有关规定》,建设银行经办行可以为其客户出具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函。现对执行这项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只为在本行开户(包括存款、拨款、贷款),并确有存款、拨款限额、贷款指标的单位出具保函。凡申请保函的单位须向建设银行提交进口货物清单和外贸部门批准进口的文件。订货内容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订货资金数额和到货时间必须符合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二、保函由建设银行投资业务部门出具,财会部门会签,经行领导批准,签盖公章后生效。
三、申请保函的单位要开立“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单位要求签具保函时,应由申请保函单位签开付款凭证,将保证金从有关帐户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才能签具保函。保证金存款不得作其他开支。
四、“结算保证金存款”一律不计利息。用于保证金的储备贷款,其借款利率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担保函(略)



198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