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47:47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7月9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中央企业:

目前,各地陆续进入汛期,一些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面临严峻挑战。7月4日,中铁21局一公司在吐鲁番地区胜金台乡附近铁路河道防护坡施工时,突遭山洪夹杂泥石流袭击,造成10人死亡。7月6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玉门油田所在鸭儿峡、青西地区突降暴雨,引发山洪、泥石流,致使在该地区作业的钻井队和施工队遭受袭击,造成5人死亡,4人失踪,2人重伤。7月8日,山西勘探设计院太钢矿业公司尖山东项目部现场施工人员,在工地山坡帐篷内居住,遭受山体滑坡,造成11人死亡。这三起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认真吸取此类事故教训,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切实做好汛期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汛期是各类事故的易发期,做好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要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认真研究、周密部署、抓实抓细本地区、部门、单位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增强防洪水、滑坡、泥石流、雷电和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加强企业与政府以及各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及时掌握水情预测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等预报,超前做好预防工作。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汛期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制定各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狠抓工作落实,特别是降雨集中区、台风多发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更要高度重视,制定并落实好各项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要立即深入细致地开展汛期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实际和安全生产特点,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重点要加强对矿山、水利、电力、军工、冶金、建材、铁道、交通、通信、建设、石油、化工等行业的矿井和露天采场、油田、水库、大坝、电网、尾矿库、电厂灰坝、危险路段、桥涵、危险品生产和储存设施、危房、工地、通讯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环节的排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要突出重点,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一是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和电力企业加强重点监控和管理,认真做好防透水、防雷击、防淹井、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等防灾减灾工作。对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以及存在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盲目生产的企业,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并做好督查落实工作,有效预防各类重、特大水害事故和突发性灾害的发生。二是要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认真做好防洪防汛、防雷击、防暑降温、防垮塌等工作。对易积水的生产区,要采取围堰、加高围墙等措施;对有毒物质和遇水起化学反应的物质要妥善保管,不得放在潮湿、透水和屋面渗漏的库房。同时,要认真做好关键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特别要做好防雷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确保防雷设施的安全可靠。三是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工地、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位的防控工作。要全面掌握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井架(龙门架)、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临时用电设施的防水防触电装置;地处山坡、邻近挡土墙的施工工棚、宿舍和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临时围墙的搭设情况等,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四是其他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结合行业特点和汛期安全生产的规律,做好汛期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四、要加强值守和应急救援工作。在汛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干部昼夜值班制度,随时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努力做到指挥靠前,发现重要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要在对地理、环境、气象及危险因素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应对各种突发性事故(灾害)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和落实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好救援装备及物资,确保处于临险状态,一旦出现险情,做到反映灵敏、处置果断、保障有力、救援有效,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五、要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汛期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大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保安能力,群防群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六年七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维护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和《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企业,以及与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的托运人、货运代理经营人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处)具体负责大连市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应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贯彻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保证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 设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应具备下列备件:
㈠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
㈢有经过业务和技术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㈣有符合规定的专用汽车、停车场地;
㈤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最低注册资金为200万元。
第六条 申请开办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申请人应持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以及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使用权证明等有关资料,向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运管处审核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可直接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应持《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后,经市运管处核定营运车辆,领取《道路运输证》。已核准登记的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应装置国际集装箱运输标志牌。
第八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规模、隶属关系、经济性质或停业的,须按开业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申请停业的企业,必须在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市运管处提交申请报告。
第九条 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兼营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应按新设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车辆及运输管理
第十条 运输国际集装箱的挂车、牵引车、列车等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购置运输国际集装箱车辆(含集装箱装卸机械),应事先向市运管处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购进。
第十一条 外省市车辆进入我市承运国际集装箱,应向市运管处申报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运营。
第十二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保证运输车辆、装卸机械及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确保承运期限内的集装箱和集箱内货物的安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运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交接集装箱,应按设备交接单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取、交付指定的集装箱,并如实在设备交接单上做出记录。承运人与场站经营人交接集装箱,应核对箱号,严格按检查交接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经道路运输的国际集装箱(含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集、疏港的国际集装箱)实行合同运输管理。承运人与托运人进行国际集装箱运输交易,必须订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集装箱损坏、箱内货物损坏或短缺等经济损失的,责
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市运管处对承运人持有的设备交接单和其签发的行车路单进行签章确认,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对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的国际集装箱,实行责任运输,并应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下,及时安排运输车辆,保证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向市运管处报送统计报表,运输收费应按照《辽宁省国际集装箱运输费收规则》规定执行,使用专用发票,按规定的费目和费率结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不得损害托运人利益,随意抬价刹价和偷漏税费;托运人、货运代理经营人不得垄断货源,倒卖或变相倒卖货源,居间盘剥。
第十八条 市运管处对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年度审验。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㈠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外省市车辆未办理申报登记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拒不接受查处或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中止其车辆运行;
㈡无道路运输证从事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或未按规定装置标志牌以及无市运管处签章确认的行车路单运输国际集装箱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㈢未经核准擅自购置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的,处以购车价3%至5%的罚款;
㈣不按规定填写国际集装箱运输设备交接单的,处当月营业收入10%至30%的罚款;
㈤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理经营人违反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交易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㈥拒绝承运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的国际集装箱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㈦不按规定向市运管处上报统计报表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集装箱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3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5〕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垂直管理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分为通用考核内容和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自设考核内容两个部分。通用考核内容见附件1,自设考核内容要按照附件2的形式设定,于2005年10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执行。今后,各行政执法单位职责未发生变化,不再逐年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行政执法职责发生变化或责任制的内容、标准需进行调整时,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确认后执行。市政府将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各县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落到实处。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抚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被授权、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下列行政执法单位适用本办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行政执法部门;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三)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和行政效绩评估范围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单位的主体情况、工作人员的执法证件和执法依据情况;
(四)履行和分解法定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效果和案卷质量情况;
(五)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情况;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八)有无违法违纪问题;
(九)行政执法单位自设的考核内容。
第八条 评议考核项目由行政执法单位自定40分,同级政府确定考核项目60分。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自定考核项目并对整体考核项目进行考核。
市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评议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设立公众意见箱等方式进行测评;
(二)听取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
(三)对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现场检查、抽查或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五)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检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七)由市法制办公室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按照附件1《抚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规定的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并按分值高低确定考评等次。
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先进;考评总分在85—89分的,为达标;考评总分在80—84分的,为基本达标;考评总分在79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结果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作为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连续3年先进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对年度评议考核先进、达标的单位,按照本级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基本达标和未达标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评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和达标单位;连续2年考评结果未达标的,按《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本人不主动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主管责任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相关制度的;
2.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3.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反映强烈,执法形象较差并经查实的;
4.违反《抚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5.对评议考核不接受、不配合的;
6.弄虚作假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抚顺市行政执法部门2005年执法责任制通用考核表;(略)
2.各县、区政府及市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制自设考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