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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40:42  浏览:83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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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67号)


  现发布我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简称海关,下同)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运营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


  第四条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征收进出口税,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收取规费、监管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下同)另行制定。

第二章 备案审批





  第六条 运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事先取得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由所在地海关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一)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章程;
  (六)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七)专用监管仓库图纸;
  (八)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自收到运营人所在地海关转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应作出批复决定。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
  运营人凭海关总署所发批准文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在地海关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后核发《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七条 海关对运营人实行年审制度。运营人应当于每公历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逾期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对其承运进出境的快件,海关不再按本办法进行监管,而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须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且其专职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件后,方可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运营人自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


  第九条 运营人如需变更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凭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三章 快件分类





  第十条 在本办法中,快件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二)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
  (三)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四)D类:前三类以外的物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的分类及每一类快件所适用的报关程序同时适用于进境和出境。

第四章 报关要求及规定





  第十二条 快件的报送和查验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需事先商得海关同意。
  运营人要求海关派员驻场监管时,需商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施。


  第十三条 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二)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款。
  (三)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为保管。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它作业。
  (四)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
  (五)发现快件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A类、B类、C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一)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二)和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B、C类快件分别凭KJ2、KJ3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前述规定报关的A、B、C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第十六条 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与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第五章 专差快件





  第十七条 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等手续。经审核批准的,所在地海关同时发给《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五),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境,并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当将专差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形需要变更的,运营人应当于变更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第十九条 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一)个人自用物品;
  (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四)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
  “专差快件”系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快件。
  “运营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
  “监管时限”系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登记备案证书


<font size=+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 编号:___________关第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海关注册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根据海关总署_______通知,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在本关办理进出 ││境快件运营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                   ││ 本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月31日前向本关快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 ││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每年年度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 ││一年。逾期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本证书自动失效,所承运 ││进出境的快件。本关不再按快件进行监管,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 ││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年度审验记录┌──────────────────────────────────┐│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附件二:               KJ1报关单              [适用于A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_______┌──────────────────────────────────┐│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进/出口日期:总运单号码: │├──┬─────┬─────┬──┬────┬──────┬────┤│ 序 │分运单号码│ 物品名称 │ 件 │ 重量  │ 收/发件人 │验放代码││ 号 │     │     │ 数 │ (KG)  │ 名称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A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分,颜色为绿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口填收件人(收货人),出口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三:               KJ2报关单              [适用于B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序 │分运单│ 物品名称 │ 价值 │ 重量  │ 件 │收/发件 │验放代││号 │号码 │     │ (RMB) │ (KG)  │ 数 │人名称 │码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B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分,颜色为兰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境的,填收件人(收货人),出境的,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四:               KJ3报关单              [适用于C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序│分运│物品│价值│重量│商品│关税│关税│增值│增值│收/ │验放││号│单号│名称│(RMB│(KG)│编号│税率│税额│税税│税税│发件│代码││ │码 │  │)  │  │(HS)│  │  │率 │额 │人名│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C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份,颜色为兰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口填收件人(收货单位),出口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五:                专差快件               登记备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编号:_________关第________号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编号:_________      │├──────────────────────────────────┤│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专差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             ││按照号码:____________国籍:______        ││                                  ││ 根据海关总署______通知,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办理专差快件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自____年__月__日起,准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在本关区____口岸办理承运路线为自__││__至____的进出境专差运营业务。                ││ 本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月31日前向本关快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每年年度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一年││。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本证书自动失效,所承运进出境的快││件,本关不再按快件进行监管,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手续。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年度审验记录┌──────────────────────────────────┐│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附件六:─┬─┬───────────────────────────────┐ │ │            XXX公司专差快件            │ │ │                               │ │ │             XXX OBC               │ 10 │                               │ cm │       自(FROM)------至(TO)-------           │ │ │                               │ │ │                               │ │ │                               │─┴─┼───────────────────────────────┤   ├───────────────20cm──────────────┤  说明:  一、专差快件标签颜色为白色,字为红色。  二、标签规格:长为20cm,宽为29cm。</font>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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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

发改环资[2012]7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

园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领域。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升产业园区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园区循环化改造的重要意义
《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出,“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将园区循环化改造列为循环经济重点工程;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重点企业和各类园区的循环经济改造。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就是推进现有的各类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各类专业园区等)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原则,优化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突破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技术,合理延伸产业链并循环链接,搭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组织形式和管理机制,实现园区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和废物“零排放”,不断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园区是我国产业发展的集聚区,也是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但目前很多园区受到土地、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支撑。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用循环经济理念改造存量、构建增量,有效引导园区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园区迈入创新驱动、自主增长的发展轨道,可实现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改善的有机统一。
(二)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是提高资源产出率,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园区是能源资源消耗的集中区域,也是节约潜力较大的区域。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通过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构建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实现生产过程耦合和多联产,物尽其用,变废为宝,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园区的物耗、水耗和能耗,改变粗放的能源资源利用方式,切实提高园区的资源产出率,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对于提高园区资源产出率,提升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是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产业园区是生产的集中区域,也是各类污染物集中产生或排放的区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一些地方的产业园区成为污染物集中排放场所,对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压力,有的甚至已对当地生态环境乃至群众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变末端治理为源头减量、全过程控制,实现园区废物“零排放”,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入园后集中生产的环境负荷,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降低区域环境风险,减少园区与周边居民的环境纠纷,促进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循环化改造作为各类园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有效实现形式,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目标,按照“布局优化、产业成链、企业集群、物质循环、创新管理、集约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园区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园区土地集约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进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共享资源,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形成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能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把园区改造成为“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二)原则
1.坚持发展循环经济与提高园区竞争力相结合。依据园区现有产业结构和资源环境禀赋,发挥产业集聚带来的各种优势,把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贯穿于循环化改造的全过程,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构建具有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新的增长点,提高园区的核心竞争力。
2.坚持总体规划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整体规划园区循环化改造,统筹考虑循环化改造的各项任务;同时要针对园区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阶段性的改造方向、重点和目标,对提高园区资源产出率,关键补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进行重点设计,力争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3.坚持技术进步与强化管理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把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作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重要支撑,推进产业循环链接的关键技术突破,实现资源由低值利用向高值利用转变,由难循环向易循环转变,同时要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提高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关键技术、信息的共享。
4.坚持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基于区域环境容量调整对现有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节能、环保、安全、质量等标准,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使园区内的产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速度与环境容量相适应,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5.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企业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主体。政府通过编制规划,完善政策,健全法规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自觉参与循环化改造。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通过循环化改造,实现园区的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大幅度上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水循环利用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度降低,基本实现“零排放”。同时培育百个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示范、推广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园区循环化改造范式、管理模式,为各类产业园区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转型发展提供示范。
三、主要任务
要从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创新等方面,推进现有各类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
(一)空间布局合理化
根据物质流和产业关联性,开展园区布局总体设计或进行布局优化,改造园区内的企业、产业和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体现产业集聚和循环链接效应,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二)产业结构最优化
结合本区域的产业和资源的比较优势,考虑园区环境承载力和地方发展需求,围绕提高资源产出率和提高园区综合竞争力,加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力度,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调整和优化园区的产业结构。
(三)产业链接循环化
按照“横向耦合、纵向延伸、循环链接”原则,实行产业链招商、补链招商,建设和引进产业链接或延伸的关键项目,合理延伸产业链,实现项目间、企业间、产业间首尾相连、环环相扣、物料闭路循环,物尽其用,促进原料投入和废物排放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以及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四)资源利用高效化
按照循环经济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量;开发能源资源的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开展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推动余热余压利用、企业间废物交换利用和水的循环利用;推进水资源替代,沿海地区的园区适当开展海水淡化,减少淡水的使用。
(五)污染治理集中化
加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培育专业化废弃物处理服务公司,实行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强化园区的环境综合管理,开展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构建园区、企业和产品等不同层次的环境治理和管理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
(六)基础设施绿色化
对园区内运输、供水、供电、照明、通讯、建筑和环保等基础设施进行绿色化、循环化改造,促进各类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集成优化,降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使园区生态环境优美。
(七)运行管理规范化
建立园区循环化改造指导协调机制;建设园区废物交换平台,以及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制定并实施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激励政策;制定入园企业、项目的准入标准和招商引资指导目录,实行产业链招商、补链招商;强化对园区内企业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管;开展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参与,形成优美、清洁、和谐的环境和氛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园区循环化改造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重要抓手,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各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推进工作方案,确定改造的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并推动、指导各类园区制定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印发园区循环化改造指导指南。
(二)完善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资金将加大对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用足用好有关政策,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支持力度。各地要研究完善促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综合配套政策措施。
(三)创新改造模式
鼓励园区引进或培育专业化公司为园区废物管理提供“嵌入式”服务。鼓励园区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园区及企业节能改造。鼓励园区创新环境服务模式,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专业化、社会化。推动技术创新、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企业内部“小循环”、园区(企业间)“中循环”与社会“大循环”的有机衔接,发挥循环经济整体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园区循环化改造专家组,对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提供技术服务指导。
(四)实施示范工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组织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工程,选择一些基础条件好、改造潜力大的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支持推动一批重点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示范。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督促各类园区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进行督导,对园区循环化改造成效开展评估。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在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工程、重点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对循环化改造成效明显的园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其优先确定为 “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并加强宣传推广。
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阵地,要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调研,认真总结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经验,推广好的做法,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之问题研究
陆碧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摘要: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之一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一是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中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需要进一步厘清;二是本罪的入罪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三是本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四是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后与刑法其他罪名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关键字: 刑法修正案 危险驾驶罪 醉驾 追逐竞驾
一、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一)治理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的现实需要
近来,全国各地的交通肇事案件都呈递增、频发态势。特别是“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和“杭州飙车撞死人案”,引发了社会对如何打击和防范交通肇事行为的强烈关注。一起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迅速上升为全国性的公共舆论事件。来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自2009年8月至12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0.4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1万起。2010年,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共处罚酒后驾驶63.1万起,其中醉酒后驾驶8.7万起。一件件血淋淋的事故和一串串庞大的数字让我们不得不开始重视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的治理。自然,人们开始关注法律、关注司法、关注刑罚。
(二)弥补刑事法网不足的立法需要
诚然,如果法律规范对某一危害行为的约束力及威慑力不够,就会导致某种不良事件的增多。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立法上的不足和司法上的轻刑化也是各种危险驾驶行为久治不减甚至呈增加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一,从立法方面来说,我国现行刑法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规制存在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刑法规范对相关罪名的规定存在标准不明和界限不清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对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何定性,究竟按交通肇事罪还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形成了盲点。最关键的问题是,这两个罪名的刑罚有着天壤之别,适用不同罪名意味着对城市道路危险驾驶行为完全不同的法律威慑力,直接影响对其打击的力度。
其二,从司法方面来说,一方面,交通肇事罪的轻刑化不足以让司机引起足够重视,醉酒驾驶也无法成为机动车驾驶员思想意识中的“高压线”。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的轻刑化使得公、检、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思想上形成了思维定式和习惯做法,容易忽视对重罪证据的收集。这种习惯做法,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酒后驾车导致恶性事故,甚至肇事后高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导致多人死伤等情况,基本上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且一般情况下多以缓刑结案,肇事者不过是赔钱而已,造成了严重的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
对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惩治主要依靠法律,法律如果失之于宽泛,缺乏针对性,不能相对明确,就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治效果。在我国机动车高速发展的现阶段,立法部门当然有必要针对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在立法上进行规制。

二、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
从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包括两个行为,一是“醉酒驾驶”,一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前一行为属行为犯,不用达到“情节恶劣”,只要酒后驾驶达到一定标准,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后一行为属危险犯,即在道路上追逐竞驾,要使存在一定危险即情节恶劣才以本罪入罪处罚。所以,对于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一)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的界定
如何界定“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是认定本罪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基于我国目前对醉酒的相关规定 ,因为有了明确的考量标准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刑(八)正式实施后,醉驾将由交通违法上升为犯罪,明显是加大了对这一行为的处罚力度。基于此,一些学者提出质疑:“既然力度增加,对应的标准门槛是否也应适当放宽?”他们认为如果还拿原有标准来考量,对当事者有失公平。笔者不同意以上观点。我们先来看几组对比数据。据了解,在瑞典,酒驾的标准为0.02%,德国为0.03%,日本为0.05%,美国为0.08%,而我国现行的酒驾起点标准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和发达国家相比,这一标准已经“宽松很多”。另一方面,我国现在对危险驾驶的惩罚力度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均衡,与发达国家相比显得过轻。如果醉驾的标准过高,而惩罚力度又仅仅是拘役并处罚金,这将使得醉驾虽然犯罪化,但是对社会的威慑力却达不到预想的效果。
(二)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定性
“飙车”一词在生活中不时被提起,早为人们所熟悉,但“追逐竞驶”作为一个新的名词首次出现在刑八修正案中,在对这一行为定性之前,首先应该明确这一概念内涵。一般认为刑八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其实就是飙车的同义替换。在刑八修正案出台之前,对“追逐竞驶”只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对这一行为的定性,多是参照时速的标准来执行 。但至于规定时速是多少,不同的城市、不同的路段,界定各不相同。现把“追逐竞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如果仍然按照不同的城市不同路段来规定不同的标准,无疑会造成使用刑法的不平等性,不利于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从“追逐竞驶”的本身性质来看,与醉酒驾驶相比,“追逐竞驶”定性及其入罪的标准存在更大的难度。醉酒驾驶可以通过测试设备、抽血化验来界定,而且有明确的考量标准,可以说醉酒驾驶的考量是一个静态的过程。相反,飙车是一个动态的发生过程,但是追逐竞驾如何考量?飙车发生的过程由那一主体监控,监控后又该如何进行界定?虽然修正案草案将其列入犯罪来约束,但还应该明确具体的时速标准、界定方式,法律不能让它因缺乏操作性而流于形式。
综上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如果司法解释能对“追逐竞驶”的概念和标准更加明确,无疑可以增加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避免刑法适用的不平等,树立司法权威。

三、新增危险驾驶罪之刑法规范的不足与完善问题
(一)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需要进一步厘清
刑(八)修正案(以下简称刑(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采用列举式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刑(八)目前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仅限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两种行为,而没有概括性的兜底式规定。危险驾驶的行为并没有涵盖与之危险性相当的其他行为,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以及严重超速和疲劳驾驶等,因此,这一条款大大降低了对当前和未来复杂形势的适应性。另外,由于法律解释必须以刑法条文为基础,因此,修正案的明文规定甚至也完全排除了以法律解释方式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可能性,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诸如吸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的后果,笔者认为,刑法同样需要把它们纳入自身的规制范围。
(二)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的细化与完善 
从刑(八)增加的条款的表述看,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此处的“情节恶劣”显然不同于结果犯中的“严重后果”。但是“何为‘情节恶劣’?恶劣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纳入刑法加以规制?关于这些问题上,有学者指出:这样的问题并不需要回答,之所以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因为对“犯罪情节”与“犯罪后果”两个概念还存在混淆。笔者认为“犯罪情节”与“犯罪后果”虽有区别,但是两个概念之间本身就无泾渭分明的界限,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司法实践中要将两者完全区分,存在一定难度。情节轻微——情节恶劣——严重后果三个不同概念之间的两个“度”需要有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解释。例如:“飙车严重超速、飙车屡教不改、在道路繁忙的路段飙车”等行为视为“情节恶劣”并无争议;“出现事故或人员伤亡”就是有了“严重后果”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因为飙车造成“交通堵塞”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在一切都高速运转的现代社会,时间能够带来的社会生产力是无法估量,“交通堵塞”也会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试问,“交通堵塞”应归为“犯罪情节”还是“犯罪后果”?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决定这一行为以本罪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的问题。一个行为属于犯罪“情节”或“后果”将会以不同罪名进行定罪处罚。“情节恶劣”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个入罪标准,虽然其不是结果犯,但是始终应当也必须要有一个“度”来作为衡量标准,否者势必造成司法适用的混乱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
(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过轻,应适当增加。原因如下:
其一,刑(八)规定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罚金往往受到犯罪人经济条件的制约,因而,执行能否到位、能否完全起到惩罚震慑作用存在疑问。如此一来,刑罚的威慑力就只能寄希望于主刑了。但是,一至六个月的拘役能否与醉酒驾驶和马路飙车的巨大危险性相适应?恐怕很值得怀疑。特别是大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最高法定刑为拘役明显处罚过轻,同时幅度这么小的刑罚在适用上也很难与不同程度、不同情节的醉酒相适应,从而在司法实践当中造成法官适用刑法的困难。
其二,我国刑法规定,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方面是执行起来的行政成本过大;另一方面是近年来,受躲猫猫一系列事件的影响,全国各个基层看守所在收押犯人时,都要对其进行全面的体检,只要身体稍有异常,收押程序就变得异常复杂,甚至直接拒绝收押。基于这样的现状,被拘役人员能否真正执行就打上了大大个问号。所以,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应当适当增加,才能与我国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一致。
其三,刑(八)之所以增设危险驾驶罪,原因之一是现有的交通肇事罪名无法更准确、更严厉有效地惩戒、打击这类行为。现在,醉驾飙车终于酝酿入刑了,其处罚力度当然应当低于交通肇事罪,但是刑(八)的规定让这种差距过大,仍然没做到罪责性相适应。
(四)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罪名衔接问题
前文已经论述过,危险驾驶罪的两行为,前者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其构罪条件并不要求有严重后果出现。所以,当危险驾驶由行为犯转变成结果犯,由危险性变成现实危害后,如何与刑法中其他罪名相衔接,也是必须预先考虑的问题。在刑八修正案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前,对醉驾及竟驾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司法中普遍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其他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八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之一也是考虑到在危险驾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管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对其处罚过重。因此,笔者认为当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后,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其他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相衔接,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也在行为人的遇见范围内,是刑法罪责刑相统一的表现。
1、危险驾驶罪不能与交通肇事罪衔接的质疑
对于危险驾驶与交通肇事罪的衔接问题,有一些观点认为:“由于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当出现严重后果时,其主观状态也是明知而放任的间接故意,显然不能与以过失为特征的交通肇事罪相衔接”。基于这种观点,在讨论危险驾驶罪的罪名衔接问题之前,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态作出判断非常必要。现阶段,大多学者甚至法院判决都认为醉酒驾车尤其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醉驾行为其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基于这一前提,很多学者就得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属于故意且是间接故意。以此为依据,他们推导出危险驾驶罪照成严重后果后,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为其主观罪过形态不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危险驾驶罪包括两个行为,仅仅从其中一个行为——醉酒驾车是间接故意就推断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只存在故意未免过于片面。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至于何种情况下是故意,何种情况下是过失,应该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综合分析。
醉酒驾车尤其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醉驾行为其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这一观点已经被众多学者所接受,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但是我们不能以此直接得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就是故意的结论。因为在危险驾驶罪的另一个行为 “追逐竞驶”中,行为人也存在过失的主观罪过。“过于自信的过失一个最重要的特征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从条文中我们可得知,“追逐竞驾”的行为要构成本罪有一个条件限制,即“情节恶劣”。虽然其不同于犯罪后果,但是一个行为要达到“恶劣”始终是有一个“度”来衡量,这当中难免存在行为人轻信自己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这一个“度”的情况。行为人的这种轻信就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当然,过于自信的自我认识不能是行为人无中生有的主观臆想,必须反映在客观现实中,不能脱离行为时的客观条件。例如,甲与乙相约在人员密集且限速为20公里的市区,以超过100公里的速度相互飙车竞驾,虽然甲乙自称,他们认为凭借其驾驶技巧可以避免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但是其自信显然是没有依据的,是不成立的。因此,此时甲乙的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放任受害者的死亡,属间接故意。相反,如甲乙相约在人烟稀少并无最高限速的地方飙车,出了事故,其自称,他们能凭借经验可以避免人员伤亡,这种自信就是有根据的,此时就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危险驾驶罪与两罪的衔接规则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不是想象竞合也不是法条竞合的关系,他们是三个独立的犯罪。当危险驾驶由行为犯转变成结果犯,由危险性变成现实危害后,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衔接显然都没有问题的。笔者认为,考虑危险驾驶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罪名衔接问题,首先应当区分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过失,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故意则应该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衔接。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以其他犯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一般低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这也符合我国重点惩罚故意犯罪的一般原则。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张磊.“酒驾”危害行为的刑法立法对策.法学杂志.2009(12).
2、漆昌国.醉驾行为的刑法评价.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6).
3、郭胜峰.浅析“5-7杭州飙车案”的定性及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法制与社会.2010.1(中)
4、石儒磊.浅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法制与社会.2010.11(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