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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11:37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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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0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元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审计,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融资完成和以政府投资、融资为主完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建设项目。
  不以政府投资为主,以企业投资为主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投资方共同选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也可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有资质和质量保证的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与咨询结论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投标等有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应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工程结算书。
  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约定工程结算造价必须经过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确认。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概(预)算的85%。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整理好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并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
  审计机关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计。对资料齐全的项目,一般应在5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计机关送达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经费,由本级政府予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应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经贸、财政、建设、国土、国资、监察、发改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财务决算,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资产登记。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阻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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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8号)收悉。经商地质矿产部,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由地质矿产部门负责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地质矿产部门工作。
二、铅锌矿是我国优势矿产,迄今为止,国家对铅锌矿的销售无特别规定。
三、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铅锌矿石开采、销售等经营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铅锌矿石开采、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可分别按无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予以处罚。



1991年12月7日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19号令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公开信息查阅,是指与反倾销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方到外经贸部指定的地点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其他利害关系方就该案件所提交的非保密的信息和材料。

  第四条 外经贸部允许各利害关系方查阅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全部公开信息。

  第五条 本规则第四条所指可查阅公开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 申请人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二) 应诉国外出口商和生产商提交的答卷及补充答卷的非保密文本;
  (三) 利害关系方向外经贸部提供的其他非保密信息;
  (四)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外经贸部提出的请求,包括但不限于延期递交答卷、追加被调查国家(地区)、追溯征税、提出价格承诺、召开听证会、复审等申请;
  (五) 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上款的申请提出的意见及评论中涉及的非保密信息;
  (六) 外经贸部对本条第(四)款中所提申请的答复;
  (七) 外经贸部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的概要;
  (八) 外经贸部发布的公告、通知;
  (九) 外经贸部进行实地核查的概要;
  (十) 外经贸部认为利害关系方可查阅的其他非保密信息。

  第六条 利害关系方在向外经贸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公开信息还是保密信息。
  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为保密信息的,可向外经贸部提出对该部分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应提供一份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该非保密概要应包含在公开文本中。
  未注明保密信息的,外经贸部可视其为公开信息,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

  第七条 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各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外经贸部的工作时间内到外经贸部查阅公开信息。

  第八条 利害关系方在查阅公开信息前,应事前与外经贸部有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并说明所查阅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利害关系方在查阅公开信息时,应向外经贸部有关工作人员出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 利害关系方可以抄录、复印所查阅的公开信息,但不得将材料借出。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