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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34:08  浏览:88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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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20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玉政发〔2001〕7号)已经重新修订并于2002年9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六日


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城镇规划区内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和住宅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第四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报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拟招标、拍卖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产、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按要求和各自的职责拟订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预先给受让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 四至范围、 面积及宗地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四)环境保护、绿化、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共设施现状、建设计划和规划设计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土地使用年限;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并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九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申请用地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并按规定向招标者提供有关资料。
(二)申请用地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招标箱,并交纳基准地价5%的履约保证金。
(三)开标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及其他主要内容。
(四)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由评标委员会指定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城建、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在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 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小组按标价、土地开发利用方案、资信等条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中标者,并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五)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六)中标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7天内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距拍卖前15天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领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文件;
(三)竞买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支付拟定的履约保证金,领取报价牌;
(四)主持人宣读拍卖规则,介绍出让地块情况。公布底价,公开叫价;
(五)竞买者举报价牌应价,经过竞买,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场与出价最高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也可以按有关规定指定地产交易机构或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负责土地拍卖业务。在土地拍卖时,邀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并出具公正文件。
第十二条 未中标者或未获得签订出让合同的竞买者,其所交的履约保证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l5天内退还。
第十三条 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受让人应交付的出让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应全部支付完毕。已交的履约保证金充抵出让金。
第十五条 受让人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造成的损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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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它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技术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2010年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标准起草工作,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要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需求,广泛调研,加强协作,深入分析,试点验证;要保证标准的一致性、实用性和先进水平。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2010年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04659687592374.doc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制度(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制度(试行)

1990年3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前言
为在全国中药工业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积极发展优质产品,表彰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企业,特制定本制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暂定每年评选1次局级质量管理奖企业,每年从获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企业中择优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全国质量管理协会推荐参加国家质量管理奖评选。

一、获奖条件
第一条 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曾获得原国家经委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
2.被列为原国家经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计划内并经验收合格的企业。
3.至少有1种产品获国家金(银)质奖的企业。
4.计量管理达到二级以上。
5.近两年(24个月)无重大质量、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失盗等事故。
6.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试行)》逐条检查、打分,总分在900分以上的企业。
评分办法:实际得分=每条规定标准分×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分5个等级,分别为0,0.2,0.5,0.8,1.0,每个系数的含义如下:
1.0:按规定要求内容做得很好。
0.8:做得较好,但有的地方需要改进。
0.5:按规定要求内容,勉强合格。
0.2:刚刚开始做。
0:尚未动手做。
例如:该条标准分为4,得分系数为0.5,实际得分为4×0.5=2,然后,把各条实际得分进行汇总。

二、评选审批
第二条 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先由企业申报。申报企业必须首先进行自我诊断、检查。申报时需附自我诊断、检查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专业公司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试行)》对推荐企业进行检查、评分,在总分900分以上的企业中,推选出1个最好的企业,附检查、评分报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司。
第三条 凡申报企业必须提供3份完整的资料,即:
1.本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经验总结;
2.不断保证和提高质量的整套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
3.近、中期提高质量的规划。
同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条 质量管理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质量管理奖是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评选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宁缺勿滥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者取消评选资格。

三、奖 励
第七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质量管理奖奖牌,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给予奖励。

四、附 则
第八条 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的企业,要随时接受有关上级机关的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获奖条件者,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