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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2007年企业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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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2007年企业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2007年企业纳税大户奖励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鹰潭市2007年企业纳税大户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鹰潭市2007年企业纳税大户奖励办法

为激励我市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壮大我市财政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地方企业和中央、省驻鹰企业)。
二、奖励依据
以财税部门核实的、计入市县财政口径的企业当年实际纳税额为奖励依据。
三、奖励办法
(一)条管企业
1、金融、保险企业。设立两个奖项,各奖励一户企业。(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2、通信、商业流通企业。设立两个奖项,各奖励一户企业。(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条管企业中金融、保险企业,通信、商业流通企业的市级机构及其全市范围的各分支机构,作为一户企业进行考核奖励。
3、工业企业(含供电、石油)
(1)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两个奖项。(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2)对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年纳税额最多且比上年增长的一户企业设立重大贡献奖,进行奖励。
(3)对年纳税额5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的企业设立特别贡献奖,进行奖励。
(二)地方企业
1、工商企业。对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两个奖项:(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2、房地产企业。对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设立两个奖项:(1)贡献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年纳税额最多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2)发展奖,对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且增幅最大的一户企业进行奖励。
四、奖金标准
1、贡献奖、发展奖,奖金各10万元;
2、重大贡献奖,奖金20万元;
3、特别贡献奖,奖金40万元;
4、如一户企业同时获得贡献奖和发展奖时,只颁发贡献奖;发展奖颁发给该奖项第二名的企业。
五、奖励方式
市政府将对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发放奖金,并进行表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奖励资金的50%奖给企业法定代表人,25%奖给企业班子其他成员,25%由企业奖给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
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颁发纳税大户奖牌,并通报表彰。
六、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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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8〕5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储备原则)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 (储备粮油权属)
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六条 (管理职责)
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牵头协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质量、安全及储备业务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按照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单位选择)
市粮食局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选择确定承储单位,并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合同。
第八条 (承储单位条件)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储市级储备粮油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等设施设备。承储单位的具体条件由市粮食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承储单位责任)
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不得擅自变动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
(四)确保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油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按照市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市级储备粮油的调入和调出;
(六)市级储备粮油实物报表按季度报送市粮食局,并抄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第十条 (储备粮油购入)
购入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采取招标方式或者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购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国家标准四级以上的新油。
第十一条 (储备粮油轮换)
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年限为:稻谷2至3年,小麦3至4年,食用油2至3年。市级储备粮油轮换的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出库,由各承储单位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的轮换计划报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进行审核后下达轮换计划,并抄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销售轮出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通过市场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储备粮油动用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粮食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场价格大幅度波动;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储备粮油动用程序)
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粮食局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报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要商品供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财政、物价、粮食等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十四条 (违法责任追究)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参照办法)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市)县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粮调[200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在防治"非典"的特殊情况下,4月25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当前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03]4号)。对此,各地粮食局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调控,一些地方还及时平息了因群众短期集中购买粮油所造成的市场波动,保证了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对稳定市场、稳定民心发挥了积极作用。广东、河北、山西、吉林、福建、甘肃、新疆等省区粮食局已按照国粮电[2003]4号文件要求,制定了本省、区应对突发性事件、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的预案,从机构职责、协调指挥、粮源安排、加工调运、销售网络、市场监控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现将《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转发给 你们,供各地在制订和完善本省(区、市)粮食应急预案时参考。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全省粮食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市县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二、省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省超过一半的地级以上市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广东省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工作。下设广东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省计委(粮食局)。
第五条 广东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由省计委(粮食局)主任任总指挥,成员由省经贸委、财政厅、民政厅、农业厅、公安厅、交通厅、卫生厅、物价局、工商局、质量监督局、新闻办、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省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国务院或外省,以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第七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省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二、按照省政府或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向省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省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计划、粮食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省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省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经贸、交通部门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六、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八、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
九、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十、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十一、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二、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第九条 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制定和实施应急措施。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省、市、县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国内外、省(地区)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省、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落实各级粮食储备计划,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建立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要根据当地实际,提前确定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加工厂(可指定符合卫生质量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如当地或在一定区域内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足够满足应急需要的,当地或上一级政府要尽快规划建设。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应急供应网点可由政府专门建设(如军粮供应站),或提前委托当地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机构承担。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各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五条 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一)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县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当地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如省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省政府向国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二)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程序。省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市的要求,按照全省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省计划、粮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启动全省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省政府根据省应急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省政府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国家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第十六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省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市县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有关市县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省、市、县政府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