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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30:30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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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8 号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通过本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环境,健全汽车产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汽车、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下同)、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
  第二条 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培育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在2010年前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国,汽车产品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批量进入国际市场。
  第三条 激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经营战略。2010年汽车生产企业要形成若干驰名的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产品品牌。
  第四条 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散、乱、低水平重复建设。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力争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市场规律组成企业联盟,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扩大经营规模。
  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家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展规划包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根据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本集团发展规划。
  第六条 凡具有统一规划、自主开发产品、独立的产品商标和品牌、销售服务体系管理一体化等特征的汽车企业集团,且其核心企业及所属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所生产的汽车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车整车年销售收入达到全行业整车销售收入15%以上的,可作为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单独编报集团发展规划,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 技术政策

  第七条 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跟踪研究国际前沿技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引进技术的产品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并适应国际汽车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发展的需要;自主开发的产品力争与国际技术水平接轨,参与国际竞争。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符合技术政策的研发活动给予支持。
  第八条 国家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汽车产业要结合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战略和排放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电动汽车、车用动力电池等新型动力的研究和产业化,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技术和轿车柴油发动机技术。国家在科技研究、技术改造、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混合动力汽车的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醇燃料、天然气、混合燃料、氢燃料等新型车用燃料,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
  第十条 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要注重发展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汽车的燃油经济性。2010年前,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比2003年降低15%以上。要依据有关节能方面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汽车产品油耗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轻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环保材料等车用新材料的研究。国家适时制定最低再生材料利用率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积极发展汽车电子产业,加速在汽车产品、销售物流和生产企业中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第四章 结构调整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战略重组的目标是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方式发展大型汽车企业集团,鼓励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方式结成企业联盟,形成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第十四条 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将内部配套的零部件生产单位逐步调整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的专业化零部件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企业联盟要在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配套协作和销售服务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体现调整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和集约化发展。参与某一企业联盟的企业不应再与其它企业结成联盟,以巩固企业联盟的稳定和市场地位。国家鼓励企业联盟尽快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实体。企业联盟的合作发展方案中涉及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跨类别生产汽车的项目,按本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与国外汽车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市场经营范围,适应汽车生产全球化趋势。
  第十七条 建立汽车整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国家鼓励该类企业转产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或与其它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破产汽车生产企业同时取消公告名录。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 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条例》对道路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认证、注册、检验、缺陷管理、维修保养、报废回收等环节进行管理。管理要做到责权分明、程序公开、操作方便、易于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制定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方面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所有道路机动车辆执行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要符合我国国情并积极与国际车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衔接,以促进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农用运输车仅限于在3级以下(含3级)公路行驶,执行相应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条 依据本政策和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登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内产品必须标识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不得用进口汽车和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替代自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准入管理制度对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等产品分类设定企业生产准入条件,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产品,撤消其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名录。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指定,并按照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与汽车生产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和收费。国家支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车、摩托车和重点零部件检测机构规范发展。

第六章 商标品牌

  第二十四条 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均要增强企业和产品品牌意识,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条 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均应依据《商标法》注册本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国家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和保护规划,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
  第二十六条 2005年起,所有国产汽车和总成部件要标示生产企业的注册商品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整车产品要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所有品牌经销商要在其销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示生产企业服务商标。

第七章 产品开发

  第二十七条 国家支持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形成产品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自主开发可采取自行开发、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形式。企业自主开发产品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凡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将尽快出台鼓励企业自主开发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努力掌握汽车车身开发技术,注重产品工艺技术的开发,并尽快形成底盘和发动机开发能力。国家在产业化改造上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发具有当代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整车或部件总成。
  第二十九条 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要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八章 零部件及相关产业

  第三十条 汽车零部件企业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主机厂的产品开发工作。在关键汽车零部件领域要逐步形成系统开发能力,在一般汽车零部件领域要形成先进的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努力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
  第三十一条 制定零部件专项发展规划,对汽车零部件产品进行分类指导和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汽车零部件生产领域,促使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形成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和模块化供货能力。对能为多个独立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配套和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国家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融资以及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逐步采用电子商务、网上采购方式面向社会采购零部件。
  第三十二条 根据汽车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冶金、石化化工、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建材等汽车工业相关领域的生产企业应注重在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工装模具、汽车电子、橡胶、工程塑料、纺织品、玻璃、车用油品等方面,提高产品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
  重点支持钢铁生产企业实现轿车用板材的供应能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模具设计制造中心,提高汽车模具设计制造能力;支持石化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使成品油、润滑油等油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九章 营销网络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和金融、服务贸易企业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汽车营销方式、管理经验和服务贸易理念,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
  第三十四条 为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汽车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务,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凡在境内市场销售自产汽车产品的,必须尽快建立起自产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该体系可由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以自行投资或授权汽车经销商投资方式建立。境内外投资者在得到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均可在境内从事国产汽车或进口汽车的品牌销售和售后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 取消现行有关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品牌经销商营业执照统一核准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三十七条 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加强营销网络的销售管理,规范维修服务;有责任向社会公告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可靠的配件供应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品牌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对未经品牌授权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提供产品。
  第三十八条 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销售商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国家禁止或公告停止销售的车辆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合格证销售车辆的,未经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或已取消授权仍使用原品牌进行汽车、配件销售和维修服务的,以及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并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要兼顾制造和销售服务环节的整体利益,提高综合经济效益。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应视为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变更,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十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
  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中第1款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2、3款由企业直接报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件二。
  第四十三条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
  1、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2、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第四十四条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十五条 经核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其所包含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实施。
  第四十六条 2006年1月1日前,暂停核准新建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
  第四十七条 新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要具备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条件,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2、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3、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汽车整车产品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含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
  4、跨产品类别生产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产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批量生产汽车产品的业绩,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在10亿元以上(具有税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
  5、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
  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品水平要满足不断提高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要求。
  6、新建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重型载货车10000辆;
  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0000辆;装载6缸发动机30000辆。
  第四十八条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
  第四十九条 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生产出口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的项目,可不受本政策有关条款的约束,需报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五十条 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合营各方延长合营期限、改变合资股比或外方股东的,需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办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核准的项目未获得核准通知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国有银行不得发放贷款,海关不办理免税,证监会不核准发行股票与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国家有关部门不受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

第十一章  进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
  第五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严格按照进口整车和零部件税率征收关税,防止关税流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申领配额、进口报关、产品准入等环节进行核查。
  第五十五条 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十六条 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整套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凡进口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
  第五十七条 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下述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第五十九条 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废钢铁、废金属的名义进口旧汽车总成和零件进行拆解和翻新。对维修境外并复出境的上述产品可在出口加工区内进行,但不得进行旧汽车、旧摩托车的拆解和翻新业务。
  第六十条 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国外送检样车、进境参展等临时进口的汽车,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二章 汽车消费

  第六十一条 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加强环境保护。实现汽车工业与城市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六十二条 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励不同地区生产的汽车在本地区市场实现公平竞争,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或可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措施。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第六十三条 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第六十四条 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汽车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维修保养、非法定保险、机动车停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以汽车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维修保养等竞争性行业的收费及标准,由经营服务者按市场原则自行确定。机动车停放等使用垄断资源进行经营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监督实施。经营服务者要在收费场所设立收费情况动态告示牌,接受公众监督。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收费站点均应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六十五条 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推动汽车消费。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设立专业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租赁等业务。努力拓展汽车租赁、驾驶员培训、储运、救援等各项业务,健全汽车行业信息统计体系,发展汽车网络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消费者信用信息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 统一规范二手车交易税费征管办法,方便汽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交易,培育和发展二手车市场。
  建立二手车自愿申请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
  第六十七条 开展二手车经营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销售商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向购车者提供车辆真实情况,不得隐瞒和欺诈。所销售的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购车者购买的二手车如不能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时,销售商应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完善汽车保险制度。保险制度要根据消费者和投保汽车风险程度的高低来收取保费。鼓励保险业推进汽车保险产品多元化和保险费率市场化。
  第六十九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研究本市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方式与城市道路和停车设施等交通资源平衡发展的政策和方法。制定非临时性限制行驶区域交通管制方案要实行听证制度。
  第七十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以保障交通通畅、方便停车和促进汽车消费为原则,积极搞好停车场所及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停车场所用地政策和投资鼓励政策,鼓励个人、集体、外资投资建设停车设施。为规范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建设部应制定相应标准,对居住区、商业区、公共场所及娱乐场所等建立停车设施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情分为现行标准和预期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现行标准或预期标准。如选择预期标准为现行标准的,至少提前一年公布实施日期。
  第七十二条 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应当提供的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有关税收凭证、法定保险的保险费缴费凭证、年度检验合格凭证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要求提交其它凭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增加查验其它凭证。汽车消费者提供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
  第七十三条 公安交通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根据汽车产品类别、用途和新旧状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管理办法。对新车、非营运用车适当延长检验间隔时间,对老旧汽车可适当增加检验频次和检验项目。
  第七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汽车租赁、汽车消费信贷、二手车交易时可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产权凭证使用,在汽车交易时必须同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转户。

第十三章 其 它

  第七十五条 汽车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要积极参与国际间相关业界的交流活动,在政府与企业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汽车工业的,从本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出台之前,暂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七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名词解释

  一、道路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至少有两个车轮,且最大设计车速超过每小时6公里的各类机动车及其挂车。主要包括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和其他道路运输机械及挂车。不包括利用轨道行驶的车辆,以及农业、林业、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种机动机械和拖拉机。
  二、汽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1款定义的车辆,包括汽车整车和专用汽车;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2.1.1.11,2.1.2.3.5,2.1.2.3.6款定义的车辆;所称农用运输车是指国家标准(GB18320—2001)中定义的车辆;所称摩托车是指国家标准(GB/T5359.1—1996)中定义的车辆。
  三、产品类别--按照国家标准定义的乘用车、商用车和摩托车及其细分类,其中:
  (一)乘用车细分类为:
  轿车类: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1.1—2.1.1.6
  其它乘用车类(包括多用途车和运动用车): 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1.7—2.1.1.11
  (二)商用车细分类为:
  客车类: 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2.1
  半挂牵引车及货车类: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中2.1.2.2,2.1.2.3
  四、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投资项目--新建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现有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法人股东以及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异地是指企业所在市、县之外。
  五、项目投资总额--投资项目所需的全部固定资产(含原有固定资产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六、自主产权(自主知识产权)--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开发或委托开发获得的产品,企业拥有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以及产品技术转让权。
  七、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在中国关境内合法注册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八、国内市场占有率—某一集团(企业)全年在国内市场整车销售量占全部国产汽车销售量的比例。

  附件二: 汽车投资项目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应包括: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二、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合资、合作者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国籍。外方在华投资情况及经营业绩。本投资项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合资期限。
  四、外方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
  五、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六、环保、土地、银行承诺文件及所在地政府核准建设文件。
  七、地方政府配套条件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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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兹别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0年6月9日至10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务实合作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高度评价双边关系发展成果,一致认为,双方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双方重申,2004年6月1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发展与加深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和2005年5月2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为中乌伙伴关系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基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将本着长期友好、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在遵循联合国宪章、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中乌双方签订的各项条约的基础上,保持和发展高层和各级别政治对话,提高相互理解和信任水平,扩大经贸、能源、金融、交通运输、科技、人文等领域合作。

  二、双方将继续坚定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并视其为双边关系的重要内容。

  双方不参与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同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双方不允许第三国利用本国领土损害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三、乌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任何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高度赞赏。

  四、双方认为,建立持久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是两国经贸合作的优先方向。双方对近年来中乌经贸合作成果予以积极评价。双方重视并将继续推进两国经贸领域合作,将共同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双边贸易结构,提高双边贸易额。双方将全面落实2009年10月14日和12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长期贸易协议》及其《商品清单》。

  双方一致认为,两国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是发展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平台。

  五、两国领导人高度评价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项目以及双方在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和贸易领域的合作。双方将为中乌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稳定运营创造必要条件。双方同意积极开展自然资源贸易领域的合作,以及在互利基础上扩大中乌天然气管道输送能力。

  六、双方认为,两国在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开展合作潜力巨大,应成为下一阶段中乌务实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就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非资源和高科技领域合作规划》进行商谈并启动具体项目。

  七、中方重申,将积极落实双方商定的中方向乌方提供的长期优惠信贷项目。乌方表示,将为上述项目的审批给予便利。双方将不断加强在国际和地区经济和金融组织的相互协作。

  八、双方将进一步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积极支持对方企业在本国境内的经营活动,为两国货物、服务、投资和商务、工程技术人员进入对方市场创造条件。双方认为,签署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将促进双边投资合作发展。

  双方表示,愿在实施纳沃伊自由经济区投资合作项目上开展合作。

  九、双方将积极发展交通运输领域的合作,促进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扩大在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和电信领域的合作。

  十、双方将在2009年6月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和水利部关于农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基础上积极推进两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

  十一、双方认为,在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开展互利合作对两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加强专家交流,开展两国在重点领域的科研合作。

  十二、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仍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以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双方认为,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是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方指出,有必要更积极地采取协调一致步骤,不断打击对地区安全与稳定造成现实威胁的各种形式的宗教极端主义。

  双方将在双边框架内及时交流信息,密切两国相关部门间的协作,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的安全,维护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在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方面的合作。

  十三、双方表示将继续扩大人文领域交流,深化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大众传媒等领域合作。双方同意在考古、文物保护等领域开展交流合作,并在丝绸之路申遗方面相互协作,积极鼓励本国艺术家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

  十四、两国领导人就中亚地区形势交换了看法。双方一致认为,在当前形势下,维护本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是地区各国面临的首要任务。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继续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为两国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国际环境,共同致力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双方表示,应从国际法公认准则和地区各国利益出发解决中亚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问题。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改革应注重扩大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注重保障中小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联合国决策过程的权利。

  双方主张联合国会员国应通过广泛、民主讨论,就改革所涉及的各类问题寻求“一揽子”解决方案,并达成最广泛一致。双方反对任何国家强行推动未获得最广泛支持的方案。

  十五、双方强调,将继续加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自然灾害及消除其后果方面的合作。

  双方呼吁联合国、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更加积极地参与解决咸海生态问题。

  十六、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目标和原则符合该组织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上海合作组织的活动有效促进了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双方将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组织框架内各项协作,包括加强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其他跨国犯罪,扩大并深化组织内的区域经济合作,鼓励上海合作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保持密切联系,提高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地区和世界和平与发展中的作用。双方高度评价2010年4月5日在塔什干签署的《联合国秘书处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合作联合声明》。

  双方相信,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峰会将成为该组织发展进程中重要的里程碑,将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合作组织凝聚力和成员国合作水平,加强该组织在维护成员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十七、双方强调乐见一个和平稳定、独立自主、发展进步、睦邻友善的阿富汗,支持国际社会在尊重阿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向阿重建提供坚定支持,共同促进阿及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两国领导人重申,加快由联合国主导、吸收有关各方参与的阿富汗问题谈判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表示愿为实现上述目标开展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感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及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和人民对中国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卡里莫夫总统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卡里莫夫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主席              总统

                    胡锦涛          伊·阿·卡里莫夫

                    (签字)             (签字)

                       二0一0年六月九日于塔什干

从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看现代大型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王政


多元化、大集团化、跨进世界500强一直是近年来我们企业界追求的目标,而且在贪大求全、好大喜功的思想指导下很多企业逐渐丧失了原来的面目,迷失了发展方向,但其本身却浑然不觉,或许几年前的韩国现代破产事件已渐渐为人淡忘,但是最近,美国企业破产案不断发生,安然、凯马特、环球电讯等巨型企业相继倒下,这再一次激起了我们对大型现代企业的新一轮深思。据权威机构统计,2001年美国共有257家上市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比2000年的176家增长46%。从2001年3月到今年1月,申请破产保护的大公司在美国历史上10大申请破产公司中已占5家。其中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的资产高达634亿美元,已创下美国破产历史上的最高记录;而环球电讯和凯马特破产资产分别为255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分别是美国第四大和第七大破产公司;去年4月和3月申请破产的太平洋煤气电力和费诺瓦集团分别占第五和第十。目前安然公司的破产及由其破产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正袭向美国企业界,不仅令美国社会震惊,而且已经引起全球的密切关注。因为无独有偶,在目前经济全球化、国际市场一体化的今天,不仅在美国,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许多大企业(尤其是跨国大型企业)也同样面临着安然曾经面对的类似问题,所以研究安然公司的辉煌历史和破产真相,对现代大型企业的经营进行风险防范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追溯安然公司历史、分析其经营方略、挖掘其破产根源的基础上,重点谈一下大型现代企业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问题,以期对大型现代企业的经营进行内部风险防范有所裨益。
一、安然公司的经营简史及经营方略
(一)安然公司的经营简史
1985年,刚刚成立的美国安然公司抓住政府对天然气市场放松监管的机会开始迅速起家。作为天然气交易的中间人,它可以从生产商那儿购买天然气,再向终端用户卖出。1992年,安然成立资本公司,开始了市场国际化的道路。由于天然气现货市场的兴起,安然开始为交易中的各方提供各种风险管理合同(Riskmanage-mentcontracts),这些合同都是金融合同,具备套期保值作用。1997年安然的业务扩大到天然气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到2000年,这些产品的销售已占其销售总量的近90%。这些合约形式包括利率掉期,金融衍生物和其他复杂的金融商品。经过多年发展,安然在天然气交易方面的金融合同要远远超过实物合同。天然气市场起步后,安然又在留意已久的美国电力市场并如法炮制类似战略,终于抢占了美国电力交易市场的30%。2000年1月安然宣布一项建立高速宽带网的计划,把带宽与电力和天然气一样作为商品进行交易。这样,安然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在短期内使自己旗下的事业包括电力、天然气销售、能源和其他商品配销运送,以及提供全球财务和风险管理服务、计算机信息网络服务等子公司和合作项目达3000之多。据称2000年安然公司的经营收入为1000亿美元,利润总额达到10亿美元,名列《财富》杂志“美国500强”的第七名,掌控着美国20%的电能和天然气交易,被誉为“华尔街宠儿”。 2000年8月安然的股价升至历史最高点90.56美金。当事情发展到顶峰极至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却骤然而至,2001年10月16日安然首次公布四年来的季度亏损,经营亏损为10亿美元,并且公布先前未公布的关联交易,股本减值12亿美元。2001年11月28日主要信用评级机构将安然的债券评级降为垃圾级后,安然每股市值迅速跌至68美分,使本想收购安然的迪尼(Dynegy)公司开始望而却步。这样,安然公司便不得不寻求破产保护。这家自称为“规避风险的专家”的安然,终究未能规避自己倒闭的风险。
(二)安然公司的经营方略
安然公司之所以在短期内获得如此迅速的发展和扩张并出现如此戏剧性的变化与安然公司所采取的经营方略或经营方式分不开的。下面看一下安然公司在经营方面到底采取了怎样的战略性措施。
  首先,充分利用外部环境,利用政治方面的力量。美国10年来商业限制的取消,既促进自由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令安然公司有机可乘的大量空间。安然利用与美国政界的良好关系,“重写美国政府的能源政策条文”,使能源政策对自己倾斜,获得大量利益。作为跨国公司,借助本国的政治外交,利用第三世界国家的腐败,与美国政府及所在国的贪官污吏沆瀣一气,对第三世界国家和人民进行敲诈和勒索。典型的如安然在印度的发电站投资项目,安然和美国政府连手对印度进行敲诈。2001年夏天,安然想从印度的一个巨大的发电站计划中脱身,为此,安然总裁肯尼斯·莱要求印度政府支付20亿美元,并威胁说如不照办,美国将可能对印度进行制裁。但事情的最终结果却并非安然所想象的那样简单,借助政治力量并非总是有效的,投资失败的风险最终还是由安然自己来承担。
其次,大规模举债或融资,迅速实现企业及其资本的扩充。安然公司通过将一系列不动产(如水厂、天然气井与油矿)打包,以此为抵押,通过某种“信托基金”或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发行债券或股权。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安然已有一套成型的标准化经济模型。但由于每个项目不同的特点,模型亦需要调整、改善。模型主要由Excel写成,从资产负债表、回报率、现金流,内部收益率(IRR)还债等各个方面来衡量项目。其实安然内部有一套严格而有序的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程序,安然亦有一套激励商业开发人员的奖励机制。但由于商业开发人员在融资后即能获得奖金,项目融资之后的经营状况就不甚重视,这就使得后来安然的许多项目在运营中出现问题。
再次,安然公司在融资和举债过程中,建立了众多的关联企业与子公司,组建了“金字塔”式公司治理体系。安然通过不断的使用和完善金融重组技巧,组建的各类子公司或合伙公司数量达3000之多,利用“金字塔”式的多层控股链,来实现以最少的资金控制最多的公司的目标。在此过程中,安然公司的业务范围也得到了迅速的拓宽,即由传统的天然气、石油传输公司变成了类似美林、高盛的华尔街公司,并且在“知识经济”的号角下,转向了电子商务等新领域。另外,在安然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及子公司之间隐藏着多种复杂的合同关系,安然公司借此达到隐蔽债务、避税以及人为操纵利润的目的。
总之,安然公司通过充分利用外部环境、创造性利用金融工具融资和举债、建立复杂的企业组织形式拓宽自己的业务领域等发展战略方式在十几年内便将自己打造成了“巨无霸”企业。
二、安然公司破产原因分析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安然公司从发展壮大到破产也绝非朝夕之功,其中的原因自然不是那么简单。有宏观经济管理不严方面的、有微观经济管理失控方面的,有企业无法控制的外在的原因、也有企业能够控制而不想控制结果最终导致无法控制的内在原因。在此,我们无法就安然破产的所有原因作出评断,而仅就其内部原因作一些挖掘剖析。
(一)战略决策错误。尽管安然破产的原因很多,但多数业内分析人士仍认为,企业的战略决策失误仍是最重要的原因。长期追踪安然营运状况的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SFB)分析师劳纳则指出,安然在错误投资上浪费了巨额资金,却又无法创造利润。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安然曾投资20亿美元试图改善企业内部网路,但完全是血本无归。另一方面,安然又试图扩大线上交易规模,以便涵盖电力与天然气之外的产品,然而最终失败。安然过去的成功让管理者们沉浸在过度自信之中,从而胆敢无视决策的风险。这些战略决策风险主要表现在:其一,急功近利挺进到知识经济网络科技的最前沿。公司盲目放弃了自己的主营业务,而转向了电子交易等新领域,导致公司失控,犹如荞麦农场种苹果,苹果虽然熟了,荞麦农场已经垮了。
(二)轻视举债风险。安然失败的结果当然不是它没有考虑到决策风险,美国企业战略投资者的风险研究是世界一流的。安然更是以“规避金融风险”著称——这是它的主要创新业务。也许正是这种规避风险的“专家企业”才可能犯这样的错误,骄傲自大,轻视举债风险,特别是企业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变迁带来的风险,它对美国社会经济大气候变劣显然没有做充分估计。战略决策方面的错误,套用一句老话,叫犯了盲目冒进的机会主义错误。而战略决策上的失误正是安然破产的致命原因。
(三)企业文化发展方向迷失。塑造怎样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这直接影响着决策者的战略管理。如果说企业文化管理是企业战略管理的最终决定形式,安然的决策层显然是鄙视了企业文化管理的合理性。正如通用公司的前任总裁韦尔奇所言:“通用过去与安然有很多合作,安然是第一流的石油天然气供应商,但是安然后来转向了贸易,对这一领域他们完全不熟悉,而且雇用新的人员,改变了自己的企业文化”。安然的高层把做实业时的理念及“专注战略”完全转移,狂妄而草率地过渡到了金融投资的所谓创新事业。当杰夫·斯基林进入安然时已经把安然的企业价值观扭转了,特别是1997年,年仅36岁的安迪·法斯托被任命为安然CEO后,开始了市场需求有限的情况下新一轮的“超常规”扩张,这时的安然已经从一家大型的能源公司,沦为一家从事能源衍生交易的“对冲基金”。 新的企业文化和传统行业的企业文化格格不入,在不同企业文化的冲突下,安然只能是二者取其一,于是就出现了“未能披露其宽频服务业务的需求下降,而且由于许多参与者缺乏信誉,其创建宽频交易市场的努力没有成功的事实”;“未能及时冲销由其首席财务长管理的某有限合伙公司进行投资的价值,从而事实上虚报了其营运收益报告”和“未能根据美国会计法则冲销受损资产”的结果。狂妄的企业决策者鄙视企业文化的继承与延续规律,正是安然战略管理中最不可能“安然”的因素。
(四)企业本身没有守法经营,发生了大量违规操作的行为。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空间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但若其放弃了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那么其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便成为迟早的事情了。安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其一,暗箱作业,将债务、坏账转移到分支公司。有传媒指出,安然手法是一种“会计的涅造”。最新一期美国《商业周刊》认为,“安然将财务的责任从账面载体上消除,创造性地做账,防范任何方面的人士(中下层职员、政府部门、股民等等)发现他们的外强中干、外荣内枯的真实情况,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其二,利用财经审计的巨大漏洞,进行秘密交易以及“圈内人交易”。其三,隐瞒真实信息并制造虚假的报道,误导股民及公众视听。在安然宣布破产前几个月,安然已将内里掏空,但对外文宣仍然是莺歌燕舞,一片繁荣。结果最终导致愤怒的安然公司职员和股民们向公司执行长官、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提出47项指控,其中主要的五项是:涉嫌违反《公司法》;隐瞒债务,私下股票交易;公开用谎言误导公司职员;在401(K)计划户头上,安然违反公司职员退休金进入股市不得超过20%的规定,超过了60%;安然所雇审计公司大量销毁文件,在休斯敦进行的碎纸活动,很可能导致毁坏证据的法律指控。
(五)企业内部存在着大量的管理失控行为。安然公司董事会特别委员会于美国东部时间2月2日在纽约联邦破产法院公布一份长达218页的报告,据该报告,安然公司之所以倒闭,是因为管理层经营不善,以及部分员工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聚敛财富。多年来,安然公司一直虚报巨额利润,一些高级经理不但隐瞒上一个财政年度(2000年9月到2001年9月)安然公司高达10亿美元的亏损,并且出售价值数百万美元的安然股票。并且安然还存在内部高级管理人员与外部人员私下勾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据以上报告揭露,安然公司内部的高层经理们成立了许多复杂的机构,并和公司外部人员勾结,操纵安然的财务报表,从中赚取了数千万美元的本不该属于他们的黑心钱。《商业周刊》指控律师、投资银行、会计师们可能捞取了3亿美元,而《纽约时报》指控则为11亿美元之多。
三、安然公司破产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及运营环境的影响
经济学家指出,美国大公司,特别是安然公司的破产将给美国金融业以巨大打击,迫使银行紧缩贷款,从而会使更多根基已不稳的大型企业可能陷入更严重的困境。回望中国,可以发现,安然在企业结构及运作方式上与中国许多“金字塔”式企业控制结构有类似之处。通过制造概念,使投资者相信公司已经进入高增长、高利润的领域,然后在业绩上作“配合”,通过关联企业间的“对倒”交易不断创造出超常的利润。安然为了躲避监管,尽量利用会计体系内在的缺陷,并多次作误导性陈述。使安然付出很大代价的也包括它与关联企业签订的许多复杂担保合同,这些合同常有关于公司信用评级、资产价值、安然股价的条款。这些条款实际上相关性极高,一旦某项条款触发,其他条款和合同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倒下,在被要求以资金清偿巨额债务时,安然便陷入了清偿危机。此外,安然用自己的股票或增发股票的许诺来提供财务担保,也与中国许多企业的做法类似,这不仅会扭曲对公司管理层的激励,而且会带来严重的恶性循环。整个安然事件可以说是一群黑手在玩弄金融游戏,他们用极其高明甚至带有创造性的方式,使运作过程难以让各方人士察觉、揭发和查清,而这群黑手们则捞足了好处。但美国法律对处理证券犯罪及赔偿方面有着完善的规定,所以这些黑手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并赔偿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长期为安然提供审计工作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巨额罚款便可说明一二。因为再严密的法律也无法约束住人性方面的某些弱点,所以对于此等已经造成损害行为只能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来进行事后类似风险的防范。美国法律对处理证券赔偿方面的完善规定在安然事件后可能会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及运营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我国法律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倾向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其他机构单位的利益,而不注重对投资者个人利益、尤其是中小股民利益的保护。所以我国证券市场上就屡屡出现上市公司和机构合谋,在机构吸收筹码达到一定数量后,上市公司发布一些利好消息,机构借机拉抬股价,吸引中小投资者介入,等中小投资者纷纷杀入时,机构则溜之大吉,套牢散户。在这种情况如果在美国,无疑会受到最严厉的处罚的。美国有关法律又是如何处理索赔中上述问题的呢?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又有何法律启示呢?
(一)美国法律规定诚信是公司对股东应尽的义务,一旦公司没有履行此义务,就被认为是违法。
  持股人遭受损失和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这类赔偿案的关键。美国法律认为,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存在的依据就是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诚信的原则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披露信息,就违反了有关法律,就构成了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原因。而无论投资者是否看到了有关信息。这一化繁为简的作法从经济理论上是可行的:购买股票是一种投资行为,其产生的依据就应该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情况有了充分的了解,如果在有虚假信息的情况下,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就可以认定欺诈是存在的,投资者产生损失的原因也就是欺诈。美国法律确立了诚信第一的原则,并用此原则取代了其他证明和争议,这是非常明智的,这种规定将上市公司置于一个必须诚信,否则没有退路的境地里,对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很强的约束力。另外,安然等几家大公司破产后,投资者的愤怒已经使美国政府和华尔街感到震惊,并采取种种紧急措施以赢回投资者的信任。华尔街采取的行动包括:1、对涉嫌不正当审计行为的企业加紧清理账目,以尽快打消投资者的疑虑。2、五大审计公司决定,严格分离审计业务和盈利性账目管理业务,以免再次引起审计的不公正行为。3、强制要求华尔街各投资银行在今后的投资报告中,向投资者公布相关企业和该投资银行间的关系。4、限制股市分析师拥有管辖公司股票的数额。而我国目前还要为投资者是受其他人信息误导还是受上市公司信息误导,还是自己操作不当等问题争议,使得股票索赔往往成了久拖不绝的马拉松,难以对上市公司的行为形成约束。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及安然公司破产案很可能会使我国公司或证券立法增加对股东诚信义务的具体规定。
(二)美国法律规定投资者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就是损失额。损失额是索赔案的核心,是控辩双方必争之地。美国法律计算的基本原则是买卖之间的差价,考虑到有些投资者长期持有该股票,购买时可能股价较低,在审理时,还会将该股票的相对高价作为买入价进行计算,借此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法律首先保护的是投资者,而不是上市公司。美国法律关于投资者损失额的计算将有助于我国司法实践在证券赔偿案中对投资者具体损失数额作出界定。
(三)所有的关联人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下列人员都可以成为被告,一起向持股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任何签署了报告的人;2、公司全体董事;3、已经同意成为公司的人;4、会计师、评估人员、工程师、其他编制和确认报告的专业人士;5、证券承销商。也就是说对持股人的索赔要求,上述人员都有责任给予赔偿,尤其是连带责任的规定加大利益相关者的风险,持股人可以不起诉上市公司,直接起诉有关机构要求赔偿,而不必非要等上市公司破产倒闭无力赔付时相关者才尽赔偿之义务。同时,由于上市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有担保的银行债权通常作为第一顺序被列入赔偿顺序,所以在破产赔偿案中,持股人往往从上市公司得不到补偿。将利益相关者列入被告,就使得持股人有了利益保障,可以和银行等债权人一样有平等的机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有关保持投资者利益的民事赔偿机制在建设中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其一,杀伤力极大。上市公司一旦作假,基本上是要遭受灭顶之灾。而且参与或其造假相关的中介也要受到严惩。其二,化繁为简,避免无谓的争论。美国法律突出购买股票的投资属性,而不在投资与投机有问题上进行研究,这不仅具有特殊的理论价值,而且在实践中大大简化程序,提高了效率。其三,各方利益一律平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美国证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而不是保护企业,而且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一律平等,而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平等。不少业内人士或学者专家认为,如果中国法律不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中国股市将面临着全面崩盘的风险。所以,今后中国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及运营规定的立法和司法将主要围绕强化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进行,尤其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一切,必将突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价值,也将为上市公司和现代企业的运营提供更为良好的经营轨道和外部风险控制能力。

四、大型现代企业运营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规避和防范大型现代企业的运营风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只是这一大系统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法律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预防或规避企业运营自身所存在的所有风险问题,但是毋庸质疑,我们可以通过强化法律的功能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运营的风险系数。关于大型现代企业运营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问题,本文将从下述几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大型现代企业顺利实现运营必须了解和熟悉法律。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企业存在最终依赖的是市场,市场本身离不开规则,而法律又是市场规则最重要的部分,所以人们称“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也就不足为怪了。大型现代企业要实现顺利运营就必须熟悉或了解关于市场主体、市场运营、行业管制、劳动和人事制度保障等各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因为:只有熟悉和了解法律,才能守法经营,才能自觉运用法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为企业发展和战略决策提供前瞻性的法律上的保障。但是仅仅熟悉和了解法律还是不够的,安然公司破产并非安然公司不熟悉和了解法律所致,而它的迅速发展又说明它是非常熟悉和了解法律并且巧妙运用法律的。据安然内部人士透露:安然在全世界范围内所有能源项目都会被做成经济模型。一般都由负责项目的律师起草,并做出项目的“风险矩阵”,律师需要逐条写出如何规避风险。所以大型现代企业能够实现快速发展和扩张首先必须熟悉和了解市场各方面的法律。
(二)大型现代企业需要借助法律实现企业自身组织和运营的制度化建设。企业由简单的小生产行为演变为复杂的社会化大生产行为的过程离不开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是人类智慧的显现,并且已成为一门必不可少的科学。现代企业管理的关键性问题是围绕如何实现制度与人的互动结合来进行的,其中制度的完善是第一位的、前提性和保障性的。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化过程实际上就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定和“法制化”过程。大型现代化企业要实现顺利运营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企业组织结构、人事、财务、审计、法务、投资决策等内部规章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建立起实现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的运行机制,从而实现对企业运营风险的控制。像类似安然这样拥有3000多个下属企业的超大型跨国公司,如果其自身组织和运营不能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那么其运营中难免出现导致危机产生的内部管理失控现象。关于安然公司破产,正如我们在其破产原因中分析的那样,不能不说是与其内部的管理失控有相当的关系。
(三)大型现代企业应通过发挥其法务职能部门的作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处理和整治。鉴于大型现代企业运营中所需面对的众多法律问题,大型现代企业内部一般都设立相对独立的法务部门,负责企业内部的法律文件的起草或审核、对外解决或处理有关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意见、参与商业谈判、进行法律法规的信息收集或整理等各项工作。但是一般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多处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很难发挥对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衡作用,几乎不能主动对企业内部存在的违法和违规行为进行及早发现、处理和整治,所以往往造成企业内部不该发生的违法违规事件发生了,本来是小的违法违规事件演变成大的恶性事件,企业最终蒙受了本该可以避免掉的损失,有些甚至是致命的损失。大型现代企业如果重视其内部的法务工作,通过发挥其法务职能部门的作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处理和整治,可以有效实现对损害企业利益的危机行为做到“事前防范”、“事中处理”、“事后救济”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实现企业内部的制衡和监督作用。在安然公司破产案中,安然的首席财务官安德鲁·法斯特暗地里建立私人合作机构非法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处理,也正说明安然内部法务部门不能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的功能。
(四)大型现代企业应充分利用外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性服务来实现对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在国际统一化的大市场环境中,大型现代企业运营的复杂程度及其内部人力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不借助外在的社会人力资源所提供的法律、审计等专业性服务来帮助企业减少运营各方面所产生的潜在性风险;另外,企业内部法务、审计等专业职能部门存在的局限性和偏私性决定了它们有时可能不会发现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或隐瞒这种问题和风险。当然,这里涉及到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成本问题和企业利用外部专业服务的目的性问题。在安然公司破产案前,曾利用外部的会计师、律师、银行家以及金融分析师来为它隐瞒事实真相,从而逃脱破产的厄运,而安然的会计师们、律师们、银行家以及金融分析师却利用他们专业知识,各自捞取了六七位数美元的现金。再比如,在安然破产前,大量的审计报表已经显示出财务官安德鲁·法斯特存在严重问题,而安然公司的董事会和公司高层却对此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置若罔闻。这里涉及到两方面的重要问题:其一,利用外部专业性服务的真正目的性问题;其二,外部专业性服务自身的局限性问题。所以能否利用好外部的专业性服务最终还取决于企业自身,尤其是企业核心层的观念和意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透过对安然公司破产案的分析,我们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大型现代企业的运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规避和防范其运营风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只是这一大系统的一个重要的子系统。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能否发挥功能或功能发挥大小取决于企业整个自身的环境,并且与企业环境和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存在着互动关系。大型现代企业只有重视并科学地运用各项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才能在竞争的环境中最大可能的立于不败之地。

2001年12月

(作者简介:王政,系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民刑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