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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处理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01:00  浏览:9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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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处理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处理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银行



最近,我行发生多起由社会上不法分子勾结我行内部人员或利用我行部分员工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采取盗用或冒用银行信誉的手段进行金融诈骗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往往导致建设银行与客户或第三方人产生经济纠纷,处理不当将会使建设银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总行要求各
级行在加强对这类案件防范工作的同时,在案件发生后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级行对本行发生的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的经济犯罪案件,均应由监察部门与法规部门共同参与对案件的调查、分析,弄清涉案各方的法律关系,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各级行对本行发生的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的经济犯罪案件,在向上一级行报告时应同时报监察部门与法规部门。
三、各一级分行对本行所辖各级行发生的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的经济犯罪案件,均应由一级分行分管领导及监察、法规部门负责人员共同到总行汇报案情。
四、各级行的监察部门与法规部门对本行发生的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的经济犯罪案件,应采取果断措施终止犯罪行为、控制涉嫌人员、消除资金风险,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在未来经济讼诉中可能对建设银行产生不利的各种因素。



19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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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缓施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缓施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暂缓施行《湖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999年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90]68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中适用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通知》公布之日尚未审结的有关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二、该《通知》公布前已经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只要认定事实正确,符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诉,都不再依照该《通知》规定重新审理。
三、该《通知》公布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部分,应当依照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已被撤销,有多个债权人,且资不抵债的,应当委托被撤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受理党政机关开办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各类“中心”、“经营部”等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的各条规定。
六、受理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第一、二、四、五、六、八条的规定。
七、以前我院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