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2005年1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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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 │序号│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机关 │ │ │ │ │
├────┼──┼────────────────────┼────────────────────┼───────────┤
│ 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 │ │
│ 省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号) │ │
│ 政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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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
│ │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关部门审批 │
│ │ │ │务院令第346号) │ │
│ ├──┼────────────────────┼────────────────────┼───────────┤
│ │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州(地、市)以上发展和│
│ │ │ │号) │改革委员会 │
│ ├──┼────────────────────┼────────────────────┼───────────┤
│ │ 4 │《青海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州、地、市以上发展和改│
│ 二 │ │目核准 │004]20号) │革委员会 │
│ 、 ├──┼────────────────────┼────────────────────┼───────────┤
│ 省 │ 5 │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发 │ │ │(国发[1997]37号) │ │
│ 展 ├──┼────────────────────┼────────────────────┼───────────┤
│ 和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
│ 改 │ 6 │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
│ 革 │ │ │法》(国发改委21号令) │ │
│ 委 ├──┼────────────────────┼────────────────────┼───────────┤
│ 员 │ 7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省价格主管部门 │
│ 会 ├──┼────────────────────┼────────────────────┼───────────┤
│ │ 8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粮食局 │
│ ├──┼────────────────────┼────────────────────┼───────────┤
│ │ 10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 1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丙级)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1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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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供电营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
│ ├──┼────────────────────┼────────────────────┼───────────┤
│ │ 14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 │
│ │ 1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综合性节│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
│ │ │能审查 │源法〉办法》(200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 │ │) │ │
│ ├──┼────────────────────┼────────────────────┼───────────┤
│ │ 1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29号)│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 │
│ │ 17 │黄金矿产开采批准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
│ 三 │ │ │院令第241号) │ │
│ 、 ├──┼────────────────────┼────────────────────┼───────────┤
│ 省 │ 18 │农药生产许可审核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 │ │
│ 经 │ │ │修正) │ │
│ 济 ├──┼────────────────────┼────────────────────┼───────────┤
│ 委 │ 19 │煤炭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员 ├──┼────────────────────┼────────────────────┼───────────┤
│ 会 │ 20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
│ │ 21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 │《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 │
│ │ │ │黄草的通知》(国发[2000]第13号) │ │
│ ├──┼────────────────────┼────────────────────┼───────────┤
│ │ 22 │监控化学品新、扩、改建、失效处理、使用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
│ │ │批 │) │ │
│ ├──┼────────────────────┼────────────────────┼───────────┤
│ │ 23 │开办制盐企业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 │
│ ├──┼────────────────────┼────────────────────┼───────────┤
│ │ 24 │碘盐加工、批发定点企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 │
│ │ │ │院令第163号) │ │
│ ├──┼────────────────────┼────────────────────┼───────────┤
│ │ 25 │食盐生产定点企业、专营批发企业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 26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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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27 │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政主管部门 │
│ │ │格证书 │397号) │ │
│ ├──┼────────────────────┼────────────────────┼───────────┤
│ │ 28 │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
│ │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
│ 四 ├──┼────────────────────┼────────────────────┼───────────┤
│ 、 │ 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省 │ │ │4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安 ├──┼────────────────────┼────────────────────┼───────────┤
│ 全 │ 3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 │
│ 生 │ │ │4号) │ │
│ 产 ├──┼────────────────────┼────────────────────┼───────────┤
│ 监 │ 3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督 │ │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管 ├──┼────────────────────┼────────────────────┼───────────┤
│ 理 │ 3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局 │ │施三同时审查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
│ │ 33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务院令第352号) │政主管部门 │
│ ├──┼────────────────────┼────────────────────┼───────────┤
│ │ 3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 │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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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 │ 36 │高中阶段及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 │终止审核 │ │ │
│ ├──┼────────────────────┼────────────────────┼───────────┤
│ │ │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 │
│ │ 37 │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8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第80号) │门 │
│ │ │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39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第80号) │门 │
│ 五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省 │ 40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中小学杂费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 教 │ │ │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育 ├──┼────────────────────┼────────────────────┼───────────┤
│ 厅 │ 4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审查,课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和教材、财务审计报告备案 │ │ │
│ ├──┼────────────────────┼────────────────────┼───────────┤
│ │ 42 │中小学教学用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 │
│ │ │ │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
│ │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 │ │
│ │ 43 │书电子注册 │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 │
│ │ │ │规定》(教育部 教学[2001]4号) │ │
│ ├──┼────────────────────┼────────────────────┼───────────┤
│ │ 44 │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委│ │
│ │ │审核 │会令第4号) │ │
│ ├──┼────────────────────┼────────────────────┼───────────┤
│ │ 45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46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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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省 │ 47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 │
│ 科技厅 │ │ │第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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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 │ │ │门 │
│ 七 ├──┼────────────────────┼────────────────────┼───────────┤
│ 、 │ 49 │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
│ 省 ├──┼────────────────────┼────────────────────┼───────────┤
│ 民 │ 5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01│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 族 │ │ │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事 ├──┼────────────────────┼────────────────────┼───────────┤
│ 务 │ 51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委 │ │ │ │门 │
│ 员 ├──┼────────────────────┼────────────────────┼───────────┤
│ 会 │ 52 │跨省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 ├──┼────────────────────┼────────────────────┼───────────┤
│ 宗 │ 53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教 │ │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 │门 │
│ 事 ├──┼────────────────────┼────────────────────┼───────────┤
│ 务 │ 5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管 ├──┼────────────────────┼────────────────────┼───────────┤
│ 理 │ 55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局 │ │入境审批 │ │ │
│ ∨ ├──┼────────────────────┼────────────────────┼───────────┤
│ │ 56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讲道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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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户口所在地州、地、市、│
│ │ │ │令第93号) │县级公安机关 │
│ ├──┼────────────────────┼────────────────────┼───────────┤
│ │ 58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令第93号) │ │
│ ├──┼────────────────────┼────────────────────┼───────────┤
│ │ 59 │台湾同胞定居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 │
│ │ │ │令第93号) │ │
│ ├──┼────────────────────┼────────────────────┼───────────┤
│ │ 60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1号) │ │
│ ├──┼────────────────────┼────────────────────┼───────────┤
│ │ 61 │民用枪支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 │
│ │ │ │号) │ │
│ ├──┼────────────────────┼────────────────────┼───────────┤
│ │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 │
│ │ 62 │计方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64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 │
│ │ 65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第20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1年4月省人大常 │ │
│ │ │ │委会通过) │ │
│ ├──┼────────────────────┼────────────────────┼───────────┤
│ │ 66 │机动车报废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8 │机动车登记、号牌及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9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70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主席令第31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1 │外国人签证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2 │华侨回国定居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八 │ │ │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省 │ 73 │枪支弹药跨省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公 │ │ │号) │ │
│ 安 ├──┼────────────────────┼────────────────────┼───────────┤
│ 厅 │ 74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则》(国务院批准1994.7批准修订) │ │
│ ├──┼────────────────────┼────────────────────┼───────────┤
│ │ 75 │因私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2号) │ │
│ ├──┼────────────────────┼────────────────────┼───────────┤
│ │ 76 │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连网网络用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
│ │ │案 │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 │
│ ├──┼────────────────────┼────────────────────┼───────────┤
│ │ 7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 │ 78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消防安全许可 │ │ │
│ ├──┼────────────────────┼────────────────────┼───────────┤
│ │ 79 │驽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80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4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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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自由与经济法的法理及其例证
闫 海
内容摘要: 经济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内容包括财产权和经济活动自由。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市场行为的重要部门法,国家尊重和保障经济自由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基本精神。竞争自由权是经济自由的合理推定,反垄断法在保护竞争自由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 人权 经济自由 反垄断法 竞争自由权
原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第154-156页)
2004 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人权"概念首次进入宪法,但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应停留于宪法文本,完成人权由自然权利向法定权利乃至实在权利的转化,最重要途径之一便是部门法的具体化,即以人权为原则指导部门法的立法、司法与执法,部门法也应全面体现和逐步拓展人权的基本内涵。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础性条件, [1] (P274 )而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部门法之一,因此正确处理经济自由与经济法的关系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一、经济自由的法律界定
在政治、经济哲学中,经济自由被广泛地用于描述一种思想或观念,以致其外延缺乏清晰地界定。我国宪法条文上并未列示经济自由这个概念,但是一般认为宪法修正案的人权条款是一种"概括性人权保障",即对于一些虽然未被宪法列明但已被普遍承认基本权利具有兜底功能,经济自由的部分内容在类型化后可以也应当纳入人权保护范畴。笔者认为,经济自由包括财产权和经济活动自由两项基本内容。财产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指出,"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还更重要。" [2] (P25 )财产权的保护不仅意味着财产权本身不受侵犯,而且要求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受到干涉,即主体享有以财产权为基础的经济活动自由。德国学者分析《基本法》第 2 条第1 款,"每个人都有自由发挥特长的权利",指出经济活动自由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合同自由;价格自由;竞争自由;广告自由;行为自由;消费自由;生产自由;企业主对经济资料进行信息自决的自由;经济目标的破坏不妨碍该目标追求者私人领域的个人自由;销售自由;经济自律自由;外国人的职业自由;决定是否承担不必要的公共经济协会成员义务的自由,此外,依据《基本法》第 9条应有经济联合与协作自由,依据《基本法》第 12 条还有职业自由、工作区域保护与迁徙自由。 [3] (P157-158 )美国宪法学者对经济活动自由的理解是,包括四项内容:首先是创设自由,自由进入市场,无需正式许可就可以从事活动;其次是竞争自由,进行自由、公平的竞争,即使竞争失败者淘汰出局,蒙受损失;再次是合同自由和消费自由,自由选择交易对手和交易内容;最后是结社自由,个人或企业可以建立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联合体,雇员可以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行动。 [4] (P164-178 )笔者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并结合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认为经济活动自由应包括:经营自由,市场主体可自由选择参与市场活动的组织形式,以及享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经营决策的自由;竞争自由,自由选择竞争对手、竞争领域、竞争策略,并自我承担竞争后果;交易自由,自由选择交易对象,安排交易条件,设定交易对象,从商品、服务到经营权等;自治自由,组建和运作自己的自律性组织,自主管理内部事务。总之,经营自由、竞争自由、交易自由和自治自由以财产权为基础,是财产权的自然延伸,并且,共同构成经济自由的基本内容。
二、经济自由的意义和相对性
"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其次,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 [5] (P11 )弗里德曼的论述揭示经济自由具有目的和手段双重价值。就目的价值而言,"私人财产是个人自由以其最初级的形式对个人自由的体现,而市场自由则是个人基本自由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6] (P88-89 )首先,经济自由是实现经济增长和制度创新的重要的激励机制,正是信赖投入成本而产生的收益的可以安全取得和享用,劳动、节俭和积累才能持续地发生,而不是尽最大可能"吃掉和用掉"。其次,经济自由将中世纪的农奴从封建枷锁中解放出来,并造就成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使资本雇佣劳动成为可能。最后,市场经济是分散决策机制,人的独立主体和相互的平等属性成为必要,自由意志对财产、劳动的处分也借助契约的形式得以实现。就手段价值而言,哈耶克已经明确地指出,对于经济自由的剥夺是通往奴役之路。 [7] (P91 )
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自由界限的最外层就是客观条件的约束,正如,爱尔维修所说,"所谓自由人,就是指不戴手铐脚镣、也不受监狱关押,也不会因为害怕惩罚而象奴隶一样只限于在某一个地域之内活动的人……不能象鹰隼那样飞翔、象鲸鱼那样遨游,这并不是不自由。" [ 8]( P173) 但是,自由的最重要约束,不是上述的自然限制,而是社会限制,即人作为社会动物而必须忍受的社会控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从自给自主的小农经济进入以市场为纽带、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人与人关系越来越密切,经济自由被附加的社会控制也越来越强。因此,1989 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 条所诏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财产权,在1919 德国《魏玛宪法》第153 条第3 款被表述为,"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20 世纪以来,西方各国的宪法已经普遍地接受财产权的这种社会化的变化。此外,与具有静态特征的财产权相比,经济活动自由具有动态性导致其外部影响性更大,受到限制也自然就更多,例如,经营自由中对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必须在法律设定的个人、合伙、公司或信托范围内,在特殊领域,则限制更为严格;竞争自由则必须遵循善良风俗等基本规则;交易自由中特殊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条件必须在规范约束下;自治自由的规章制定、奖惩行使都要受到外界监督等。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对权利的限制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权利相互之间的限制(内部限制),即一个权利对另一个权利的限制,一个人的权利对另一个人权利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实现秩序、福利及良俗美德所需的对权利的限制(外部限制)。" [9] (P210 )笔者主张,权利是分析的唯一逻辑起点,权利的限制只能来自于他权利,而裁量冲突双方的优越性以及优越程度,应以道德和法律的公平观念为标准。经济自由是一项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自然优越于其他次生权利,所以,经济自由限制的合理性只能来自经济自由或其他基本权利,而不是简单诉诸"公共福利"或"社会利益"等比较宽泛的概念。此外,应补充说明的是,限制经济自由的基本权利并不应狭隘的指向他人,即使同一主体上也可能产生权利的冲突和协调,例如,现代社会公民的消费清单上除了私人产品外,还需要国防、司法和灯塔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因此公民基于维护自己生存的需要,必须允许国家以征税的方式合法的"侵犯"自己的财产权。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法
国家有义务尊重和保障经济自由。尊重经济自由要求国家与市场保持距离,市场运转协调的地方不应有国家的影子,一旦出现运转失灵,建立在自治自由基础上的社会组织也是优先手段,而国家干预居于末席,这也是所谓辅助性原则的要求。尊重经济自由仅仅是国家的一项消极义务,国家的积极作为才是市场经济中经济自由得以实现的关键。市场是权利交换的场所,也是权利冲突的地方,不同主体的经济自由在市场上发生碰撞,划分彼此合理的界限成为必要。伦理道德、内部自律固然可以成为权利界限划分的依据,但是缺乏足够的权威性是其实施的软肋。那么,超然于市场、社会之外兼具合法暴力的国家就成为经济自由冲突的比较理想的裁断者。市场经济初期,经济自由对于国家的要求是较小的,国家按照公平正义的观念和市场规律制定法律规范——主要为民商法——界定财产权范围,经济活动的基本要件以及风险和责任的承担,如果权利冲突现实的发生,且无法以和解、调解乃至仲裁等私人方式解决,那么,国家提供法庭依据前述法律规范为准绳予以裁判,并以强制力为执行的保障,最终协调经济自由之间的冲突,总之,国家仍然为"守夜人"的角色。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交易复杂化,空间的扩大化,经济自由的保护需要国家以更积极的姿态介入市场运行。此外,保护一方的经济自由,也意味对另一方经济自由的限制。此外,经济法对经济自由的限制还可能由于其他人权要求,例如,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以履行生存权、发展权过程中也会限制一定的经济自由,又如,国家执行保护、履行人权的物质基础就是通过限制公民财产权而获得的国库收入。
人权意义上的经济自由与私法上的物权、合同自由等应当在法理上予以明确区分。前者私人个体对国家的抵抗或要求,后者是私人个体之间处理冲突的依据,虽然现代人权理论认为,保护人权作为整个法律体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私法上所谓一般条款可以成为人权与私权贯通的桥梁或纽带,但是必须承认的事实是,《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对于经济自由保护发挥的仅是间接作用。经济法才是经济自由的保护神,因为经济法是直接规范国家干预市场行为的部门法,国家对经济自由的尊重、保障或者限制都应当受到经济法的约束,经济法也应当秉持保护经济自由的精神,确定国家干预市场的方式、程序和界限。
四、例证:反垄断法与竞争自由权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也一向被视为市场经济的宪章和经济民主的基石,我国《反垄断法》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阶段,反垄断法理论研究也是如火如荼,有的学者提出,市场主体拥有自由竞争权,即竞争者制止垄断行为侵害其商业利益的权利,也可以说是竞争者对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所能够合理预期的商业利益的维护权。 [10] 这种权利分析范式符合法学研究规律,但是这种新型权利判断必须有充分的论证,否则权利通货膨胀无助于对实践的理论指引。笔者认为,竞争自由权是从经济自由这项基本权利合理推定得出,而不是所谓反垄断法所创设的,反垄断法的意义是明确国家尊重、保障竞争自由权的法律义务以及实施手段。以上分析,具有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是包括自由选择竞争对手、竞争领域、竞争策略,并自我承担竞争后果的竞争自由。在市场经济早期,竞争自由的核心内容是市场主体对国家干涉行为的抵抗,即将经济特权从市场活动中驱赶出去,这也是亚当·斯密所倡导的"夜警国家"观念。但是,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垄断产生,垄断的存在又反过来限制了竞争自由,形成对自由竞争的扼杀。例如,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之间,或者以合同的方式形成联盟,或者通过联合、兼并的方式结为一体,这本身是该市场主体运用经营自由和交易自由的行为,但是就相对竞争对手而言,他们的竞争自由却因此受到不合理的限缩。又如一些具有支配地位或交易优势的市场主体进行超高定价、交易歧视、价格倾销、捆绑销售及拒绝交易滥用经济自由行为,市场弱者的竞争自由名存实亡。传统的民商事立法和司法不能有效治理这种危害经济自由的现象,甚至成为背书者。因此,为矫正这些弊端,应创建"规制国家",通过反垄断法的授权,建立预防、监控和处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规制限制竞争和垄断,保障经济自由的公平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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