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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选任不当与承揽人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戚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04:08  浏览:10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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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选任不当与承揽人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

——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河南世纪正扬广告有限公司与王明长、冯立功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

戚 谦 [1]

【裁判要旨】
定作人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具有明显过错。承揽人在执行承揽活动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即让雇员实施高空作业,致使雇员受伤。该事故的发生,定作人具有选任过失,承揽人亦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2008年7月,河南世纪正扬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广告公司”)员工杨祥以郑州市管城区世锦装饰设计工艺部(经营者为孙朋飞,系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冯立功签订一份正扬公司的业务合同订单,正扬公司认可是本单位与冯立功所签。该订单约定冯立功为正扬公司制作、安装广告牌射灯业务,射灯数量59,单价265元,计款15635元,安装费2000元。2008年7月21、23日正扬公司分两次给冯立功支付灯具货款16800元。
  2008年7月19日,王明长受冯立功雇佣在为正扬公司安装离地5米高的广告牌射灯时,从约2米高的石棉瓦上跌落致颅骨受损,后并发癫痫病。
王明长和冯立功称两人均无安装灯具的相关资质,正扬公司称其不知道冯立功有无资质,没向他要;在安装施工现场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王明长诉至法院,要求广告公司、冯立功连带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及检查费、交通费等共计171328.69元。

【裁判】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冯立功雇佣没有任何安装资质的王某为正扬公司安装射灯,又在正扬公司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王明长到高空施工,造成王明长不小心从上面掉下摔伤,冯立功作为雇主应负主要责任。正扬公司作为受益方,对冯立功有无安装资质未进行审查,在选任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并且施工现场也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王明长在安装射灯时被摔伤,对此正扬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王明长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安装射灯时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造成其摔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孙朋飞,因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冯立功赔偿王明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08052.41元的90%,计款97247.17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117247.17元。被告正扬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后,河南世纪正扬广告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仅存在一般过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其与冯立功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没有按比例进行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定作人正扬公司明知承揽人冯立功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具有明显过错。同时,承揽人冯立功在执行承揽活动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即让雇佣的王明长实施高空作业,致其受伤。该事故的发生,不仅定作人具有选任过失,承揽人亦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扬公司主张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过错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一、定作人选任有过失,应与承揽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虽然由于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但承揽人亦有故意或过失者,则系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侵权,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和本解释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还明确指出:“3、应当注意,该条规定中‘定作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理解为定作人负担一部分责任与全部责任两种情形,其中负担一部分责任时应当与承揽人共同负担,应当为连带赔偿责任。”也即是说,不论何种情形,定作人均应承担连带责任。[2]
同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定作人正扬公司承认“双方合作很多次,并不知道冯立功有没有施工方面的资质,也没有让其出示过,每次都是大包给冯立功”。其怠于审查,选任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揽人,具有过失。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相应责任”当然包括部分责任和全部责任。
承揽人冯立功和雇佣的王明长都不具备相应资质;在安装广告牌射灯过程中,承揽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却让雇工王明长实施高空作业。
  因此,本案中的定作人具有选任过失,承揽人亦有过错,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定作人和承揽人均具重大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通常认为,该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其适用限制:(1)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侵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斟酌的受害人的过失,限于重大过失。(2)在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

  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就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故意或过失,应依法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非可转嫁于他人,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过失相抵原则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而且被扩展适用到无过错责任领域。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限于受害人主观上重大过失。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此为“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性规定。其能否适用,还要看受害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如果受害人仅仅是一般过失,则不能适用之。在实践中很多人主张,有一点点过失也要相抵,这是不正确的。

  在司法实践中,划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于某一行为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没有遵守这种要求,但又未违背通常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规则时,就是一般过失。若行为人不但没遵守法律规范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即为重大过失。

  本案中,定作人广告公司在选任上具有重大过失,承揽人冯立功不具有相应资质依然承揽安装业务,亦属重大过失。王明长直到现场才知道是给广告牌安装射灯,即使其有部分过错,也仅仅是一般过失,尚无证据证明王明长有类似故意的重大过失,受害人的一般性过失不是减轻加害人责任的理由。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王明长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判决以“原告作为一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安装射灯时没尽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其摔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为由,使受害人王明长承担10%责任,值得商榷。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定作人的过错责任承担后,不适用和不享有雇主替代责任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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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坚决扫除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赌博、吸毒贩毒(以下简称“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五
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扫除“黄、赌、毒”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卫生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扫除“黄、赌、毒”的日常工作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党政主要负责
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安局长、派出所长为第二责任人。凡辖区内“黄、赌、毒”活动情况严重,长期未能解决的,要追究市、县(区)有关领导的责任;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其中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负责的地区、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贯彻上级扫除“黄、赌、毒”活动的措施不力,致使扫除“黄、赌、毒”工作的各项措施不落实,经上级批评仍无明显改变的;
(二)对本辖区扫除“黄、赌、毒”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致使有关职能部门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扫除“黄、赌、毒”工作有效开展的;
(三)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不正确,宏观管理不力,致使辖区内“黄、赌、毒”活动严重或发展蔓延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上级责令查处的“黄、赌、毒”活动,不及时部署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本辖区严重的“黄、赌、毒”案件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为被查处的“黄、赌、毒”行为人或者经营者说情,干扰、阻挠案件查处工作的;
(七)对单位开办或者出租的经营场所的“黄、赌、毒”活动放任不管,甚至包庇、纵容、提供方便、通风报信的;
(八)本人参与或者支持、庇护亲友经营“黄、赌、毒”活动场所的。
第四条 各级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卫生等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所管辖的经营场所,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管,致使经营场所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违法经营;对辖区内发生的“黄、赌、毒”活动失察,情况
不明;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该报告的不报告,该查处的不查处,该取缔的不取缔;甚至利用职权参与、支持、纵容、庇护“黄、赌、毒”活动,干扰、妨碍查处“黄、赌、毒”活动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和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合原岗位工作的要进
行调整,并不得易地任职。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10月23日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6期公报)


2001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武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德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周文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武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陈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武大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朱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志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袁国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信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温西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书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命全权大使。
七、任命张万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其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